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怎么补偿,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款太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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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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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款太低该怎么办
新《条例》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房屋拆迁补偿的分类(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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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违法拆迁后房价上涨的,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厅 已阅29186次
违法拆迁后房价上涨的,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李向巨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①第28号案例
【裁判要旨】
因违法拆迁导致房屋灭失无法重新评估的,应按房屋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确定。
【索引词】
房屋拆迁违法侵权行政赔偿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日,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向第三人道外区城市建设局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其实施拆迁。原告李向巨所有的位于道外区十九道街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李向巨房屋动迁时评估价为每平方米单价2387元,同时,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向动迁范围内的居民发放购房须知,表示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如购买《道外二十道街小区》三街区301、303、308栋商品房,原房拆迁建筑面积享受标准价格每平方米2200元的优惠,优惠时间20天,以上房屋楼层差价四层增加15%。但李向巨不同意对其房屋价格的评估结论,书面申请复估,但拆迁单位及评估机构未依建设部[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答复及复核估价。因李向巨与第三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日,被告以其临设机构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向李向巨送达了强制拆除通知,限李向巨二日内搬迁完毕。原告到期未搬迁,被告于8月24日将李向巨的房屋强制拆除。李向巨不服,遂起诉至法院。至2008年11月末时,动迁地段的多层房屋销售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四层加价18%,阳台计算面积,不含朝向费。
因一审法院判决依据拆迁时可得补偿款确定赔偿金额,李向巨对此不服,上诉主张,根据行政诉讼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上诉人全部实际损失的事实为依据,根据该地段商品房整套销售市场成交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应按私产商品房128.76平方米、每平米销售价4200元计算;楼层差价20%及朝向费(24246.60元),合计662025元。
被告道外区政府辩称,按2378元每平方米评估作价的拆迁款当年完全可以购买新房,但上诉人始终不同意补偿结果,过错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按照房价上涨增加请求没有依据。审判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已被确认违法,对因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赔偿金额应为李向巨因拆迁可得补偿款,拆迁可得补偿款参照第三人同意给付原告的拆迁补偿元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道外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向巨拆迁补偿款元。
宣判后,李向巨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向巨的原住房为其自购的商品房,被违法拆除后,其应得的住房损失赔偿数额应按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同类的商品房计算。作为被拆迁人,李向巨有权对房产估价结论和拆迁补偿数额提出异议,拆迁方没有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处理李向巨的异议,导致拆迁纠纷未能及时解决,对此不能归责于李向巨。此后商品房价格上涨,李向巨主张按上涨后的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比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现阶段房屋的价格计算,以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为据,李向巨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8.76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四层按4000元每平方米加价18%,李向巨应得赔偿款合计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八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68号行政赔偿判决;二、道外区人民政府赔偿李向巨房屋损失款计元;三、第二项赔偿款,由道外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李向巨。评析一、背景情况介绍
近些年来,各地城市改造项目数量较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间发生的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引发许多恶性案件。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即在于拆迁人和行政机关违法拆迁、不依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同时,有的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忽略甚至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野蛮手段对被拆迁人房屋先行拆除,然后再进行补偿。这些违法拆迁既给被拆迁人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也给财产上造成了损失。即使被拆迁人选择诉讼途径维护权益,但由于诉讼程序较长且可能经过多个审级,在此期间,房价可能已经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是以拆迁时的评估价格为依据还是以作出终审判决时的评估价格作为依据,一直存有争议。二、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没有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也没有作出拆迁裁决的前提下,道外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通知并采取强制措施拆除房屋,原告因此起诉要求赔偿,应当以房屋被拆除时的评估价格来计算,还是以法院判决时的评估价格来计算?
