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地区东莞太阳能光伏发电电国家补贴是多钱

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生伏特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一种技术。那么2017年太阳能光伏发电国家政策出台了哪些文件通知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7年国家出台了哪些光伏发电国家补贴政策的文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适当降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为推动能源供给革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及时反映不同类型新能源发电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情况,合理引导新能源向负荷集中地区,按期实现平价上网,缓解补贴资金缺口,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发出通知,分资源区降低光伏电站、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
通知规定,日之后,一类至三类资源区新建光伏电站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65元、0.75元、0.85元,比2016年电价每千瓦时下调0.15元、0.13元、0.13元。同时明确,今后光伏标杆电价根据成本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日之后,一类至四类资源区新核准建设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40元、0.45元、0.49元、0.57元,比年电价每千瓦时降低7分、5分、5分、3分。
为继续鼓励分布式光伏和海上风电发展,通知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和海上风电标杆电价不作调整。同时,为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通知鼓励各地继续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各类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
我国光伏行业技术进步较快,光伏组件制造、光电转换效率均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能够保障光伏发电项目获得合理收益,继续保持新能源项目投资吸引力,促进光伏全产业链健康发展。同时,保持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不降低、少降低东部地区光伏发电价格,有利于合理引导光伏产业优化布局,鼓励东部地区就近发展新能源,减少煤炭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大气质量改善。
适当下调光伏电站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有利于减轻新能源补贴资金增长压力。根据目前光伏、风电发展速度测算,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下调后,每年将减少新增光伏电站补贴需求约45亿元;2018年陆上风电价格也降低后,每年将减少新增陆上风电补贴需求约15亿元,合计每年减少新增补贴资金需求约60亿元。
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十条(关于配套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规〔2015〕10号、《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等文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无线通讯基站、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社区养老(医疗、体育、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三、国家重点专项规划之&&&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加快发展先进核电、高效光电光热、大型风电、高效储能、分布式能源等,加速提升新能源产品经济性,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高比例发展的电力体制机制、新型电网和创新支撑体系,促进多能互补和协同优化,引领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到2020年,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8%以上,产业产值规模超过1.5万亿元,打造世界领先的新能源产业。
推动核电安全高效发展。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坚持合作创新,重点发展大型先进压水堆、高温气冷堆、快堆及后处理技术装备,提升关键零部件配套能力,加快示范工程建设。提升核废料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能力。整合行业资源,形成系统服务能力,推动核电加快&走出去&。到2020年,核电装机规模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规模达到3000万千瓦,形成国际先进的集技术开发、设计、装备制造、运营服务于一体的核电全产业链发展能力。
促进风电优质高效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智能电网技术,发展和挖掘系统调峰能力,大幅提升风电消纳能力。加快发展高塔长叶片、智能叶片、分散式和海上风电专用技术等,重点发展5兆瓦级以上风电机组、风电场智能化开发与运维、海上风电场施工、风热利用等领域关键技术与设备。建设风电技术测试与产业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2.1亿千瓦以上,实现风电与煤电上网电价基本相当,风电装备技术创新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推动太阳能多元化规模化发展。突破先进晶硅电池及关键设备技术瓶颈,提升薄膜太阳能电池效率,加强钙钛矿、染料敏化、有机等新型高效低成本太阳能电池技术研发,大力发展太阳能集成应用技术,推动高效低成本太阳能利用新技术和新材料产业化,建设太阳能光电光热产品测试与产业监测公共服务平台,大幅提升创新发展能力。统筹电力市场和外输通道,有序推进西部光伏光热发电开发,加快中东部分布式光伏发展,推动多种形式的太阳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实施光伏领跑者计划,形成光热发电站系统集成和配套能力,促进先进太阳能技术产品应用和发电成本快速下降,引领全球太阳能产业发展。到2020年,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1亿千瓦以上,力争实现用户侧平价上网。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电站、光热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6000万千瓦、4500万千瓦、500万千瓦。
四、国家重点专项规划之&&&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多渠道解决生活用能。全面推进能源惠民工程,以贫困地区为重点,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实行骨干电网与分布式能源相结合,到2020年,贫困村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大力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推进贫困村小水电、太阳能、风能、农林和畜牧废弃物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沼气工程。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与设施农业发展相结合,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灶、小风电等农村小型能源设施。提高能源普遍服务水平,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475人有用693人有用893人有用686人有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光伏企业的规范管理,保障分日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对2017年常州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政策进行了优化和调整。新政策具2017辽宁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政策
  2017辽宁省太阳能发电国家补贴
  辽宁省财政厅及省发改委、物价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决定对日之前建成投产、且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度的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年均递减10%的比例确定。
