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法院会彻查双方所有法院查封银行账户规定吗

&&&&&&&&&&&&&&&&&&&&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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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决定离婚而且没有纠纷,可以选择。如果双方就财产分割、抚养权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就只能选择对簿公堂了。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呢?如果法院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财产会如何分割,究竟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除了财产纠纷外通常还有抚养权纠纷,离婚后孩子将归谁抚养,离婚时如何给付?这些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会如何判决这些问题,接下来让我们一一了解。一、哪些情形法院可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女方在两种情况下,男方是不准提出离婚的,一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二是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除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指①重婚或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样一来,几乎两人婚后的所有财产都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平均分割。如果两人收入差异不大,如此平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两人的收入差异过大,这样的分割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三、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近年来,由于房地产价格飞涨,房产几乎成为人们财产中最重要的部分。中,房产的分割也格外引人关注。一般离婚房产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种。(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未还贷款3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后的30万元,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15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也是如此的。(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婚前取得了房产证,该房产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四)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本律师认为,该房产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五)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六)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七)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比如,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八)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四、离婚后孩子将归谁抚养1、符合以下情形的 ,法院将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第二、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三、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第四、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第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第七,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愿意随母亲生活的。2、符合以下情况的,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在此,要提醒在离婚过程中的男女双方,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其父母的父子(女)、母子(女)关系并未改变。离婚本身就是对孩子的巨大伤害,如果在抚养权问题上能保持平和心态,友好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五、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如何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从司法实践中才看,离婚纠纷无非就是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的争夺,抚养权自不必说,都是父母的骨血,谁都不愿放弃,有争议再正常不过。尤其是现在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楼市水涨船高,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成为离婚的重点问题。现如今离婚分割房产涉及的财产动辄成百上千万,所以稍有不慎可能会给离婚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建议这些人在遇到以上问题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相信以他们专业的业务能力,一定会保障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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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婚姻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2)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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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婚姻律师温馨提示:一般情况下,离婚后谁带孩子,同等条件下,房子就会判给谁。但如果房子上有贷款,主贷人又不是您,法院在判决房子归属时,还要考虑银行的意见。对银行来说,离不离婚,谁得到房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房子上的贷款能不能及时归还。如果您的收入相对还贷本息来说有差距,恐怕难以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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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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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会追究责任吗来源: 作者:陈元果律师 时间:
‍‍‍&离婚时,为了多分一点财产,何某居然找人帮忙伪造两张欠别人的借条,并到法院里打官司,让法院判自己败诉,并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付钱给对方,然后再把钱偷偷拿回,结果事情穿帮。离婚时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追究责任吗?目前,何某及同案犯李小强、张大发均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情介绍】&&&家住金牛区的孙某(男)与何某(女)于2007年在外打工认识,交往两年后两人在老家办理了结婚手。婚后第三个月,双方在金牛区二环路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二手房。结婚三年后,何某一直没有怀孕,夫妻俩为此产生矛盾。何某认为自己无法生育是孙某的问题,要求孙某去医院做检查,孙某一直拒绝配合。何某无法忍受孙某的固执行为,于2011年4月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将房屋归她所有,自己愿意补偿孙某15万元。经法院调解,何某原谅了孙某,向法院撤诉,答应维持婚姻现状。2012年上半年孙某听到同事讲述自己小区有一对夫妇闹离婚,女方为了在离婚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找人伪造了几十万元的假借条。孙某深受启发,以为找到了既能吓住何某,又能得到房子的好办法。于是她找来朋友李小强、张大发,由他给每人打一份借条,借款金额分别8万元、7万元,借款日期均为自己购买房屋的前一天,并在借条上写明,借款用于购买房子付首付。李小强、张大发不理解孙某这样做的目的,纷纷表示不愿意这样做。孙某欺骗两位朋友说,自己在外因赌博欠高利贷2万元,现在利滚利有9万元,高利贷公司的人现在找他要钱,如果老婆知道自己借高利贷肯定要离婚,因此,希望两位朋友帮助。见两位朋友有疑虑,孙某答应起诉等费用全部由他承担。离婚时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追究责任吗?2013年7月,何某感觉与孙某经过一年的相处,双方感情不再,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庭审中,孙某坚决同意离婚,同时突然拿出17万元债务的法院裁定书,何某被这飞来的“债务”吓住了,法庭上,何某声明从来不知道孙某欠李小强、张大发17万元,自己根本不认识债权人,并认为这笔债务即使存在也是孙某的个人债务。同时向法院说明,如果孙某虚构债务,自己保留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由于何某拿不出相关的反驳证据,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房产归孙某所有,17万元债务两各自承担8.5万元。何某随后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细心的检察官发现其中两张不同日期的借条可疑,经对墨迹的成色,纸张的拼接、比对,竟是来自同一张纸,且借款日均是购房交首付的前一天,因何某在向检察院递交材料时,提供了购房当天在银行向原房东转帐15万的银行凭证以及首付款为15万元的收据,检察官认为何某在夫妻共同存款已经足够支付房款首付的前一日向李小强、张大发借17万元与常理不符。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教育下,孙某没过多长时间便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供出同案犯李小强、张大发。离婚时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追究责任吗?后该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孙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小强、张大发犯帮助伪造证据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律师说法】陈元果解析: &离婚时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会追究责任吗?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婚姻法》47条也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虚假诉讼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新民诉法规定,虚假诉讼者除诉讼请求将被驳回之外,法院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故千万不要自作聪明去打“假官司”,否则受害的只会是自己。&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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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存款?
