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给中小企业品牌策划策划股东大会可行吗,可以开展这项业务吗

律师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
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而来的金融危机已波及全球,严重地破坏了世界经济发展。我国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是中小企业,而且将来冲击还会进一步体现。为应对其对实体经济的冲击,必须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过去,企业把银行贷款做为融资的主要手段。虽然银行贷款和担保是非常必要的,且还要继续扩大,但是这些资金仅能够提供短期流动性,解决的是企业的燃眉之急,企业真正在危机中能够生存下去,为以后的发展提供环境,必须解决资本金的问题,就是要从资本市场融资。但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由资本市场和次贷引发,因此,当前很多人对如何加大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有很多疑虑。资本市场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风险在可控条件下的不断释放实际上有助于整个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发展。
  因此,如何在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如何有效地防范和规避资本市场存在的风险是企业应当关注的焦点。本文就律师在资本市场融资中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做介绍。
  [关键词]资本市场 律师 作用 责任
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的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也称中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它包括所有关系到提供和需求长期资本的机构和交易。长期资本包括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如股票、长期公债、长期公司债券、一年以上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不动产抵押贷款和金融衍生工具等,也包括集体投资基金等长期的贷款形式,但不包括商品期货。资本市场按融通资金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若以金融工具的基本性质分类,资本市场可区分为股权市场及债券市场,前者是指股票市场,后者则指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上主要流通的凭证即为公司股票,
持有股票的股东,除非是公司结束营业,其股权资产只有每年的股息收入,对公司资产不能有立即请求权。债权市场内流通的各债务工具,包括各种债券、商业本
票、存单及贷款等,其基本特点为有一定期限、有较确定的收益率、具有全额请求权。
  本文就企业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融资手段在资本市场融资的条件、程序及律师发挥的作用及责任做介绍。
一、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1、积极条件
&& (1)《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④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程序性条件
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2、消极条件
(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及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使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于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这两个办法对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及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规定见下表:
(表格无法显示请查阅《新疆律师》第三期)
&& (三)IPO的程序
企业的IPO申报工作一般应经过如下程序:
1、董事会就股票发行事宜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议主要包括:本次证券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等。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准备股票发行的申报文件资料。
4、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并将正式申报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5、预披露申请文件。发行人在其申请文件提交给证监会并被受理后,应当将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
6、证监会初审。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报送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7、证监会出具意见。证监会根据初审情况,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
8、发行人等补充提交材料。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针对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出具补充意见或说明。
9、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初审通过后,将申报文件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形成是否核准的审核意见。
10、证监会出具核准文件。
11、发行人发行股票。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二、律师在IPO中的服务内容
IPO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IPO工作的系统性、专业性及复杂性,拟上市企业一般在IPO申报工作中需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来共同完成全部工作。
IPO过程中,涉及诸多有关法律问题,有许多文件要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证券交易所审批。审批能否顺利通过,与上市文件的制作和律师法律服务及法律意见书关系重大。因此,拟上市企业有必要在IPO过程中了解律师服务的内容,以便于配合律师开展工作,促进IPO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律师在IPO中的具体证券业务服务包括:
1、律师可协助发行人确定公司上市方案,帮助公司重组、整合公司上市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在上市之初就必须通盘考虑。通过与发行人沟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律师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协助公司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公司进行上市谋划。公司整体上市,还是整合优质资源使核心业务上市?公司众多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资源怎样整合?
