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伤后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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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工伤与劳务关系中雇员伤害比较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
&&&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
&&& 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
&&& 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应该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二者均为以活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在实践中较难区分。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务合同具有即时性和工作内容的特定性。具体来讲,二者主要区别为:一是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二是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三是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四是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五是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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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殿安律师,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聘为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法律宣讲团律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栏目顾问嘉宾。擅长处理北京市范围内的疑难执行案件,尤其擅长大兴区内的执行案件、婚姻、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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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殿安律师电话:
中顾高端访谈
原告李某长期受王某雇用,从事打桩机的工作。于2012年被王某调到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北京亦庄某工地打桩。日凌晨,在工地工作中被重物砸伤,伤后被送到亦庄同仁医院治疗,后转往武警总医院、武警第二医院,共45住院 天,期间共花费住院费10多万元...
原告李某长期受王某雇用,从事打桩机的工作。于2012年被王某调到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的北京亦庄某工地打桩。日凌晨,在工地工作中被重物砸伤,伤后被送到亦庄同仁医院治疗,后转往武警总医院、武警第二医院,共45住院 天,期间共花费住院费10多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某地质工程总公司将打桩工作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王某,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二被告应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受伤后,原告家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支付后续的部分医药费,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诿。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此向贵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依法予以裁判。
中顾法律网司南:宫律师,您好!非常高兴邀请您参加本期律师访谈,本期访谈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农民工工伤法赔偿相关法律问题,从本案我们了解到,被告某地质工程总公司将打桩工作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王某,那么对本次施工事故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应承担怎样赔偿责任?
宫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顾法律网司南:再者,原告李某本案的相关赔偿标准按北京市当地的标准应该如何计算?
宫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顾法律网司南:另外,原告李某本案所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都有哪些人承担赔偿责任?
宫律师:二被告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中顾法律网司南:本案原告李某构成6级伤残,可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宫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通过向法院申请后,于2013年11月在北京某伤残鉴定中心,对原告受伤1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辅助器具费做了伤残鉴定,2014年1月份北京某伤残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鉴定中,将原告的辅助器具费即安装假肢费鉴定为使用年限为6年,单价16000元。但是根据律师查证日新颁布的《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中安装假肢费鉴定为使用年限为3年,单价16000元,在与北京某伤残鉴定中心及时沟通后,鉴定中心向法院发函改正了其安装假肢费鉴定结论,仅此一项原告的补偿费用将增加十多万。
中顾法律网司南:很感谢宫律师的详细回答,那么关于本期律师访谈您还有其它要补充的吗?
宫律师:我国的农民工数量庞大,他们明天都要面临着各种的危险工作,发生工伤的危险时刻存在,但是大多数建筑行业的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伤的农民工不得不进入繁琐的劳动仲裁、程序,维权之路荆棘丛生,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打120急救,将用工事实、伤亡事实及非法用工的证据收集下来,尽量不要自己独自处理,以免单位事后不认账后,受伤的农民工又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农民工受知识欠缺等问题的局限,往往自己没有搜集证据的意识和能力,报警、打120急救等行为在诉讼阶段便于法院对事实的查证。
同时即便是专业的伤残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其适用的相关依据也要仔细进行查证,诉讼中任何的小差错,往往会对最后结果造成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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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堆放物品滚落,已经不能确立劳动关系了,比较麻烦的。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健康、身体遭受侵害,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的规定要求场方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具体情况你依照下面的规定逐项计算,对该工友的不幸表示深切同情和慰问!  这种情况,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第一条 因生命,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但定作人对定作。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发包人,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也就是说难于按《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赔偿,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  (一)道路。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因为63岁,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过失的  首先,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建议:  1、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依照以上规定计算各项赔偿数额,再申请劳动部门仲裁;  2、如果劳动部门不受理仲裁,再向法院起诉。  祝这位工友获得应有的赔偿,晚年幸福!,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内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第20号]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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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要明确养牛场的性质,是不是单位雇佣你,如再接触劳动合同的话请求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期间工资。如是单位,你可进行与单位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以你现在情况估计是不能在那继续工作了,具体计算方式都有相关标准;仲裁之后如不服,可以起诉至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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