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名下可以有几套房两人名下共同持有的房产,有贷款情况下,可否去掉一方名字了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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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加名字”吗?
作者:潘熙  时间:  浏览量 0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另一方可以要求&加名字&吗?
随着社会观念的日渐开放和物质生活的快速丰富,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趋直线上升的态势。离婚时,假若夫妻共同财产较多,财产又基本上只掌握在夫妻一方手中,掌握财产一方往往出于私利,会选择在离婚前偷偷地转移共同财产,以达到私占财产,让对方净身出户的目的。
相关案例:
原告刘小姐与被告袁先生2005年2月在北京西城区喜结连理。婚后不久,刘小姐就生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转眼到了2007年年初,刘小姐发现袁先生经常以加班为借口通宵不归,对手机短信也是遮遮掩掩。经过刘小姐的细心观察,发现袁先生与他公司的同事王小姐关系暧昧。为了可爱的儿子和这个完整的家,刘小姐几次找袁先生谈心,希望其回心转意,重新回归家庭。袁先生非但不听,还变本加厉地想将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袁先生一人名下的一套面积160平方米的住房转卖给第三人。该套住房的市值为250万元,其与第三人欲签订的合同价为100万元,与市值相差150万元。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袁先生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并过户,使夫妻共同财产蒙受严重损失,刘小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袁先生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袁先生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共有权人一栏中,使其无法单方处分房屋。
法院则认为,该套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购买,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性质上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定,婚后所购买的160平方米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套房屋是向银行按揭购买的,原告所拥有的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故原告提出的添加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只能通过还清贷款或经贷款银行同意的方式,方能添加共有权人姓名。
该案件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件,刘小姐所提起的诉讼在法律上定义为物权确认诉讼,其目的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为双方共有,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随着房价的日益攀升,房屋已然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夫妻共有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而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既不要求提供配偶签字,也不要求提供户口本显示婚姻状况,房屋很容易就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为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很难得到支持。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目的,一般会签订黑白两份合同的情况,白合同的价格往往与市值相差甚大。配偶方在无法撤销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只能就白合同的价款主张分割一半,利益将蒙受严重损失。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防止不动产簿上记载的产权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可以提起婚内所有权确认之诉来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立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的规定,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案由应为&物权确认纠纷&。但是此种案件立案时却可能会受阻。很多地方性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划归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基础不丧失的情况下,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多此一举,属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事实上法院不予立案的做法并不可取,而且是错误的。在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机构,就应受理案件作出公正判决,以便定纷止争。这个所有权纠纷当然也应该包括夫妻婚内财产权属纠纷。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婚内确权之诉与婚内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之诉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诉。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不能主张分割,除非发生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配偶一方死亡、离婚等情形。而婚内确权之诉不会使共有基础丧失,不会使财产的状况发生改变,婚内一方提起的财产权确认之诉在法理上应被完全支持。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不仅要求确认共有,而且要求明确各自所占具体份额为其所有,法院则确定不会支持。
可喜的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09年上半年对于确权之诉的基本态度是不予立案,而今观念大为转变,现为基本同意立案,这应属于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进步。
胜诉后的共有权人产权登记变更的&瓶颈&问题。夫妻一方提起这种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其目的绝不仅仅不在于&确认所有权共有&本身,目的就在于是否能够最终在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共有权人名字,这才能最终起到将一方法律上权利变为现实权利、杜绝财产转移风险的关键作用。
对于已经付清全款,且已有房产证的房屋的,当事人手执判决书及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添名的,该部门一般会协助办理,也不存在什么问题。但这里最大的麻烦还是对于尚有银行贷款未清偿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则需银行同意方能办理。实务中,当胜诉方找到贷款银行商量增加贷款人时,贷款银行经常会嫌变更手续麻烦,而不肯办理。
对于贷款银行不配合胜诉方添名或者变更贷款合同的做法,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因为婚内确权并不同于分割,其目的不是变更贷款人,而是增加贷款人的名字。事实上,该添名的行为会使法律上可追偿的两个债务人变为现实贷款合同中注明的两个债务人,会使贷款银行的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在实践中,还需要人民法院、贷款银行及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三方就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之诉的执行问题达成新的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的婚姻法允许夫妻采用法定或约定的两种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夫妻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婚姻协议的方式对共同财产的性质及范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对于共同财产性质模糊或是一方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损方完全可以提起婚内确权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法治永远是落后于现实生活,随着该种类型案件司法实务的日益增多,相信会有新的法律规范更好地保护人们的财产利益,这个社会才会越来越和谐。