一种意见认为,房价上涨后,也应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房价确定赔偿金额。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房屋位于道外区十九道街,动迁时拆迁人每平方米拟补偿2387元。同时,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被拆迁人购买道外二十道街小区商品房享受每平方米2200元优惠,尽管楼层差价四层加价15%,但加价后每平方米仅为2530元,仅比每平方米补偿款高143元,原告完全可用补偿款在相同地段重新购置商品房。原告之所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复估,根本意图是在本已合理的补偿数额之上谋取更高利益。如果房价上涨,参考房价上涨后同类房屋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其他被拆迁人也会效仿原告即使给予合理补偿仍拒签补偿安置协议以谋求更高利益,这样会严重影响旧城改造的效率。第二,在补偿款数额合理情况下,原告不仅拒绝接受,而且未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反而坐视房价上涨,导致损失几乎扩大一倍,对此原告具有过错,据此,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原告应自行承担。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拆除房屋时,原告的直接损失与拆迁补偿大体相当,不应包含损失扩大部分。
我们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解决拆迁安置纠纷的两种途径分别是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在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第十七条还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因此,本案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既未对争议房屋的拆迁问题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有权机关也未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被拆迁人,也即是本案的原告李向巨所有。本案被告区政府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除通知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是违法侵权,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时所确立的原则是“填平补齐”的赔偿原则,而不是“惩罚性”的赔偿标准。即当事人所取得的赔偿数额以受到的损失为限。因此,本案中原告人合法所有的房屋被非法拆除,对他的赔偿应当以能再次取得同等的房屋为限度。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就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本案由于房屋已经被拆除且原址已新建房屋,故无法返还或者恢复原状,只能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在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上,由于房屋已经灭失,应当以能够恢复原状的标准来给付赔偿金。即应当以判决时能够在同区位购买同等条件的房屋的价格进行赔偿。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针对李向巨原房屋及损失的客观情况,拆迁时的评估报告已经不能满足其赔偿请求。原审法院确认道外区人民政府赔偿李向巨的实际损失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李向巨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损失。应根据李向巨在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的请求及其应得的各项补偿的标准,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般的因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可能因非法拆除而赔偿、因越权拆除而赔偿、因野蛮拆除扩大损失而赔偿、甚至是超越拆迁范围拆除而赔偿,但在具体确定被拆迁人损失时,也应当考虑被拆迁人是否已经通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者拆迁安置裁决而取得原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如已取得此安置补偿款,则应当在计算赔偿金额后扣除此部分补偿款,以此体现对拆迁的安置补偿和对违法侵权的赔偿之间的区别,并体现国家赔偿的填平补齐这一立法原则。撰稿人:吕诚、于萍、王立新、于志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
编:于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编辑:耿宝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摘自:最高院行政审判厅
《中国行政审判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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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太低怎么维权
人的一生大部分都是在房子里度过的,自己的房子不仅是自己的家,还承载了家庭所有的美好回忆。当拆迁来临,人们力所能及的也只是给自己多争取一些拆迁补偿。那么,如果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怎么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呢?
1 知道我们的房子要被拆迁有人欢喜有人忧,对于欢喜的人来说是他们会收到一大笔数量可观的赔偿费,接下来有关的内容由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2 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 “被拆迁人与其苦苦和拆迁方纠缠在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还不如在如何让拆迁方对你提出的补偿要求上做出让步来的实惠。” 补偿决定书“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 “安置补偿协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协议的签署可不是签个名字那么简单,这一纸协议可能承载了你的全部家产,搞不好,真的会一无所有。” 拆迁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建设新的,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也就成了坏事。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拆迁已经陷入野蛮拆迁的怪圈,拆迁公司只考虑自己的任务,不考虑拆迁户的利益,地方执政3 一、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纠纷一般多于城市拆迁,因为被拆迁户已经习惯于其农村的生活,让其远离原本的生活环境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政府的规划一般的人也无法阻拦,而为了避免拆迁补偿纠纷的发生,被拆迁户最好在4 技巧一: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有些被拆迁人,一看到要拆迁了,认为原房屋处肯定会经常断水断电,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拆迁开始后环境必定脏乱差,反正迟早要搬,不如趁早找到合适的地方重新开始生产生活,有这种想法很正常,但是这些被拆迁人往往只想到了自己的不便,而没有想到这样作可能会对自己在拆迁中的利益争取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一旦你轻易撤离,拆迁方可能会在你不知...5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拆迁人)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矛盾对立,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各施手段,造成征地拆迁纠纷不断发生。由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了解不足,在维权时,难免误入种种误区。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征地拆迁维权的误区,请大家阅读了解。。 征地拆迁维权的误区: 误区一、行政诉讼官司打不赢 结果:丧失了许多能够获得合理赔偿的有利机会 中国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许多拆迁户一听说征地拆迁案件很多就是要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第一反应就是和政府打官司打不赢。也有工作人员放出风,找政府打官司,连案子都立不上。6 技巧一: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有些被拆迁人,一看到要拆迁了,认为原房屋处肯定会经常断水断电,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拆迁开始后环境必定脏乱差,反正迟早要搬,不如趁早找到合适的地方重新开始生产生活,有这种想法很正常,但是这些被拆迁人往往只想到了自己的不便,而没有想到这样作可能会对自己在拆迁中的利益争取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一旦你轻易撤离,拆迁方可能会在你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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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过低,被拆迁人如何维权?
&主播:果儿
&作者:法妞问答
在房屋拆迁中,如果给的的补偿过低,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拆迁。接下来该怎么做呢?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补助和奖励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
在房屋拆迁中,如果给的的补偿过低,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根据现有情况,不能确定拆迁是否合法,而补偿过低,首先应拒绝在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上签字并拒绝拆迁。接下来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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