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促进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经营主体的发展

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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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第546期 作者:□文/仝爱华 姜丽丽 时间: 13:05:29 浏览:398次
[提要] 在分析作为农户农业创业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基础上,针对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更好地推动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创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本文为2016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农户创业的金融支持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6SJD790048);2014年宿迁学院课题:“苏北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ky01)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收录日期:2016年8月11日
在我国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作为农户农业创业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出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照其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出来的组织形态,可以分为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农人等类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业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各地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情况及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来促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这对促进农户农业创业及现代农业的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
随着我国土地流转的加快,作为农户农业创业主要形式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多。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十分突出,主要包括资金需求、转移风险的需求、汇兑结算、投资理财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特征,其资金需求相对于传统农户而言呈现出大额化、多元化、长期性与季节性并存的特点,同时风险性依然偏高,资金需求的有效性依然不足的特点。并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现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的愿望强烈。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不仅受天气、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面临的着较大的自然风险,还受价格波动影响较大,面临着十分突出的市场风险,转移风险的需求强烈。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汇兑结算、投资理财等其他金融需求也日益增多。
同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社+农户”等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发展较快,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更为密切。随着农业产业链的进一步延伸,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链条结合的更加紧密,农村金融需求向一个农业产业链上的上、中、下游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大额度、综合型的金融服务转变。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有效性不高。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综合实力不强,所面临的风险依然较大,金融需求有效性不高,资金吸引力不足。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品,难以满足严格的贷款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质押品,难以被金融机构认可。另外,一些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增加了获得资金的难度。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首先,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及其功能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政策性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与作用?如何更好地发挥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作用?如何更好地促进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如何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发展等。同时,农村信贷产品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贷款额度偏小,难以满足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融资期限与资金需求期限不匹配,实际贷款期限绝大部分是在一年及一年以下,难以满足中长期的资金需求;融资利率偏高;贷款往往附有严格的抵押、担保等条件。
(三)农业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农业风险预防、分散等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地分散和转移。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仍然比较滞后,目前农业保险范围偏小、覆盖面不广,并且还存在着保障程度偏低、理赔时间较长等问题;另一方面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产品价格稳定机制也不够完善,难以有效分散、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完善。由于当前农村金融生态基础相对薄弱,农村信用体系不完善,使得其功能远远不能满足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首先,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情况评定难,相关信用信息尚未全部纳入征信系统管理。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未纳入征信系统,其信用信息比较缺乏;其次,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比较薄弱、金融知识相对缺乏。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策建议
(一)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综合实力,提升金融需求的有效性。要从人才、技术、市场、管理、财政金融扶持政策等多方面入手切实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综合实力,从而增强对资金的吸引力。通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农民组织化成程度的提高、职业农民的培养及农业技术的运用,来增加农业生产的收益性,并通过农业保险等措施有效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风险性,进而来提升金融需求的有效性。
(二)进一步加大政银农合作力度。通过涉农主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构建涵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林、牧、副、渔产业,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名单及其资金需求情况的农业现代化金融需求信息资料库。从而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丰富翔实的第一手资料。进一步加大政银农合作力度,破解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出现的金融难题。积极搭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形成以政府主导、中央银行推动,涉农主管部门参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工作体系,进一步拓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范围。
(三)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和优化涉农信贷产品等方式更好地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满足其金融需求。
1、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通过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各自的功能,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明确自己的市场定位,形成分工合理、互补竞争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来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鼓励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进一步明确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的服务范围,将具有准公共产品特性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等方面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的范围,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商业性金融支农的资金比例,重点满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农业生产组织的资金需求。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业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主要满足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引导、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及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来分散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所承担的风险性。
