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婚后在农村个人工业用地 盖房子上盖的房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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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盖的房子土地款收据填写是公公名字。农村建房用地申请表格填是老公名字。因老公婚外情要离婚现...
婚后共同盖的房子土地款收据填写是公公名字。农村建房用地申请表格填是老公名字。因老公婚外情要离婚现证件被转移档案被封拿不到。现在只说是父母盖的房子我无权分割房屋,这样一来是否法院也认定是他父母的吗?我能否把房子照片拿去公证这样能证明是共同的吗?急求各位帮忙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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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有出资的证明,也就是证明你又出钱建房,这样你才能拿到你你应得的。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遭遇婚姻破裂难免让人唏嘘,一旦婚姻走向了尽头,离婚时必然遇到房产分割问题,离婚时房产能不能分?分多少?这些都与购房时间、房产证是否署名、夫妻出资或者还贷情况密切相关。那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子怎么分呢?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房子怎么分?
对,因为法院只能证据的,有证明材料就可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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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婚后农村宅基地拆迁得到的安置房,离婚后如何分配。宅基地土地
宅基地土地证上的名字是我父亲的,离婚后如何分配,婚后农村宅基地拆迁得到的安置房你好
我有更好的答案
就是共同财产,只有对方名字不影响你分配共同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3。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产证上只有对方的名字,那么,房屋拆迁补偿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2、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原来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的,拆迁安置房还是个人财产。原来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双方一般对半分割得分情况来看,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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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产权房”能否采取保全措施
作者:綦江县法院
王君平&&发布时间: 09:56:19
某甲(城镇居民)诉某乙(房地产开发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某乙于x镇x村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在是否同意对“小产权房”采取保全措施上发生了争议,形成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采取保全措施;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应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目前人们对产权房有“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之分,通常所谓的“大产权房”是指由国家发放给开发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转让的房屋称为大产权房屋;“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发放证书(没有国家有权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其权属的房产称为“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其实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小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因此小产权实质就是没产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的理由是:“小产权房”在全国各地都存在,部分城市的郊区包括北京市在内还很盛行,这已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国务院虽然已经明令禁止利用集体土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但对已经建成形成规模的房屋,国家迟早会采取措施让其合法化,目前对“小产权房”的产权和转让存在政策上的障碍,这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这三类用地的范围,法律和政策都有准确界定,必须严格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且有蔓延上升之势。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日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国务院于日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等两个文件,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文件明确提出,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由此可见,文件在“逼存闲置土地”的同时,中央政府并不会给集体土地开口子,也不会给“小产权房”开口子,“小产权房”要想获得合法化认可已经成为不可能,其性质实为违章建筑。以乡政府或村委会名义发放的权属证书因主体和内容不合法,也不具有物权确认和物权公示的效力。显然,以这样的财物作为诉讼保全的对象,有悖于法律设置诉讼保全制度保障法院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宗旨,故对“小产权房”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鉴于目前对“小产权房”这一新生事物的处理在适用法律上缺乏直接明确的依据,建议上级法院对此尽快作出规定。
责任编辑:綦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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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在村集体土地上盖房没有宅基地证是否受保护,发生房屋纠纷法院是否受理,请专业律师朋友回答一下,谢
谢谢上面的四位朋友,但房屋已经建起来了,因工程不合格与工头发生纠纷,想起诉至法院,法院会不会受理,再谢,我们这儿有好多已经有宅基地却又在另一处建房的 ,急 如不受理,还有没有其它法律途径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你已经有了一处宅基地,而又在另一地建房的,属于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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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宅基地证不受保护
农村宅基地没有证的很多,现实生活中农村并非建一间房就办一个证。要具体对待,只要土地所有人即村委会认可就没有问题。
没有证,就不受法律保护。证就是政府对农村住宅用地权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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