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案在侦察公安机关结案期限多久结案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受理、结案管理办法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受理、结案管理办法(试行)
(日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第八届检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受理、结案管理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案件受理、结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受理、结案管理工作,是指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本院办理的案件,统一收案审查、登记分流、结案审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案件受理、结案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本院管辖的案件材料,对办结的案件进行审核登记。
第五条& 办案部门负责及时领取案件材料,办结的案件及时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登记。
& 第三章& 侦查监督案件收案管理
第六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侦查监督案件,应当立即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签收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件受理登记表》和案卷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对材料不齐备、不规范的,不予签收,应当要求移送机关或部门及时补充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及时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或部门。
第七条& 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
2、《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
3、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4、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相符;
6、对于本院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同级侦查机关又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应有新证据证明符合逮捕条件;
7、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请。
第八条& 同级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提请复议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
2、《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
3、本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复印件。
4、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5日内提请复议。
第九条 同级侦查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类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一式三份;
2、写明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的情况说明;
&3、《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多次提请延长,还需要提供前次《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案件应在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提请。
第十条 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侦查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2、案件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案件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件受理登记表》和案卷材料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侦查监督部门领取案件后,部门负责人应在《案件受理登记表》签注受理意见及承办人姓名,于三日内返还案件管理办公室。
案件办理过程中变更承办人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于变更后三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同级侦查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撤回提请逮捕案件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撤回提请逮捕文书移交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同意撤回的,应当将案卷材料移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退回同级侦查机关、本院侦查部门。
& 第四章& 侦查监督案件结案管理
第十六条 侦查监督部门办结案件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应当在移送前将法律文书和移送材料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办公室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的,作结案登记;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补送、更正。不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应当在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结案。第十七条 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本院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具有《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和同级侦查机关执行回执的第四联;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实物。
2、本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具有《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和同级侦查机关执行回执的第四联;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实物。
第十八条 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报请逮捕书》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2、询问和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
3、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4、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报请。
第十九条 本院侦查部门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逮捕报请重新审查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本院《报请重新逮捕意见书》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2、侦查部门移送的《不予逮捕决定书》复印件和全部案卷材料;
3、应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五日内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
第二十条 同级侦查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提请复议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本院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应当具有《复议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实物。
2、本院决定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具有《复议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和同级侦查机关执行回执的第四联;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实物。
第二十一条& 同级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2、本院《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表》、《审查逮捕意见书》;
3、同级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的全部材料;
4、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审结。
第二十二条& 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本院《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
2、侦查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
3、案件证据材料。
第五章& 公诉案件受理管理
第二十三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同级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本院侦查部门、同级人民检察院等移送的公诉案件,应当立即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规范的,应当签收材料,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件受理登记表》和案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对材料不齐备、不规范的,不予签收,应当要求移送机关或部门及时补充材料。对于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及时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收,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制作《不受理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退回移送机关或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
3、犯罪嫌疑人在案;
4、开具了换押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换押证上的时间是收案当日;
5、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相符;
6、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7、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
2、侦查部门《侦查终结报告》一式三份;
3、侦查部门《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
4、犯罪嫌疑人在案;
5、赃款赃物扣押清单;
6、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7、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同级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的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异地侦查的案件,须有有权指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制发的指定侦查管辖文书,需要在本地审理的,还须有有权指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制发的指定公诉管辖、指定审判管辖文书);
2、同级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意见书》、《案件审查报告》;
3、同级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侦查部门《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
4、犯罪嫌疑人在案;
5、开具了换押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换押证上的时间是收案当日;
5、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相符;
6、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自侦案件必须移送,其他案件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一并移送);
7、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8、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五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 退回补充侦查重报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同级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报告》及补充侦查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2、犯罪嫌疑人在案;
3、开具了换押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自侦案件不需要换押证);
4、原案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同级人民法院通知阅卷的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法院阅卷通知书;
2、法院再审决定书;
3、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法院先后作出多次裁判的,每次裁判文书均需齐备);
4、侦查卷宗、原审法院审判卷宗。
第二十九条& &同级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同级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三份;
2、本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
3、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复议。
第三十条& 同级侦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同级侦查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三份;
2、本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
3、本院《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4、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日内提出复核;
5、卷宗及相关证据材料齐备。
第三十一条& 同级侦查机移送强制医疗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院管辖;
2、《强制医疗意见书》一式三份;
3、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诉部门领取案件后,部门负责人应在《案件受理登记表》签注受理意见及承办人姓名,并在三日内将《案件受理登记表》返还案件管理办公室。
案件办理过程中变更承办人的,公诉部门应当于变更后三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同级侦查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案件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将撤回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的法律文书移交公诉部门,公诉部门同意撤回的,应当将案卷材料移交案件管理办公室,由案件管理办公室退回同级侦查机关或本院侦查部门。
