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摔伤赔偿标准我没有正式工作可以赔偿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个人在浴池摔倒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在浴池摔倒受伤,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4年12月底,现年30岁的南先生请两个朋友喝过酒后到某洗浴中心洗澡。在连接浴池和更衣室的过道处有一段地面系不防滑的地板砖,浴池提供的拖鞋为塑料拖鞋,拖鞋底面因长久使用,防滑底已经磨损。洗浴途中,南先生因忘记带手机,怕有客户找他,准备到更衣室去取手机,当走到浴池和更衣室的过道处,南先生不小心摔倒,右手被碎裂的瓷砖划伤。受伤后,某洗浴中心的服务人员将其送至附近的医院,到医院后,服务人员就离开了,南先生在该医院共治疗三次,花掉医疗费:1067.58元,交通费:120元。右手伤口基本痊愈后,南先生到某洗浴中心去讨说法,他找到洗浴中心的老板要求赔偿遭拒。多次协商未果,南先生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某洗浴中心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5万余元。某洗浴中心在提交的答辩状中称,浴池已经采取了各项防滑措施,南先生已是成年人,应具有一定的预见和自我保护能力,摔倒是他不小心造成的,洗浴中心没有任何责任。法院判决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先生到浴池洗澡时摔倒受伤,浴池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南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对自身在洗浴时没有做到充分小心,对于自身人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某洗浴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南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洗浴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南先生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100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某洗浴中心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设施,这里应当提供包括防滑地板和拖鞋以及其他安全设施。也就是当南先生进入洗浴中心后,洗浴中心应尽到三个方面的义务:维护公共设施,使南先生免受侵害的义务;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保护南先生安全的义务;保护南先生免受意外侵害的义务。当其怠于履行保护南先生义务而使他受到损害或使损害扩大的时候,其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是,若苛刻某洗浴中心对南先生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也是极不公平的,理由是某洗浴中心只能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其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采取了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措施。南先生作为成年人,主观上疏忽大意,对导致摔伤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其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人民法院按照80%和20%的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应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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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摔伤误工费怎么算
  误工费计算: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区别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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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商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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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如何保留证据
  普通大众在 商场购物时不慎滑倒,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后,往往消费者并不会当即和商场方面联系,而是事后才要求赔偿事实上,这样看来不少消费者都没有向商场索赔这样的意识,因此吃了大亏。那么消费者在商场摔伤如何保留证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怎么办
  因此,商场作为一个零售商家,应当以人为本,并且负有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义务; 你作为消费者,到商场购物,享有在商场消费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法定权利,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商场的尊重。由于商场的过错,导致的人身受损,应当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商场应当承担你的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所有费用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步骤一:你可以直接找商家进行赔偿交涉。注意:一定要带好录音机等取证设备,以防商家以后抵赖。商家如果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当然最好。
  步骤二:如果商场拒不赔偿,甚至连一句道歉或者问候的话都没有,则可先到商场收集证据,比如路滑地段、电梯等容易碰伤摔到的地方是否立有安全警示标志等,然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家又该怎么办
  同样,商家如果没有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在面对消费者的一些无理要求时也会很被动。日前,一消费者在某大超市里购物时不慎滑倒摔伤了尾椎骨,而罪魁祸首是一瓶摔碎在地的麻油。由于超市方面当时只想到尽快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并没有到现场了解一下:这瓶麻油是消费者自己不慎摔碎的,还是其他顾客摔碎后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清扫造成的。事后,消费者向超市提出了惊人的赔偿要求:自己年收入20多万,摔伤后至少要休息3个月,超市应该赔偿5万元。超市方面表示,超市已经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也愿意给予消费者一定赔偿,但5万元的要求超市无法接受。
  对此,市消委会人士表示,如果是消费者自己将麻油碰倒摔碎,又不小心踩到上面滑倒摔伤,超市不承担责任;而如果是其他顾客将麻油打翻超市没有及时清扫造成消费者滑倒摔伤,超市应承担70%的责任。但是当时超市并没有第一时间了解造成事故的原因,这才造成了现在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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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职工的伤害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在确认属于工伤、鉴定出工伤伤残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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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浴池摔伤
浴池有责赔偿
  东北网绥化8月5日讯 日前,安达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引起广大老年朋友的关注。
  4月7日,安达市老人李某去附近某浴池洗澡,因自己年龄很大,洗澡时间过长,于是他让服务员找个凳子。服务员从更衣室拿出一个塑料凳子并说凳子不结实,你还是不要用了,要注意安全。李某将凳子放在喷头下面,坐在上面进行冲澡,过了一会,李某要换个角度冲洗后背。在转动凳子时因地面水滑,而且凳子的四个腿也很薄很软,凳子的两个腿断裂,造成李某滑摔在地,服务员将李某扶到床上。后浴池业主刘某及工作人员将李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腿骨骨折,住院治疗27天,花医疗费24650元,刘某当时付药费2万元。李某痊愈后找刘某索要余款4650元时,刘某认为在服务员的提示下,李某自己本应该注意安全,却出现这样的后果,李某自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所以拒付此款,李某情急之下来到法院索要医疗费余款及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11760元。
  法院就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585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顾晓艳 陈速升
   来源:
东北网--绥化晚报
    编辑:
电视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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