律师可以协助发行人对公司资产进行重组、对公司业务进行剥离,使发行人满足上市条件、改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营等方面的问题。
2、律师可协助发行人草拟、审查、修改有关的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
律师应可以协助发行人草拟发行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并审查、修改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股票发行公告、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3、律师应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的公司申请上市的必备申报文件,也是律师协助发行人进行上市谋划、草拟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出具单项法律意见等工作的最终的结论。
  因此,企业聘请律师参与IPO过程是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时律师服务也有助于拟上市公司理顺产权关系,审验、规范、调整公司各发起人的注册文件、公司债权债务、工业产权、税收、环保、公司独立性、公司业务、公司财产以及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组织机构等方面的情况,积极推进企业IPO工作的顺利进行。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体而言,包括:
1、对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3、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全面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4、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见证意见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在IPO中担任双重任务,即证券业务服务与市场秩序的维护。律师也常常被称为
“市场的守门人”。在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发行人的律师时,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既是证券律师的法律服务业务,也是证券律师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因此,核查与验证事实,即法律尽职调查,是律师在证券业务中不可忽视的工作。其目的是保证律师充分了解拟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人),在主体资格、规范运作和业务经营等各方面的真实情况,从而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众投资者利益的风险、是否存在上市的法律障碍等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律师根据法律尽职调查形成的法律意见将直接影响股票是否能够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高低、公众投资者的购买意愿,从而影响发行的成败。
三、IPO中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承担的责任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对保荐机构及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做了规定。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及职责未做明确规定。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鉴于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证券市场发展的需求尚有较大的差距,中国证监会会同司法部于1993年发布了《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开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实行资格管理。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和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两项行政许可项目。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一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责任法”。
《管理办法》在总则中提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体表现为:
(一)律师执业的责任要求
1、执业回避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的执业回避责任,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2、勤勉尽责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这一规定针对律师的执业标准提出了责任要求,要求律师在对有关证券业务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具有责任意识,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具体包括:
(1)核查验证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律师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
上述规定对证券从业律师提出了核查验证的责任要求,并提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核查验证标准。核查验证责任是证券从业律师最基本的职责,是其基本价值所在,是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基本工作要求。基于核查验证的责任要求,证券从业律师背负着投资者及中国证监会的信赖,其应当合法审慎地开展并落实好尽职调查工作,真正起到证券市场“守门员”的作用。
(2)特别注意义务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职业特殊性,对其提出了高于普通人的专业技能要求。相对于核查验证责任所体现的律师基本价值,特别注意义务体现了律师的专业价值。基于特别注意义务对律师专业技能的依赖性,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紧跟证券市场相关法律的发展步伐,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供坚实的专业技能保障。
(3)置备及保存工作底稿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并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各具体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律师的分析判断作出说明,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作底稿由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
这一规定体现了律师核查验证工作的透明化、规范化要求,也为事后监督提供了操作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规范工作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下工作成果,建立起合理的文档管理制度。
(二)关于法律意见的责任要求
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作为委托人、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可以信赖的具有法律专业技能和特殊职业信誉的群体,被赋予了特殊的“守门员”责任。《管理办法》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基本程序和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责任要求,主要包括:
1、依据合法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意见应当由律师在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作出。”
这一规定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提出了合法性要求。这里的“合法”除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还要求作为法律意见依据的材料必须经律师充分核查验证。
2、充分披露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其风险:
①委托人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②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委托人情况;
③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
④律师已要求委托人纠正、补充而委托人未予纠正、补充;
⑤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
⑥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这一规定从职业操守的角度对证券从业律师提出了要求。律师除了代表委托人利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外,更是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的“守门员”。当委托人和投资者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如何抉择?这就要求律师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处于独立第三方的公正立场,力求反映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状况,履行充分披露的职责。
3、讨论复核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这一规定对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提出了审慎负责的责任要求。这就要求在律师事务所建立讨论复核机制,起到对法律意见的内部审核监督作用;同时留存相关记录,为外部审核监督提供实施的可能性。
4、及时补充的责任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后,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律师发现需要补充意见的,应当及时提出补充意见。”
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从业律师的有别于其他律师的特殊责任要求。鉴于证券市场时效性强的特点,证券从业律师在法律意见出具后仍须承担起及时补充的责任。这就要求证券从业律师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主动跟进期后事项的核查验证工作。
(三)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要求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作为第一线的执业者,除了受到本身职业道德的约束外,还要接受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对此也向律师提出了配合监督的责任要求。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谈话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
综上可见,《管理办法》的出台对证券法律从业律师的法律服务风险防范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必须加强责任意识,这不仅是风险防范的要求,更是稳步发展的基石。
同时,《管理办法》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实施处罚的管辖原则,即: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实施处罚;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处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二是,列举证券监管机构实施的处罚事项及处罚依据,包括:《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未勤勉尽责、虚假陈述;《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保存工作底稿;《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概括规定的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重申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可以对律师实施市场禁入。