2、优化涉农信贷产品。农村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结合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及其所处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情况开发系列针对性较强的信贷产品组合,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不断优化信贷产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使贷款利率更具灵活性。并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并不断创新符合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抵(质)押方式,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确权、颁证工作的推进,逐步探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探索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的各种担保和联保模式及开展大型农机具的融资租赁业务。
(四)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进一步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债等直接融资工具,增加直接融资的比例。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充分利用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及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融资。金融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相互沟通,共同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外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建立与完善农业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来有效转移、分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风险。首先,通过天气预报、兴修水利、推广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来完善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来达到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目的;其次,在完善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上,还要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来更好地应对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风险。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特点扩大农业保险险种,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开办贷款保证保险、信用违约保险等专项涉农金融保险,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增信,参与订单农业融资业务,大力发展以农产品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金融机构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业经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推广“贷款+保险”模式,逐步提升银保合作广度与深度。完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障体系,建立并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进一步增强农业风险分散能力。
另外,通过大力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进一步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来有效分散和转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六)大力发展农业价值链融资。应对农业产业链发展的需要,需大力发展农业价值链融资,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纳入农业价值链融资视角,以有效满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问题。农业价值链融资是以价值链为中心,把农业融资体现在农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和不同参与者上来,针对价值链各价值活动参与者不同的融资需求提供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供给。一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依托企业与上下游签订的购销、服务协议等,积极支持整个产业链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种植、养殖、加工、运输、仓储、农资等环节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在产业链条上,农业生产等活动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而储运、销售等活动则不具季节性,这就需要针对不同的活动特点设计符合需求的金融产品。二是针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生产阶段支持粮食主产区建设,发展规模化生产基地。加工阶段支持精深加工,构建初加工、精加工、深加工分工协作体系。贸易阶段支持农产品市场建设、农超对接、冷链配送等。金融机构应该从整个价值链的角度深入研究各个环节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并了解潜在的风险设计出更好的风险控制方法,使得农业价值链融资模式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七)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要从多方面入手全面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基础,地方政府部门与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参与,逐步建立资源共享的农村社会征信体系,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尽快纳入到农村社会征信体系中,便于及时了解他们的信用信息;其次,进一步开展信用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地区的诚信宣传和诚信教育,加大推行信用体系建设力度。
(八)完善财政金融扶持体系。充分发挥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财税部门可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壮大。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及时落实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相关政策,并把相关的财税优惠措施长期化、制度化,来更好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同时,完善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中央银行对于涉农贷款发放达到一定比例的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在再贷款方面给予利率、期限等方面的优惠,优先对涉农商业票据办理再贴现,从而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推出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
总而言之,一方面应通过采取多项措施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身综合实力,提升金融需求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要通过优化农村金融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的金融需求及其特点采取多样化的满足方式。积极探索财政与金融相互配合,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共同发展,信贷与保险联动的有效途径,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促进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地发展,有利于更好地推动农户农业创业。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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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阳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情况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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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要求。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更快发展,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了调研,提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
&&& 一、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 &目前,我区已初步形成以合作经济组织为纽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的发展态势:
(一)经营主体不断壮大
