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光伏发电补贴政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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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2016年终最新光伏政策大汇总
来源:计鹏新能源
2、建设流程
国能新能〔号: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发改能源(号: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可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项目投产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范围。
3、并网模式及上网电价方面
国能新能〔号: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同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发改价格[号: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收购。
发改价格[号: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选择&全额上网&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
财税[2016]81号:自日至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建设用地方面
国土资规〔2015〕5号: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国土资厅函【号:对于使用农用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规划、计划、转用、征收、供应手续。
四、光伏扶贫
1、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号)。通知中指出,工作目标是利用6年时间,到2020年,开展光伏发电产业扶贫工程,并提出两种扶贫模式,一是实施分布式光伏扶贫,二是开展光伏农业扶贫。
2、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公布《组织开展光伏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号),通知中指出,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扶贫办决定联合在河北、山西、安徽、甘肃、宁夏、青海六省(区)开展光伏扶贫试点工作。
3、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建设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能规划[号),通知中提出要精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光伏扶贫的范围。在光照条件良好(年均利用小时数大于1100小时)的15个省(区)451个贫困县的3.57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范围内开展光伏扶贫工作。到2020年,实现200万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的目标。
5、《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号)指出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6、国家能源局公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将光伏扶贫等能源领域项目列入能源领域推广PPP范围之内。
7、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印发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国能综新能[号),文件中包含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制定的XX县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和XX省(区、市)第一批光伏扶贫任务汇总表,与2015年3月印发的编制大纲相比,这次印发的编制大纲内容更细致,也是目前统一使用的编制大纲。
8、日,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下发了《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第一批光伏扶贫项目的通知》(国能新能[号)。通知中指出,本批光伏扶贫项目总规模516万千瓦,其中,村级光伏电站(含户用)共计218万千瓦,集中式地面电站共计298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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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
江苏省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
为加快培育发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经研究,决定在2009年至2011年对光伏发电进行政策扶持的基础上,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扶持政策。
一、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元、元、元和元。
二、省电力公司要全额收购光伏发电的上网电量,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与企业及时结算,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光伏发电企业要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多渠道争取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金太阳项目的补贴以及地方政府对光伏产业的支持。
五、进一步对涉及光伏发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减轻企业负担,为光伏发电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六、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不得增加额外融资条件。
七、本意见确定的上网电价是根据现有国家政策制定的暂行价格,今后国家进一步调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时我省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江苏各城市政策:
(一)南通市人民政府
对2012年内开工的装机容量不小于1MW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2元/瓦一次性财政补贴。
(二)无锡市人民政府
对未能争取到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国家奖励、省级光伏并网发电电价奖励的项目,建设规模200千瓦以上的,财政最高可给予每瓦2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500万。
(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对年建成的光伏项目给予2元/瓦的财政一次性补贴,扶持规模30MW,安排专项扶持资金6000万元。(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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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了解的五个光伏发电财务和税收政策
来源:坎德拉
了解光伏发电的财务和税收政策,才能更好地获得投资光伏电站的收益。本文挑选了五个必须了解的光伏发电财务和税收政策,供读者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日至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日至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四、本公告自日起执行。此前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2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FR:坎德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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