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购车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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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五则经典案例
作者:网络  时间:  浏览量 0  
& &&作者||赫少华·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2013年10月25日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本文所涉及的五大案例在汽车买卖合同中仍具有典型意义。
&&&一、买方因生活需要购买汽车,卖方未履行瑕疵告知义务,则买方能否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7:张*诉北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
&&&【裁判要点】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张*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交付张*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公司在告知张*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公司提交的有张*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公司抗辩称其向张*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的损失。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经销商在不告知消费者实情的情况下将已经使用过的产品作为正品销售的,其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销售者为消费者购买机动车配置导航设备存在欺诈的,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为配置设备价格而非整车销售价格。
&&&案例:安徽**车业有限公司与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4年第1辑
&&&【实务要点】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生活消费。销售者为消费者购买的机动车配置的导航一体机存在欺诈行为的,应依《合同法》规定承担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增加赔偿的标准为配置设备而非整车销售的价格。
&&【法院审理】认定**车业为王**所购买车辆配置的DVD导航一体机为已使用过的产品,且安装上存在着瑕疵。由于DVD导航一体机存在的为隐蔽瑕疵,王**在验收和提车时不可能及时发现,故不能因为王**已验收和提车而使**车业免责。**车业在不告知王**真实情况下将已经使用过的产品作为正品销售给王**,有以旧充新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对王**的欺诈。由于**车业为王**购买的车辆配置的DVD导航一体机存在欺诈行为,故**车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王**承担更换、退货或减少价款等民事责任,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王**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车业向王**交付的为其选定的车辆,仅是配置的DVD导航一体机为已使用过,其对车辆质量和基本性能不构成影响,况且已安装在涉案车辆上而成为涉案车辆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功能正常,因此,合同不具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在双方履行合同后,王**对涉案车辆已实际使用较长时间。为发挥物的最大效用,维护交易安全,避免扩大损失,双方当应继续履行合同。因**车业在为王**配置的DVD导航一体机存在违约欺诈行为,合同价款可按照DVD导航一体机配置价格减少10000元,除此之外,**车业还应按照DVD导航一体机价格另赔偿王**10000元。鉴于**车业在本案诉讼中表示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可补偿王**70000元,据此,**车业在承担上述责任的基础上补偿王**50000元。
&&&【补充说明】2013年修订的消法第55条将原第49条的双倍赔偿修改为3倍赔偿,并规定了最低500元的赔偿标准,且已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条文见上则案例。
&&&&三、豪华汽车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的,买受人能否主张双倍赔偿?
&&&案例:苏**诉广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用于购买者生活需要的高端消费品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39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苏**与上诉人广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以确定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中诉争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上诉人苏**向上诉人广州市**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商品即涉案汽车是为了满足个人的生活消费,因而,被上诉人苏**属于消费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将车辆排除在生活需要的商品范围之外,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属于消费合同纠纷。
&&四、经营者的消费欺诈如何认定?
&&案例:重庆三中院判决朱**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333&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30日版
&&【裁判要旨】经营者如果主观上不存在欺诈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双倍赔偿,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车在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29日期间套牌粤S911K6汽车号牌共行驶了4288公里;在此期间前后7次到4S店进行了14项检查、维修。证明该车存在瑕疵,**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发现车辆存在瑕疵并如实告知,但其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欺诈。因该车已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测,取得了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该车本身无质量问题,可以继续行驶,为了减少双方的损失,该车可由朱**所有和使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判决**公司赔偿朱**155.3万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将该车交付朱**前已得知该车被套牌使用的情况,该公司在主观上没有欺诈故意,在客观上没有欺诈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消费欺诈。故朱**请求**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双倍赔偿,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该车是**公司从成都品信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而来,非其自己直接经销。**公司不具有保时捷“凯宴S4806CC”越野车的销售代理权,也不具备汽车4S店信息管理平台,无法对该车进行全程跟踪,出售时也只能凭所附的车辆说明书等一般资料获得车辆信息,对于该车在交付朱**前已行驶4288公里以及做过检查、维修等情况,其无法直接知晓和掌握,故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诈。但是,**公司作为汽车经销商,理应确保其出售的汽车不存在质量瑕疵,由于其疏于查验汽车是否使用过等质量问题,故存在过错。
&&&五、汽车更换条件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案例:任**诉宜兴市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宜民初字第254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一辑
&&【裁判要点】目前汽车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汽车“三包”规定也尚未出台,当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不能据此要求销售商更换车辆,但双方之间形成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属《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当汽车质量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
&&【补充说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已施行。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执业机构: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查看: 回复:9
关于购车合同问题,急急![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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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电梯直达 楼
提车一个月了,牌照也上了,合同里约定的装璜也做完了,今天结算4S要收回购车合同,本人是全款提车,提车地点是上海,各位购车,购车合同在提车清算后要给4S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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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副本本人保留的吧?
