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学《条例》:党员处分条例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

红姐书屋【正版新书】结合案例学党纪 这些“红线”当警惕——党员干部必
(货号:F联)
开&&&&&&本:16开页&&&&&&数:字&&&&&&数:I&&S&&B&&N:9售&&&&&&价:27.20元
原书售价:32.00元品&&&&&&相:运&&&&&&费:北京海淀
至快递:10.00元上书时间:购买数量:(库存2件)
微信购买商品分类:关 键 字:详细描述:基本信息
书名:结合案例学党纪&这些“红线”当警惕——党员干部必须掌握的党纪新规
定价:32.00元
售价:27.20元,为你节省4.80元
折扣:85折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编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日期:
ISBN:9
字数:
页码: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
编辑推荐
内容提要
*新党规《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纪检监察报社针对各地党员干部学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执纪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约请有关部门的专家领导,针对“领导干部的家里如何办红白喜事”、“党员干部能否利用互联网开*店、微店等卖东西”、“不会游泳,遇到落水群众没有入水搭救,该怎么处理”、“能不能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具体入微的问题,对《条例》进行了**的解疑释惑,并自日起,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开设“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连续刊章,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欢迎。中国纪检监察报编的《结合案例学党纪这些红线当警惕》将这些文章进行分类整理、结合案例,配以的漫画图片,以生动活泼、深入浅出的方式**解读《条例》。除了**性,本书*大的特点是与每个党员干部守纪执纪的活动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目录
前言对违纪党员,能只惩戒不教育吗?不收敛不收手,后果很严重集体研究就能掩盖违纪实质吗?对依法的党员,是否中止其党员权利?党员能在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以“揭秘”为噱头歪曲党史,是什么后果?给“封口费”阻止他人揭发,是什么行为?建“风水屋”保佑官运亨通,违反什么纪律?个人独断专行,只是作风霸道吗?对任免不满,能拒不赴任吗?去外地都要报告,管得太严了?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是何种行为?干部档案,仅仅是诚信问题?自发组织老乡会,触犯党纪哪一条?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后果很严重取学历,党纪不容拿不拿外国绿卡,是个人私事吗?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没事了?权权交易,算不算以权谋私?身边人借“势”谋利,不关党员干部的事?子女不工作拿工资,党员干部知情不管,是否违纪?收受不影响公务执行的礼金,是否违纪?收礼不对,送礼就对了?操办红白喜事,可以邀请服务对象吗?不能收受礼金礼品,就能接受旅游等安排吗?高尔夫球无好环,违规持卡却是错私人会所,能够随意出入吗?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违规经商办企业,赚到了?退休到企业,是否违纪?子女违规在自己辖区从业,领导干部能听之任之吗?个人花销,能“转嫁”给下属单位吗?风景名胜区虽好,能随便去那开会吗?“打白条”耍赖账,只是小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纪律管不着吗?消极应付群众诉求,只是作风上的小事吗?大搞“形象工程”,只是政绩观问题吗?群众知情权,能够随意侵犯吗?班子成员违规违纪,党委书记能不管不问吗?上级来检查,能弄虚作假糊弄应付吗?自己不收好处,就能违规干预经济活动吗?手握权力,就能任性干预司法?违反公序良俗,只是道德问题吗?附录:《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问责条例》
作者介绍
文摘
序言
因最近孔网设置了自动确认订单,下单后请咨询我再付款,这样更放心更安全。大件因超重需要再单加运费。谢谢友友们的理解和支持。9.75元9.75元22.75元16.25元14.95元25.35元22.75元23.40元14.30元23.27元
Copyright(C)
孔夫子旧书网
京ICP证041501号
海淀分局备案编号
成功加入购物车来自:恐龙书社您可以您当前的位置 : &
市委办:五策并施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 &市委办探索创新工作抓手,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助推主体责任层层压实。
&廉政提醒&早预警
& &办公室机关纪委对新准则、新条例生活中常见但党员干部易产生歧义的情况,如:如何认定处理&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 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等坚持每周制发《廉政提醒》简报,结合案例学条例。截止目前共刊发24期,学习受众达1944人次。
&廉洁承诺&强自律
& &为让党的各项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真正入脑入心留痕,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发生,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81名干部职工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并要求承诺人真学真懂真践承诺事项,严格执行各项要求,坚决杜绝走形式、搞过场,对弄虚作假、敷衍组织、一签了事的机关纪委将严肃处理。
&廉政谈话&敲警钟
& &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并创新开展对新进人员谈话、新调整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谈话、新提拔人员谈话、违纪违规人员有针对性谈话,对干部职工作风上、纪律上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责任签订&传压力
& &每年初,坚持实行市委秘书长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与办公室班子成员、分管领导与科室主要负责人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提高各级责任人廉政责任意识,上紧廉洁自律的&发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责任清单&细任务
& &及时制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2016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清单》并明确责任人、责任项目、责任内容、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及时印发《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表》并明确责任项目、具体工作任务、牵头领导、责任科室(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压实&两个责任&,扎实推进市委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提升&四服务&工作水平。当前位置: >
党员买卖股票,构成违纪吗?
&&&&&&& 【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模拟案例】李某某,某省证监局处长,中共党员。李某某在筹划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事项的过程中,利用内幕信息与其妻黄某分别用相关账户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获利700余万元。
&&&&&&& 实践中,一些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利用职务便利掌握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是工作使然,把自己掌握的有价值的信息变成真金白银才更实际,这种信息不用白不用。殊不知,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触犯了廉洁纪律。
&&&&&&& 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夏学文表示,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吗?根据该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禁七类行为: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 就本案来说,夏学文指出,李某某利用自己身为省证监局处长的便利条件,把掌握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与其妻共享,并用有关账户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从中牟取大量钱财。其行为明显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不相符,严重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必然受到严惩。
&&&&&&& &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习近平总书记曾谆谆告诫党员干部。按理,既然选择了人民公仆,就须断了发财的念头,严格遵照相关制度要求办事,清正廉洁,不越纪律红线。中纪委“两项法规”答疑: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
  编者按: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解读工作,推动“两项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即日起推出“‘两项法规’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法规室陆续解答网友关注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根据第88条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是否党员干部以后不准买卖股票和进行证券投资?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三)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充分理解该项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未改变原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将“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列为违纪情形之一,其中“违反规定”的表述与该条第一款开头“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字表述重复。修订过程中,为避免重复我们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因此,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并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和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但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从日起实施,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也属于犯罪,比如严重超员或者超速,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也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文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全文共有29处提及“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可以明确列出?
  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编辑:王进
关键词:买卖股票;法规室;党员干部;中纪委;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证券市场监管;违反规定
中纪委解读两项规定 明确几类人不得买卖股票,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中央纪委法规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
关于“党员还能不能炒股”这类问题,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今日介绍,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证监会发布”消息,经查,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配偶违规买卖股票,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志玲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因涉嫌职务犯罪,李志玲己被移送司法机关。
央广网官方微信
手机央广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党员干部禁止买卖股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