执业机构: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您好,请问一下,夫妻公积金共同贷款的房子,房产证可以去掉一方名字吗?有什么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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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公积金中心把共同还款人的名字去掉一个,
只要拿着判决书或协议书去房产改名就可以了。但用掉的额度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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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市民翘首以盼的公积金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含)可申请贷款的政策终于有进展了。昨日,市政府门户网站挂出新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的贷款条件修改为“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
惠州新版公积金贷款办法出炉,记者昨日了解到,市民翘首以盼的公积金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含)可申请贷款的政策,有望再等约一个月就可实施。东江时报讯 许多市民翘首以盼的公积金连续足额缴满6个月(含)可申请贷款的政策终于有进展了。昨日,市政府门户网站挂出新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原“连续缴存满1年以上”的贷款条件修改为“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达到规定时限且继续正常缴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贷款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预计再等一个月左右,就有望正式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达到规定时限”是指上级部门文件、规章、规定所要求的时限,如此修改可避免因上级部门政策变化导致需要频繁修改贷款办法。这意味着,下次上级政策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时限进行修改时,惠州可即时跟上。2013年 10月《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颁布施行,近两年来,住建部等部委出台的公积金新政较为频繁,导致下级政策有时难以及时对接跟上,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去年投入使用后,在流程和管理方面都有所简化和优化,原办法已难以适应当下的办理需要。因此,在住建部等部委去年连续出台取消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公证、担保以及连缴满6个月可贷款等政策后,惠州根据依法行政 原则,决定对贷款办法进行修改。这些变化您得知道1纯公积金贷款房子不再抵押给银行《办法》修改主要涉及公积金贷款抵押权人的内容将原办法中的 “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修改为公积金中心可委托受委托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公积金中心。”因此原办法中 “借款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修改为 “与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等。解读A过去由于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未建设投入运行所有公积金贷款都依赖受委托银行的业务管理系统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委托银行来办理。“中心不具备作为抵押权人的技术条件,但是,根据《担保法》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规定,在公积金贷款中,公积金中心是发放贷款的债权人,现在系统运行了,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办法也就随之修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B修改的另一重原因则与防控风险有关“以前我们受委托银行有7家,后来为了方便市民,让更多银行也加入进来,现在已经有17家银行,当中既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有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商业银行是存在破产风险的,而一旦银行破产,市民抵押给银行的房子会有被查封等风险。因此,这次修改把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也就是说以后房子抵押给公积金中心,而不是银行。但因组合贷款是基于同一抵押物设定抵押权,因此仍需保留受委托银行及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人作为抵押权人。2夫妻共同贷款房产证无需再加名在贷款对象和借款人条件的规定里《办法》将原“借款人的配偶必须是房屋共同买受人和共同所有人”的规定其它的相关规定如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贷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则没有变化。解读“以前,我们在办理业务中常遇到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的情况,但有的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以前要求配偶必须是共同买受,就要求房产证上必须要加名才能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这对于夫妻双方申请公积金贷款而言增加了一道加名的麻烦在重新修改法办时,认为原来 “共同贷款人必须是共同买受人”的规定必要性不大。因为根据相应的公积金管理规定●只有配偶才能作为公积金共同借款人●并且已要求互为担保●所购房屋也按房屋价值全额设定抵押●再要求必须为共同买受人已没有必要3贷款流程简化将可在线审批在贷款程序方面,新办法实施后受委托银行将无需再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才能从委托贷款账户将贷款资金划转到贷款人的账户,而是根据借款合同,就可以将贷款资金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合同约定的房屋出售人的账户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借款人的账户。解读“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贷款子系统正在建设中,它投入使用后,贷款程序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所有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都统一在这个平台上办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这就实现了公积金中心自主记账,贷款的发放、回收、贷后管理都将在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平台上办理,系统进行在线审批,不需要使用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资金也可实现跨行转账,也无需在每个受委托银行存一笔贷款基金,“这样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冗余资金。”4住房贷款保险此项内容被删除去年住建部出台规定
要求降低公积金贷款的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记者留意到,新《办法》中关于保险等的内容已被删除。另外,原办法“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这一项也已被删除。解读“因为今年中央规定,首套房贷款已结清后购买的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成降至2成,这类原来的规定与新政策不符的,也应该做相应的修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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