  对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意见》原文详见后页附录)
  1.与西北日照条件优越地区相比,辽宁省的地方电价补贴(目前来看)对光伏电站投资的吸引力不大。
  以今年我国光伏电站建设集中地青海省为例,其年发电利用小时数可达1,500小时以上,目前对应的度电成本约为0.9元/度(假设条件为:系统建设成本12元/瓦,贷款比例70%,利率7%,20年折旧),2012年建成项目所享受的上网电价为1元/度。
  而在辽宁省,其年发电利用小时数约在1,100~1,200小时左右,我们以1,150小时测算,假设系统建设成本为13元/瓦(因辽宁境内土地成本将高于青海戈壁),其度电成本约在1.25元/度,而实际享受的上网电价为1.3元/度(国家标杆电价+地方补贴),目前来看,对光伏电站投资的吸引力仍不及西部高日照条件地区。
  但需要指出的是,随着青海省等西部地区适宜光伏电站建设的土地资源(日照好、距离负荷中心或枢纽变电站距离近)逐渐减少,其吸引力将有所下降,此时辽宁等东部地区的电价将逐渐显现出竞争力。
  2.标杆电价基础上的额外财政补贴,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光伏的支持态度,有利于中国各地光伏装机的均衡发展,但对总新增装机量的拉动有限。
  在今年8月份我国推出全国性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之前,江苏省和山东省均已提出过地方性的光伏上网电价政策,其中江苏省为1.4元/度,山东省为2010年项目1.7元/度、2011年项目1.4元/度、2012年项目1.2元/度。
  由于江苏和山东的日照条件均较为一般(利用小时数在900~1100小时/年),该电价水平下投资电站仍较难盈利,因此并没有带来该两省份的光伏装机快速增长。
  日前,辽宁省政府发布《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点击原文),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该实施意见将自日起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省财政将在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点击原文)确定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基础上,对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网发电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电价补贴。对于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辽宁省将在国家统一上网电价1元/千瓦时的基础上,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届时受支持项目将获1.3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补贴。
  补贴对象及支持项目条件
  补贴对象是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光伏发电企业(或光伏发电业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
  所支持项目需经过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完成立项、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以及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验收后正式投产运行。其中,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辽宁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同时指出,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补贴标准及省市负担比例
  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同时明确了省市负担比例,对阜新、铁岭、朝阳三市的电价补贴,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其他地区的电价补贴,省财政负担70%,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财政负担30%。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资金申请、上网电量核定、补贴核定和拨付及资金监管等职责予以明确。
  在光伏发电成本持续下降的趋势下,该政策的出台将推进辽宁省扩大其光伏产业规模,推动我国光伏产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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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辽宁太阳能发电补贴政策
太阳能发电补贴政策渭南光伏发电并网容量达280兆瓦
――国网渭南供电公司服务光伏发电侧记
作者:程靖峰&张贤珉&&&&&来源:&&&&
&&&&合阳光伏项目
在合阳县路井镇的一处坡地上,由150多个太阳能光伏板方阵组成的庞大发电站,延绵数里,横跨三个行政村落,远远望去蔚为壮观――该项目由合阳桂花清洁能源公司与合阳县政府签约投建,是陕西最大的太阳能发电与农业综合开发一体化项目,也是国务院扶贫办向国家进出口银行推荐的96个金融扶贫合作项目之一。
“郭家坡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下网用电全都由我们公司负责。”5月27日,国网渭南供电公司营销部大客户经理刘庆德告诉记者,光伏电站的35KV电经过升压站达到110KV,再经由一条13.9公里的输送线路进入国家电网。
对于光伏发电企业来说,早一天实现并网,就能早一天收益,周边的群众也能早一天用上来自这里的清洁电能。国网渭南供电公司在收到客户用电申请后,组织人员现场勘查,量身定做合理接入方案,开通绿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业扩报装各项流程,郭家坡光伏电站的并网工期只用了25天。
“电站并网投运当天是星期六,也是中秋节的前一天,国网渭南供电公司的员工牺牲休息时间,直到凌晨还在联系投运工作。”负责电站运维的王文会站长说,渭南供电公司的优质服务使项目提早并入国家电网,给公司运营管理上省了一大笔费用,这里平均每天发电50-60万度,早并网一天电站就会有70万元左右的收益。
目前,该项目形成了光伏农业一体化,一、二、三产业综合开发等诸多鲜明的特色。项目整体建成后运行期25年,年均发电量1.81亿度,年售电产值1.81亿元,农业年产值1000万元,将辐射带动周边2000户贫困户脱贫增收。
随着国家鼓励发展光伏产业的政策不断推行,在合阳郭家坡光伏电站的带动下,渭南进入光伏项目申请的“蜜月期”。渭南北部的黄土台塬地区也因年日照时间长,气候适宜,发展光伏发电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国网渭南供电公司严格按照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制定的《进一步精简业扩手续提高办电效率实施细则》的规定,接到申请后,简化报装流程,及时组织进行现场勘查,组织营销、规划、调度等专业人员协调,按照“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一次受理、不对客户说不”原则开展业扩报装。截至目前,国网渭南供电公司受理正式申请5起,并网容量达280兆瓦。据计算,渭南光伏发电年节煤量14.6万吨,碳减排量36万吨,光伏发电顺利并网为清洁能源的发展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记者 程靖峰 通讯员 张贤珉 文/图)
(责任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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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陕)字第626号&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发电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划等内容。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 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第三章 项目备案管理
& &&第十一条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第四章电网接入与运行
&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 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第五章 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第六章违规责任
&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按照《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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