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损失的合同预计损失是否能按事故发生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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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17 Baidu车辆损失险--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车辆价值的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温商终字第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XXX县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陈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X。
  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XXX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XXX财险XXX营销部)为与被上诉人李XXX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XXX县人民法院(2014)温平鳌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日,李XXX以59300元(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即含增值税税额的裸车价格)的价格购得一辆威志ca7150ue3(发动机号XXX1,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fXXX)小型轿车。同年8月18日,李XXX取得该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号牌为浙c&&&&&,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日,李XXX就其汽车向XXX财险XXX营销部投保均不计免赔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XXX财险XXX营销部向李XXX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及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均为47700元。《中国XXX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的总则第四条载明,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第二章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八条载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一)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二)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部分;(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同类车辆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第十九条载明,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一)全部损失的,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二)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第四部分的释义中载明: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计算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折旧率表载明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月折旧率0.6%。日,因受台风影响,涉案汽车被水淹,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车辆报废全损,同意按发生全部损失理赔,XXX财险XXX营销部已赔付保险金33000元,车辆残值已由XXX财险XXX营销部处理。因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需要,保险协会委托精友平台,由精友网提供整车查询系统,投保时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将被保险机动车的vin码(即车架号)输入精友整车查询系统,该系统会显示投保时新车的价格。经日查询,该系统显示的李XXX所有汽车整车价格均为53000元。该车辆于日向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59800元;在XXX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日至日的三份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分别为46710元、47700元和47700元。在该车辆2013年投保时及出险时,本地汽车市场均无与该车辆同类型的新车销售。
  李XXX于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X财险XXX营销部支付损失14700元及利息损失232元(按银行利率4.7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XXX财险XXX营销部在一审中答辩称:对李XXX主张的保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确定发生全损及XXX财险XXX营销部已赔付保险金33000元等事实均无异议。李XXX的车辆系2009年购买,2013年8月份向XXX财险XXX营销部投保,按投保时车辆同类车型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即47700元确定保险金额。即使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辆购置价47700元低于实际新车购置价,XXX财险XXX营销部是按该金额收取保险费,李XXX拿到保险单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应以47700元计算折旧。
  原审判决认为:涉案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明显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故XXX财险XXX营销部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无与李XXX汽车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现双方不能就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协商一致。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李XXX汽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是否与投保时或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新车实际价值相当。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系参照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显示的新车辆价格确定新车购置价。日,李XXX以59300元(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即含增值税税额的裸车价格)购买车辆,当日向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为59800元,在XXX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日至日的三份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分别为46710元、47700元和47700元。而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由此可以说明,保险公司保险单显示的新车购置价往往大大低于当时含车辆购置税的新车价格。
  (二)应否以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折旧计算李XXX汽车的实际价值。首先,XXX财险XXX营销部无证据证明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有经双方协商确定。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投保人在投保含多个险种的车险时,往往仅关注保险金额即可赔的最高金额,对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的概念并无正确、全面的理解。除保险单上载明新车购置价外,XXX财险XXX营销部并未就新车购置价如何确定及确定的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费、车损理赔等有何影响等问题,向李XXX作出明确说明。其次,虽然,保险单载明了新车购置价,但双方并未约定作为计算汽车实际价值依据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不能高于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再次,按偏低的新车购置价折旧计算汽车的实际价值将导致投保目的不能实现。投保人投保保险金额远远高于其汽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的机动损失保险的目的是,在汽车使用过程中万一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汽车损失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汽车实际价值范围内得到赔偿。若按明显偏低的新车购置价折旧计算其汽车的实际价值,那么,发生全损所获赔的保险金将明显低于其汽车的实际价值。综上,原审法院认为,XXX财险XXX营销部单方在保险单中降低确定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又大大高于李XXX汽车的实际价值,保险事故发生时又无同类新车市场销售价格,可按作为受保险协会委托的专业查询汽车整车价格的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显示新车价格53000元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因此,原审法院确定,XXX财险XXX营销部应赔偿李XXX保险金37418元(53000元-53000元&0.006%/月&49个月),扣除已赔付的33000元,仍需赔付4418元。李XXX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XXX县营销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李XXX保险金4418元;二、驳回李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由李XXX负担60.50元,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XXX县营销服务部负担26元。