就是一式三联的购车合同,今天问我要我还没给。
合同己履行完毕,对你没用了,4S拿回去干什么就不清楚了。
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各有各的,你不要送给他。合同里是不是还有一些后续保养的约定。你拿给他了就没有依据了。
如果还有续保内容,说明合同还未履行完,当然就不给了。
如果还有续保内容,说明合同还未履行完,当然就不给了。
合同履行完了,就是不知道别人买好车,是不是合同也要给4S呢
保养什么的合同里倒是没有,店里说要拿合同去清算
绝对不能给,这是你在这个店里买车的证据!车有质量问题,这就是最最最关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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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致408更多相关问题3.15买车丨购车警惕合同风险
又到一年“3·15”,汽车消费类投诉开始集中曝光。根据中消协近期发布的数据,2016年汽车类投诉中售后服务、合同问题和产品质量是引发投诉的主要问题,占到总投诉量的7成。其中合同问题主要集中在购车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规范和签订合同不履行、销售人员口头承诺的优惠或者补贴不兑现等等。本期,我们为你梳理2016年消费者买车当中各种易发风险,让你在2017年轻松买车、换车。
买车不签合同影响上牌
消费者李先生想买一辆10万元内的车,对于他这位工薪阶层的购车者而言,价格优惠幅度是他最看中的,因此他从市场上精挑细选多家经销商,最后决定在一家报价低的经销商处交了定金,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让他对本来轻松地买车心生畏惧!
到了提车日,李先生本以为一切顺利,不想还是出了幺蛾子,经销商销售人员因为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证、正式发票等手续,上户挂牌出现问题。时至今日,李先生仍然在和经销商协商、接洽之中……
分析:从上述案例分析,李先生买车存在两种误区,一是图价格便宜,没有和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当后期发生纠纷时,往往互相扯皮;二是李先生在选择经销商时,没有考虑经销商的诚信问题。
当下,一些汽车经贸公司,实际上属于正规特约经销商的二级代理,因为资金量比较小,往往以质押车主车辆合格证等为手段,获取车辆企业融资贷款,以便从厂家获得更多数量的订车,而一旦出现资金链问题,往往影响消费者办理车辆上牌手续。
警示: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一定不能只是图车价便宜,而是要了解经销商的资质,选择厂家的特约经销商,尽可能在正规经销商处订车、购车。
即使后期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向厂家投诉协商解决,而不是让自己陷入被动。另外,签订正规的合同,也能规避车辆后期使用的质量问题,不至于产生后续售后服务的问题。
强行要求办理贷款
买车砍价是时下车市惯例,但是也要注意风险。雷先生今年节后去一家市场看车,走了多家汽车经销商店,除了选择车型之外,最重要的是和经销商砍价,试图把买车款压至最低。
终于,在一家经销商处,车商的报价合乎雷先生一家人的诉求。但是在交款当日,却被店方要求必须上指定保险公司的车险,而且只能贷款不能全款购车,这意味着雷先生的车价无形中又增加了不少。据雷先生说,店方指定的保险费率和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但是因为已经交了定金,最终还是要选择在这家经销商店提车。
分析:其实买车时车价只是一个方面,消费者从买车到最后的上牌使用,实际上要发生很多费用,比如车险、贷款、装饰、车牌办理一条龙服务等等,这些都是经销商产生利润的部分。
如果消费者不熟悉买车的过程及相关费用,即使经销商整车报价很低,但是在后期的手续办理中,仍然会无形中捆绑多种费用。一般而言,在店内,像车险、车贷等都有一定代理费和管理费,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最终都有可能让消费者身陷其中,多付车价之外多项费用。
警示:实际上,随着汽车市场越来越成熟,车价已经越来越透明,特别是经销商销售环节,单车利润已经很低,如果优惠幅度低于市场报价,预计销售在后期一定会被销售人员“捆绑”,比如强制要求上全险、强制加装配饰等,因此买车切记砍价过狠,后续吃亏。
目前,北京市场已经在使用买车格式合同,如果是正规经销商一定会使用正规合同,因此选择正规经销商很重要。
买车时的承诺不全兑现
李先生最近感觉比较堵心!因为尽管已经开上了新车,但是质量差、不必要的装饰实在让他很不满意。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底,他在一家经销商处预订了一辆车,从初期车型的配置谈判到之后的价格优惠,李先生和销售人员关系处的可谓非同一般,但是等到提车时候他才发现,加装脚垫、车膜和高价加装的踏板都让他非常不满意,当初承诺的品牌及质量都是虚谈。
为此,李先生曾经和销售人员私下协商,但是销售人员似乎也很无奈,声称自己的这单业务根本就没有赚什么钱,如果按照当初的承诺,他自己可能要往里搭钱!协商因此也不欢而散。由于当初只是口头协定,没有合同,李先生只能吃哑巴亏!
分析:对于很多品牌而言,销售成本越来越高,一些销售人员为了留住业务,在初期服务当中往往满嘴跑火车,给消费者很高的承诺,殊不知这些承诺已经完全超过自己的能力,等到消费者提车时往往无法兑现。作为消费者,因为感觉销售人员态度好,服务也不差,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忍了之。
警示:实际上对待这种骗局也比较容易,消费者可以在购车合同中一一注明,特别是所选装饰的品牌和选用材料要详细写在合同中。
切记不要嫌麻烦,也不要感觉和销售人员关系好而不注明,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依据合同进行追索。