三是,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如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违反律师行业规范的,由律师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四是,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的协调协商机制。对于依法应由对方实施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对方依法处理;一方实施处罚后,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另一方,并抄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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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观韬大连办公室 &刘燕迪 &毕晓东中国证监会早在2005年即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规范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行为。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曾联合或分别针对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发布过相关规定。除前述外,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虽然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无普遍适用的法规或规则,但实践中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不乏先例,与股权激励授予股份相关的纠纷案件也有发生(2013年富安娜股权激励纠纷案,2007年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2004中关村在线与员工股权纠纷案等)。目前这种局面正在改变。根据中国证监会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的规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存在股权激励是可以的,披露即可。这一要求与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要求相同。目前,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或参考的法律法规如前文所述,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规范,实务操作应适用或可参考的法律法规如下:(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有关规定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508]号 日);3、国资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4]23号);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号,日发布);5、《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号,日)。(三)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法律规定1、《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2、《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财政部、科技部发布);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7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京工商发[2010]94号,北京市工商局发布);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中关村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7、《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财企[2011]1号 财政部和科技部发布)。(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3、《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2、3号);4、《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5、《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6、《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7、《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8、《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9、《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0、《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五)税收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1、《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日)。(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要求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的公告(2014);2、关于公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0号】;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公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1号】;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七)其他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的主要内容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不同公司基于其行业领域地位和所处的发展阶段,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不同的,无论不同点有多少,各个公司始终保持着实施股权激励的最终目的,那就是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如果公司董事会下设了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也可以做为具体的管理机构。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进行监督。(三)激励对象的范围和确认依据规定:“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二条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第“一、1”条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综合前述,2、确认依据(四)股权激励的模式等,其优点是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原有股东股权比例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现金支付压力较大。而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正的股份,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有所影响。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和股权增值权激励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模式,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借鉴并改造为适合其自身的股权激励方式。1、限制性股权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在预先确定的条件成就后,才可真正享有被授予的股权并从中获益;如预先确定的条件到期不成就,公司有权将授予的股权收回。2、股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行权条件一般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司方面,如公司要达到的预定的业绩;二是等待期方面,授予期权后需要等待的时间;三是激励对象自身方面,如通过考核并没有违法违规事件等。行权条件成熟后,激励对象有选择行权或不行权的自由。股权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3、股权增值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权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拥有这些股权的所有权,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股权增值权模式中激励对象最终并不实际享有股权,不会增加股东,因此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稀释;激励对象也无需出资购买,故而对授予对象成本压力较小。这一方式类似于虚拟股权计划,二者的区别在于股权增值没有分红的权利。这一模式比较适合现金流量比较充裕且比较稳定的非上市公司。(五)标的股权的来源、数量1、标的股权的来源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另外,按照《公司法》规定,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式放弃股东的该种权利:a、公司章程规定,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对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不享有优先认购权。b、公司股东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单独表决放弃优先权。相比较而言,前者更具有稳定性,有利于解决公司股东的协调性,避免事后决议可能造成股东间分歧。(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3)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现有股东将自己的股份无偿赠予激励对象,并依据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条例、《股份赠予合同》等规定进行股份过户,受赠人自过户登记日取得公司股份及其对应的收益权利。现有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份有偿出让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在支付相应对价后,依据股权出让合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过户登记,自过户登记之日起享有股份权益。2、标的股权的数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期权授予额度,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号)中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就非上市公司而言,法律法规未对标的股权数量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只要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即可。一般建议参照《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权数量以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个人获授的标的股权数量以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为宜。(六)股权激励资金的来源1、限制性股权和股权期权的资金来源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资金来源除公司或老股东无偿转让股份外,股权激励对象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资金来受让该部分股权。(1)激励对象的自有资金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激励对象是以自有资金购入对应的股份,在以自有资金购入的模式下,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转让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实践中,由于员工的支付能力通常都不会很高,因此,需要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比如,在股权转让中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在增资中则可以分期缴纳出资或者由大股东提供担保。