  宣判后,XXX财险XXX营销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车辆购置于2009年,2013年8月份在XXX财险XXX营销部投保时按照该车辆投保时同类车型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即47700元确定保险金额,XXX财险XXX营销部也是按该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因此即使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低于实际新车购置价,李XXX取得保单后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该价格的默认。根据《中国XXX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款》第八条的约定,本案保险金额应按47700元计算折旧。综上,原审法院按照保险协会委托的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显示的新车价格53000元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缺乏依据。为此,XXX财险XXX营销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李XXX在二审中答辩称:涉案车辆保费是按照47700元的车辆价格来缴纳,投保时,XXX财险XXX营销部并未出示保险合同也未就保险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其工作人员告知车辆如果出险,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47700元。保险单中载明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计算后的价格,因此如果要折旧也只能在47700元的基础,从投保之日起计算折旧时间,保险公司从车辆实际购买之日起计算折旧时间存在重复折旧的情况。
  XXX财险XXX营销部、李XXX在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本院审核了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XXX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第十九条关于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赔偿的规定以及第四部分关于实际价值的释义,应以涉案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计算后的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涉案车辆损失险赔偿款。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车辆的新车购置价。XXX财险XXX营销部上诉主张应以保险单载明的47700元新车购置价为准,而原审法院通过精友整车查询系统所得出涉案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为53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国XXX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新车购置价将直接影响车辆实际价值,并最终决定投保人的理赔金额。现并无证据显示保险单载明的新车购置价系经过XXX财险XXX营销部、李XXX双方协商确定之事实,保险单既未明确载明该新车购置价格的确定将直接影响车辆理赔金额,XXX财险XXX营销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该问题向李XXX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XXX财险XXX营销部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单方确定的新车购置价不对李XXX产生效力,故也不能依据保险公司单方降低新车购置价推算车辆的实际价值,原审依据精友整车查询系统确定涉案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并据此推算涉案车辆的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故应予以确认。综上,XXX财险XXX营销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置妥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元,由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支公司XXX县营销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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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1、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2、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时刻(事故、投保时);3、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财产保险分为不足;6、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先后出现,并存发展,是近代;8、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业务性质补偿性、承保范围;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补偿保;的的保险;4、定制保险:保险双方投保时约
第一章 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时刻(事故、投保时)可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3、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财产保险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4、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将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5、共同分摊海损时期可以称为财产保险的原始阶段。 6、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先后出现,并存发展,是近代保险阶段。 7、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是现代保险阶段。 8、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业务性质补偿性、承保范围广泛性、经营内容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不等性。
名词解释 1、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补偿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 2、 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时刻(事故时、投保时)可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3、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 4、 定制保险:保险双方投保时约定保险价值,并据此确定保额,事故时以保额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而不再对标的重新估价。 5、 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在保单上载明保险价值,只是订明保额,作为赔款最高限额,事故时,在估算保险价值并作为赔款的依据。 简答题: 1、 简述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①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②承包范围具有广泛性。③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④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2、 简述财产保险的作用。 (1) 微观经济作用:①对家庭和个人 解除后顾之忧,保障生活安定。②对企业
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 (2) 宏观经济作用:①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②促进社会稳定。③促进科技进步。 ④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保障社会财富的安定。⑤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 3、 试比较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 对比项 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风险管理 费率依据 赔偿方式 被保险方获偿权益 保险期限 财产及有关利益 根据保险价值确定或约定 一步分散保险 大数法则原则,投保财产的损失率,存在一定的偏差 保险赔款 损失补偿,不允许通过保险获得额外收益 一年或一年以内 期限较长
4、 试比较财产保险与政府救灾 人寿保险 人的身体与生命 双方约定 一步分保 生命表及利率水平和投资收益水平,偏差较小 给付保险金 依法收益 危险集中需分保或再保险进保额小,风险相对分散无须进共同点:为遭灾的社会成员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区别: 区别项 目的 业务性质 经办主体 权利与义务 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 保障水平 是否适应灾害发生规律 财产保险 赚取利润 纯粹的企业行为 保险企业 双向 充分而全面的保障 庭或个人 高水平的风险保障 适应(年度不平衡性) 政府救灾 帮助遭灾社会成员度过生存危机,安定社会秩序 一项保障制度和一种政府行为 政府救灾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 单向 有限的救助 体排除在外 最基本的保障 不适应(有计划的) 任何法人团体或城乡居民家只限于城乡居民家庭,将法人团 计算:定值与不定值保险赔款计算 例1 甲公司把一批货物由A地运往B地,并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额起运地货价定为5000万元。运货途中发生事故,货物全损。问:(1)出事地货价为40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多少?(2)出事地货价为60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多少?
