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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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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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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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年西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全文
发表时间: 13:15:17 文章来源:
《年西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全文》是有独特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年西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全文。关注政策改革的朋友们欢迎阅读本文哦,更多资讯尽在独特网,敬请阅读和关注。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暂未出台的规定继续沿用以前年度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当地相关部门的公布消息为准。  年西安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全文  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设用地的管理、定额、审批、和许可等几方面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技术的综合手段,来配置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各用地单元的用地关系,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需要,严格控制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变而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建设用地管理的主要工作是:①研究编制各类建设用地的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监督实施;②依法办理土地的征用、划拨,城镇国有土地的出让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监督管理;③清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章用地;④制定、完善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类规章制度;⑤组织制定国家建设项目和乡镇用地定额指标的编制和实施。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一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来执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 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九条&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附变更的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  (二)上报西安市规划委员会或由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主要媒体或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规划条件提出书面异议,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变更建议并附论证报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审批等手续。  第十条&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地块控制指标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可以从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已进行论证、公示(听证)、征求利害人意见等程序的,变更规划条件的相应程序可以省略,但必须将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第四章&划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划拨决定书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按第九条、第十条出让建设用地的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规划条件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申请重新核定或申请延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同一地块规划条件不以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而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本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  第十六条&规划条件的受理、办理及发放审批时限为20日,控制性规划调整、论证、公示(听证)、测量等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第十七条&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九条&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法定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违法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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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规划局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告
第06版:专
 社长:肖争光 总编辑:屈胜文  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8 邮发代号 51-10
西安市规划局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保障购房者权益,现将我局2011年以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类开发项目予以公告(第一批)。望广大市民监督。&&查询电话:029— 查询网址: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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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新网审字[号 陕ICP备号当前位置:
索引号:17-11121
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
发文日期: 日
主 题 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核发办事指南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2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核发办事指南
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发布 &&&&实施
一、受理范围
1.个人或企事业、国家机关。
2.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可以提出申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具备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可以提出申请。
3)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2.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属市级跨区及市属重点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2.权责划分(区) 区级权限:属各区范围内的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各区、各功能区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许可条件
1.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提交复印件材料的(须核原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份数(份/套)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纸质/电子化
企业法人经营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纸质/电子化
用地红线图(或宗地图)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由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提交,纸质A3/A4图纸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纸质/电子化
划拨用地决定书或国土部门用地批复文件(含附图)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500~1:1000现状地形图
1、实测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平面坐标系使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采用1956黄海高程基准);2、要求提供电子数据文件的,须刻录成光盘提供。设计图纸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Auto CAD 2004以下版本DWG格式(非天正版)文件,比例为1:500或1:1000;文字材料的电子数据格式要求:DOC、DWG、JPG文件.;3标明拟选址位置,能真实反映拟选址用地与周围相互关系。
纸质/电子化
土地使用合同/协议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针对办理临时建设用地项目)
其他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环保、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60工作日。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核,对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审核意见及附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办理时限:2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许可收费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者审核意见及附图;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网上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茂名市城乡规划局电白分局
窗口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水东大道中1号区行政服务中心6楼37号窗口
窗口电话: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http://wsbs.)进入“政民互动”栏咨询,可电话查询()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投诉()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地址:电白区海滨大道8;电话:;网址:无。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地址:茂名市茂名市油城四路53号;电话:;网址:无。
图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核发窗口办理流程
图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核发网上办理流程
版权所有:茂名市人民政府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号-1
主办: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茂名市信息中心  内容及技术支持:
网管电话: 295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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