你前妻的存款已被转走了
  本报讯
  方盛和林怡两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两人对婚前所购的房产及婚后所购的轿车进行了分割,并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配的申请。离婚两年后,方盛觉得前妻离婚前瞒着自己转移了大笔共同存款,但因离婚前家里的“财政大权”由妻子掌管,他无从知晓共同存款的具体数额。方盛将前妻告上法庭并申请法院查询前妻账户,结果发现前妻名下确有46万余元存款。林怡辩称,这些存款非夫妻共同财产,每笔钱的去向和用途均有证据解释清楚。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宋研
  男子将前妻告到法院
  要求分割其名下存款
  方盛今年33岁,林怡比他年长一岁,两人均为海口人。他们原是夫妻。日,方盛和林怡经秀英区法院调解离婚,结束了为期三年的婚姻。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达成协议,两人婚前购买的位于海口秀英区秀英大道“海岛?阳光”小区的一套房产归林怡所有,林怡补偿方盛20万元,婚后所购买的白色索纳塔轿车也归林怡所有,林怡再补偿方盛10万元,协议约定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就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配的申请。
  离婚两年后,方盛觉得离婚时分割的房屋及车辆并非两人全部的共同财产。方盛向法起诉称,在他和林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怡是家里的“财政大臣”,他的工资及其他经营收入全部都交给林怡管理,所以两人离婚时,他无从知晓林怡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数额。方盛向法院申请查询林怡的账户。结果发现,林怡在海口西路支行和工行海口金贸支行共有46万余元的存款。其中林怡工行账户日的存款余额为7万元,而中行账户2012年4月向境外账户转账约13万元,同年7月林怡给父亲林俊转账2.5万元,同年8月取现20万。此外在2012年还向其持有的(,)、(,)、等账户先后转账共计4万余元。
  方盛认为,这些存款被林怡在离婚前故意转移,他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元的夫妻共同存款。
  前妻辩称所有款项均非共同存款
  林怡辩称,方盛请求分割的所有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每一笔钱的去向和用途都有证据可以解释清楚。法院查明,因林怡财务状况一直不好,分两次签订《借款合同》向其父亲林俊借款共计31万余元,林怡在其中行账户的7万元存款就是因生活困难向父亲借的第二笔借款;向境外账户转账的13万元则是转给方盛所有的香港某公司教育培训费支出;取现20万元则交给公司的财务方敏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方敏为方盛的妹妹;其余转账均为还款,用于生活消费。林怡称,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的三年间,夫妻开设海口某贸易公司,但公司3年的经营并无收益。因此方盛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依据。
  林怡称,方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还有共同债务,她将向法院起诉,要求方盛共同承担债务。
  证据不足,男子起诉被法院驳回
  对于方盛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元一事,秀英区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林怡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还款记录凭证、汇款单相关证据,是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经营,并非是方盛所诉求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林怡的反驳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方盛以被告林怡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重新分割林怡名下存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秀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方盛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离婚后发现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可起诉
  胡景临律师认为,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提出离婚前或诉讼期间就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有效预防和惩罚这种恶意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若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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