分析: 本题为定值保险中的足额保险,赔款=保额*损失程度。(出事地的货价是不影响赔款的多少) 解: 因为货物全损
(1)赔款=00(万元) 同理: (2)赔款=00(万元) 第二章 财产保险合同 1、 保险凭证是简化了的保单,又称小保单。 2、 批单(批贴)通常用于对已经印制好的保险单的内容作部分修改,或对已经生效的保险单的某些项目进行变更。 3、 保险期限的确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约定一定的时间期限;二是约定以某一事件的持续过程为保险期限。 4、 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5、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再保险责任开始后,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6、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是使用最广泛的赔偿方式,农业保险中试用的是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名词解释 1、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 2、 无效保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所签订的,无法律效力的财产保险合同。 3、 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文字本身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对特定的字或词需按特定的文义进行解释。 4、 疑义解释原则:对保险条款作非有利于起草发的解释,也就是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问答题 1、 什么是保险凭证?适用于哪些情形。 保险凭证是记载保险单主要内容,共保户随身携带的卡片式证明。(保险凭证与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未载明事项以保单内容为准。) 是由于下列情形:①货运险采用预约保险发生,可签发保险凭证或用发货单代替。 ②多辆汽车由有一张保险单承保,每辆有独立的保险凭证随车同行。 ③团体财产保险中,每个人有单独的保险凭证。 2、 什么是暂保单?适用于哪些情形。 暂保单是正式保单签发之前的临时保险凭证。(暂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效力,但内容要简单。) 适用于以下情形:①有关合同内容还需请示上司。 ②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又尚未办妥保单 ③保险标的暂不具备保险条件。 注:暂保单一般有期限限制。如机动车辆暂保单的有效期为20天,到期暂保单失效,并不得续传。 3、 简述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条件,应如何认定? 条件:①合法利益(标的合法、投保人与标的关系合法)
②经济利益(可估价即可量化)
③可以确定和能够实现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认可(认定标准):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的损失。 4、 《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哪些规定? (1)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项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②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③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不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请求,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有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可在赔偿后30日内终止合同,但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5)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5、 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赔付方式有哪些? ① 比例责任赔偿方式
足额或超额时按保险价值赔偿;不足额时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②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
在保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保额部分不赔偿。 ③ 免责限度赔偿方式
事先规定一个免责限度(免赔额或免赔率),在免责限度内,保险人不予赔偿。超过免责限度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方式又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两种。 ④ 固定(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当实际收成达不到事先规定的额度时,有保险人赔偿其差额部分(主要适用于农作物保险)。 案例分析
分析有关财产保险合同案例。 P62
题目略 看法:若保单中未写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则保险公司败诉;若写明生效时间,则按保单约定的时间。(根据该要点相应扩充答案) P59-61 课本例题 第三章 财产保险原则 1、 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勘察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有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2、 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保险利益、保险金额为限,三者不一致时,以三者中小着为限。 3、 财产保险中特有原则中损失补偿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 4、 保险人行使代为求偿权以实际支出的赔偿金额为限。 5、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赔付以后未经被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的,该弃权行为无效。 6、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7、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情况。 8、 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 1、 重置成本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通常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3、 代位求偿(代位追偿、权利代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形成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4、 保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连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问答题 1、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其意义何在?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权取得其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但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获得额外收益。 意义:①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持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职能。
②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相应的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 保险赔偿原则有哪些例外? ①免赔的扣除
②定值保险
③重置(成本)价值保险
④施救费用、勘察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再保险赔款外另行支付。 3、 什么是权益转让?其意义何在? 权益转让原则: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或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取得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意义:①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获得双重或多重补偿,防止道德风险。
②可以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并促使有关责任方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③可以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4、 比较代位求偿与保险委付。 项目 前提 适用场合 依据 保险人权利 代位求偿 第三者致死 全部或部分损失 法律 保险委付 部分损失原因 推定全损 合同 纯粹的追偿权,无需承担其承担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处置保险标的他义务,但只能获得保险赔而取得的额外收益有保险人享有,尚有相应的偿金额内的追偿权 义务要履行,则这部分费用也由保险人支付
结合财产保险原则分析有关案例 p44 第四章 火灾保险 1、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2、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一般是按出险时的账面余额确定。 3、 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费率采用分类级差费率制,可以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每类又按占用性质及风险大小等确定不同档次的费率。 4、 投保了附加盗抢险后,凡是值班保卫制度健全的单位,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因遭受外来的、明显的盗抢行为所致的损失,并报公安部门立案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5、 城乡居民家庭所面临风险包括财物损失风险、民事责任风险、人身风险和其他风险。 6、 根据家财险承包的范围,它可以分为综合保险和专项保险。 7、 团体家财险是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包其家庭财产的家财险业务。 名词解释 1、 火灾保险(火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2、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了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 机械损坏保险:承保工厂、矿山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因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4、 利润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保险人赔偿企业因灾害事故导致正常生产或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 5、 三停责任: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6、还贷责任:指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房屋抵押贷款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三个月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 问答题 1、 什么是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有何变化? 火灾保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火灾保险的发展变化: (1) 保险标的:只保房屋――房屋+室内财产――各种财产及有关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展:①单一的火灾风险 ②火灾及与火灾相关的雷击、爆炸等风险 ③各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外语学习资料、幼儿教育、小学教育、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生活休闲娱乐、30财产保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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