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4301专项储备属什么类的专项基金会计科目目

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中铁四建财?号
中铁四局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及《中铁四局安全生产费用会计核算办法》(中铁四财?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 (一)“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应增设“4301专项储备”科目,本科目属权益类科目,核算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安全费用使用计划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本科目;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使用 - 1 -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但应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科目 企业应增设“在建工程―安全工程”二级科目。使用计提的安全费用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该明细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费用资本性支出。 (三)“管理费用――安全费用”科目 企业应增设“管理费用――安全费用”二级科目,核算管理部门计提的安全费用。 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1.项目经理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其他直接费 贷:专项储备 2.公司本部 借:管理费用―安全费用 贷:专项储备 (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时 1.费用化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等 2.资本性支出 (1)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购入不需要安装调试的固定资产,直接按照入账价值形成固定资产,并计提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2)使用计提的安全费用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时,应当通过“在建工程―安全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安全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三、安全生产费用统计 1.各单位在季末25日前须填报本季度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 - 3 -
交至财务部,统计表内容详细参见附件。 2.日首次上报安全生产费用统计表时,须附开累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发票、结算单等),以后每季上报时,只须附本季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原始票据。票据金额应与实际支出金额相符。 四、其他 (一)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使用管理、监督与考核,执行《中铁四局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中铁四工经?号文)相关规定。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按1%、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按1.5%、房建工程、矿山工程按2%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具体提取金额以每季度公司工经部下达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为准。 (二)各单位须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项目结束后,公司相关部门将对安全费用投入、使用情况进行审核,若安全经费实际支出低于公司责任成本中核定金额或使用不符合要求,公司将收回结余部分。 (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须单独粘贴、核销,并注明用途为安全生产经费。 (四)对于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安全实际支出情况 费用备注 提取凭证号 本季金额 开累金额 总额
1.“四口”、“五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 2.施工场地安全围挡设施 3.施工供配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 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 5.隧道瓦斯检测设备 6.地质监控设施 7.防风、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8.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 9.锅炉、压力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 10.防治边帮滑坡设备 12.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设施 13.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14.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 15.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16.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等 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 3.急救药箱及器材 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5.救生衣、圈、船等 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7.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8.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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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煤炭行业会计核算需注意什么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根本依据,作为煤炭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同样也要遵循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但煤炭行业作为一个特殊的高危行业,其政策性规定较多,既要按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计提、使用各类税费,同时也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及核算,这就导致煤炭行业会计在具体运用中又有其特殊性。通过新会计准则和煤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结合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体会,论文以山西省晋城市的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为例,从煤炭行业成本核算,固定资产及维简费、安全费用核算,采矿权价款核算,会计科目设置,月底结转,所得税税前扣除六个方面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煤炭行业会计核算。一、煤炭行业成本核算的思考(一)成本核算项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制造费用”四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完善煤炭成本构成项目的要求,考虑煤炭企业维简费、安全费、采矿权摊销、可持续发展基金、转产发展资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等均按煤炭产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具有稳定性和重要性,因此在煤炭企业中核算成本时可增设“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三个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二)成本在各品种之间的分配《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会[2001]57号)中规定: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如果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如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则这些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联产品的加工成本可选用的分配方法通常有售价法、实物数量法等。在分配主产品和副产品的加工成本时,通常先确定副产品的加工成本,将其差额确定为主产品的加工成本。该规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虽已取消,但对煤炭企业成本在各品种之间的分配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煤炭企业应采用售价法或实物数量法将每月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煤、小炭、炭等品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另外,“维简安全费”、“采矿权摊销”、“煤炭基金”这三个成本项目的金额是按照原煤生产量的一定比例计提的,不需要分配,应直接按各品种数量的一定比例计提后计入各品种的成本项目。(三)煤炭产品数量的确定在中小煤炭企业中确定煤炭产品的数量有一定的困难,往往根据销售数量以销定产,虽然不合理,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理念,但由于其受具体情况所限,只能采用销售数量作为生产数量进行成本核算(且中小煤矿多以销售数量计算工人工资、定额材料消耗)。