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国寿瑞鑫两全保险缺点2013版20种轻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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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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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由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四款产品组合构成。
保险期间: 详见条款。
您可以选择: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投保举例:
张先生30岁,为本人投保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年交27200元保险费,10年交费,其中瑞鑫两全(2013)、附加重疾险、附加意外险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万元,客户与本公司约定瑞鑫两全(2013)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作为金账户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其保险收益如表格演示:
风险提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一份投入 五项关爱
一份投入即可享有40种重大疾病保障、高额意外保障、养老保障、教育保障以及万能账户五项关爱,让您享有更加自在的人生。
三倍重疾 关爱健康
附加重疾险保障4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重疾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附加重疾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快速返还 教育养老
瑞鑫两全(2013)为分红保险,其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瑞鑫(2013)系列保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瑞鑫两全(2013)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快速返还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经客户同意进入金账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客户要求灵活支取,满足客户教育金、养老金等各项需求。
高额保障 体现身价
在符合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组合计划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前述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附加意外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万能终身 资产保全
金账户万能险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若客户同意将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自动转入该账户,可以轻松实现财富保值增值和资产保全。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本公司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规定为准。国寿福至尊版优势:80种重大疾病+20种轻症+15种少儿疾病-基础知识-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国寿福至尊版优势:80种重大疾病+20种轻症+15种少儿疾病
摘要:中国人寿隆重推出“国寿福(至尊版)保险”。这是中国人寿首款具备特定疾病豁免功能的保障组合计划,也是中国人寿目前保障疾病种类最多的产品,下面去了解一下国寿福至尊版的优势吧。
(gold.org/)03月23日讯,导读:隆重推出“国寿福(至尊版)”。这是中国人寿首款具备特定疾病豁免功能的保障组合计划,也是中国人寿目前保障疾病种类最多的产品,下面去了解一下国寿福至尊版的优势吧。
国寿福的三大亮点:
1、承保疾病超百种。
中国人寿在既往丰富经验的基础上,全新推出这款承保病种更广泛的疾病保障类产品,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病种合计110种,保障范围更广、涵盖病种更全、性价比更高,交费方式也更加灵活。
2、确诊即付更安心。
如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便可获得20%基本保额的特定金及100%基本保额的金,其中特定疾病保险金赔付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特定疾病及重大疾病确诊即可赔付,缓解治疗所需的资金问题。
3、豁免加强显关爱,年金转换享权益。
如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确诊特定疾病(30种),将获得20%基本保额赔付,并免除确诊特定疾病之日起的主合同后期应缴未缴保费,被仍享100%基本保额的重疾保障。受益人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年金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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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的十二种重大疾病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的十二种重大疾病是指十二大类还是就这十二种,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的十二种重大疾病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二、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寿险理赔专家
就是这十二种,其他的不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国寿的瑞鑫和我们的得益人生比全亏,我们31类重大疾病而且保费还便宜。至于你所说的白血病是属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你可以参考呵呵 我们合众人寿是31类的
是十二大类重疾,是国家标准规定。请问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是哪一家公司的产品?如果是你缴费几年交?20年、15年、10年?缴费多少呢?
两全险都是指生死两全,都分为重大疾病保险金也就是生存时保险金和死亡保险金。这十二种病不是十二类,就是这十二种大病,就是患病时,病历上会写明的病。比如一,恶性肿瘤,原位癌不算,转移的都算,其实就是字面说的疾病。比如瘫痪,就是指病人失去处理能力,需要长期他人照顾。这都在条款上有详细解释的,在条款最后一页。不是这些疾病的,不算重大疾病。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受保险金额 。你提出的肺病、白血病、糖尿病、等等,不在这十二条内就不算重大疾病,不可以在生病时得到重大疾病保险金,但可以在身故后拿到死亡保险金。
国寿瑞鑫,就是你上面列的12种重疾,其他重疾不算,31岁10年交2517元/份。你觉得不好你还可考虑康恒保险29种重疾,但是没有分红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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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投保年龄30岁、交费期间10年、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 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 1&&&&769&&&&29&&&&20,643 2&&&&1,882&&&&30&&&&20,897 3&&&&2,789&&&&31&&&&21,154 4&&&&4,024&&&&32&&&&21,415 5&&&&5,338&&&&33&&&&21,680 6&&&&6,737&&&&34&&&&21,950 7&&&&8,226&&&&35&&&&22,223 8&&&&9,808&&&&36&&&&22,501 9&&&&11,488&&&&37&&&&22,784 10&&&&13,273&&&&38&&&&23,070 11&&&&13,542&&&&39&&&&23,360 12&&&&13,821&&&&40&&&&23,653 13&&&&14,110&&&&41&&&&23,951 14&&&&14,412&&&&42&&&&24,252 15&&&&14,725&&&&43&&&&24,558 16&&&&15,051&&&&44&&&&24,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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