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 安置房要交契税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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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什么房?拆迁安置房要缴纳房产税吗?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城市规划中有许多都需要拆迁重建,意味着旧房换新房,因此也会产生许多拆迁,短时间代替居民的居所。那么这些拆迁安置房可以用来买卖吗?居民对这些房子有没有支配权呢?而且这些拆迁安置房得上吗?这些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事情。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时候,对为安置被拆迁住户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等缘由进行拆迁,而给被拆迁人或者是承租人居住所使用的房屋。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后才可以进行,而这时的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区别。而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就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其中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拆迁安置原则是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而拆迁安置的房产能否买卖,主要还是看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的,是否能上市交易,即使可以上市也要5年后才可以,具有一定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都是居民居住用房。根据我国房产税和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居民个人的的,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拆迁得来的房,正常缴税,不会加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将来出售时,会因为不是家庭少有住房而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个个税目前只在执行差额20%,其他城市还是交1%,你也可以转嫁到买方头上。 而拆迁安置房达到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也是要交房产税的。 目前房产税只在和试点,还没有进入全国推广阶段,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比如说,上海:上海人,超出的部份的70%乘以4%就是应征税,上海人均面积不超过60平米,超出部分征收,外地人只要买房就征收。 重庆:目前只针对独栋的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2套(含第2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以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以上就是拆迁安置房是否需缴纳房产税及其房产税上交的具体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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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应缴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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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互联网
问:今年,我公司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与被拆迁户签订了很多房屋回迁(房屋产权调换)合同,即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其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涉及哪些税种?答: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
问:今年,我公司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与被拆迁户签订了很多房屋回迁(房屋产权调换)合同,即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其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涉及哪些税种?
  答: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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