& 第六章& 公诉案件结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诉部门办结案件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应当在移送前将法律文书和移送材料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的,作结案登记;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诉部门补送、更正。不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应当在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后三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结案。
第三十五条 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具有《补充侦查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补充侦查提纲》、《换押证》送达看守所的第三联、卷宗材料和证据;
2、本院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具有《起诉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三份)、《换押证》送达看守所的第三联(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卷宗材料和证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赃款赃物移送处理清单》、。
第三十六条 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应当具有《补充侦查决定书》送达侦查部门的第三联、《补充侦查提纲》、卷宗材料和证据;
2、本院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具有《起诉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五份)、《换押证》送达看守所的第三联(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卷宗材料和证据、全程录音录像资料、《赃款赃物移送处理清单》、《量刑建议书》。
3、公诉部门建议侦查部门撤案的,应当具有《撤案建议书》、卷宗材料和证据。
第三十七条 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报送案件意见书》、《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一式三份;
3、犯罪嫌疑人在案;
4、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相符;
5、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6、案卷材料齐备,装订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7、电子卷宗随案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本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刑事抗诉书一式三份;
2、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本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提请抗诉报告书五份;
2、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法院作出多次裁判的,每次裁判文书均需齐备);
3、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
4、侦查卷宗、法院审判卷宗、检察内卷。
第四十条 同级侦查机关对本院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维持原决定的,应当具有《复议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同级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录音录像资料。
2、改变原决定的,应当具有《复议决定书》送达同级侦查机关的第三联、《撤销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的第三联。同时决定提起公诉的,应当按照提起公诉的要求移送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强制医疗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决定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应当具有《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录音录像资料。
&&& 2、决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应当具有《强制医疗申请书》,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录音录像资料。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第七章& 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受理、结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院决定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制作《立案决定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办公室收到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重新审查逮捕、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起诉(不起诉)等案件,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受理、结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向我院申请监督、控告、检举的民事行政案件,控告检察部门在受理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同时抄送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结案件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应当在移送前将法律文书和移送材料送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的,作结案登记;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补送、更正。不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应当在制作结案法律文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结案。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院抗诉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提请抗诉报告书》一式三份;
2、本院提请抗诉案件的检察正卷;
3、原审法院审判卷宗(复印件须加盖法院印章)。
第四十七条 &向本级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
1、本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正卷,包括抗诉书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书、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证据材料。
2、退还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第四十八条& 本院决定不提出抗诉的,以下材料规范、齐备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作结案登记:
1、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退还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第九章& 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受理、结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院决定立案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控申科应当在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对刑事申诉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决定中止(终止)审查的,控申科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条 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进行复查后,需要建议再审的,控申科应当在制作《检察建议书》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一条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赔偿监督案件,控申科应当在制作《重新审查意见书》三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五十二条 控申申诉部门办理的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请市院抗诉的案件,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书面请示案件和上报审批案件受理、结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院书面请示案件和上报审批案件,应当向市院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报告五份及电子文档;
(二)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
(三)案卷材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监所检察、林业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根据办理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分别参照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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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机关今年拟在派出所设检察官&监督刑事侦查活动
日16:02&&来源:
人民网合肥2月15日电(韩震震 陆晓芬)2月15日上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长会议,会议总结了去年工作,并对2017年工作任务进行部署。其中,在构建检察监督新格局方面,安徽检察机关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
在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方面,会议提出要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底线,扎实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同时,要积极推进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改革,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加强冤错案件源头预防。
为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2017年,安徽检察机关将探索在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在市县公安局设立检察室。
同时,检察机关还将探索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模式,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到结案的完整流程,提升监督实效。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探索建立法院裁判改变起诉指控事实、罪名的案件报上一级院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敢抗与抗准、抗轻与抗重并举,坚决纠正定罪不当、量刑失衡、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
在大力推进民行检察监督方面,会议强调要以加强对公权力监督为核心,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工作格局,重点加强对违法调解、虚假诉讼、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违法执行的监督。
会议提出,要把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监督新的增长点和发力点,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要深入研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改革,探索加强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
特别是要结合提起公益诉讼改革,积极向党委政府提交行政违法行为分析报告,进一步扩大监督效果、促进源头治理。
在不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方面,会议强调要完善集信访、举报、纠错、赔偿、救助于一体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建立举报线索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初核和不立案审查。
同时,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公开审查和异地审查等制度,加大对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探索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案件的监督机制。
(责编:关飞、张磊)
本网特稿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179件
第02版:要闻
 社长: 郝小奇 总编辑:李颖科 执行总编:宋若虹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02 邮发代号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179件
&&本报讯 昨日,市检察院检察长任高潮,在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工作汇报会上,就我市检察机关前11月工作进行了汇报。据悉,前11月,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79件22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7652.74万元。&&今年前11月,全市检察机关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293人、提诉5172人。其中批捕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嫌疑人3090人、起诉2897人,分别占批捕、起诉总人数的58.4%和56%。前11月共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49件184人、渎职侵权案件30件40人,件数同比分别上升5.6%和30.4%。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74件,占立案总数的41.3%;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7人,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人。&&检察机关还积极拓展反渎工作思路,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20人,占立案人数的50%,首次涉及交通、建筑监督及教育系统等领域。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立案侦查国有企业领域和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77人,涉案金额8800余万元;集中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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