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有东莞收帐公司司吗

法汉对照-有效收帐的 10 个步骤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法汉对照-有效收帐的 10 个步骤
&&法汉对照文献:新浪-博客-马丁-商务-法语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86号南宁市合电贸易公司与梁秋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市民二终字第3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梁秋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合电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世林,律师。上诉人梁秋月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合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秋月、被上诉人合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世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秋月原在合电公司担任销售员&#x年5月9日,梁秋月以个人名义向合电公司购买一台XQB-M828型号的海尔洗衣机自用,价值人民币1400元;2012年5月13日,梁秋月以个人名义向合电公司购买两台KFR-51LM/E-1型号的奥克斯空调,分别送给了钦州市幼儿园和韩雨汐,每台价值345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6900元;2012年5月28日,梁秋月以个人名义向合电公司购买一台M720KG1-PM型号的美的微波炉自用,价值人民币339元。梁秋月于2012年5月29日离开合电公司,但一直未付清上述电器的款项共计8699元。2012年5月9日,合电公司向梁秋月出具了一张票据单号为、购货单位名称为梁秋月、货物名称为海尔洗衣机XQB75-M828、价税金额合计为1400元的增值税发票&#x年5月13日,合电公司向梁秋月出具了一张票据单号为、购货单位名称为钦州市幼儿园、货物名称为奥克斯KFR-51LM/E-1、价税金额合计为3900元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一张票据单号为、购货单位名称为韩雨汐、货物名称为奥克斯KFR-51LM/E-1、价税金额合计为3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合电公司的销售流程如下:首先由销售员开具《销售计划单》,公司销售部同意后出具《销售发货单》并发货,发货后先由销售员付款,付款之后公司开具《收款单》(一式两联)作为最终付款凭证,由合电公司的出纳、会计以及销售员确认,第一联由合电公司持有,复写联由销售员持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电公司申请的证人卢庆珠(出纳)、曾学云(财务主管)、韦春桃(销售员)出庭作证,均陈述合电公司在交货同时或交货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销售员未付清款项,合电公司均可先开具增值税发票,合电公司系以《收款单》而非增值税发票作为最终付款凭证。一审法院认为:合电公司主张与梁秋月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此,合电公司提交了《销售计划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予以证明,梁秋月对此亦予认可,因此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梁秋月在收到合电公司供货时未及时付款,经合电公司多次催索,仍未付清,构成违约,合电公司要求其立即支付尚欠货款8699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合电公司主张其以《收款单》而非增值税发票作为最终付款凭证,可以先开票后付款,所以其虽然向梁秋月开具了海尔洗衣机及奥克斯空调的增值税发票,但因被告未付清货款而未开具《收款单》给梁秋月,为此,其提交了其他交易的《销售发货单》、《收款单》、增值税发票予以证明,其申请的三位证人亦出庭作证证明合电公司以《收款单》作为最终付款凭证,故《收款单》与证人证言能形成一条证据链,证明合电公司的交易习惯及其主张的事实,故对合电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采信。梁秋月主张其付清海尔洗衣机及奥克斯空调的货款后合电公司均向其开具了《收款单》,然后依据《收款单》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其未能提交《收款单》予以证实其已付清相应货款,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仅是付款的记账凭证,它本身并不是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只表示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当然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所有货款。因此,法院综合合电公司的交易习惯及其它交易的《收款单》,认定梁秋月未付清货款869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梁秋月支付合电公司尚欠货款共计869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梁秋月负担。