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下村不知道的情况下开采农村承包荒山最新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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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本只能放羊的荒山,却因矿石开采变成香饽饽。于是,芜湖市南陵县一村委会和村民都拿出了林权证,证明该荒山为自己所有,双方闹到了县政府。目前,南陵县政府裁决双方林权存在部分重叠,但村民们对此并不满意,目前已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村民]村委会来争荒山林权
  近日,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所属的油坊村村民反映,一处叫南冲的荒山从1965年开始就属于油坊村民组所有,1981年换发林权证后,该荒山的林权也没变。然而,今年年初一外地商人准备在该荒山上开矿,有需要进行开矿补偿的问题。此时,山泉村委会却拿出一份林权证,证明该荒山属村委会所有。
  12月3日下午,在三里镇山泉村油坊村民小组,一位村民出示了一份落款为05年10月10日的手写证明,该证明称:“油坊自然村林权证所指南冲确属油坊村民组所有,即南冲四周山顶脊岗水流向南冲的田地都属油坊村民组所有,山泉村与油坊自然村无争议,特此证明。”日期上盖着南陵县三里镇山泉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村民说,按林权证及这份手写证明,由多座荒山围成的一处山坳就是南冲,但如今南冲已先后有两家矿石开采企业入驻,并已开始生产。村民介绍,这份书面手写证明是2005年写的,当时南冲第一家企业开矿时,油坊村民小组与山泉村委会就爆发了荒山林权争夺战,双方一度闹到法院,后来达成和解,村委会干部出具了手写的证明,并盖上了村委会印章。
  [村委]村民所持证明无效
  油坊村民小组的林权由1965年的延续而来,那山泉村委会的林权从何而来?山泉村村委会主任徐云表示,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山泉村在南冲附近建设农场,虽然农场后来没搞了,但这块地却划归村委会所有,直到1981年办下了林权证。但油坊村民认为,当初办农场时并没有办理林权变更,后来村委会办下林权证,村民们也并不知情。为何村委会会给村民们出具林权的相关证明?徐云表示,2005年时他还不是村干部,因此不知道具体情况。但后来经调查,未找到这份证明的证明人,而且程序也不对,如涉及到村里的大事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通过才生效。因此,虽然这份证明盖着村委会红章,但并没有法律效力,他猜测当初可能是个别村干部为安抚村民所用的办法。
  [裁决]重叠部分双方各半所有
  南陵县农委党委委员何保平说,林业部门通过调查出具了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双方对林权证上四至的地名指认不同,因此根据双方对两处地名的指认,确认双方林权只有部分重叠。为何双方林权存在重叠部分仍然给双方发证?何保平表示,这是因为当时受技术条件所限,山场都是靠目测来划分,因此存在误差。今年9月15日,南陵县政府出具了裁决书。经过南陵县政府裁决,双方林权证皆合法有效,对于双方林权证的部分山场重叠,重叠范围内的山场双方各半所有。对于南陵县政府的裁决,村民们并不满意,已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目前行政复议的工作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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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稿]: 顾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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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杨集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黄土岗中村民小组诉康桂海、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方城县杨集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黄土岗中村民小组。代表人:谢全国,任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学庆,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桂海,男,日生。被告:贾付营,男,日生。被告:贾付全,男,日生。被告:贾保林,男,日生。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娜,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方城县杨集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黄土岗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黄土岗中组)与被告康桂海、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庆、四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土岗中组诉称:位于杨集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黄土岗西边顺黄庙的荒山为原告所有,原为原告的放牛场,至今未发包给任何人承包。日,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在未告知原告及村民的情况下,私自与被告康桂海签订《荒山承包协议》,将上述荒山的一部分承包给被告康桂海开采山石。原告认为,该协议项下的荒山为原告所有,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荒山承包给被告康桂海开采山石,侵害了原告的集体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康桂海与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于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日《荒山承包协议》一份;(2)日村民会议决议一份。四被告辩称:原告诉称顺黄庙的荒山未发包给任何人承包违背了事实,农村实行承包后,1984年黄土岗中组在时任组长郭栓成的主持下,对本组黄土岗西边顺黄庙的荒山进行了逐户承包,当时组里共七户,每户一片荒山,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贾是第一户,承包后已经种了松树,已经二十多年。四被告所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被告康桂海所承包的方城县杨集乡财神店石材厂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据《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其合法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采矿需要有依法使用国家矿产资源表层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对自己享有承包权的荒山具有允许他人合法使用的权利,同时也有对荒山所种植林木等附属物获取补偿的权利。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对所承包的荒山在承包期内有对外发包的权利。四被告签订的协议经方城县杨集乡法律服务所见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名为黄土岗中组,但是起诉并非村民小组的真实意思表示。四被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照片两张;(2)委托书两份;(3)财神店石材厂营业执照;(4)采矿许可证一份;(5)安全许可证一份。经庭审质证,四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无异议,该协议是有效的。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决议上的签名不能证明当事人签的,应有第三人出庭进行质证,决议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决议程序违法,真实性合法性有待核查,这个决议不能对抗本案的被告人。