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房交房证件件的综合验收包括那几样?

交房证书开发商需要提供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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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证书开发商需要提供哪些?
提问者:姚孟乐|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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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当地房管局或建交委颁发的《新建住宅入住许可证》,证明该小区可以住人了。在颁布该证时,政府自然会审核与此相关的其他证件和资料,例如规划验收通过的文件等。所以不必刻意要求开发商须提供几证才行,那是很业余的。结果比过程更重要。
附带说句,交房时要查看到房屋测绘资料,了解已购住房的实测面积数,与开发商结算总房款时要用到。
回答数:1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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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看预售许可证就可以了只要有这个证件其余都是全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然后还可以看看公司的资质,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回答数: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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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上面必须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2、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房屋质量问题,那开发商就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写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
《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等;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期限,购房者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延长保修期限。但是,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开发商需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书》里应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标出使用注意事项。
4、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原件,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质监站)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
5、开发商需向业主出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原件
以上五项简称“三书一证一表”,业主在收房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开发商出具这些证件。商品房交房时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如何维权- 黄志斌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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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时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 作者:
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你是否知道开发商的交房标准是什么?收房时应该怎么做?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收房后哪些不合理费用不用交?一、接房时应查验开发商的几个证书&&& 开发商在交房时向业主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第一:是房产开发商必须已经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我国的《合同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标志取决于是否取得《建筑工程竣工表》。因此,不管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买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将开发 商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交房时都应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虽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但要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是需要向备案部门提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购房人可由此知道房地产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原来规划的要求,多一些避免人身受到伤害的保障。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检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第二:是我们常说的“两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这是建设部日开始实 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现在交房时开发商都应提供。&&& 第三:是开发商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对面积的实测数据,看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有出入,以便尽早获得解决。开发商证书不全&案例――先签文件后验房&&& 先验房后缴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大多数开发商采取先缴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房的方法,使购房者处于被动状态。对策:购房者应将先验房再收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就不收房。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的,则可在收房文件中注明“未验房”等字样,验房时如出现情况,也可向开发商讨说法。&&& 开发商的惯用手法――先下手为强:开发商因为质量问题或没有履行完相关的手续,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过竣工验收登记备案,所以出第一招,通知业主提前接房.因为有些业主搞不懂,被欺骗接房,但是接了房的,按政策规定算是双方约定的自愿接房,就是以后有问题,业主也没有办法找开发商索赔.二、房屋未经综合验收是否可以拿新房钥匙&&& 2002年5月,张某与省内一知名房地产公司签订一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交付日期为日,交付前提是经综合验收合格。日,开发商通知消费者去拿新房钥匙。然而,在拿到钥匙后的近一年时间内,该房产一直未能办出三证,原来,该小区在日才通过综合验收。于是,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交付了未通过综合验收的房子,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开发商则认为,张某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拿了钥匙,等于按期交付,不存在逾期交付责任。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交钥匙是否等于交房?目前法律界有多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交了钥匙,房屋已由消费者占有,可视为交付,消费者要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付责任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尚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商品房可能存在一些隐患,如房产本身的质量瑕疵、配套设施不到位、三证无法办理(也就不能抵押、转让该房产)等,接收这类房产还给维权带来了难度。