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转让合同毁约怎么赔偿转让方毁约应赔偿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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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凤鸾与蒙金艳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蒙金艳。委托代理人:杨干生,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君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凤鸾。委托代理人:邓贤斌,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蒙金艳因与被上诉人苏凤鸾幼儿园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于日对本案有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上诉人蒙金艳的委托代理人杨干生、郑君诏,被上诉人苏凤鸾的委托代理人邓贤斌到庭参加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苏凤鸾与蒙金艳签订了幼儿园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苏凤鸾自愿将寺圩幼儿园转让给蒙金艳使用;幼儿园现有装修、设备,在苏凤鸾收到蒙金艳的转让金后无偿归蒙金艳使用;幼儿园转让金为35000元,签合同当日蒙金艳首付苏凤鸾17500元的订金,剩余的17500元在日前付清。合同还对该幼儿园的房屋租赁及原有员工留用、安置等问题作了约定。同日,蒙金艳向苏凤鸾支付了17500元转让金。同年9月1日,武鸣县教育局向蒙金艳核发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从日至日。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金艳在约定的时间届满时未能支付。为此,苏凤鸾曾找到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要求学校协助其追回剩余的17500元转让金。余下的17500元转让金蒙金艳至今未付。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凤鸾与蒙金艳签订的幼儿园转让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苏凤鸾已按约将幼儿园转让给蒙金艳,蒙金艳也顺利地办理了办学许可证,取得了合法的办学资格,苏凤鸾已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而蒙金艳在支付了首笔转让金后,余下的转让金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蒙金艳称签订合同时苏凤鸾宣称的生源与事实严重不符,苏凤鸾未按约定履行,但未能提供证据佐证,苏凤鸾亦不认可,不予采信。关于苏凤鸾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苏凤鸾在蒙金艳未能按时支付余下的转让金后,曾要求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出面解决,该事实在该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中可得到证实,尽管该证明中载明的苏凤鸾最初要求该中心学校解决剩余的17500元转让金的时间有“2008年”或是“2009年”的涂改,但不管是2008年还是2009年提出要求,均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系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当然也是本案所涉的府城镇寺圩幼儿园的教育主管部门,其有权处理及协调涉及幼儿园发生的相关事务,故苏凤鸾在向该中心学校提出解决剩余转让金的请求时,诉讼时效中断。苏凤鸾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中断后的两年内,苏凤鸾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苏凤鸾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利息的计算,蒙金艳同意苏凤鸾的计算方式,但不同意苏凤鸾计算利息的起始时间,认为应从起诉时计算。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约定的余款支付时间是日,由于蒙金艳一直未能支付余款,故苏凤鸾主张以日作为利息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苏凤鸾的主张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的规定,判决:蒙金艳支付苏凤鸾转让金17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7500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蒙金艳负担。上诉人蒙金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苏凤鸾怠于主张权利致使其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在本案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其向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请求解决纠纷,因该中心学校不是“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其请求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苏凤鸾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苏凤鸾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蒙金艳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蒙金艳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苏凤鸾在二审中提交证据:1、《武鸣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乡(镇)教育辅导站的通知》;2、《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拟证明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得到武鸣县教育局的授权,负责本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经质证,本院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参考。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日,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向苏凤鸾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苏凤鸾从2008年9月起,在每学期的开学初或期末,均通过电话或亲自到中心学校,要求协助追回剩余转让金17500元的事实。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苏凤鸾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本案中,苏凤鸾在一审提交的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直至日,苏凤鸾一直要求中心学校协助其向蒙金艳追索剩余17500元转让金的事实。武鸣县府城镇中心学校系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得到武鸣县教育局的授权,代行教育局的部分行政职权,有权调处相关民事纠纷。因此,在苏凤鸾向中心学校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时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苏凤鸾于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蒙金艳的上诉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由上诉人蒙金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张志基&&&&&&&&&&&&&&&&&&&&&&&&&&&&&&&&&&&&&&&&&&&&&&&&&&代理审判员&&&&黄春章&&&&&&&&&&&&&&&&&&&&&&&&&&&&&&&&&&&&&&&&&&&&&&&&&&代理审判员&&&&陆&&敏&&&&&&&&&&&&&&&&&&&&&&&&&&&&&&&&&&&&&&&&&&&&&&&&&&&&&&&&&&&&&&&&&&&&&&&&&&&&&&&&&&&&&&&&&&&&&&&&&&&&&&&&&&&&&&&&&&&&&&&&&&&&&&&&&&&&&&&&&&&&&&&&&&&&&&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韦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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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园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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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幼儿园园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经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办园所有有权证件。
2.经(房东))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曹首00幢(路)0号的幼儿园园舍舍(包括装修、装饰、设备等等)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面积为平方米。(详见附件一一)
1.办园证件的变更::该幼儿园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为(),产权人为。
2.该该幼儿园园舍承租权的变更::(房东)与甲方签订了租赁赁合同,租期到年月日止,租租期为0年,年租为元人民币币,现甲方已缴纳0年房租,,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甲方方应当协助乙方与房主达成协协议,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如乙方方未能与房主达成协议,本协协议无效。
甲乙双双方协商好,签订协议(甲乙乙双方转让协议,乙方与房东东租赁协议)后,乙方首次支支付甲方转让金0元。幼儿园园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办办园所需证件等详见附件三))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转让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一切手续办妥,办园所有权权证、法人变更完毕后三日内内,乙方要付清全部转让金。。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房主所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执行)。
转让金分期付清,双方签订协协议(甲乙双方转让协议,乙乙方与房东租赁协议)后,乙乙方在3日内第一次向甲方支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元,一切手续办妥,所有证件件法人变更完毕后三日内,乙乙方要付清全部转让金余款。。转让金已包括甲方交给房主主预交前几年房租的剩余部分分、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设备、办园所需证件及其他相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该幼幼儿园已由甲方办理相应许可可证,办园证件齐全(见附件件),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的幼儿园的一切信息的真实性性。甲方要办好幼儿园所有证证件转让给乙方的手续,乙方方要积极配合。转让手续办好好后,以后幼儿园发生的相关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与甲方无关。乙方受让接手办办园前该幼儿园及法人所欠一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已入入托幼儿的服务
乙方应保证证达到甲方向已入托的0名儿儿童的一切服务承诺。妥善处处理好因经营权变更所带来的的相应问题,如所产生的问题题发生在本协议生效前,甲方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用。
幼儿园园原有员工除乙方同意接收留留用的之外,由甲方负责安置置补偿。
第八条:不可抗力力
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甲方无关。
第九条:保密责责任
任何一方对因幼儿园转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机密负有保密义务,如使用教教材、教学方法、招生规定及及价格等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条:违约责任
(这条你可以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逾期支付付转让金、逾期没有与房主达达成协议、逾期没有办理所有有权转让等的相关违约责任自自行设立。)
第十一条:争争议的解决
未尽事宜,双方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用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签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补充协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力。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协议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幼儿园建筑图
二、原房房屋租赁合同
三、甲方转让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
construc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and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give full play to the assistant role of leadership, actively promote the innovation of research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and vigorously promote the research work of information to mention upgrading, efforts to improve the ability and level of decision-making.(a) adhere to the decision in the first place. To make the decision service as the focus of the work, participate in the point, and in the key plac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democratization of deci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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