有意压低旧车置换价格
如今,新旧车置换业务对于很多北京车主已经再熟悉不过了。去年底,王先生计划用自己的福克斯置换一辆新车,通过了解得知,市场上不同品牌、不同的经销商的置换补贴差别很大,最终通过对比选择置换补贴较高的经销商处换车。
但是等办完手续交了车,王先生才发现,尽管经销商置换补贴高,但是他的福克斯定价却整整低了近1万多元,算来算去自己仍然吃亏了。王先生说:“当时只是在意置换补贴了,没有了解二手车的价格,直到最后了解到市场上同类旧车价格,才发现其中有猫腻。”
分析:去年年底,北京市政府出台国一国二限行政策,超过50万辆车在未来几年内有换车需求,正是这一强大市场供给,给了新车经销商可乘之机。一些经销商往往以厂家的置换补贴作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参与置换业务,以此压低旧车价格,从中赚取利润。
说到二手车,最近几年价格波动不可谓不大,年份不同差价幅度之大令人咋舌,一些排放标准低的车型价格已经在万元以内,而一些排放标准高、且品牌不错的车型,市场表现仍然坚挺,不了解市场行情的消费者,在实际的置换业务中往往被“算计”。当务之急,消费者在换车之前要多对比,多了解行情,这样才不至于在置换业务中被骗。
警示:当下,很多车主因为不了解二手车市场行情,对自己旧车估价与市场有较大出入,而个别经销商正是利用这一点,利用政策、置换补贴等手段,尽量压低旧车价格,以提高卖车利润。
在这里北京青年报记者提醒消费者,在置换旧车业务估价前,尽量先到市场咨询二手车价格,实在感觉不方便,可以根据置换经销商给定的估价,作为底价去不同的二手车竞拍平台进行拍卖,溢价部分往往是经销商赚取消费者旧车的部分。
当然,单独处置旧车不参与经销商置换业务,将不能获得厂家的置换补贴,最终是否合算,车主还要仔细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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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合同是购车人与签订的正式,是保证经销商与消费者双方权益的一个依据。
购车合同签订
当旧机动车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必须要签订工商部门所监制的购车合同,就是我们所说的二手的车买卖合同,一式两份,交易双方各持一份,这份交易合同必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才可以对车辆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购车合同注意事项
车辆信息详细标明
签订买车合同时,要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细节要多多注意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违约责任要明确
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票据上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售后服务注明
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购车合同合同范本
购车合同合同范本正文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合同编号:
供车方(以下简称甲方):×企业
购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同意将__________汽车壹辆;发动机号______;车架号______,计价人民币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__),销售给乙方。
第二条 因原因,乙方需向银行申请汽车专项资金贷款,并请求甲方为其贷款的担保人。
第三条 乙方在签订此合同时,首先在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申办信用卡,并按不低于所购车辆总价的__%的款项,计人民币____万元存入该账户。剩余款项__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按期向该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条 作为乙方贷款担保人,甲方接受银行委托,对乙方进行贷款购车的资信审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详实证明资料配合甲方工作,并在贷款未偿清之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办妥所购车辆信用或以及贷款银行为第一的车辆损失险、、车辆资抢险、及其相关的。在此前提下,乙方按甲方指定场所对所购车辆进行交接验收,并签署《车辆验收交接单》。
第五条 乙方在未付清车款及相关款项前,同意将所购车辆作为欠款的抵押担保物,此在乙方发生意外且无力偿还时,按最长不超过三折旧比例作价给甲方。并将购车、合各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交甲方保存,期间不得将所购车辆转让、变卖、出租、或做出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在乙方提供停车泊位证明及其他入户所需证明条件下,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车辆的牌、证、保险手续,实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在三保期限内,乙方所购车辆如出现质量问题,自行到厂家特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处理。此期间,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应向银行偿还的人款。
