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可以直接公司货款打入私人账户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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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款咋进了私人账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王平
他是群众眼中的“能人”,带领村民创建远近闻名的“明星村”;他是不折不扣的“蝇贪”,伙同他人套取巨额惠民资金。福建省上杭县泮境乡乌石村村委会原主任熊丁乾与多名村干部沆瀣一气,抱团贪腐,县纪委接报循线追踪—— “90多万元的惠农资金,都被他们私分了,这帮蛀虫实在是太坏了!”近日,笔者来到福建省上杭县泮境乡乌石村采访,提起熊丁乾等6名村干部合伙侵吞国家专项资金问题时,村民们仍义愤填膺。 熊丁乾是乌石村村委会原主任,头脑灵活干事麻利,曾是村民眼里的“能人”。在他的带领下,乌石村被授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成为远近闻名的“明星村”。但是,随着个人私欲的膨胀,他变得贪婪起来,并凭借“个人威望”将该村班子成员串在一条利益链上,为后来的集体贪腐埋下伏笔。 “报账员熊伯钦将一笔22万元的工程款直接打入了一个私人银行账户,而这个账户的所有人就是熊丁乾。”2017年年初,上杭县开展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行动,县纪委检查组在乌石村检查时根据群众举报,发现了一条“不同寻常”的大额资金转账记录。 项目工程款怎么直接进了村委会主任的个人腰包?循着这条线索,调查人员有了更多的发现:该村村民的旧村复垦补偿款发放账目中,有很多村民没有签字确认,而熊丁乾妻子一个人就领取了10多亩的旧村复垦补偿款,总金额近30万元。 调查组乘胜追击,锁定熊丁乾这个关键人物开展调查。一起村干部贪腐窝案随之浮出水面。 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配套项目,上杭县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将村民腾退出的原住宅和村落用地复垦,相关费用由财政支出。2012年下半年,乌石村申报的第一批旧村复垦项目获得审批立项,规模为45亩。这在熊丁乾等人眼中仿佛就是“天上掉下了馅饼”。 “我们可以通过虚报工程费用标准来捞点钱。”在熊丁乾的鼓动下,其他5名村干部也蠢蠢欲动。熊丁乾等人通过多方联系,发现复垦工程外包给私人老板费用不到1万元/亩,但他们利欲熏心,决定以2.8万元/亩的价格上报乡政府。 为了规避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保证账面“准确”,他们与复垦项目承包人袁某达成共识,采取“先支付后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熊丁乾等人把先期支付的20万元工程资金全部转账给袁某,扣除袁某本该拿的工程款2万元以外,其余的18万元再由袁某私底下退还。 “生财之道”如此便捷,让熊丁乾等人更加疯狂。2016年旧村复垦项目竣工并通过了验收,工程总造价高达110万元,扣除支付给袁某的工程款和其他费用,剩下的55万元又一次被村干部集体“瓜分”。 然而纸里终究包不住火,熊丁乾等人的违纪行为还是露出了马脚。接到群众相关举报后,上杭县纪委迅速展开调查。 “你明知道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是违纪违法的,为什么还要这么做?”执纪人员单刀直入问道。 “我们村干部负责旧村复垦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每一个人都很辛苦。知道通过这个项目‘捞钱’比较容易,可以将这些钱作为日常生活补贴,也算是做项目的‘辛苦费’。”熊丁乾交代说。 据调查核实,熊丁乾伙同村干部熊坤明、熊伯钦等人多次共谋,采取虚报、骗取等手段,侵吞旧村复垦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共计93.8万元。涉案党员干部均被开除党籍,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杭县纪委还开展“一案双查”,对泮境乡党委原书记和纪委原书记进行了问责。(本报通讯员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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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sxh0086&|[吉林省 长春];&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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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工程款应当支付到公司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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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有合同关系的,可以;
发票可以先开或收到钱开,个人需代开,具体问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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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的名义签的合同,工程款应打入公司帐户。收到工程款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否则有偷税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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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帐户应当一致,先收款还是先开发票可以约定,但是发票是必须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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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事前约定的情况下,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工程款应当支付到公司帐户,除非你和挂靠公司约定可以汇入个人账户。
从税法角度,应当开具发票。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2:40:00
一般应打入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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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不走中标单位…后期直接能不能打到个人账户?
工程款不走中标单位…后期直接能不能打到个人账户?
wl2387mc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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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原则按照协议办理。
不可能打到你的个人账户。
原则上应当打到中标单位账户上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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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较大,建议转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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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 举报邮箱:有关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案例一则
某法院曾经判决过这样一个案件。
一审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个人,施工单位以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为由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的,予以支持。
建设单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在该案件的再审中,再审法院撤销了原来的判决,认为施工单位以未收到该部分工程款为由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项目经理往往是挂靠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实际的工程管理者、资金调度者,要否定项目经理的收取工程款的有效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然而我们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因此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主体是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施工过程中代表承包人行使管理职能的人,而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且实践中项目经理与承包企业的利益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未经承包人授权,发包人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项目经理的,属于履行主体的错误,责任应由其自负,除承包人认可或者发包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支付给项目经理是得到承包人许可的外,对承包人不产生已接受债权的效力。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的,应予支持。项目经理收取的该款项,发包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自行追回。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争议的处理存在着混乱,对此,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建议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与建设单位约定:“工程款如不汇入某某帐户,该工程款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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