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救灾资金的工会职工福利发放规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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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广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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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广元市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救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市本级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县(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市级给予适当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对救灾资金(物资)发放,应由各级基层政府(社区、村、组)提出方案,先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救灾资金安排方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全市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统筹安排相应的救灾资金;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当地的救灾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来源:
  (一)本市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各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各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新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安排的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五)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入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用途和具体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下达资金文件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接收,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入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2日内缴入市、县财政专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人该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用时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拨付。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各级红十字会对上级红十字会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应当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应当报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市建设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市民政局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
  (四)纳入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相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必须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安排使用。
  (五)根据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市级和县(区)级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应当在收文后尽快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救济资金,县级应当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应当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  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市财政、民政、监察、市审计应当将救灾资金监察、审计情况汇总后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市、县民政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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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枝财办发[2007]9号) 发布日期:信息来源:政务公开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各类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含农业、林业、水利、教育、民政、交通、城建等各类救灾专项资金)、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一)分级负担。各乡(镇)处应当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遭受较大或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及损失情况,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在补助数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二)突出重点。根据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安排重灾区,并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专款专用。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正。严格执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 (一)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 (三)按市政府制定的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要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救灾资金按照以下具体规定分别安排使用:
  (一)救灾救济资金用于解决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以及因灾损坏房屋的重建修缮补助;
  (二)应急资金根据资金渠道按照指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解决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根据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要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救济资金的预算安排、协调分配、资金拨付以及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及时与民政、农业、水利、教育、建设等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的筹集、分配、使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联合下达。在发生重大或特大自然灾害后,根据已启动的救灾应急预案,由政府批准决定后,市财政局可以直接单独下达救灾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局将所有救灾补助资金归入财政专户,支付一律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执行。发放到户到人的必须经各乡(镇)处财政所直达农民个人惠农政策资金帐户。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需要动用资金采购粮食、衣被等物资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计划,按规范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条& 各乡(镇)处应按照&农户申报、(村民)代表评议、乡镇审核、市级批准&的程序,认真核准救助对象,并将救助对象名单在乡(镇)处及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方可实施救助。灾情汇总后,由乡(镇)处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具体情况,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及其它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的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应当分别在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在10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分期安排拨付。
  (四)有特别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二条& 建立查看灾情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市乡财政部门应及时深入灾区,调查核实灾情。
  第十三条& 建立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报告制度。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受灾情况,并在收到资金拨款文件30日以内报告资金(含物资)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市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监察、审计和上级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虚报、谎报灾情、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 【】 【】国务院信息:
省政府信息:
区民政局多措施加强救灾资金管理
为确保救灾资金在分配、拨付、管理使用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阳光运行,我局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并建立完善了救灾资金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了官渡区救灾资金、物资储备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制定了《官渡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官渡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使用规定》(试行),对救灾资金筹集、分配、拨付、发放、使用等作了明确规定;对救灾物资采购、管理、发放等作了明确规定;做到财政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二是规范、合理使用救灾款物和募集资金。官渡区民政局结合本区实际合理预算每年所需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救灾物资采购及倒危房救助上。官渡区救灾物资采购主要是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方式完成,特殊情况需应急采购也是通过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的程序进行,做到择优选购。救灾物资发放遵行“专物专用、重点使用、合理使用”的原则,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倒危房救助严格落实《官渡区倒房危房修缮实施办法》,严格按照“户报、社区评、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做到审批前每户区民政都入户调查,修缮完成后由街道、区民政局进行验收,有效杜绝扩大范围救助,救助金没有真正落实做位等违规行为发生;认真组织和协调好救灾捐赠活动,并将全部捐赠款物及时上报区财政专户,由区财政部门送往灾区,保证捐赠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赠人意愿。三是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官渡区民政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区民政局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街道、社区重点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是强化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官渡区民政局将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纳入每年审计监督项目,主动接受审计监督。五是救灾储备库做到专人专管。官渡区现有近200平方米的救灾储备库一个,现主要采取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的方式储备物资 36种,储备库做到专人专管,制度健全,每年一次清理盘点,确保了物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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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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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救助标准 规范资金发放 全面推进灾害救助精细化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广西民政厅不断加大政策创制力度,联合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了广西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和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推动广西救灾工作步入了精准救助、规范救助的轨道。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吃透上级精神,理清工作思路
  李立国部长在201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对救灾工作提出了“高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水平”的要求;窦玉沛副部长在2015年全国减灾救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坚持法治思维、提高规范管理能力”和“推动制定出台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的要求。会后,我们认真学习两位部长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广西减灾救灾工作具体实践,针对我区在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评估不科学、对象不精准、标准不确定、程序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决定把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管理作为推进广西救灾工作精准救助、规范救助的重要切入点,力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受灾人员救助标准以及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的要求,促进救灾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二、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工作共识
  救灾工作出台涉及资金安排和管理方面的政策离不开财政部门的支持。为此,我厅积极争取财政厅支持,联合成立了两个专题调研组,于月赴全区部分市县对近年来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在调研中发现,不同地区受灾人员救助标准以及资金发放方式不统一,难以体现灾害救助的公平性、精准性和规范性。如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不同地区同类对象补助资金有的相差几千元;发放方式上,有的通过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有的是现金发放,有的还不按时发放;不同地区对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标准的把握不统一,有的应救助3个月口粮的没有足额救助,有的不缺粮食而是缺资金的只救助了粮食,有的甚至把平均发放口粮或衣被作为平衡基层关系、解决矛盾的手段。针对当前灾害救助资金量越来越大的实际,如何做到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有效规范发放流程等,我们与财政厅进行了多次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达成了共识,为《通知》的顺利出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结合具体实践,科学制定标准
  广西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大省,我们在现有救助资金标准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兄弟省份的先进经验,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等因素,在《通知》中明确了6类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应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救助时间不超过10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由5000元提高至10000元;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救助时间不超过90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属饮水困难的每人每天救助6元,根据饮水困难程度按5-30天发放,旱灾口粮救助以冬春救助为主,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1-3个月;根据受灾严重程度和平时生活困难程度,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划分为3类,救助资金分为15000元、12500元、10000元3档;根据农户倒损住房、粮食作物绝收或减收、主要劳动力因灾死亡或伤病等情况,将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划分为3类,将需救助的粮食、衣被等按市场平均价格折算成资金,分3档救助。
  四、明确方法程序,有效发挥灾害救助资金作用
  《通知》要求,从2016年起,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的存折(卡)中,不得再通过现金以及由乡(镇、街道)代领代发等方式拨付。同时,为避免出现“一刀切”导致救灾不力的情况出现,《通知》规定“在灾害正在发生期间,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救助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受灾群众实际需要确定采取物资或现金方式发放”,给基层在应急期间充分的自主权,能第一时间保障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程序,要求做到手续完备、流程规范、账册健全、发放透明,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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