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社会失业保证金多少钱是怎么赔偿的

员工失业公司需要赔偿吗?不开证明失业补偿金由企业承担
&小曾三年前应聘到一家科技公司做技术员,当时小曾的技术能力不错,公司便于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这家公司里小曾一干就是三年,从未提出过辞职。在这三年里公司有了很大的发展,对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小曾的技术确没有很大的提高,难以符合公司的要求。合同到期后,公司便没有与小曾续签合同。
离开这家科技公司后,小曾发现自己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大公司对技术要求较高,难以进去,小公司的待遇又不能让他满意。高不成低不就,小曾就这样半年没有就业。小曾想到自己失业这么久,可以领取失业补偿金,但是公司没及时将他的档案转移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期间,小曾多次催促让公司转移档案,办理失业登记,但是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小曾的失业补偿金怎么领取?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众人法律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小曾的公司在长达半年的时间没有为他办理相关手续,《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表明小曾是可以领取失业补偿金的,但是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小曾无法领取,所以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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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网址被大量用户举报,可能含有恶意信息。  因单位未为职工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刘某无法从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法院判决刘某的失业金损失由单位承担。
  刘某于日到山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2008年10月至12月,刘某闲置在家,没有到公司和项目工地上班,工程公司即以此为由未发放其这期间的工资。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00元。日,工程公司终止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刘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工程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此,刘某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程公司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同时支付其200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刘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查明,自日起,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2008年济南市失业保险金为380元/月。
  法院认为:
  关于刘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工程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刘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工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工程公司应赔偿刘某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对于刘某主张的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11700元,因这期间刘某未到岗上班,工程公司未予发放工资并无不当,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程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其发放生活费。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等规定,法院判决: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失业保险金损失4560元(380元/月&12个月);支付刘某2008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费1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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