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开发商交房必备条件逾期交房呢?

逾期交房开发商败诉 30业主共获赔200多万_网易新闻
逾期交房开发商败诉 30业主共获赔2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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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 潘子璐 谢燕鸿 惠阳一开发商逾期交房288天,被30名购房业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开发商败诉,须向30名业主支付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6月,惠州市民朱小姐花费44.5万元在惠阳区淡水购买了惠州市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购房业主。若逾期超过30日,按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但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开发商无法交房,逾期达半年多。朱小姐与开发商多次交涉也收不了房,最终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47615元。除了朱小姐,还另有29名业主也因逾期交房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开发商先是辩称,曾多次通过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朱小姐收楼,但朱小姐到现场后未按时收楼,逾期是朱小姐的原因。后又称,即使存在逾期交楼的情况,也是因为施工期间的下雨天气影响施工进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应在计算违约天数时予以扣减;开发商还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应调整为每日按已收房款的万分之一计算。
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逾期288天交房,需向业主朱小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4080元(288× .0005)。判决后,该房地产开发商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惠州中院二审维持原来的判决结果,开发商须向朱小姐及其他29名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总额共计200余万元。
大雨致工期延误不属于免责事由
昨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办案法官介绍,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逾期交房,以及逾期交房的天数如何确定;另一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
法官表示,该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业主使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业主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此外,广东境内出现暴雨天气并不属于施工过程中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情形,双方当事人也未将出现暴雨、大暴雨天气特别约定为影响施工、可予以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计算延期交房时间应扣除中雨以上的天气天数,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为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此项约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该约定。
据此,惠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来的判决结果。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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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常亮  时间:  来源:转载  浏览量 0  评论 0     
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如何认定?
&王林清等&深圳罗湖区法院
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实际上是由书面通知义务、交付房屋的主义务及交付、提示必要文件资料的附随义务组合构成的义务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本文据此讨论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认定问题。
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郭燕枝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
杨心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
本文节选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
交房即“房屋的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交房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中的交货,而是具有显著的合同程序性与专业技术性的活动,具体而言,从程序上是由开发商的通知收房、房屋交付与购房者的质量验收、书面确认四个基本环节组成,专业技术方面则涉及房屋质量验收、相关房地产资料交付与出示两大基本问题。笔者认为,开发商的交房义务实际上是由书面通知义务、交付房屋的主义务及交付、提示必要文件资料的附随义务组合构成的义务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转移占有”视为交房完成,交房在法律上是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划分的标志,同时在实践中也是开发商开始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开始缴纳物业费的时间点。
(一)正确区分及审查逾期交房的两类情况
1.开发商未按约定期限交房
这一类情况是开发商方的主动违约,未能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程序、期限提出交房。“交房”具体落实在开发商按照约定通知购房者,且将房屋交与购房者初步验收的行为,凡不具备完备形式、程序的行为均不属于合格的“交房”。在这类情形中,需要重点审查开发商是否违反了合同对交房期限、程序的细节约定,且是否有免责事由。
目前的预售合同范本一般规定,开发商需在交房前的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购房者,并由购房者预留送达地址,这一程序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准备期限。因此,开发商按期交房,首先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及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购房者告知,若开发商未完整履行合同所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未以书面形式、未按购房者预留的地址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购房者,购房者可相应延后或不收房,逾期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反之,如开发商履行了书面送达义务,收房通知已经按期到达预留地址,因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未能及时阅读知晓,则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购房者只需主张己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收到书面交房通知,开发商如辩称未逾期,则需举证证明己方已经按期书面通知。
另外,当前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而购房者不同意,从而导致未能进行验房程序,引发纠纷,这种情况是开发商违背了交房程序,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也应视为开发商未“交房”,应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当然,对这一事实的存在应由购房者举证证明。
2.购房人合理拒绝收房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
第二类情况是开发商已经按期提出交房,但购房人拒绝收房。购房人拒绝收房,首先是实际未接收房屋,如购房者已收取钥匙,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是认可交房完成的情形,均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其次是必须基于合理理由,即根据法律可认定开发商的交付的房屋或资料不合格,如购房者的拒绝理由经法院审查不成立(不属司法解释所指的“正当理由”),则需要自行承担风险。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此类情况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
(1)开发商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致购房人拒绝收房
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应该主动出示、提交部分文件,这类文件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以证明房屋已处于法律适格的可交付状态的文件(如《住宅交付许可证》、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证明),另一种是符合规范的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这是为了保证购房者充分享有收房后使用利益。