&&& 为此,省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拿钥匙前千万注意查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测绘成果表》等有关证件。如开发商不能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消费者可拒绝接收房产,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如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已到,楼盘尚未通过综合验收,开发商通知拿钥匙而消费者又急等入住的,最好在交房手续单三、消防未能通过验收,达到交房标准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因此,消防等分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就不具备交房条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现在许多地方改为由竣工验收备案替代质量验收合格制度,但开发商报送备案的文件材料中,如果不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园林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等主要材料,则备案机关将不在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因此,一般来讲,取得备案证明书,即意味着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业主收房时,如果开发商提出已经竣工备案,那么,业主应要求开发商提供备案表进行审核,并仔细查看是否经过上述主管机关签署意见。&&& 例子:厦门报讯:昨日,因为在还没办妥建筑工程验收备案证明书时就通知业主入住,振华实业公司成为21名业主的共同被告,此事也向所有准备近期交房的开发商敲了一记警钟。&&&& 过去,开发商总爱在楼盘通过设计、监理、施工等验收后便发出入住通知,而业主也有这样的心理:先收楼,再装修,待装修完毕,小区环境也就好了。但是,昨日湖里法院开庭的一宗诉讼,却让人们多了一份警觉。日,卓某等21人与厦门振华实业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振华大厦的商品房,双方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日。结果,大多数业主们并没有如期入住,因为小区的条件尚不具备入住的要求。振华实业公司认为,推迟入住的时间并不像21名业主所说的155天,振华大厦在日即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验收合格,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但是,21户业主的律师则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振华大厦于日才通过厦门消防支队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正是由于这一点,导致振华大厦在日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也就是说,振华实业公司在尚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即书面通知原告收房。因此,卓某等21名业主认为,从合同约定交房之日到具备交房条件并实际交房(日后),被告逾期交房长达155天。他们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振华实业支付共约40万元的违约金。原告律师认为,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质量保证书》就包括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这一内容。只有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才证明该住宅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认可。而振华大厦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日才获得,应该属于违约。&&& 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四、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无疑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比如地板漏水、墙壁严重开裂等等。但问题是,很多房子刚交付的时候,并没有裂缝,即使有也往往已被全都抹平,数月甚至一两年后才会慢慢显现,但到时候,权责在谁、如何维修、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就难以分清。&&& 律师点评:1、申请鉴定房屋质量。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应遵循和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申请鉴定单位鉴定房屋质量,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出售方构成根本违约,购房合同应该解除,出售方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只是存在房屋质量瑕疵,出售方不构成根本违约,购房合同不应解除。; 2、售房方对房屋质量瑕疵有维修之附随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对于房屋质量瑕疵,售房方有维修之附随义务,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修期内如出现房屋漏水、墙体渗水、线路故障、上下水管道阻塞等非因不可抗力或非因己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直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开发商不得向业主另行收费,由于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五、验房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如何收集证据?&&& 购房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要成功索赔,需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因为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需要购房人提供证据证明。一是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三是购房人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证据;四是购房人发生损失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因举证不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从而无法达到索赔的目的。举例说明,当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后,您可以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或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自家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如果开发商不及时进行修复,那么,您应当与开发商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开发商允许其自行请人维修并愿承担维修费用的事实。这样,即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也不怕开发商赖帐了。六、面积“缩水”&&& 现实案例:李先生预购了一套总价88万元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105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合同还约定如果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比例绝对值低于3%时,据实结算;超过3%时,买家可以要求退房。交房以后,李先生感到面积好像有问题,就委托一家房产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重新进行了测绘,发现总面积与约定一样,但是套内建筑面积却比合同约定减少了4%,李先生因此要求退房。但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的面积是以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为标准,而非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所以他们交房的面积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存在违约问题。&&& 律师警示:预购期房难免出现面积误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误差比例在3%以内的双方据实结算,超过3%的买房人可以要求退房。