(2)提取激励基金激励基金主要用于激励公司职工,或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风险基金来源。因此,为了支持股权激励制度的实施,公司可以建立相应基金专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用于股权激励。参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一条关于激励基金提取的规定:“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对上市企业而言,激励基金一般用于回购存量股票,回购后的存量股票用于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2、股权增值权的资金来源由于激励对象无需出资购买授予的股权,公司是以现金形式支付,但需要公司根据现金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股权激励的范围、标准,避免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资金压力。(七)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份的禁售期1、有效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作出同样规定。《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由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是国家进行公司股权激励的试点,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比较有借鉴意义。2、授权日对于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授权日必须避开某些敏感时期,故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可以确定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的合理时间内(上市公司通常为三十日),但限制性股权还应同时满足激励对象达到预先约定的条件。3、可行权日对非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期权股权的授权日与获授股权首次可行权日的期间,通常称为行权等待期或行权限制期,通过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十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皆对行权等待期作出不得少于1年规定,且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4、标的股份的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后进行售出等转让行为限制的时间段。《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对标的股份禁售期规定如下:“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实践中,多数公司规定禁售期不少于一年。禁售期后转让获授股权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八)股权价格及价格确定方法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因此,在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股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1、出售股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二)”对出售股权价格规定:“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售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值。”2、限制性股权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对于限制性股权的授权价格,可以以每股净资产的评估价为股权价格的定价基础,在此基础上可以协商。3、股权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确定依据”。同时,股权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还应综合激励对象实现业绩考核指标的程度、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乃至有效以后的盈利能力、公司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以不低于每股净值产的评估价为宜。(九)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公司业绩条件、个人绩效考核与业绩目标、工作年限、不得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等。可单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来确定授予股权及行权的条件。(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一般程序1、股权激励计划批准流程(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设立)负责拟定;(2)方案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由于与股权价格的确定相关,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3)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4)监事会核查获授标的股权的激励对象名单;(5)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表决。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流程(1)根据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协议》;(2)向激励对象授予股权,进行登记;(3)激励对象认为对获授股权行使相应权利的条件成就,向公司提出申请;(4)如董事会审核确认条件成就且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激励对象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如果董事会认为条件不成就,激励对象不能依计划行权;(5)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等发生变动的,应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1、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激励对象未达到公司绩效考核指标,或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发生的,公司有权收回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权。2、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1)激励对象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2)激励对象通过限制性股权和股权期权方式获授股权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3)激励对象有权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但限制性股权在禁售期内、股权期权在行权日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十二)特殊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退出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参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第四条、《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第11条规定,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2、员工自身原因(1)聘任合同期限届满;(2)员工在聘任期限届满前,被解聘、辞职、离职;员工被宣告死亡、死亡等。参考《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股权激励计划退出的渠道有以下几种:公司回购、股东内部交易、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况下向外部转让。(十三)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或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三、股权激励所涉税务、会计问题(一)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建议非上市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就此问题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具体咨询。(二)股份支付所涉会计处理问题拟将申请A股上市的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时,要综合考虑申报上市的进程、股份支付对报告期内损益的影响、公司其他股权转让价格以及私募融资价格等因素。建议公司适时咨询审计师。四、股权激励所需配套文件(以股权期权模式为例,模板见附件)(一)《 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二)《 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三)《XXX公司股权激励董事会决议书》;(四)《XXX公司股权激励股东会决议书》;(五)《XXX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六)《XXX公司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七)《XXX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证明书》;(八)《激励对象XXX的绩效考核责任书》;(九)《激励对象XXX的绩效考核结果报告书》;(十)《激励对象XXX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十一)《激励对象XXX股权期权行权通知书》;(十二)《激励对象承诺书及授权委托书》。附件1: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为完善公司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公司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共发展。XXX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XXX公司章程》制定《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一)公司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三)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核实激励对象名单,并对本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XXX公司章程》进行监督。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XXX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岗位价值及对公司业绩所做贡献等因素确定激励对象。2、激励对象的范围(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和公司认为应该激励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和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外。)(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a、为XXX公司的正式员工;b、截至年月日,在公司连续司龄满年;c、为公司(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岗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公司股东(大)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公司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公司股东(大)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生效。四、标的股权的模式、数量、来源和分配(一)模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标的股权为股权期权。