第八条 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处理:
1.乙方逾期还款,乙方经甲方二次书面催讨,在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仍不还款的(逾期5天后,即发出书面催讨,二次催讨间隔为7天,第二次催讨期限截止日为文书发出日第7天);
2.乙方借口车辆质量问题,拒不按期偿还欠款;
3.发生乙方财产被申请执行,诉讼保全,被申请破产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乙方不能按期还款的。贷款未偿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第四条所指各类车辆保险;
4.其他情况乙方不能按期向银行还款;
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车辆转让、变卖、抵押。
第九条 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八条的事由之一时: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拍卖所得价款偿还全部债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价值(扣作必要费用外)不足偿还全部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如果出售所得超过欠款和费用总和的,甲方应将超过部分的钱款返还给乙方。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额的利息外,并按逾期总额的5‰/日计付滞纳金。
第十条 在过程中,乙方所购车辆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辆报废、灭失,保险公司赔款应保证首先偿还尚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条 除车款外,乙方尚须向甲方交纳担保费,金额以借款额为基数,随贷款年限一次性交付(一年1%;二年2%;三年3%)。乙方如提前还清车款,从还清日起,甲方自动终止担保人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购车人,须就此合同内容签署同意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条 乙方担保人自愿为乙方购置汽车担保,须就此合同的内容签署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条 本合同按履行完毕时,合同即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需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公让处各执一份。
附件1:同意书
附件2:担保书
供车方:×企业 购车方:
: 法定代表人:
购车合同合同范文附件
附件1:  同意书
致:×企业
鉴于____(购车人)与贵单位于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购车合同书》购买壹辆______型号汽车一事,本人做为______(购车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对春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对债务亦共同承担义务。为此,特向贵单位确认如下:
一、本人同意_____(购车人)将所购汽车低押给贵单位,作为仙款购车所欠款的抵押担保物。
二、本人愿同购车人共同参与对银行欠款的偿环,直到对银行的欠款本息全中偿还完毕。
三、(若共同购车人与购车人系夫妻关系)倘若购车人与本人解除夫妻关系,除非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经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协议书中专门注明该车辆所有权和债务的归属为购车人,否则不解除本人还款义务。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购车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过公证后上有。我同意放弃起诉权和。
五、本同意书一经本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意人(即购车人配偶)__________(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年__月__日
附件2:  担保书
________自愿作为购车人________的担保人,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当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时,承担。
二、对由于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而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及经济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在购车人所签署《购车合同书》终止前,不得自行退出担保人地位,或解除担保条款。
四、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购车合同书》,充分理解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我同意放弃起诉权和抗辩权。
五、本担保书一经本人签字盖章后即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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