所以,本案中开发商以双方约定面积为建筑面积而非套内建筑面积为由,拒绝退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购房者要明确区分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不仅要约定建筑面积误差,还要约定套内建筑面积误差,以防止出现建筑面积在约定范围内,而套内建筑面积不符的情况。收房时,购房者要向开发商索要《商品房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如对商品房测绘面积有异议,可以到测绘单位查询所购商品房面积的测绘情况,必要时可自己委托相关测绘单位重测面积。七、层高“缩水”&&& 现实案例:2003年,有几十户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建筑层高为2.9米。交房后,有些业主发现房屋质量保证书等材料中注明的层高,有的为2.8米、有的为2.9米,于是许多业主都自测了房屋的室内高度,结果发现高度为2.6~2.62米不等。当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时,开发商却推说是销售公司在制作预售合同文本时的笔误。&&& 律师警示:从法律上讲,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是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往往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并且一般不能强制要求开发商将层高恢复到约定层高,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应该赔偿多少损失,法院处理的原则是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法院只能从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根据缩水对业主们使用房屋造成的实际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这种情形下一般赔偿数额并不高。因此,业主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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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交房的条件是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也明确规定,商品房交房条件为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既然如此,没有经过综合验收的房子能交房吗?  这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没有综合验收就交房的案例依然常见。一些业主为了反对开发商这么做,甚至聚集、堵路、扯横幅……  济南市民黄欣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她的选择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是,法院一审判她败诉。黄欣不服,又将开发商告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市中院”)……  黄欣为什么一审败诉?此类事件的症结到底在哪儿?济南市中院的二审会如何判决?济南市中院能否为此类案件的判决提供一个范本?  没有综合验收就交房  黄欣购买的房子,是由济南鲁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鲁邦置业”)开发的鲁邦奥林逸城。2014年上半年,黄欣花 156万元购买了鲁邦奥林逸城一套 160平方米的房子。不过,由于房屋一直未取得综合验收证明,黄欣在收房时遭受了很大困扰。  “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在 2014年 12月 31日前通知我收房。到现场后,我发现房屋并没有取得综合验收证明。不仅如此,电和水都是临时的,没有取得济南市新建住宅区供电、供水配套设施备案。这种情况下,我怎么可能收房?”日前,黄欣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导报记者拿到的资料也显示,鲁邦奥林逸城 A1地块的有关“济南市新建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接收证明”的落款时间为 2015年 10月 20日。另一份由济南市市政局行政审批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鲁邦奥林逸城 A1、A2地块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市政公用设施综合验收备案意见表”的落款时间是 2016年 3月 31日。仅有一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落款是 2014年 12月底之前由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  然而,对于黄欣的疑虑,开发商却给出了“强硬”的答复。  “虽然有些文件的时间晚于交房时间,但我们仍可提供一些业主入住并开通水、电、网络、燃气等生活必备设施的开户单据。我们认为在开发商交房时,房屋已经具备入住条件,业主拒绝收房的责任并不在开发商。”鲁邦置业代理律师、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仁禄在二审法庭调查中说,“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四条第 4款,内容为:双方同意将买卖合同第八条‘商品房交付条件’变更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交付房屋已达到验收标准,收房延迟的责任方并不在开发商一方。”  也就是说,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使购房合同中“综合验收”的条款成了虚设。  一审为何败诉  导报记者注意到,类似鲁邦奥林逸城没有经过综合验收即让业主收房的案例,在济南非常常见。开发商这样做的理由,大都是补充协议中有相关约定。且补充协议中还会约定,若补充协议与购房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这样的事情,曾引发众多楼盘的业主发起群体性事件。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厘定?  自 2014年底鲁邦置业要求交房以来,奥林逸城一直没有取得房屋综合验收证明,这使得黄欣始终难以放心收房。直到 2016年 3月,经历了 1年多的煎熬之后,黄欣实在受不了在外租房的痛苦,这才被迫收房。  不过,黄欣并未放弃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5年初,黄欣与其他几十个业主将开发商告到法院。但在一审中,黄欣败诉了。  一审法院为何判决黄欣败诉?业主手中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济南市高新区法院根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1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6条,认定双方约定的交房条件已变更为“房屋质量验收合格”即“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可开发商与业主签署的补充协议,认为综合验收不再是交房的必须条件。而由于黄欣购买的房子,经过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以开发商可以交房。  争议“格式合同”  对此,黄欣很是不服。“虽然一审败诉了,但我已向济南市中院提交了二审请求,5月中旬已经进行了法庭调查。现在还有包括我在内的 5个人坚持上诉。”  此次上诉,她对补充协议的效力提出了质疑。“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后附加的补充协议是批量合同。我们要么接受合同,要么就不能买房,这属于‘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的效力是有限制条件的。”  依据《合同法》39条、40条、41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济南一知名律师对导报记者分析说,一旦认定补充协议是格式合同、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那么它的法律效力就受到限制,且发生争议时,应该就相关条款作出不利于开发商一方的解释。所以,案件的一大焦点是,补充协议到底是不是格式合同,相关条款是不是格式条款。  导报记者注意到,格式合同是指那些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或称制式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5月 31日,导报记者曾就该案件尝试联系鲁邦置业,但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应。  鲁邦奥林逸城的购房补充协议是不是格式条款,二审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对类似案件又会有哪些启示意义?本报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DF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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