(此处以股权期权为例,公司可根据实际选择的标的股权模式填写)(二)数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 & &%的股权。(以不超过公司实际资产总额10%为宜)(三)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权来源为。(根据标的股权实际来源填写,如向激励对象增发,向现有股东回购等)(四)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姓名职务授予股权占注资本/股本总额比例授予股权占本计划的比例公司因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派发现金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权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权数量、价格和分配的,或者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其制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对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一)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年(一般不超过5年),自第一次授权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标的股权,均设置行权等待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等待期为年,行权有效期为年。(二)授权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年月日,公司将在年度、年度和年度分别按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的 & %、 & %、 & %比例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权。(三)可行权日1、各次授予的标的股权自其授权日年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方可行权。2、本次授予标的股权的行权规定:在符合规定的行权条件下,激励对象自授权日起持有期权满年(行权等待期)后,可在年(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在该次授予期权的年行权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应采取匀速分批行权的原则来行权。行权有效期后,该次授予的期权的行使权力自动失效,不可追溯行使。(四)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标的股权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在获得标的股权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该股权。同时还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XXX公司章程》的规定。禁售期满,激励对象所持标的可以在公司股东间相互转让,也可以按照本激励计划约定,由公司回购。六、股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一)授予条件激励对象获授标的股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整体业绩考核条件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年度净利润达到或超过万元。2、绩效考核条件: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二)授予标的股权的行权价格1、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标的股权的行权价格为年度元/股,年度元/股,年度元/股。2、行权价格确定方法(应当综合当时年度的激励对象实现公司业绩和绩效考核指标的程度、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乃至有效以后的盈利能力、公司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以不低于每股净值产的评估价为宜。)(三)授予标的股权的程序1、公司与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期权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送达《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一式两份;3、激励对象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并将一份送回公司;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情况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获授股权期权的金额、授权日期、股权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5、公司根据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制作股权期权激励证书,并发给激励对象。(四)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权的标的股权将分期行权,行权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经考核达到相应的考核要求。2、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未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以及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五)行权程序1、激励对象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2、公司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3、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后,发给激对象《股权期权行权通知书》,行权涉及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组织形式等发生变动的,还应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七、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2、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有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发生的,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标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且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行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1、激励对象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恪守职业2、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3、激励对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资金来源为(根据上面资金来源填写)4、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但获授的标的股权在禁售期内不得转让,获授的标的股权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其已经所获授的股权期权不作变更。2、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仍在公司任职,且变更后职务在本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内,按变更后职务规定获授股权期权。3、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但变更后职务不在本激励计划的对象范围内,变更后不在享有获授股权期权的权利。(二)激励对象离职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尚未授予的期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但需将该股权以价格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公司根据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新增的激励对象;或由公司以价格回购; 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本人不愿与公司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公司经营性原因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并可保留;但未经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该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他方;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和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作废。4、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 未经公司同意, 擅自离职的: 其已行权的股权无效。该激励对象需无条件将已获得的股权以(购买)价格回售给公司其他股东,或由公司按该价格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行权和未授予的股权不再行权和授予,予以以作废。(三)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由公司董事会酌情处置;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四)激励对象退休激励对象退休的, 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 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五)激励对象死亡激励对象死亡的, 其已行权的股权和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权继续有效; 尚未授予的股权不再授予,予以作废。九、附则1、本激励计划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2、本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X公司年月日附件2: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为保证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根据实际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填写)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人员(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填写)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总则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实现(根据实际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填写)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综合考核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实际实施的股权激励模式填写)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填写),具体考核名单见下表:姓名职务……合计三、考核机构(一)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二)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如果不(三)组织工作小组,可以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四)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信息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五)监事会负责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六)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四、绩效考核体系(一)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部分,分别为公司整体业绩和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其中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又分为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考核和综合能力评价。