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办理祖屋房产证和办理土地证及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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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房屋的地梁打好了土地局的人也来量过土地了办土地证时叫我
我现在房屋的地梁打好了土地局的人也来量过土地了办土地证时叫我写申请书请问我该怎么写(土地是我们老祖宗的老祖屋归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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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相信很多购房者买房的过程中遇到过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情况,那么,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子能进行买卖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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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祖屋新土地证合法 申诉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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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继续来关注蓬江区棠下镇三堡赤岭二村的村民梁金松一家,关于祖屋所有权之争的新闻。
  继续来关注蓬江区棠下镇三堡赤岭二村的村民梁金松一家,关于祖屋所有权之争的新闻。由于梁金松的阿叔在20几年前,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祖屋的土地证转到自己名下,尽管金松一家还持有上世纪50年代颁发的土地证,但通过多种途径申诉都难以拿回祖屋的所有权。这是为什么呢?金松他们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争取祖屋所有权?来看女帮办报道。  为了拿回祖屋的所有权,金松和阿婶(庭举老婆)两家闹得不可开交,村委会、镇政府等部门介入调解都不成功,最后只能诉诸法律。对此,庭举的儿子说,调解不成功的原因是,双方对房产分配问题争持不下。  对于阿叔在20多年前未征得自己同意,就将土地证转到自己名下的做法,金松他们认为是不合法的。但通过法院审理,认为金松他们虽然持有上世纪50年代领取的土地证,上面记载户主为金松的父亲庭广,家庭人口包括庭举等人,但不能确定房子是庭广所有,只能视为当时全家庭成员共有,而且旧房在80年代已经拆旧建新,不再是原来的房屋,金松他们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为他们所有。另外,从1987年起,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因此50年代领取的土地证失去法律效力,庭举在1990年对祖屋的宅基地办理了非农建设用地登记手续,并经当时棠下镇三堡管理区同意后逐级申报,因此他取得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金松提起的诉讼,经过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都被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刘一宁表示,这个案子通过一审、二审,二审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这个判决已经是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判决与事实有出入,或者认为判决不正确,可以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比如说,通过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或者通过同级人民法院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申诉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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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广播电视台官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东莞:一块土地两张土地证 表兄弟法庭上争祖屋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谢颖、黄彩华 
羊城晚报讯 记者谢颖、通讯员黄彩华报道:祖籍东莞的香港居民陈老先生及其子女均已去世多年,在陈老先生去世55年后,他的三个外孙跟他的孙子这些表兄弟打起了祖屋遗产继承官司。陈老先生的三个外孙拿出了上世纪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而陈老先生的孙子拿出了1989年颁发的土地证。
羊城晚报记者9日获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认定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已失效,驳回了外孙们要求继承租屋遗产的诉讼请求。
表弟们持60年前土地证
居住在东莞市虎门镇的陈先生,其爷爷陈老先生生前育有陈先生的父亲及姑姑等多名子女。陈先生是独子,而姑姑家有三位表弟。
1953年,涉案土地的土地证颁发,登记在爷爷陈老先生等共8位亲属的共同名下,其中爷爷陈老先生为户主。
1959年,爷爷陈老先生去世。
1989年12月,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进行初始登记,重新发证,权属人登记为陈先生。
2004年,陈先生的姑父去世。4年后,陈先生的姑姑也去世了。此前,陈先生的父亲也早已去世。
2012年8月,陈先生将涉案土地转让给案外人邓女士。
这让陈先生的三位表弟很气愤。表弟们认为,陈先生无视其姑姑也是陈老先生的房产继承人的事实,在三个表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房产转给他人,这种行为给姑姑家造成极大伤害和损失,陈先生应丧失涉案土地房产的继承权。
2013年11月,陈先生的三位表弟联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陈先生,索要祖屋遗产。此时对簿公堂的表兄弟们,表哥陈先生已经70多岁,大表弟和二表弟均60多岁,最小的表弟也已经58岁了。
法院驳回表弟们的诉求
表弟们称,陈先生在未经其姑姑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土地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擅自转让他人。表弟们拿出了一本1953年颁发的土地证作为证据。
陈先生辩称,涉案土地房产并非遗产,而是其个人财产,对方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陈先生也拿出了一本1989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载明权属人为陈先生。
同一块土地,先后出现了两个土地证,究竟这两个土地证的法律效力如何呢?
法院为此特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咨询。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复函称,根据有关规定,1953年东莞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中的土地所有权已失效,房产所有权应以房管部门意见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土地于1989年进行初始登记时,权属人登记为陈先生。陈先生的三位表弟主张继承涉案土地及房屋,依据是东莞县人民政府于1953年所发的土地证,但该证已经失效,故其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先生的三位表弟的诉讼请求。日前,该判决已生效。编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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