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不能证实是被告所种的树,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而且是石材厂的委托书,与本案无关。对(3)(4)(5)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本案不是采矿权纠纷。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位于杨集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黄土岗西边顺黄庙的荒山系原告黄土岗中组集体所有。日被告康桂海为甲方,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三家将黄土岗庄西,书黄庙山组里分给的荒山承包给甲方开采使用。四至按组里分的原边旧界。二、开采期定为十年,2011年元月1日至2021年元月1日至期。若开采不完,可继续开采,开采完为止,另加承包费。三、付款办法:承包费共壹拾伍万元,一次性现金支付。……”原告得知后于日召开了村民代表会并形成了会议决议,决议认为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的行为侵犯了集体财产权益,并由组长谢全国就协议所涉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控告申诉,有必要时提起诉讼,以维护集体权益。被告贾保林未参加会议,被告贾付营、贾付全中途离开会场。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在决议上签字。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康桂海与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月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无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杨集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黄土岗西边顺黄庙的荒山属于方城县杨集乡大河口村民委员会黄土岗中村民小组村民集体所有,被告康桂海系黄土岗中组以外的村民也是客观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的规定,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未经过黄土岗中组同意,也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村民同意,将本组荒山发包给本组以外的人康桂海承包。因此,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与被告康桂海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无效。原告黄土岗中组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辩称协议涉及的荒山已经由组里发包给三被告经营, 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康桂海辩称已经办理了采矿许可证的辩解理由,因采矿许可证并不显示被告康桂海对本案争议的荒山具有开采权,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康桂海辩称协议已经过杨集司法所见证,因见证不是合同生效的依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付营、贾付全、贾保林与被告康桂海签订的《荒山承包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靖 卫&&&&&&&&&&&&&&&&&&&&&&&&&&&&&&&&&&&&&&&&&&&&&&&&&&&&&&&&&&&&&&&&&&&& 审 判 员&&&& 杨 保 存审 判 员&&&& 孙 源 阳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含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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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地域找律师杭州村民为造新房挖荒山把开采的石料卖钱 涉嫌非法采矿罪_新浪浙江_新浪网
  昨天14:00,微信网友“荒山”发朋友圈:为了建造房子大面积采挖山林、矿石,有些人甚至用采挖的石料牟利,这样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时报记者 郑舜 通讯员 余检:57岁的应某是杭州余杭人,2013年,应某家因国道公路拓宽改造而拆迁了。当时村里拆迁政策,是每户拆迁户得到拆迁补偿款,并自找地方造新房,但须国土、城建等部门到现场勘验合格后方可建造。
  当年8月,应某看中村里一片荒山,却没先找国土、城建等部门现场勘验。在山地造新房,要先把荒山平整后才能打地基,应某在没有经过开采矿石审批的情况下,便擅自雇人开来了挖掘机和炮头机,一边炮打山体一边采挖石料、宕渣。
  应某又考虑到宕渣可以卖钱,就把采挖下来的石料以每小车150元、大车2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半个月下来,大概挖了5000多立方米石料。
  9月2日,余杭区国土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了应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当天,执法人员便开具了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开采。但应某急于平整土地建造新房,选择继续大面积采挖山体。9月29日,国土部门巡查人员复查时发现,应某并没有按要求停止开采,于是向应某开具了第二份违法通知书。
  国土部门在调查、取证后,认为应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经鉴定,应某的采挖点开采消耗资源储量为13486吨,石料价值为9.8元/吨,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达132162元。近日,应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余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根据《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但在农村,为建房子大面积采挖山林、矿石的行为可能较多,有些甚至用采挖的石料牟利,这种行为其实已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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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您好:我承包的荒山,在山上建设的生态园,茶园,果木,现在村里书记说政府要修路,而且在我不知道任何情况下施工队开始施工,我想咨询一下怎么捍卫我的权利!谢谢!-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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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承包的荒山,在山上建设的生态园,茶园,果木,现在村里书记说政府要修路,而且在我不知道任何情况下施工队开始施工,我想咨询一下怎么捍卫我的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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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市宁阳县葛石镇承包的荒山,承包期为30年,目前已经8年了,现在国家要修路,占用我承包的山区土地,我的承包区有种植的茶园,果木等作物,现在村里领导没给我方任何协商强制修路,导致我经济损失,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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