一是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确权试点工作。2015年,我区在齐家镇、太平镇两个乡镇整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共涉及41个村、407个村民小组、二轮承包农户22.1万户,国土二调面积59.2亩。通过努力,信息收集、航拍、实测指界、农户信息录入等工作有序开展,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和矛盾十分突出,经过多措并举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各项工作进展较为顺利。二是切实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2015年采取培训、实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强化农民创业就业技能,全年培训530人,其中:生产经营型 210人,专业技能型50人,社会服务型270人,强化了农民创业就业技能,提升了农民致富能力。三是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全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40家,其中新发展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952家,家庭农场发展到245家。全区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2.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25%。
(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
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农业、土地入股、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多种发展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如齐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龙双米业为龙头,发挥龙头企业的主导作用,充分利用龙头企业发展优势,发挥合作社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连接极低、农户与市场的多种服务功能,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二是“基层组织+合作社+农户”模式。如平湖街道黑鱼村的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米合作社等,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有力的推进了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三是“合作社+农户”模式。如齐家镇三姓村齐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连片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利益共沾风险共担。四是“家庭农场示范”模式。如平湖街道杨家村轩和家庭农场,示范带动周边农户走上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家致富的道路。
(三)经营环境不断优化
&&& 一是政策引导力度加大。区委、区政府在资金、税收、水电、土地、登记管理等各个方面,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优惠政策。二是财政奖补力度加大。中央和省市每年拿出大部分资金用于扶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三是部门服务力度加大。农业部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程管理和服务,农机部门优先配置农机具,工商、民政部门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法人地位,金融部门给予授信贷款,涉农部门在项目扶持上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作用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型升级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加速了土地流转,为“谁来务农”找到了答案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青壮年劳力短缺、新生代农民不愿回乡务农,农业劳动力素质下降,“谁来务农”成为当前农业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通过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中,“让更少的农民种更多的地”,找到了破解这一发展难题的答案。
(二)优化了社会服务,为“怎样务农”开辟了路径
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提出了强烈需求。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统”的服务能力,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或合办社会化服务组织, 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农户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让农民轻轻松松种田”,成为破解“怎样务农”难题的必由之路。
(三)转变了发展方式,为“农业出路在哪”提供了范式
一是走规模经营之路。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业经营方式迅速由分散的家庭经营向集约化的适度规模经营转变。二是走科技强农之路。与传统小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容易接受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对现代生产要素需求更为强烈,成为当前推广应用农业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三是走高效农业之路。不少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家庭农场采取“种植+养殖”、“种植+养殖+加工+休闲”等高效立体农业模式,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四是走组织化经营之路。我国农户家庭经营,多数仍属于分散经营,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有规模、有组织、有科学管理的合作形态,提高了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 (四)推进了标准化生产,为确保农产品“吃得放心”奠定了基础。
为了可持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重视质量安全,他们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统一生产资料供应和技术规程,实现全过程、全产业链的质量管理,建立“从餐桌到田头”的质量追溯制度,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
&&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 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 (一)土地流转难是最需化解的矛盾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必须以成片上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制度已经严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千家万户小生产与规模化生产之间形成了一对主要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抱着“宁可抛荒不可失地”的思想,害怕失地失权,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他人耕种。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四难”问题:农村人口频繁流动导致空巢农户增多,流转找人难;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漠,规范流转难;田块面积账实不符、四至不清,流转面积确认难。加之,近年来农村土地管理力度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控制严格,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农机具的存放用地等,都较难获得。
&&& (二)资金筹措难是最需突破的瓶颈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前期资金的持续注入是个硬条件,更是一个硬门槛。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在外经商返乡的成功人士和有一定经济头脑的本土农民,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都感到束手无策。主要是因为信贷融资困难。银行虽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主要是3-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金融机构放贷必须在效益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目前缺乏物权属性,农机机械均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授信担保困难,银行“输血”有限。资金来源受限和持续巨额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了经营规模的扩大,部分经营主体因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 (三)设施配套难是最需扫除的障碍
&&& 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依托。农村基础设施的薄弱和欠账,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严重障碍。一是机耕条件差。现代化的机械装备是新型经营主体手中的利剑,然而机耕道的缺失和落后,使得农业机械“进村不下田”,空有一身装备却只能“望田兴叹”。二是水利条件差。农村水库可供农用水的容量逐年下降,山塘随塘泥累积水层逐年变浅,灌溉渠道受杂草和淤泥影响逐年梗塞,堰坝毁损,导致稻田缺水问题日益凸显。连续数小时下雨则涝,连续几天未雨则旱。三是耕地质量差。受农业药源污染、有机肥用量减少等因素的影响,耕地质量总体水平下降,中低产田有增无减,实现增产的难度加大。
&&& (四)服务到位难是最需解决的困扰
&&& 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的各种自然风险也大,更需要精心的服务。各级虽为扶持农业产业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服务措施,但是还存在缺位现象。一是保险服务缺位。虽然我区对玉米、水稻两大主作物进行了农业保险,但是由于保险覆盖面、保险种类、防灾避灾机制和赔付水平上的局限,难以形成对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二是公益性技术服务缺位。乡镇农技服务机构人员断层、经费不足、设施落后、体系断网,农业技术公益性服务难以全面落实到位。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三是产前规划指导服务缺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的思想,相关部门对其产业规划缺乏应有的指导,导致他们对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估量不足,仓促上马,造成投资或经营失败。四是产后销售服务缺位。由于生产者专注于生产田地而忽略销售市场,农场与市场没有形成紧密对接,相关部门没有跟进产后销售服务,卖家找不到买家,大量农产品囤积于仓,错过销售的黄金期,损失巨大。
&&& 此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思想认识、技术人才、内部管理、政策扶持等跟不上的问题,亟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和建议
&&&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必须走势,当前要着力从以下方面加强推进:
&&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导
&各级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当前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出台扶持政策,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台账,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作为推进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经营主体来扶持。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要通过规划引导和重点扶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起一个以农业龙头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大户为主体,家庭农场为发展方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
&&& (二)创新方式,有效解决生产要素的瓶颈制约
&&&& 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必须创新方式,有效解决瓶颈问题。
&&& 1、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土地问题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首要问题。要按照“稳定国家所有权、维护家庭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总体思路,创新方式加快土地流转。一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颁证步伐,稳定农民土地预期,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可以放心流转土地。二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土地流转产权交易网络平台。通过建立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形成区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三要建立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四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力度,为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保驾护航。
&&& 2、创新方式提高融资能力。农业是弱质产业,投资周期长、风险系数高,比较效益低,融资十分困难。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很关键。一要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各类银行要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和具体举措,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贷款门槛,扩大信贷额度和发放专项信贷,全面推行林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尽快形成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办法;要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鼓励发展资金互助社、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多元化农村金融组织。二要创新保险支持方式。保险机构应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自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优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三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等各类财政支农资金,优先扶持示范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改革农业补贴发放方式,按照“谁种田,谁受益”的原则,变“普惠制”为“特惠制”,将新增农业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实行以奖代补,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
& && 3、创新方式保障人才和农技供给。随着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转移,留守农村的大多是年龄大、劳动技能低的人员。农村实用人才和技术短缺也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创新方式保障农村人才和技术的供给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计。一要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农业行政部门、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提高技术推广的有效性和覆盖率。二要加强农业人才的培养。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业职业培训体系和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三要建立健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农技员为基础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或兼职,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四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农民企业家”、“返乡农民工”、“创业大学生”等群体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创业,建立农业创业基金和创业贴息贷款,对引进大学生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工资和社保补贴。
&&& (三)多管齐下,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
&&& &政策扶持既是支持,也是导向,对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 &1、出台财政扶持政策。要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生产服务设施、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要支持品牌建设,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要扩大财政贴息贷款面,重点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纳入信贷财政贴息贷款对象。
&&& 2、实行支农项目倾斜。要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的规模;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农村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涉农立项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3、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兴建的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按规模经营面积的0.3%—0.5%占用土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改变用途;优先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仓储、加工、包装等永久性基础设施建设;对创建养殖小区、农产品临时性收购等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用电,种养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 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机插、机收、排灌、病虫害防治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 5、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农村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全覆盖,确保农民在医疗、养老、最低生活保障上享有充分的权益,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度,切实解决农民生存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的后顾之忧。
&&& (四)强化管理,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
&&& 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既要注重发展数量,更要注重规范化建设,着力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成为“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的市场主体。要制定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的意见,指导并督促其规范运行。一要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地位,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明晰的产权关系。二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管理体制。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产业基地化、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化、产品品牌化、销售市场化、产销效益化方向发展。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年度考核、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建档、上级扶持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对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指导。三要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建立统一的品牌包装和市场营销,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农产品和基地认证,统一农资采购供应、施肥配药和病虫防治,统一信息服务,统一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确保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双阳区督查(绩效管理)办公室 &潘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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