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房产再析产是遗嘱自书遗嘱要写执行人吗的职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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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怎么办理?遗嘱继承需要啥手续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在核心办理非交易性时,其中最经常接触到的就是房产的继承过户。而许多人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办理遗嘱过手续。那么遗嘱手续包括哪些?继承房产过户的办理流程以及相关费用有哪些呢?在此,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下如何办理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房屋的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其房产归属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的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当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才能够被继承。当继承关系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存在,则应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析产。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一、首先需要到被继承的房产公证处办理其房产继承公证,然后再到其所辖的房产交易核心办理相关的房产继承手续。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二、继承公证需要带齐两个证明以及两个证件: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4、被继承的或其他证明文件。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三、到房产交易核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1、证书;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2、继承公证;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继承房产所需的费用包括: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1、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较低不低于200元。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档次标的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文件依据1100以下(含100)5京价(房)字[1997]第419号2101以上至以至以上至以上至以上至0000以上0.1。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组成。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4、继承房地产,免交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办理继承手续时需要注意的: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1、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2、若、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3、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4、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5、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及办理流程和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当地的房管局咨询相关工作人员。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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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吗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可以是吗?在中,往往会有一个专门的执行人,那么被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为遗嘱的执行人吗?这还要从哪些人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开始说起,下面律师365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一、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吗在立法上应对遗嘱执行人应具备的法律资格作出明确规定:1.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以及《》第22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立法精神,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满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必备条件),也具有这一资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丧失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2.具有社会生活实际经验,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由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事关遗嘱人遗愿的实现和遗嘱继承人、受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遗嘱执行人素质的要求比较高,除了要求遗嘱执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外,法律上还应当明确要求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社会生活经验和遗产管理能力,以确保遗嘱所规定的事项能够得到全面正确的执行。因此,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社会生活实际经验,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的人就都能够成为遗嘱执行人,因此继承人也是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根据遗嘱执行人本身的性质,结合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有下列职责:1、对自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追偿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文中对“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继承人吗”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答,通过向大家介绍成为遗嘱执行人需要满足的条件,我们知道了其实继承人也是可以成为遗嘱执行人的,但前提是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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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阅读本文耗时:自书遗嘱_分家析产继承_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 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立遗嘱时应注意的问题有: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 当立遗嘱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时,遗嘱效力势必会产生矛盾与冲突,从而导致继承人不知所措,这种情况下到底应该怎么办,最终以什么形式的遗嘱为准呢?下面为你介绍。&&& 案情介绍:&&& 马女士兄妹共3人,2011年前,母亲立了一份...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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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段某甲
  原告:段某乙
  被告:段某丙
  被告:段某丁
  被告:段某戊
  被告:段己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段某、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生前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段某戊、次子段某丙、长女段某甲、次女段某丁、三女段某乙。其中,段某戊为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其监护人为段某丙及段某丙之子段己。杨某某于日去世,段某于日去世。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段某、杨某某生前无养子女和继子女,段某、杨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二人去世。
  段某生前名下登记有位于崇文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82.38平方米。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房屋为段某和杨某某的遗产,并共同确认涉诉房屋现有价值为350万元。
