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全的房子抵押权能债权转让 抵押权吗

被保全后的房产还能进行抵押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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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全后的房产还能进行抵押吗
房产被保全了,法院也判决了。但是去银行的时候说房产不能进行抵押,但手头又没有那么多现金。怎么办?请哪位高手帮帮忙啊。谢谢啦
  被保全后的房产抵押,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才能抵押。既然法院判决了,和原告协商用房产折价或拍卖后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房产被保全期间肯定不能拿去银行做抵押的!你的房子现在产权还不太清晰,银行是不给予抵押的您的房子被判决后,然后从新过户 去房管局备案后就能做抵押贷款了想贷款最好抓紧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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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可以和申请人协商,抵押还钱,不还钱就把房子转让给债权人。或者直接将房子转让给债权人,将差价还给你会给被申请人下达裁定书的,先将房屋抵押给申请人,先将房屋解保。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理论上说,被保全后,不能抵押了。不过,法院既然判决了,那么保全应该撤销才对啊?只要拿着保全撤销的东西去银行就可以抵押了。不妨到房屋产权部门查询一下该房屋当前的权利状态,只要状态没有问题,就可以抵押。
再提供其他担保,减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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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您来回答  郑 冰  [案情]  日,刘海通过中介,与周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0.8万元购买周燕所有的一套房屋,刘海付给周燕10.8万元首付款,后因周燕欠银行房贷尚有本金12万多元未还,房屋没法过户。日,法院根据刘海申请,裁定查封纠纷房屋,保全金额为17万元。日法院一审判决周燕返还刘海购房款10.8万元及赔偿金2.5万元,周燕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其间,周燕未经法院同意,于2011年12月,通过中介将保全的房屋以28.5万元出售给孙晴,孙晴先付给周燕18.5万元,周燕把房子交给孙晴使用。2012年4月,孙晴要求付清10万元尾款,周燕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孙晴在房管部门查询到该房被法院保全,遂案发。  [评析]  周燕出售被法院保全房产构成何罪?意见一:周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意见二:周燕构成合同诈骗罪。意见三:周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以上三种意见笔者皆不认可,周燕的行为应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此案法院的判决生效于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时。而周燕第二次卖房,合同签订于生效判决3个月前,当时法院尚无生效的判决、裁定,何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周燕的房屋诉前部分保全17万元,周燕对未被保全部分仍然有处置权,周燕二次卖房时,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房屋中介及买受人的信任,周燕的房屋被部分保全17万元是客观存在的,到房管部门一查便知,而房屋中介及买受人没有主动到房管部门查清产权是否存在他物权,周燕亦未故意隐瞒该事实,所以周燕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以及非法骗取买房人财产的目的。  3.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周燕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后,房屋产权其无法登记转移、处置,所以周燕和孙晴之间的房屋交易对物权的变更没有实际效力,是一个无法完成的民事行为,房屋依法仍属于周燕所有。且2014年2月至4月,法院公开拍卖周燕的房屋,说明周燕的卖房行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未造成阻碍,未造成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未干扰案件的诉讼进程,被保全房屋处置权被法院实际掌握。周燕处置不了、处置不成其被保全房屋,何来非法处置?被告的房产已有多人查封,我的债权如何得到保障,法院会如何执行?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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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我100多万元,以通过法院打赢官司,拿到了判决书。
被告名下有2套房产;一套是被告和被告父母的房子,价值230万,有44万银行抵押;一套是被告和被告父亲、被告爷爷的房子,价值140万。
被告签了很多人的钱,被告已逃走。我的借款不是抵押,其他产权人也没有出面。
外面大概欠了300万,也都在诉讼,这样的情况,我申请执行能拿到多少钱?
现实生活中,有关于债权的纠纷到处,虽然很多纠纷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但是却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那么,债权人要怎么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得到实现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下面就由不良资产网小编来为大家简单的介绍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一、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包括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从中优先受偿。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否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二、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或与之有关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权利。债的保全赋予债权人两项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但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立:第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第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第三,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第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诉请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  2、债权人的撤销权又叫“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要件:第一,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第二,主观上行为人有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双方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望采纳
可申请执行,参与财产分配。
我们现在已有三个债权人对被告你只冻结金额达50万我是第三位
我们三个申请执行人都分别对被执行人的工资申请冻结金额已达50万请问执行局会怎么样执行给我们是按照我们申请冻结的时间先后顺序执行还是我们三个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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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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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房被法院保全怎么过户
现在的房价虽然有一定的回落但对于很多家庭来说还是很高的,很多家庭为了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会选择价格相对便宜一些的二手房,购买二手房是有一定风险的,那么买了二手房户主房子被法院保全怎么过户?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一、买的二手房被法院保全怎么过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申请的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上述就是小编对“买了二手房户主房子被法院保全怎么过户”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被法院查封后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只有房产解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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