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变更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同内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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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其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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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原在一家公司生产车间工作,后因公司发现其具有数据控制方面的特长,遂于2012年12月将其调往数控室上班,郭某某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进行过变更。时至2013年3月,已经在数控室上班三个月并依据生产车间岗位领取工资的郭某某,突然被公司通知:郭某某的岗位变更后,工作相对轻松,不应再按生产车间的标准获得工资,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
虽然《劳动》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院不予支持。&即鉴于公司与郭某某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而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决定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彼此均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
1、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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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有效?来源: 沈阳晚报分享到:  案情回顾:高某自年在沈阳某高校工作,先后担任过出纳、会计、财务科长、物业中心主任等职务。2011年6月起,高某到该校图书馆工勤岗位工作。高某称,日至日期间,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日后,该校并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于2010年11月突然将高某的工资从2972元/月降至2055元/月。故高某要求该校支付拖欠工资4万余元(自日至日)。
  用人单位认为,高某是该校集体所有制工人,所有待遇按照集体所有制工人待遇享受。高某在后勤部门担任所谓的领导职务,是由学校制定相关的制度采用聘任的方式到岗工作,聘任前提是学校先对个人的能力进行考察,由个人填写申请表参与当年的岗位竞聘,通过演讲的形式由职工投票,领导审核决定。高某在2010年学校开展竞聘工作时没有填写申请表,也没有参与学校实行的竞聘程序。因此,其岗位由其他人员竞聘取得,高某由原岗位调离其他岗位,工资待遇相应作出调整。调整后高某在新的岗位长期工作,享受新岗位的工资待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所以学校对于调岗一事已经与劳动者形成了合议,工资差额是由于岗位变更所必然发生的,学校没有赔偿义务。
  案例解读: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予以变更。高某与该用人单位虽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但高某在单位将其工作岗位变更后,实际到变更后的岗位工作,并实际领取了岗位变更后的工资,应视为其对单位将其工作岗位和工资进行变更这一事实的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高某与该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超过了一个月,且高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故高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王月)
编辑: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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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关注工人日报客户端苹果版安卓版劳动合同口头变更是否有效--《工友》2015年03期
劳动合同口头变更是否有效
【摘要】:正案例回放:陈某在某外企工作,担任生产部经理,因其管理有方,生产部门生产效率大大提高。总公司在外地还设有分公司,外地生产线上的生产质量问题严重,效率低下,故总公司领导希望调任陈某到外地分公司担任生产部经理,对分公司生产部门进行管理整顿,改善现状。为了鼓励陈某赴任,公司给陈某加薪60%。陈某觉得收入可观,便欣然同意,于2014年2月赴任。
【分类号】:D922.5【正文快照】:
律师点评: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应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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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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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是我县一家纺织企业的工人,前不久,她来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诉企业在未更改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改变自己的工作岗位,如今她提出离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原来,胡某一直在企业做扦经工,去年11月,由于企业内部原因,扦经工岗位减少,企业考虑到胡某曾做过挡车工,向她提出换岗,胡某表示同意,并于12月初在新的岗位上工作。由于胡某是老员工了,企业当时没有变更劳动合同,而是与胡某进行了口头约定。
  今年2月,胡某与新车间的主管发生口角,胡某一怒之下提出离职,并向企业提出,既然企业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岗位,因而要企业方作出相应赔偿。
  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接到胡某的申诉后,通过认真调查和核实,确定胡某当初同意换岗。于是向她解释道,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一个月有效。也就是说,胡某已与企业达成换岗的共识,并在新岗位上工作了两个月,虽然没有进行合同变更,但双方实际已履行岗位变更约定,岗位变更约定有效。
  &这样的情况不少。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变更的劳动合同。&仲裁院工作人员说道,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是不予支持的。
记者 张犁  通讯员 黄振豪 姜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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