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什么时候可以延期申报,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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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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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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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办理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需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必选)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必选) 3、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证明(必选)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税服务厅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审批结果。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承诺期限:根据总局下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规定,本税务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事窗口 各地地税办税服务厅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详细地址: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联系电话: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 交通指引:请点击&查看地图&按钮,选择具体办税服务厅查看。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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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事项的审批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2400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无行政许可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办事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之一,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批准。(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或提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批准。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纸质/电子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原件1纸质/电子网上预申请,提交电子格式申请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电子网上预申请原件查验4纳税人确有因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原件1纸质/电子网上预申请5代理委托书原件1纸质/电子网上预申请6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电子网上预申请原件查验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2.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的报送条件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3.申请表下载地址: “表格下载”,路径:。(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接收地址:&路径:2.网上接收:&路径:(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办理方式(一)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受理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审查与决定决定部门应对受理部门移交的延期申报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受理部门应当对办理限期前审批完成的许可事项,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同时告知申请人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对领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事项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结果公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准予行政许可结果。(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十二、审批时限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十四、审批结果(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发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表》。(二)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发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七、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咨询部门及地址: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路径:。咨询电话:详见,“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路径:。(二)网上咨询:,问税专栏。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一)窗口投诉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地址详见,路径:。(二)电话投诉:详见,“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路径:。(三)网上投诉:,“服务投诉”栏目,路径:(四)信函投诉:详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联系方式”,路径:。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1. 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申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2. 受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印制申请: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 “办税地图”,路径:。(二)联系电话:1. 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申请:010-2. 受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印制申请:详见 “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路径:。(三)办公时间:详见 “各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表”,路径:。(四)乘车路线: 详见 各区分局联系方式,路径:。二十、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12366-1、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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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延期申报,什么时候又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重庆国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公布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5、(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预缴方式的核定
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委托书原件;
5.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8.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复印件;
9.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复印件。
二、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3.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材料复印件;
6.代理委托书原件;
7.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9.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原件及复印件
10.《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
1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原件;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人确有因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原件;
5.代理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材料复印件;
5.代理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原件;
3.代理委托书原件;
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
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一)申请人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原件;
4.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原件。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 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二)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代理委托书、原件;
6.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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