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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拓展训练是当今世界上通行、科学、有效的体验式培训方式,它是素质教育在职业素养教育方面的一个分支,它决不等同于我们熟知的传统的灌输式教育培训方式。??
如今,拓展训练又被称为“自我突破人格培训”,是一种现代人和现代组织全新的学习方法和培训方式。它利用崇山峻岭、翰海大川等自然环境,通过各种精心设计的活动,在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过程中,使学员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培训目的。其所开课程独具创意,融思想性、教育性、挑战性、实用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拓展培训通常利用大海名川、群山峻岭等自然环境,通过精心设计的活动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培训目的。
这种培训主要有水上、野外和场地三种形式,这种全新的训练方式通常包括四大内容:
① 充沛体能训练
拓展训练通常在户外进行,这就意味着对于参与其中的学员的体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长期缺乏体能锻炼的职业人士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得到提高得好机会。
② 成功心理训练
拓展训练是一项旨在协助企业提升员工核心价值的训练过程,通过训练课程能够有效地拓展企业人员的潜能,提升和强化个人心理素质,帮助企业人员建立高尚的人格。
③ 自我挑战训练??
拓展训练特别强调于企业人员的潜能激发,通过训练,不断强化人员的自我挑战精神,从而增强个人坚韧不拔、永不服输的精神。
郑州玖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电话:400-093-8090
郑州拓展训练培训公司: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56号华林新时代1932室
郑州玖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致力于企业拓展培训及企业品牌推广的企业,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一贯秉承“以教育作为企业发展的动力,以文化作为企业发展的源泉”的核心理念,公司始终坚持品质与服务至上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与社会资源。
公司建立依托拓展训练运动专家、专业户外拓展培训专家作为师资的核心力量。企业现已成功为上百家知名企业的人力资源在拓展培训深造方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郑州玖家企业管理咨询—是省内首批专业从事“户外拓展培训”的拓展训练机构。公司结合了中国特有的拓展培训需求,创建了独特的面向个人、团队和组织的拓展培训体系,采用了个性化设计与标准化实施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打破了普通行业培训规模的瓶颈,使参加拓展培训的人数可以大幅度增加,使拓展培训得以迅速推广。
我们是省内专业优秀的拓展培训与企业活动策划公司之一,多年来,我们陆续为来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科研院所、高等学府、社团组织等社会各类机构提供服务。玖家人用真诚的心做事,用智慧和情、专注和专业,与您一起不断学习、不断改变、不断创新;和您一起打造一支和谐、激情四射的高绩效团队!这是我们玖家人的追求,也是我们玖家人的使命!核心理念。
欢迎来到郑州玖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商代早期和中期都城,商文明的发源地—郑州市。 具体地址是郑州市紫荆山路56号华林新时代1932室,联系人是灵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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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拓展培训十大品牌有哪些?哪家拓展公司好?
海口拓展培训十大品牌有哪些?哪家拓展公司好?铭投拓展主题山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靠近绿色长廊处,是集餐饮美食、、拓展培训、真人CS镭战、为一体的海南体验式培训主题山庄。山庄拥有活水垂钓场地,建设有海南流水水上娱乐项目基地及海南室内真人CS模拟场地。山庄采用全新的“一站式”体验式服务模式,是农家美食品尝、个人休闲度假、企业拓展培训、真人CS模拟等活动的首选胜地。怎样组织公司员工参加户外拓展训练?拓展训练是一种全新的体验式学习方法和训练方式,适合于现代人和现代组织。大多以培养合作意识和进取精神为宗旨,帮助企业和组织激发成员的潜力,增强团队活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以达到提升团队生产力和竞争力的目的。户外拓展训练有什么意义感受现代社会挑战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人际互动的社会,是一个团队英雄主义的时代。如何实现团队的整体优势和优势互补?在这个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工作分工越来越细,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人与人的情感交流越来越困难的竞争环境中,企业、组织和个人更需要团队。户外拓展训练揉合了高挑战及低挑战的元素,学员从中在个人和团队的层面,都可透过危机感、领导、沟通、面对逆境和辅导的培训而得到提升。拓展训练强调学员去“感受”学习,而不仅仅在课堂上听讲。培育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训练价值良好的团队精神和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是现代人应有的基本素质,也是现代人人格特质的两大核心内涵。在现代社会,人类的智慧和技能只有在这种人格力量的驾驭下,才会迸发出耀眼的光芒,拓展训练应运而生。利用户外自然环境对人进行培养的户外训练方式起源于二战期间的海上生存训练,战后逐渐演变成一种面向现代社会的户外训练方式。哪家拓展公司比较好?
哪家拓展公司比较好?
09-10-15 &匿名提问
我在北京,别的地方的拓展公司我不清楚,但我们单位以前找北京美世拓展公司做过拓展&他们的价位不高&但活动的质量很好&教练很专业&整个活动组织的也特别好&活动项目有很多啊&那些经典的项目都能做的&我们当时做的是漂流、背摔、挑战150,&&他们的网站是&&&电话是010-&&你可以去咨询一下&希望能帮到你&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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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张江一家电子公司,培训后效果可以.原来企业内部两极分化比较厉害,后来在培训中大家相互扶持相互帮助共同解决困难.回来后真的有明显的效果.在这里真的感谢聚昂人帮他们顶个上海聚昂拓展训练中心021- &#160;7 上海聚昂拓展训练中心-拓展培训专业发展机构,企业文化建设的协作者,团队建设、新员工定位的引导者,凝聚力、领导力、执行力等问题,解决契机的制造者。 团队建设以及拓展训练的资深培训师.为上百家家知名企业完成了拓展训练、定向运动、定向越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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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有关收入的规定一、基本规定(一)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二)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三)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四)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五)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六)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具体规定(一)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3.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4.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7.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8.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 1.企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2.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B.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C.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A.已完工作的测量;B.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C.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3.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2.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函〔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3.国家税务总局日国税函〔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五)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人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按照不低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算利息收入的年利率最低标准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008年计算利息收入的最低年利率分六段,分别为:日起7.47%,9月6日起7.20%,10月9日起6.93%,10月30日起6.66%,11月27日起5.58%,12月23日起5.3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六)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八)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九)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三、视同销售的规定(一)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四)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不征税收入(一)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三)至日止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四)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五)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二部分 有关扣除的规定一、基本规定(一)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四)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五)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六)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七)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在新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出台前,内资居民企业暂按总局13号令、4号令的规定执行。(八)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九)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十)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具体扣除范围标准(一)工资薪金支出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员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2、“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企业在12月31日前计提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税前扣除(二)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用予商业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能扣除2、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三)利息支出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4、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5、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6、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必须出具借款协议和合法凭证。企业2008年度向非金融企业(包括个人)借款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8%。7、对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利息支出,在银监会[2008]23号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四)汇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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