应当注意的是,当前购房人的权利意识逐渐成熟,在验房过程中也可根据合同或相关规定,选择性地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文件,如开发商拒绝提供,则容易引发纠纷,如房屋实测面积的有关资料。另外,根据相关法规,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因此,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是目前实践中购房者一般要求提供的材料,且备案表中的每一项均应当通过验收备案(住宅小区的验收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的5项内容综合验收),如开发商未能提供完全合格的验收备案表,则无法证明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购房者可拒绝收房。
此类当事人可要求提供,而开发商应当提供的文件须有两个条件:第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应由开发商提供;第二,是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明房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文件。不属此类文件的,当事人要求提供而开发商未提供的,不构成购房者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如果购房者主张开发商未主动出示第一类文件,诉讼中应该由开发商举证己方已主动出示、提交。而后者,则应该由购房者举证证明己方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向开发商方面主张出示相关文件,而开发商未能提供,法院应审查购房者主张的文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是前述应当提交的文件。
(2)房屋质量问题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一般认为,标的物在交付时被发现无法满足基本合同目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视为卖方未能交付,承担相应逾期给付责任,而普通的质量问题,应当通过出卖人的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如履行维修义务)来解决。
商品房的交付,实际上也是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初步验收的过程,随着验房程序越来越被购房者重视,在交房验房程序中可能被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易发生纠纷。何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成为购房者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司法解释中列明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两项可以由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实践中一般认为,这两类情形下购房者也可拒绝收房,前一标准直接源自合同法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后者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适用这一标准时,需要对根据购房人收房后的使用方式及不同的房屋类型来区分进行。
①毛坯房。毛坯房不带装修,购房者通常需在收房后进行装修,在适用司法解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时,应当更加注重购房人实际使用利益,即便质量问题对居住不构成严重影响,但如果将导致装修无法正常进行,也可以认为构成购房人拒收房屋的合理理由。
②全装修房。全装修房是开发商已经完成装修的房屋,应当达到交房后即可适宜居住的标准,在适用司法解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时,应更注重居住需求,考虑到装修工程的必要质量要求,比如目前上海相关规定要求装修后房屋的空气质量必须达到强制性最低标准,否则可拒绝收房。笔者认为,对全装修房的收房验收,实际上是对房屋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双重验收,可根据装修的附加要求审查购房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理拒收理由。
如购房者主张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应当负责举证物业人员在验收单上明确记载了验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且不得收取钥匙或实际使用房屋、办理合同约定的交接手续。凡属在收房后发现的质量问题,都属于瑕疵担保责任范畴,而不是逾期交房责任,购房者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判断购房者提出的质量问题理由是否成立,应在诉讼中首先通过专业鉴定确认具体的质量问题,再由法院判定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了可拒绝接收的标准。
总体而言,笔者认为,在质量问题上适当地扩大司法解释中的认定标准,在当前购房人相比开发商实际处于弱势地位,且开发商往往不积极履行维修义务的情况下,有利于保护购房人利益,敦促开发商尽快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在具体认定时,可以参照相关的工程标准,正确区分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与瑕疵担保责任。
(二)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处理方式,则应按合同办理,在司法实践中只存在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而请求调整的问题。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只能主张损失赔偿,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给他带来的直接损失。这里应注意一个时间节点的问题,即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日起至业主实际收房日止。
(三)开发商免责情况的审查
如开发商对于逾期交房的事实主张免责,则对免责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开发商主张免责的事由主要集中在因不可抗力而导致逾期交房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开发商逾期交房这两种情况。对此应区别审查。
1.对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审查
我国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集中在房屋建设施工中的突发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社会事件导致的停工。经审查,如确实存在不可抗力事件而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应根据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免除开发商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认定过程中值得考虑的是,开发商是否在不可抗力出现后及时告知了购房人以减轻购房人的损失,如未及时告知,导致购房人的利益受损,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购房人根据预期收房时间,签订了到期向租赁人交房的房屋出租合同)。
2.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主张免责的审查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中,开发商提出的所谓第三人的原因主要有:因工程队的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施工停工、因拖欠民工工资致民工停工而延误工期、因工地周边居民抗议而暂缓施工、因政府规划改变而延缓工期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开发商不能请求免责,仍应向业主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与第三人间的纠纷由双方另行解决。
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值得注意,即因政府政策的原因或规划改变而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的规划变更往往会直接影响项目进度,这种情形虽不能直接归类于不可抗力范畴,但可考虑归类于情势变更。对于因此类情况而致使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能否免责,实务上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是严格责任制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均应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此类情况也是开发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责于开发商,完全刚性地适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制度,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造成明显不公。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设立情势变更制度,但在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情实际认定开发商免责。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对开发商而言是明显的不公平,开发商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条款予以变更。【1】
注:【1】周峰、李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开发商的几类违约责任认定》,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
◎本文转自天同诉讼圈(tiantongsus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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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开发商延期交房如何赔偿?