上诉人梁秋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判决上诉人未支付2012年5月9日购增值税票号:,货物名称:海尔洗衣机XQB75-M828壹台,金额:1400元&#x年5月13日购增值税票号:,货物名称:奥克斯空调KFR-51LW/E—1壹台,金额:3900元,2012年5月13日购增值税票号:,货物名称:奥克斯空调KFR-51LW/E-1壹台,金额:3000元.2012年5月28日,上诉人以个人名义向被上诉人购买一台M720KGl-PM型号美的微波炉,价值人民币399元合计金额:8699元。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x年5月9日购增值税票号:,货物名称:海尔洗衣机XQB75-M828壹台,金额:1400元&#x年5月13日购增值税票号:,货物名称:奥克斯空调KFR-5儿W/E-1壹台,金额:3900元,2012年5月13日购增值税票号:,货物名称:奥克斯空调KFR—5tLW/E—1壹台,金额:3000元.合计:8300元。上诉人确实是己交清货款,按合电公司流程走完。所以在当天开完单交完货款[发票上也打有收款人为:卢庆珠、复核:曾学云:开票人:饶志琼(也为所在公司的财务部经理,现己离职)]当天开单就己交货款,所以发票就开当天日期(发票号,金额:1400元已付清款)开单销售日期为2012年5月13日,所以在当天开完单交完货款(发票上也打有收款人为:卢庆珠、复核:曾学云:开票人:饶志琼当天开单就己交货款,所以发票就开当天日期发票号,金额:3900元己付清款、发票号,金额:3000元已付清款、)因当时我要送人的,开单是写上诉人名字,但送人要保修所以开据了送人的名字及单位名称。上诉人开单销售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美的微波炉一台金额399元,当时我申请小电总主管蓝莹琳同意给我&#x年5月发放工资时给予扣除的,并由她亲自制单同意的(所以399元我是未开具发票),单上也注明,故我只欠合电公司未交款&#x元从2012年5月工资中扣除。二、合电公司为了扣发离职员工提成工资,用种种手段做出不合常理之事,合电公司出据的销售流程故特少出示二张份销售单,一张送货,由客户收到货后的签收单,证明货己送到并收到货的证明,即《收货单》。还有是一份存在不交款的一张《未付款单》借条证明。如未交款合电公司财务部会由开一张欠款单让业务员先写上欠条,欠哪个单号客户欠金额多少未结款,这样一张欠据。由于这二单都是合电公司财务凭证,上诉人是交了货款是没有此《未付款单》。由此被上诉人以我没保留《收款单》为由来扣发离职员工工资并不认可销售发票为收款证明。三、上诉人2012年5月21日已申请离职,并&#x年5月29日当天给相关部门人员签字办理完手续,其中有公司副总:李政、部门主管:黄秋红、财务部:卢庆珠,行政部:林华,物流部:陈色明都以签字确认我已交接工作清楚,无个人欠款、交接物品。韦丽明签字为上诉人离开公司后&#x年6月15日,在我不知情,不是当面签字,为后期偷补改签字。请被上诉人出示财务部让上诉人确认签字的《未付款单》。是证明合电公司都是先交款出单方可开据销售发票(如未交款合电公司财务部会由开一张欠款单让业务员先写上欠条,欠哪个单号客户欠金额多少未结款,这样一张欠据《未付款单》)。上诉人有此证据并开庭提供出来,证明上诉人&#x年5月23日当天还有开单销售并也交款。(如上诉人前期向合电公司所说未付款,为何&#x年5月23日当天还交易,并冲销售,按财务流程来工作,如不交前期的单据,不可能冲后来交款。故足以证明上诉人有发票的都是合电公司已收款才开具的收款发票),交完货款收回《未付款单》才开出据销售发票。曾学云所出据证明:1、上诉人开单是交款见单才会出据发票,开完发票给上诉人签收。上诉人的清单上也并没有开票向其他人收款这样备注。2、我都是交完现金后再开单。也是上诉人名字1400元也并未说是要代收货款(无需代收款说法)3000元&#x元,也是在我交款后给同意我改开名称才开据的发票。3、&#x年5月21日提出离职,&#x年5月29日公司各部门上级领导也签字同意我&#x年5月30日正式离职。有8天时间不可能合电公司查不出我个人欠款,到曾学云2012年11月26日发现才写出此证明。5、曾学云至今也在合电公司工作至今天,有用工关系。上诉人认为此证明无有效真实。卢庆珠所出据的证明:1、合电公司在我的离职书中,卢庆珠已&#x年5月29日已明确签字确认上诉人已无个人欠款。上诉人也确定无欠款。2、为何卢庆珠&#x年11月15日才写我这张未交款证明3、卢庆珠为合电公司法人代表陈子椿有亲戚关系。也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出庭时确认可跟合电公司陈子椿为实为亲戚关系。再有合电公司为电脑系统开单、收款,每张单票都经过系统,不交款系统都有记录《未付款单》,正如合电公司说上诉人不交款合电公司是马上看得到的,不会出据发票并出《未付款单》让业务员签字确认。我从合电公司提供的单据第一张开单日期为2012年5月9日到5月13日这二张单到我离职也有二十天到半个月时间,我也都是每天正常到公司上班,公司也没叫我写单说欠款。再说财务部为开放式办公室,四个人都在一起是面对面坐的,曾学云跟卢庆珠是对面办公,饶志琼就坐旁边都是看得到的,如不交款也是看得见的,不可能我不交款这几个人会给我开发票,给我签字领。再说我开第一单为2012年5月9日、第二单为5月13日距离我离职时间如此之长,不可能不叫我写欠款单叫我确认《未付款单》。合电公司上级领导还以不发促销员工资提成为由,叫促销员认可做假证,指证上诉人在职期间工作不存在的事项。(当时我己离职不在合电公司二个月)促销员不同意,就不发工资提成。合电公司一直以此说法不给付清电器货款、不结算工资、提成,国家消费者协会明确规定消费者交款以发票维权及保修凭证,故本人及合电公司所有离职业务员们的手上保留发票为已交款证明并不保留被上诉人所说的《收款单》为最终交款证明,此单开了销售发票也无用并没有合电公司盖章也没有保修作用,售后单位也不认可《收款单》作为保修证明,又无法维权,同时交回财务部手上换回销售发票。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合电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没有支付货款,公司财务部写得很清楚欠款8699元。公司其他人员都有收款单,上诉人本人也有,收款单都是有出纳、会计的签名,证明公司以收款单为准。上诉人在公司做了许多年了,熟人暂不支付也是有的,我们是以收款单结算的。