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税注销要交印花税的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是否需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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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合同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朝阳地税&   |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三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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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标识码:政策法规晋地税特字[1997]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晋地税特字[1997]1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类别:税收法规
印花税 效力区域:山西法规 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晋地税特字[1997]1号
发文时间: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中所规定的纳税人发生的除购销合同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均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据实贴花,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按期汇总后进行纳税申报。
二、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单位经销、调拨商品物资所使用的凭证形式多样,包括调拨单、分配单、要货单以及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对上述凭证,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一律依照购销合同规定征收印花税。
附件: 1.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略) 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依法组织地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书立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商品流通企业,凡按照规定设置帐薄进行核算,并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发给其"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实行由纳税人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自行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凡不按规定设置帐薄或虽设置帐薄,但帐目混乱,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且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发给其"印花税核定汇缴通知书",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对实行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1.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工业生产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2.从事货物购进和销售的商品流通企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行情况,对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对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可按销售收入20-5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3.对年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型商业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照其采购金额4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五条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印花税额=销售收入(或采购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一般为每两年一次,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办法购销合同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无论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何种方式纳税,都应于次月10月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实行"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要按月将已完税的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或复印件)编号装订成册,并贴附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后,保存备查。
对实行"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凡检查出发现少缴税款或隐匿购销合同及合同性凭证的,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要依照《征管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4]财税字65文件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并重新确定该纳税人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印花税自行汇缴许可证"和"印花税核定汇缴通知书"的格式、内容,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具体的实施办法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填报。
二、纳税人编码是指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编码。 三、应税合同(凭证)名称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例举的征税项目填列。
四、应税合同(凭证)计税金额指合同(凭证)标的金额或按采购金额及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核定的计税额。
五、印花税按期缴纳,纳税人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六、本申报表一式四联,第一、二联为收执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四联为申报联,由纳税人作为记帐凭证和汇总缴纳底册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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