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解,下拨财政资金不得捐赠规定规定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2010-1;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⑤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分配、拨付、退付、支付财政资金;虚编预算支出;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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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的财经管理秩序。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 ①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表现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征收部门违反规定从预算收入中提取各种费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截留、挪用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管部门用过期的税票或者白条收取预算收入,不进金库,直接转为单位经费的;截留、挪用应上缴金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的;预算外收入征收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擅自挪用、截留、私分;行政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滞压、挪用国家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外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利用职权为其机关机构谋取经济利益,或直接把预算收入转为代理费、手续费、会费、服务费、咨询费等;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代征、代扣预算收入金额骗取审批部门,多提、乱提手续费,把提取的手续费转为单位经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手续费的;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解、占压应当缴入国库的预算收入和国库库款;违反规定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退解、占压国库库款;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退库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虚报灾情,骗取救灾款;截留、坐支应上缴国家财政的款项:挪用财政资金:不按财政制度规定.摊销费用开支:以各种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行政事业单位招待费超支;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擅自增加人员,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工资标准;财务开支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列支;变相重复发放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乱列支出、乱发实物补贴;通过转移支付,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支出转移到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列支;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购置固定资产;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⑤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表现为:虚列预算收入和支出,以及分配、拨付、退付、支付财政资金;虚编预算支出项目、内容,骗取预算拨款、补贴、退税的;虚列成本费用,挤占成本;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拨付资金;擅自改变项目概预算或者超范围、超标准列支;虚列专项资金;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虚报、虚列预算收入;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成本费用或漏记、少列成本,虚增损益;虚减预算支出;虚列财政收入;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编制、审核、报批、批复预算、决算;未及时批复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管范围、预算级次;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意混淆预算收入级次,造成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混库;征收部门越权改变税种、预算级次;中央预算收入混入地方;预算收入征管部门违反规定调整收入科目,混淆收入级次;未经本级政府批准,擅自动用预算预备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擅自转移支付财政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⑥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擅自转让企业财产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企业财产;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擅自转让、变卖国有资产;违规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低于公允价卖给个人或者转让给非国有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费;国有资产收益未按规定上缴;违反规定低价发包或出租、低价折股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在企业重组或改制中,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政府部门授意、操纵企业假破产、真逃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未评估;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关联交易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个人转移国有投资收益的;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转给非国有独资企业或工会,或个人无偿占有并用于经营的;违规处置抵债资产的;其他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⑦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表现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⑧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⑨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设置账外账、私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账户、公款私存;单位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收入账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在国库外设立预算外收入过渡户;违法设置税收过渡户、滞压税款;违反规定给征收机关开设或变相开设收入过渡户,延压、转移、占用、挪用预算收入或者财政拨款;征收部门私设过渡账户,或者不按规定时间解缴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征收、上解部门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通过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收纳、解缴预算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⑩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人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习问答》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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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1:36:06事业单位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拓单位法人客户信贷市场,准确识别、度量、监测和控制该类客户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有关规定,参照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级对象为境内公益性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刊杂志社、研究所(以下统称为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在对其偿债意愿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量化一年期的违约概率。  第四条 信用评级是有效管理客户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原则上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客户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重评。  第五条 信用等级是反映事业单位法人客户偿债意愿和能力的相对尺度,信用评级结果分为AAA级、AA+级、AA级、AA-级、A+级、A级、A-级、BBB+级、BBB级、BBB-级、BB级、B级十二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具体含义参见《**省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评级方法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指标考虑了成立超过一年的事业单位以及成立不满一年的事业单位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特征,主要从客户的定性和定量两方面指标进行评价。定量评价采用“标准值线性法”,定性评价采用“综合分析判断法”。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值线……(新文秘网省略98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率当客户只具备一年财务报表而无法计算自筹收入增长率时,该客户的自筹收入增长率取该指标较差值为0。2.自筹收入/借入款项当自筹收入不为0但借入款项为0而无法计算该指标时,直接取该指标优秀值。当自筹收入与借入款项均为0时,直接取该指标标准值平均值。3.货币资金/借入款项当借入款项为0而无法计算该指标时,直接取该指标优秀值。完成调整后,根据标准值采用线性插值法计算出各定量因素的得分,将各因素得分乘以各自的最终权重后再进行合计,得到定量评价总得分。第十四条 定性得分的计算对成立超过一年的事业单位以及成立不满一年的事业单位,将各定性指标得分乘以各自的最终权重后再进行合计,得到定性评价总得分。第十五条 最终得分的计算一、综合评价得分成立超过一年的事业单位,将定量评价总得分乘以50%的权重后得到初步定量评价总分,将定性评价总得分乘以50%的权重后得到初步定性评价总分,二者相加后得到综合评价得分;成立不满一年的事业单位,将定性评价总得分乘以60%的权重后,得到综合评价得分。二、系数调整由于事业单位客户的运营受所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影响较大,需要依据客户所处地区的最近一次评级结果对综合评价得分进行系数调整。客户所处地区依据该事业单位客户所属分行确定。   将综合评价得分乘以相应的地区调整系数后,得到最终得分。成立超过一年的事业单位最终得分不得超过100分,成立不满一年的事业单位的最终得分不得超过60分。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调整与限定第十六条 特例调整:在定量和定性评价之后,根据下述情况进行级别调整。  