即便是大型煤炭企业利用电子计数装置可以精确地计算出原煤产量,但对原煤进行筛分以分离出矸石和大炭、小炭、末煤等品种时,存在一定的损耗,也很难准确地确定各个品种的生产数量。二、固定资产及维简费、安全费用核算的思考(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确认计量煤炭企业在不断的开采过程中形成的巷道、通风设施、井下构筑物,如果是在筹建期间形成的,其金额可以确定,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如果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巷道、通风设施、井下构筑物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时进行,很难将其区别开来,其金额很难确定,确认固定资产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对煤炭企业进行评估时,则必须对这类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二)维简费、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1、《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号)规定: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①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②矿井(露天)技术改造;③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④矿区生产补充勘探;⑤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⑥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⑦矿井新技术的推广;⑧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2、《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号)规定: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①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②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③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④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⑤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⑥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⑦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⑧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⑨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⑩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实际工作中,严格区别是用于维简费的开支,还是用于安全费用的开支,还是用于其他类固定资产的开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其原因主要有:①维简费、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与其他相关规定有冲突或划分不清的地方。例如:维简费中的综合利用支出与转产发展基金的使用;维简费中的“三废”治理支出与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使用;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与现行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用于安全生产设备修理支出与生产经营中的修理支出等;②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或用于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支出的界定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会计人员仅凭发票及其他有关凭证很难准确界定。(三)维简费、安全费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号)规定: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号)规定: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上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下列问题:(1)矿井筹建期间发生的属于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支出或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因还没有提取维简费、安全费用,这部分资金如何解决;(2)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每月存一次,还是每年存一次,专用账户不够用时如何处理,再者企业急需用于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方面的支出,还可能由于从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向专用账户转款而延误时间,影响企业安全生产;(3)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是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还是冲减生产成本(因提取维简费、安全费用时是计入成本的),还是增加专项储备;(4)处置利用维简费、安全费用购置建造的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收入是存入专用账户,还是存入其他账户。(四)维简费、安全费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财会[2004]3号)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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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其财税处理
发布日期:日&&&
一、法规的适用
1.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原则、标准、使用范围、监管办法等。《办法》同时规定:此前有关部门印发的财建[号文件、财企[号文件,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同时废止;财建[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署的财建[号文件,主要指该文件的附件二,即《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办法》规定:煤矿生产企业和非煤矿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3号解释),规范了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提出在会计科目表的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增设&4301专项储备&科目,用于管理和核算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
二、文件的适用范围和费用提取标准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其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1)煤矿生产;(2)非煤矿开采;(3)建设工程施工;(4)危险品生产与储存;(5)交通运输;(6)烟花爆竹生产;(7)冶金;(8)机械制造;(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办法》还列举了以上行业包含的具体项目。
(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分为按量计提和按率计提两大类,其中按率计提又分为按工程造价计提和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计提两类:
1.煤矿企业、非煤矿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或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比如煤(岩)与瓦斯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露天矿吨煤5元;原油(石油)每吨17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等等。
2.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比如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为2%,
市政工程为1.5%。
3.危险品生产与储存、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等5个行
业的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办法》规定标准平均逐月提取。比如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4%提取;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2%提取;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平均逐月提取:(1)普通货运业务,按
照1%提取;(2)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三)其他相关规定
1.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
