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车辆交强险赔付付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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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是我国强制规定的一种保险制度,主要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指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不予赔偿。因此,发生意外事故时,需要看清交强险赔偿的限额和对应的标准。
交强险赔偿范围
2010年12月某天的上午,高某驾驶王某所有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沿鸡冠区和平大街由北向南行至南岗路口...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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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是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赔偿标准
此前一旦发生人伤案件,肇事方需要等治疗及案件结束后,方可到保险公司理赔。而从昨日开始,重大人伤案件提前交强险赔偿标准结案机制正式实行。保监会介绍说,今后如果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11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强险赔偿标准有以下几点: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标准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
交强险赔付比例
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根据两个新方案,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提高至12.2万元,16个车型费率...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保险公司通常以机动车保险条例22条抗辩以拒绝赔付被保险人交强险,以致引发诉讼,各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不一,历来争议极大。辨析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条例21条、22条、23条,不难发现...
交强险无责赔付
国务院颁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无责赔偿制度。根据该法律,机动车驾驶员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责任,也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并建立机动车交...
交强险是汽车出行最基本的保障,国家规定每辆汽车要在道路上跑,就必须先上交强险。知道必须投保交强险,还要懂交强险的相关知识和各项条款,尤其是关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车主们很有必要去了解,这样在发生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索取理赔时,才不会发生矛盾纠纷。那么,交强险无责任赔偿范围是怎样的?我们需要从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两个角度来研究交强险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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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号分项还是不分项——交强险赔付比例制度的思考
分项还是不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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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付比例制度的思考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郭立成
要:随着机动车在各大城市中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涌现出比如道路拥堵、停车位严重不足、违章违规行为屡屡上升等社会现象。相应的,因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失也日益上升。《道路交通法》在新形势下亦做了不断地修改。与此同时,为积极配合《道路交通法》的实施,国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但在具体赔偿上是否实施分项赔偿时,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故导致各地法院亦存在操作不一致的情形。本文试图从该角度对分项与否进行分析,指出分项与不分项的利弊以及应当如何统一赔付标准,避免出现各地同命不同赔付方式的现象。
关键词:交强险;分项与不分项;赔付标准;损害赔偿
《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已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的2倍罚款。现该条例实施以来已接近六年,该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交强险条例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但该条例却未明确在具体赔偿过程中是否应当对上述赔偿项目予以分项,以及未明确每一个赔偿项目的限额,仅在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将上述权利下放至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而导致在实践当中各地法院根据自己的理解作出不同的判决内容,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及统一性,造成同样的交通事故在各地会存在不同判决结果的不合理现象。
一、根据现行的法律及规章规定,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分项赔偿具有可操作性。
1、从法律依据上分析。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因此,从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上可以看出,条例已经对涉及到具体赔偿时要进行分项进行了充分肯定。
而与此配套的是,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对于分项与否以及每一个赔偿项目的赔偿限额以及每个赔偿限额项目包含哪些费用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虽然该条款仅仅是保监会制订的针对行业内部的条款,但笔者认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保监会系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那么笔者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并进行分项处理,完全有法可依。而相反,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分项处理缺少法律依据,与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严重不符,否则,交强险条例也无须在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有关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以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等,因为不分项处理将会使该条规定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2、从事实依据上分析。
笔者注意到,在浙江省内,除了杭州地区之外,其他各地区均按分项赔付比例予以赔偿,而杭州地区(包括萧山、桐庐、临安)等地以不分项原则简单地将责任限额划分为122000元确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付金额,而不过问受害人的过错大小。这种赔付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同时也让受害者及时地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但这种赔付方式却忽视了受害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形。如果将上述情形也简单地确定赔付金额,而不区别有责与无责之间的区别,有违法律之公平。笔者近期碰到一个案子,受害人王某为了搭顺风车,趁厢式货车驾驶员不备时,爬至厢车货车顶部。驾驶员李某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踩了一下刹车,导致受害人王某因没有抓紧而从厢式货车顶部摔下,构成八级伤残,经交警认定本案受害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该案后经法院判决,判令保险公司支付122000元。不容否认,如此判决,对于受害者来说,确实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能够得到赔付,但对于具有准公益性的保险公司来说,也难令其心服口服。同时,将会纵容违法违纪现象的普遍发生,因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抛开全责与无责的本质区别进行判决,无疑给违法者提供了最大的经济保障,降低了交通违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从而会导致违法现象日趋提高的不正常现象。
&二、在实施“分项原则”时产生的问题。
笔者注意到,实施分项原则时,将会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肇事者拒绝赔付或者无能力赔付而无法及时得到维护。比如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医疗费可能高达几万元甚至更多,但如果实施分项时,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赔偿限额内支付一万元即可,而剩余的医疗费用将由受害者自己承担,有违交强险立法之本意。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现象,可通过同时实现以下三种途径能妥善解决:
首先,提高交强险的承保限额,尤其是增加医疗费限额及车损限额。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从之前的6万元提升至现在122000元,同时按照保监会制定的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其中医疗赔偿限额为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笔者认为,在适当提高承保限额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实际医疗水平、医疗项目以及物价因素,应当对各项目赔偿限额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在被保险人有责任时,对医疗赔偿限额以30000元,财产赔偿限额以10000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以9万元比较妥当,而对于无责前提下,应当大大提高承担全部责任人员的违法成本,但同样也要兼顾以人为本的处理原则,笔者结合实际,在无责前提下,对医疗赔偿限额为5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500元较为妥当。即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又能照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鼓励车主投保商业险。由于商业险是非强制性保险,投保方完全基于自愿原则而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故在实践中有大多车主为了节省成本或者基于自己对驾驶技术的肯定,往往不愿意多花钱投保商业险,从而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时,将会造成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赔偿以及肇事者倾家荡产的可能。故该险种虽不属强制险,但仍应当作为交强险的重要补充。故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以及合理险种,便于当事人灵活选择,鼓励当事人积极投保,将风险在事先予以转嫁。
最后,参照交强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即考虑机动车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特殊性,同时亦为了节省司法成本,便于及时救助受害者,不妨在商业险条款中同样作出类似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即保险公司就商业险部分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由于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商业险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审理范围。但笔者在实践当中遇到不少法院有灵活做法,即在开庭之前询问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就商业险与交强险一并进行审理,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一并审理的,法院会对交强险和商业险部分一并进行处理,否则,商业险部分将另案处理。笔者认为,将商业险部分另案处理虽符合合同法相对性之原理,但在实践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对性将商业险分割单独处理并无太多意义,同时在肇事方无经济能力的前提下,受害人能否得到及时赔偿也将要取决于肇事方是否及时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否则,受害方只能以代位权之诉起诉保险公司,这样即增加了诉讼成本,导致讼累,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故笔者认为:不妨将这种选择权交给受害方。如果受害方要求合并审理的,法院就有权将商业险与交强险部分一并进行审理,在查明各项合理损失的基础上判令保险公司就商业险部分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本文之所以着重讨论要实施分项赔付,其最大的理由就是要区分在全责与无责这两种不同责任状态之下如何实现社会资源公平分配。同时在推广分项赔付时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大胆借鉴并吸收不分项赔付在实践当中的积极意义,另外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将商业险与交强险一并审理,解决了实施分项赔付遇到的种种问题。结合交强险这六年来的实行情况,对交强险各赔偿项目的限额在适当调高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分配。当然,交强险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国家机关、保险机构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的共同探索,才能实现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立法目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个人信息
郭立成(1985-),男,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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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交强险部分,商业险怎么赔付收藏
我的 交强险和商业险不在一家保的。交强险理赔完后,多出来的医药费部分,商业险拿所有医药费的钱扣去百分之二十再减去交强险赔付部分算给我。这样算合理吗?交强险赔付后多余3800元是不是从3800元扣除百分之二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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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医疗赔偿案例分析
【摘要】: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快,各大城市的汽车保有量呈现出飞速上涨的趋势,比如深圳市过去几年的汽车保有量增长率都维持在16%以上的高位,导致交通不堪重负,汽车数量的增加以及城市交通的拥堵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数量的上升1。在这样的背景下,传统的民事法律显然不足以高效和公平地处理频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为此我国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制度,也即交强险制度是我国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核心制度,故这项制度是否完善,决定了我国交通事故纠纷的核心解决机制是否完善。然而,我国的交强险制度在实践中已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日常生活中交强险赔付问题上最为常见和广泛存在的医疗费用的赔付问题,几乎所有经历过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付的当事人都能够体会到保险公司在医疗费赔付问题上的“霸权主义”,无论是作为格式合同的《交强险条款》,还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执行工作,都无一例外的倾向于在医疗费问题上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诸如非社保用药不予赔付、检查费用部分赔付等做法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多纠纷。然而我国法律对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问题又语焉不详,仅有保险协会制定的《交强险条款》“可堪大用”,但这份格式合同系保监会制定,具有十分明显的行业色彩,在非社保用药、检查费等方面采用了完全保护保险公司的立场。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案例,引出争议焦点,即是否应当遵从《交强险条款》的约定,按照社保报销范围来理赔医疗费以及交强险医疗费赔付中索赔方的维权方成本是否过高。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赔偿范围的现状以及保险公司医疗费赔付不合理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焦点问题二进行分析,强调维权成本的问题。在第四部分中,作者给出了几点交强险医疗费赔付的法律建议。如,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第三方审查机制以及对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的行为进行惩罚。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5【分类号】:D923;D922.284【目录】:
摘要6-7Abstract7-9引言9-10一、问题的提出10-11 (一)基本案情10 (二)焦点问题10-11二、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分析11-19 (一)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范围的现状11-13 (二)“非社保范围内免赔”应属无效条款13-19三、医疗费索赔程序的缺陷导致维权成本畸重19-21 (一)司法救济的介入时间太靠后20 (二)司法程序本身的时间较长20 (三)小额赔付案的诉讼成本占比过重20-21四、对交强险医疗费赔偿的法律建议21-28 (一)完善交强险医疗费赔偿的相关立法21-24 (二)构建第三方审查机制提高医疗费理赔的公正和效率24-26 (三)采用“惩罚性赔偿”规制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的行为26-28结语28-29参考文献29-31致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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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齐平;[D];西南政法大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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