1、公司整体业绩考核(公司整体业绩需达到《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公司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的指标,在完成此项考核后,才能进行下面的考核。)2、激励对象绩效考核1)工作业绩激励对象按年度与季度分别制定绩效计划目标,每季度及年度结束后,根据工作实际完成绩效情况进行评分,确定当期工作业绩得分。2)综合能力评价其中包括:A.领导能力考核激励对象的计划、组织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考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良好的领导素质和团队管理能力,能否有效领导、激励下属完成分管的工作;考核激励对象的自我学习提高能力。B.品行操守考核激励对象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个人道德修养。C.素质及其他方面考核激励对象在工作中所表现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专业知识和技能及岗位责任承担、岗位适应性。3、考核分数计算方法1)分数计算前置条件(公司整体业绩考核是评分的前置条件,不计入考核分数内。)2)考核各项内容的分配比例(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评价总分为100分,分配比例可按照激励对象在公司对应的级别进行设计,对于中高层管理人员,其工作业绩分数可等于或适当高于综合能力评价分数,对于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其考核主要以工作业绩为主,综合能力评价的分数可适当降低。)3)考核创新及超额工作加分考核期间有效果明显的工作创新或完成工作量较大的超额工作,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获得额外加分。(加分数额由公司考虑,但不宜太高)4)重大失误和违纪减分工作期间本人或下属发生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存在收受回扣、贪污等重大违纪行为应予减分。(减分数额由公司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考虑,特别重大可直接取消业绩分数)4、考核期间和次数1)考核期间(根据实施的不同股权激励模式填写,如果是限制性股票则是解锁的前一会计年度,如果是股票期权,则是行权的前一会计年度。)2)考核次数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年度一次。5、考核流程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分别确定被考核对象的业绩指标、指标值与权重,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2)年初各激励对象依据各岗位制度和分管工作,结合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分解情况制订《年度个人工作计划》,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作为激励对象年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目标之一。3)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考核操作,统一制作表格,对考核对象进行工作业绩和综合能力打分,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审核通过。4)工作目标调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调整年初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后须及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五、考核结果应用1、考核结果等级分布(一般分为四个等级,以60分为线,60以下的为不合格,即未完成预期目标。60以上的按分数从低到高依次为合格、良好和优秀。)2、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如果为合格及以上,则根据不同等级,按一定的比例享有依据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权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所享有的权利。如,按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作废,由公司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未解锁份额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六、考核结果的管理1、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考核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2、考核结果的反馈被考核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人通知考核结果。3、考核结果的归档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一般不低于三年)。4、考核结果申诉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首先应通过双方的沟通来解决。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被考核者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七、附则1、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2、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XXX公司年月日附件3:XXX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期权授予、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保证理解并遵守《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所有条款,其解释权在甲方。第二条乙方自年月日起在甲方任职,是甲方聘用的员工,现担任一职。第三条甲方按照《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乙方的期权授予资格认定。现乙方已通过授予资格认定,甲方承诺向乙方授予期权股,授予时间为年月日,行权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为元/股。同时颁发相应的期权证书。乙方可在年月日起的以后时间向甲方申请行权,并按照《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行权。第四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能擅自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透露给其他人员。如有该现象发生,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期权。第五条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期权将恪守承诺,除非乙方有《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涉及的情形,否则甲方不得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持有的期权的数量,也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与乙方的期权协议。若乙方有《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涉及的情形,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终止与乙方的期权协议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乙方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依法持有期权,依法对期权行权。在签署的《XXX公司期权协议书》、《期权证书》中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保证依法承担因期权产生的纳税义务。第七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乙方在协议书规定的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均可通知甲方终止期权协议,但不得附任何条件。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九条股权行权时股份来源于。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 & & & 乙方: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签章: & & & & &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XXX公司股权期权授予通知书先生/女士:本公司于年月日授予您股权期权股,行权价格:于年月日授予您股权期权股,行权价格:于年月日授予您股权期权股,行权价格:此次授予股权期权受《XXX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和《股权期权协议书》有关条款约束,请参阅上述文件。股权期权持有人(签名):XXX公司(盖章):年月日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股权期权持有人和XXX公司各持一份。附件5:XXX公司股权期权激励证明书期权证号员工照片期权协议号员工姓名继承人姓名员工性别继承人性别员工身份证号继承人身份证号员工工作证号(如有)与员工关系继承人通讯地址公司签章发证时间期权授予、调整及行权记录日期期权协议号摘要及调整原因授权行权已授权未行权及调整数量行权价数量行权价数量行权价…附件6: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XXX公司:本人截至目前为止,持有公司股权共计股,其中:年月日授予的期权行权股,年月日授予的期权行权股,年月日授予的期权行权股。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本人现有股已符合行权条件,在此谨向公司申请如下:本人申请于年月日按照元/股的行权价格购公司股股份。委托人情况:继承人情况:提交材料清单:签名:年月日附件7:XXX公司股权期权行权通知书先生/女士:年月日您向我司提交的《股权期权行权申请书》收悉,经审核,就您本次期权行权事项通知如下: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证号(如有):期权证书号:委托人情况:继承人情况:本次期权行权数:本次行权价格:应交纳款项(人民币):本次行权截至日期:其他事项:请持本通知到公司XXX办理相关手续。XXX公司董事会年月日附件8:承诺及授权委托书根据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制定的《XXX公司XXX年/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将获授相应的标的股票。作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先决条件,本人自愿承诺如下:1、本人承诺,自觉遵守《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XXX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XXX的要求签署本《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购买本人获授的股份及支付有关认购款。2、本人承诺,《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标的股权行权条件未成就时,不得要求XXX批准本人关于获授标的股权的行权申请,不得对标的股权主张任何《股权激励计划》约定以外的权益。3、本人承诺,接受XXX对本人的绩效考核,并同意XXX董事会及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本人是否有资格成为激励对象并调整本人有权行权的标的股权数量。4、本人全权授权XXX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标的股权的授予、行权和工商变更等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的税费。5、本人承诺,获授标的股权后,自觉遵守标的股权的禁售、限售规定。6、本《承诺及授权委托书》不可撤销,经本人签署后生效。承诺及授权人:日期:年月日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刘燕迪是观韬律师事务所国内公司证券部的合伙人及大连办公室负责人,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涵盖资本市场、金融证券等法律事务。刘燕迪:(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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