1.5%时,经当地县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监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企业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3.《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计提标准与《办法》比较,采用孰高原则,即提取标准低于《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调整;如果高于《办法》规定标准的,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4.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应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按各业营业收入分别计提安全费用;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全部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三、安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1.管理:(1)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2)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够使用时,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3)集团公司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4)财政部门、安监部门应对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经费使用范围:《办法》分行业列举了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但内容多大同小异,各行业列举的使用范围的条文一般为9到10条,最多的13条,但总体上仍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按照规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支出和企业为职工提供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支出不得从安全费用中列支。这些费用应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3.结余处理:《办法》还规定了企业重组时结余安全费用的处理:(1)企业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但并不转产的,结余的安全费用应继续按规定管理和使用;(2)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解散的,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处理危险品生产、储存设备和库存产品、原材料所需支出;(3)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结余的安全费用转为矿山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4)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依法清算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为当期收益或清算收益。
四、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号解释规定:(1)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项目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2)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3)&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项下&减:库存股&与&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4)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5)3号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二)账务处理
1.提取: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
2.使用:(1)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工程竣工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该项固定资产成本(不考虑预计净残值,下同),借记&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提取的安全费用不够使用时,按超出的部分,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超支是因为购置直接用于安全生产的固定资产,则计提折旧时超过专项储备的部分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4.在每个年度,因为当年提取金额大于冲销金额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又符合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条件的,应根据调增的应税所得和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如果当年提取金额小于冲销金额而调减应税所得且此前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按调减的应税所得和当年所得税率计算的所得税,作与以上相反的会计分录。
递延所得税资产存续期间,如果税率发生变动,应按变动后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因此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所得税处理
(一)纳税调整分析
1.提取和使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并计入专项储备,属于这类准备金,因此计提安全费用时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计算应税所得时应当按照计提或增提的金额调增应税所得;当专项储备因使用而减少,因为其相应支出按照税法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支出时没有在税前扣除,所以应当按照年末余额低于年初余额的差额,调减应税所得。
2.形成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1)企业使用安全费用时形成固定资产的,在确认固定资产的同时一次提足折旧,相应的成本费用在专项储备中列支。按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低于最低年限前期多提的折旧,超过的金额应调增所得。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当年全额提取折旧,是否应作纳税调增呢?具体情况是:(1)有人认为不必。理由是税法上多提折旧应调增所得额,是指计提折旧的支出计入了成本费用,导致当期利润总额和应税所得的减少,因此应作纳税调增。对于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其支出计入专项储备,既不影响当期利润总额,也不影响应税所得,因此无须作纳税调整。(2)有人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认为安全费用计提时计入成本费用,如果当年或短期内就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并立即以全额计提折旧,岂不是与将固定资产购置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相同或相近,这也不符合税收上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成本性支出的原则。因此仍应按税收规定处理折旧费用的扣除。具体做法是在一次性计提折旧的当年,应按相关资产全部折旧额减去税收上当年应提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以后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每年按照税收上计算该项资产应提折旧额,调减应税所得。
(二)纳税申报体现的纳税调整
1.申报表:涉及安全费用的纳税调整,可在申报表附表三中填报;对于采用以上第(2)种做法即先调增后调减的税收处理,则应在申报表附表九中计算调整额。该两表格式示意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
2.涉及安全费用、专项储备计提和使用的申报:现有申报表附表没有专门设置供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附表或相应项目。因此,应当将该项目每年应调增或调减的应税所得,直接计入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 &其他&项目的第3列或第4列。假定当年该行无其他调整内容,则:该行第1列应填报会计上提取安全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应填报当年使用或因其他原因转销专项储备中该项费用的金额,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为正数时,填入第3列;为负数时,填入第4列。
3.涉及固定资产一次提足折旧的纳税申报: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应在申报表附表九第1至6行固定资产相关项目的各列中填报,假定不存在其他调整事项:(1)以安全费用购置固定资产的第1年,第1、2列应分别填写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第3列填1,第4列应填该项固定资产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第5列应填一次性计提折旧的金额即本表第1列金额,第6列应填按税收上最低折旧年限计算的本年度应计折旧额,第7列应填第5列减去第6列的差额。附表九第2至6行的第7列合计,填在本表第1行第7列。该数额还应过入附表三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第3列。(2)固定资产购置并一次提足折旧后的第2年直至税收上最低折旧年限届满,每年纳税申报时,附表九第1至4列和第6列仍按第一年的数字填报,第5列应填0,第7列以第6列的金额用负数填报,并将该负数的绝对值过入附表三第43行第4列。
如果企业认为一次性计提折旧没有计入损益不进行上述调整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同,上述涉及折旧一次提足的调整金额则均不填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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