一、收支结余为负  客户收支结余连续两年为负,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一级;客户收支结余连续三年(含)以上为负,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两级。  二、法律诉讼客户遭受法律诉讼,且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其净资产的30%(含)以上,信用等级向下调整两级。第十七条 级别限定一、监管客户最近两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1.违反国家收入管理及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或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4)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3.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4.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如: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5.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6.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如: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8.其他严重影响事业单位运营或偿付能力的违法、违规事项。  二、还款记录及还款意愿客户最近三年内在我(行)社或其他银行的贷款曾出现一个季度以内贷款逾期或欠缴一个季度以内应计利息,但评级时已收回或还清,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客户最近三年内在我(行)社或其他银行的贷款曾出现一个季度以内贷款逾期或欠缴一个季度以内应计利息,且评级时仍未收回或还清,信用等级不得超过BBB-级。第四章 信用评级的推翻与重评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推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即经信用评级推翻产生的最终信用等级应当较初评信用等级更为审慎地反映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 (二)独立性原则,即信用评级推翻应当独立于贷款发放工作,不能因业务发展的需要而故意进行;  (三)合理性原则,即信用评级推翻应当具有明确的推翻依据。  第十九条 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向上推翻一至二个等级:  (一)属国家国家重点支持、投入类型;  (二)货币资金较为充分,现金流动性较好;  (三)资金归行率较高,还款意愿较强;  (四)信誉状况较好,在监管部门和商业活动中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向上推翻三个以上(含)等级,具体上调幅度基于所存在情况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影响程度而定:  (一)经营结余表现为负,但基建项目获得财政补贴或得到外部有力支持,且所获支持具有较长持续性;(二)客户资产结构较好,可执行偿债的资产占比较高。  第二十一条 客户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时,可向下推翻信用等级:  (一)财务报表虚假,不能如实反映其经营状况;  (二)还款意愿较差;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的向上推翻应以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况 ……(未完,全文共5257字,当前仅显示27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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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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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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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将受处罚
.cn 日&03:19 舜网-济南日报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处罚的规定。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款时间、期限上解、划转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造成财政收入在时间上的延期上解、在资金上的不合理占用的行为。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主要行为有:
  1、承担财政收入执收任务的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征收的财政收入(农业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不按国家规定的缴款时间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形成收入的延解、占压;
  2、国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缴入国库的收入库款,不按国家规定的解缴时间,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上划上级国库机构或集中汇缴的国库机构,形成财政收入的延解、占压;
  3、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对财政收入款项解缴时间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上解财政收入款项,形成收入款项的延解、占压。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不依照经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规定的时间、金额、渠道、科目等审核拨付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的滞拨、多拨、少拨或错拨的行为。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行为主要有:
  1、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年度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的要求拨款,办理无预算拨款、无用款计划拨款、超预算超用款计划多拨款、人为扣减预算和用款计划少拨款以及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等;
  2、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程序和时限要求拨款,违反规定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3、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项目、计划、用款的实际进度拨款,不根据国库库款实际情况拨付财政资金,造成库款紧张甚至亏库等;
  4、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不按规定要求、时限、金额及时办理库款拨付和转款手续,滞拨、少拨、多拨、甚至不拨库款;
  5、国库经收处和有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和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及时足额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转付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的滞留、多拨、少拨、占压等。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是指国库机构、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款项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主要有:
  1、《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为了保证各项预算收入入库的准确性,对执收部门和单位办理入库的收入款项,各级国库、经收处要对收入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和缴款单位予以更正。违反规定,对入库的预算收入不审核,对入库级次、预算科目等方面的问题不指出纠正,实际上是违反规定的工作失职行为;
  2、对于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按国家规定征收的收入款项,各级国库机构、经收处应及时办理划转国库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或延解积压,以保证预算收入及时入库。否则,就是违反规定的行为;
  3、各级国库机构应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正确办理财政收入在各预算级次之间的划分、留解,确保预算收入准确入库。在预算收入划分中,将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划为共享收入,将共享收入划为中央或地方固定收入,将中央收入划为地方收入,将地方收入划为中央收入,将上级预算收入划为下级预算收入,将下级预算收入划为上级预算收入都是违反预算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4、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金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库款项和财政专户款项的退付,应遵循属于国家规定退付的项目范围,有权机构审批,按预算收入级次办理,履行申报审批程序,通过国库或专户办理退库手续,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等原则。违反原则退付不属规定退付收入范围的款项,不按预算收入级次办理退付,未履行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截留占用申请单位和个人的退付款项,未经批准退付资金,不具备有效的文件依据,而退付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都是违反规定的。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是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应当纳入国库核算反映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反映。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国库库款退库和财政专户款退付的;
  2、财政收入执收部门将所收财政收入存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之外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的;
  3、经理国库和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动用国库库款、财政专户款项,办理退库和退付财政专户款项的;
  4、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将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款挪作他用的;
  5、国库机构、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收纳、留解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或者延解、占压国库库款、财政专户的;
  6、国库机构、经理国库或财政专户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及时将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资金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是指除上述(一)至(五)项以外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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