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合电公司销售流程是怎样的?上诉人梁秋月是否欠被上诉人合电公司货款8699元?上诉人梁秋月在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了黄秋红、韦春桃等人应收款明细、销售计划单二张、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张,以证明公司销售流程。被上诉人合电公司经质证认为:廖伟光的计划单没有盖章,审批人的名字看不清楚。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客户要求开具发票都可以开具,不是交钱的凭证。另一张计划单也没有公司领导签字和盖章,不予认可。收款只有一个人签名,没有法人签名和盖章,我们不予认可。上诉人梁秋月在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准许证人陈智宁、莫香丽出庭作证。上诉人梁秋月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被上诉人合电公司认为证人证言中所陈述的关于收款单的证言是真实的。本院对争议的证据经审理确认:被上诉人合电公司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梁秋月提交的应收款明细、销售计划单均没有合电公司的法人签名和盖章,合电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对证人陈智宁、莫香丽,上诉人梁秋月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被上诉人合电公司对证人证言中所陈述的关于收款单的证言没有意见,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中所陈述的关于收款单的证言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合电公司销售流程。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合电公司申请的证人卢庆珠(出纳)、曾学云(财务主管)、韦春桃(销售员)出庭作证,证明合电公司的销售流程如下:首先由销售员开具《销售计划单》,公司销售部同意后出具《销售发货单》并发货,发货后先由销售员付款,付款之后公司开具《收款单》(一式两联)作为最终付款凭证,由合电公司的出纳、会计以及销售员确认,第一联由合电公司持有,复写联由销售员持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梁秋月申请的证人陈智宁、莫香丽也陈述,销售人员向公司交款后,公司会给销售人员一份《收款单》,从以上可以证明合电公司的销售流程。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关于梁秋月是否欠合电公司货款8699元的问题。梁秋月主张其除微波炉外,已向合电公司交完了全部货款,证据是其持有合电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电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公司开具《收款单》才是最终付款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载商品销售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税款的法定凭证,是税务机关计收税金和扣减税额的重要凭据。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只是交易双方的结算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的记账凭证,只是作为买受人付款的依据,它本身并不是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表示买卖双方商品成交,而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清了货款,不能单独作为支付价款的凭证。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本案中,合电公司的交易习惯是:合电公司的销售员付价款给公司之后,合电公司会开具《收款单》交由销售员保存作为最终付款凭证,而梁秋月仅持有合电公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持有其他付款凭证,故梁秋月主张其已向合电公司付清了海尔洗衣机及奥克斯空调的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梁秋月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秋月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 骁审 判 员  陆 敏代理审判员  蒋维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圆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邀请赢奖 收益排行榜排名用户名收益(元)1181****5252?1671002186****0023?615903132****6936?120904182****1831?90305188****4341?7500置顶反馈APP微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固定电话:400-871-626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B座23层京公网安备 95号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东莞收帐公司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