来源:吉屋网络整理 &&发布时间:
又是一年“3.15维权日”,吉屋网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房产维权八大常见事件。今天我们先说说“”,这类问题是楼市出现的较平凡的问题,那么,购房者该如何处理呢?开放商延期交房如何赔偿?延期交房又是如何计算?一起来看看吧。维权八大常见事件(3.15维权系列)1、;2、;3、纠纷;4、;5、开发商内部问题;6、物业纠纷;7、降价风波;8、合同欺诈。一、延期交房交房是开发商向履行交付的义务,他委托物业向业主交付,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物业应该提供委托书。关于的交房,基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1)因没有完工而违反中的交房时间。(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3)因没有取得《备案表》而违反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时间。(4)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约定开发商可以免责的原因,但开发商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告知购房者。(5)在交付房屋时,房屋没有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达到的使用条件,购房者拒绝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别约定的,可以)。(6)购房者和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补充条款约定的,但因开发商没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7)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的取得应以房产部门颁发的为准。因此,如果合同中对交房的履行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时间为交房时间。因此虽然已经将房屋建造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没有在约定期限之内办好房产权证,构销售房逾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二、开放商延期交房如何赔偿?2、购房者与房屋开发企业签订了,并按合同要求预交了70%购房款90万元,合同也约定的交房时间,但是已经超过约定交付期限六个月了,楼房还没有交付,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如何计算?解决延期交房时间问题,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它关系到延期交房从何时计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的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1、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是交钥匙,已过了约定时间半年多,开发商已经严重违背了合同中的约定。那么开发商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呢?这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二是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对于第1种情况,根据上述较高院解释第17条三款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对于第2种情况,一手房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一些品牌开发商在延期交房违约金上,按照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至五计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一些,这样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对违约者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实际情况经常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已有蔓延趋势,并引发越来越多的诉讼。上海某小区曾发生过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过低 (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而引发群访事件。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额如果继续由开发商“一锤定音”,难保不会出现延期交房后,每天赔偿购房者几元钱的奇闻。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经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可对簿公堂,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要求开发商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或按当时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金额,赔偿租房费用等实际损失。较后,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开发商延期交房已经有6个月之久,对此,你也可以选择与开发商解释购房合同。三、延期交房违约金又是如何计算迟延交房的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6条也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增加赔付额。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开放商延期交房如何赔偿及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的相关信息,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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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活中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形很多,要解决延期交房时间问题,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它关系到延期交房从何时计算的问题。那么,如何认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购房者遭遇逾期交房怎么办,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维权?看完下面的具体内容,您就知道了。
一、如何认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二、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维权开发商在出售期房的广告中,常常承诺房屋的入住时间。一旦发生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时,购房者维权特别难,因为开发商特别会钻合同漏洞。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对开发商交房期限要详细约定:开发商应于某某期限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如届时开发商无法交房,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房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如宽限期满,开发商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所有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一般按所交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但一般不能超过所交房款的20%。延期交房是准业主们最头疼的问题,也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类商品房买卖纠纷。要想知道开发商是否逾期交房,一定要先了解“如何认定开发商交房的时间”。如果遭遇了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形,购房者要知道“开发商逾期交房如何维权”,并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遇到不懂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以快速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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