  庭审中,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提供了段某、杨某某的《遗嘱》一份,用以证明段某、杨某某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对其遗产进行了处理。该《遗嘱》写于日,载明的立遗嘱人为段某、杨某某,其内容为:&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房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房产遗留给段己:(权属证号、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产权证崇私字第&&号,地址崇文区&&号楼&&单元&&号,结构混合,建筑(平方米)82.38,层数一。我遗留给段己的财产属于段己个人所有。长子段某戊对此房产享有居住权。段某丙给予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补偿金每人十万元整。段某丙、段己是段某戊监护人。本遗嘱委托段己为执行人。&段某甲、段某乙则对该《遗嘱》上段某与杨某某字迹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对《遗嘱》上除&杨某某&签名字迹外其余字迹是否为段某所写进行了笔迹鉴定。经法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京民司鉴[2013]文鉴字第1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均予以认可,确认《遗嘱》上除&杨某某&签名字迹外其余字迹均为段某所写。但段某甲、段某乙认为该《遗嘱》系段某的自书遗嘱,其只能就其个人财产作出处理,对属于杨某某的财产份额的处分无效;且该《遗嘱》未给段某戊保留必要的份额,对该部分的处分无效。经法院询问,段某丙同意按照《遗嘱》给付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补偿金每人10万元。另查,段某丁在段某去世后,收到段某丙给付的10万元,并向段某丙出具收条,写明&根据遗嘱收到拾万元钱,办房屋过户手续协助办理&。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1488号民事判决:一、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归被告段己所有,被告段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段某戊房屋补偿款七十万元;二、确认被告段某戊对位于北京市崇文区&&号楼&&单元&&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三、被告段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乙各十万元;四、驳回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诉房屋崇文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为被继承人段某和杨某某的遗产,法院不持异议。对于涉诉房屋,段某和杨某某在其共同所立的《遗嘱》中,写明该房屋归段己个人所有,段某戊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段某丙给予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补偿金每人10万元。段某甲、段某乙虽对该《遗嘱》上杨某某签字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申请对杨某某的字迹进行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可《遗嘱》上杨某某签字的真实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双方当事人对于段某、杨某某所写《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主要围绕两个方面:
  第一,杨某某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是否有效。本案中,涉诉房屋系段某与杨某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其享有的财产份额。《遗嘱》内容虽然是段某所写,但该《遗嘱》上有杨某某签字,且段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处分的又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故应认定段某与杨某某基于处分涉诉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订立了一份遗嘱,而非段某为杨某某代书遗嘱,不应适用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杨某某在《遗嘱》中对其财产份额的处分有效。
  第二,段某、杨某某是否为段某戊保留了必要的份额。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段某戊为精神残疾一级,缺乏相应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段某和杨某某在遗嘱中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院确定为涉诉房屋的五分之一。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涉诉房屋,根据段某、杨某某《遗嘱》的相关内容,本院确认该房屋归段己所有,段己给付段某戊70万元折价补偿款;段某戊有权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段某丙给付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各10万元。鉴于段某丙已根据《遗嘱》给付了段某丁10万元,段某丙无需再行向段某丁进行给付。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继承人段某和杨某某共同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应如何认定。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遗嘱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一份遗嘱。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遗嘱的形式,但法律上没有对共同遗嘱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确立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主要理由:一是共同遗嘱与我国的继承传统相一致,也有利于简化订立遗嘱的方式。二是共同遗嘱与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质和现状相符合。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其理由为:一是共同遗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自由。共同遗嘱的订立和变更均需两个以上主体的意思一致,且共同遗嘱订立人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可能会变更遗嘱,造成对已去世一方意愿的违背和继承人利益的损害。二是我国继承法未确认共同遗嘱的形式,共同遗嘱在我国不应发生效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有限度的承认共同遗嘱,即只承认夫妻作为共同遗嘱人对共同财产订立的共同遗嘱。除了第一种观点中的理由外,考虑到共同遗嘱存在限制遗嘱自由的可能,将之限制于夫妻处置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为:
  一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符合我国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当前,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至法院的案件也经常出现,当事人对共同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争议相对较少。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遗嘱形式有效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现状和审判实际。
  二是确认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夫妻共同遗嘱为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遗嘱。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关于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本案中所涉《遗嘱》的遗嘱人段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遗嘱》为遗嘱人段某亲笔书写、签名,共同遗嘱人杨某某在遗嘱上签名,表明两个被继承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处理,应该认定为共同遗嘱。该遗嘱没有违反遗嘱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作为遗嘱执行人,这几点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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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执行人是有权按照遗嘱人的意志执行遗嘱的人,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遗嘱执行人如何确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遗嘱执行人如何确定?  1、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遗嘱执行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  6、排除执行遗嘱的各种妨碍。  遗嘱执行人有哪些风险?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立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中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继承人赔偿。遗嘱执行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而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造成损害的,也应负赔偿责任。遗嘱执行人不能忠实地履行职责,例如,不能及时清理遗产,对遗嘱原意做不利于某继承人的不正确解释,侵占遗产为自己谋利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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