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九四年退伍的城市义务兵退伍费,今配到国企,现企业倒闭,还能享受二次安置吗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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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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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邕宁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区东南部。邕宁区辖蒲庙镇、新江镇、那楼镇、百济乡、中和乡5个乡镇,含65个行政村、9个社区,455个自然屯,总面积1295平方公里,2010年人口普查总人口32.39 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7.8万人。境内有邕江、八尺江等可通航千吨级货轮的河流。有五圣宫、蒲津公园、徐汉林烈士陵园、雷婆岭摩悬石刻、顶蛳山贝丘遗址、英雄水库等主要景点。森林覆盖率39.15 %。邕宁区自然条件优越,资源较丰富,产业发展基础较坚实。农业基地和农产品生产颇具特色,培育形成了粮食、甘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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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津路往四十一中的路口斑马线不清晰 来信人:陈先生 [] &&来信内容:蒲津路往四十一中的路口斑马线标线不清晰,对市民通行存在安全隐患,希望有关部门重新划线。 &&处理情况:陈先生:
&&&&&&&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队已对辖区道路的标志标线进行排查并对标志标线不清晰的路段进行记录和拍照。现已将蒲津路和和美巷(往南宁市四十一中)交接处的斑马线及辖区其他道路标志标线不清晰的材料上报支队设施大队。待支队设施大队安排工作人员对所报路段的标志标线进行划线更新。
&&&&&&&&&&&&&&&&&&&
&&&&&&&&&&&&&&&&&&&&&&&&&&&&&&&&&&&&&&&&&&&&&&&&&&&&&&&&&&&&&&&&&&&&&&&&&&&&&&&&&&&&&&&&&&&&&&&&&&&&&&&&&&&&&&&&&&&& &&交警三大队
&&&&&&&&&&&&&&&&&&&&&&&&&&&&&&&&&&&&&&&&&&&&&&&&&&&&&&&&&&&&&&&&&&&&&&&&&&&&&&&&&&&&&&&&&&&&&&&&&&&&&& &&&&&&&&&&日脊灰灭活疫苗紧缺 来信人:梁田 [] &&来信内容:仙葫脊灰灭活疫苗十分紧缺,有很多人的孩子都因为缺少疫苗而错过接种时间,请问什么时候可以提供正常的疫苗数量,毕竟小孩子的健康是一个国家的希望,望重视!!! &&处理情况:梁田先生/女士:
&&&&&&& &您好,仙葫属于青秀区管辖范围,建议您向青秀区反映该问题。
&&&&&&&&&&&&&&&&&&&&&&&&&&&&&&&&&&&&&&&&&&&&&&&&&&&&&&&&&&&&&&&&&&&&&&&&&&&&&&&&&&&&&&&&&&&&&&&&&&&&&&&&&&&&&&&&&&&&&&&&&&日
违建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诉? 来信人:梁红发 [] &&来信内容:尊敬的区长: 您好!我是新兴街一名居民,现在向您反映一个问题,希望得到您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先行谢过。新兴街有一处建筑均无任何合法的用地和建房手续(面积约1000平方),严重扰民的噪声到什么时候才能结束?希望政府尽快核实并监管,还我们附近居民一个正常的居住环境。 &&处理情况:梁红发先生/女士:
&&&&&& 1、关于违建的问题,因您没有说明具体事由且未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故有关此项投诉的相关事宜,请向城管局(联系电话:4791359)详实反映。&&&&&&
&&&&&&&&2、关于噪音的问题,因您没有说明具体事由且未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故有关此项投诉的相关事宜,请致电环保局(联系电话:4790064)详实反映。
&&&&&&&&&&&&&&&&&&&&&&&&&&&&&&&&&&&&&&&&&&&&&&&&&&&&&&&&&&&&&&&&&&&&&&&&&&&&&&&&&&&&&&&&&&&&&&&&&&&&&&&&&&&&&&&&&& & 日关于君华锦云小区旁建加油站的问题 来信人:温生 [] &&来信内容:你好,我是龙岗君华锦云小区的一名业主,最近了解到到我们小区的角落(新邕路西侧,龙华路南侧)将建一个加油站。我感到不解,加油站隔壁就是小区幼儿园和我们小区住宅。这让我们小区的全体业主感到不安,请政府为我们解答。
&&处理情况:温生:
&&&&&&&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与南宁市规划局邕宁分局了解属于五象新区管委会规建部门处理范围,建议您向该部门反映。
&&&&&&&&&&&&&&&&&&&&&&&&&&&&&&&&&&&&&&&&&&&
&&&&&&&&&&&&&&&&&&&&&&&&&&&&&&&&&&&&&&&&&&&&&&&&&&&&&&&&&&&&&&&&&&&&&&&&&&&&&&&&&&&&&&&&&&&&&&&&&&&&&&&&&&&&&&&&&&&&&&&& &&&& 日龙岗大道路灯 来信人:李生 [] &&来信内容:邕宁穷得连龙岗大道的路灯都开不起了吗?你没钱可以不开那么多灯,隔一盏开一盏也行啊。哎,还是新区开发,那么多人、商家、企业家路过,大晚上黑麻麻一片,还搞什么新区建设。这点投资都不舍得出钱,难怪邕宁区一直穷那么多年。 &&处理情况:李生:
&&&&&&&& 您好,经咨询相关部门,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龙岗大道是由南宁市城投作为业主开展施工建设的道路,路灯建设作为道路附属工程也由该公司负责。因龙岗大道原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已重新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预计今年完成路灯开亮工作。
&&&&&&&&&&&&&&&&&&&&&&&&&&&&&&&&&&&&&&&&&&&&&&&&&&&&&&&&&&&&&&&&&&&&&&&&&&&&&&&&&&&&&&&&&&&&&&&&&&&&&&&&&&&&&&&&&&&&&&&&&&
&&&&&&&&&&&&&&&&&&&&&&&&&&&&&&&&&&&&&&&&&&&&&&&&&&&&&&&&&&&&&&&&&&&&&&&&&&&&&&&&&&&&&&&&&&&&&&&&&&&&&&&&&&&&&&&&&&& &&&&& 日滨江幸福小区问题 来信人:孟銮銮 [] &&来信内容:麻烦给个信件邮寄地址和收件人及联系电话给我!我要邮寄诉求材料给贵单位!谢谢! &&处理情况:孟銮銮先生/女士:
&&&&&& 您好,信件邮寄地址:南宁市邕宁区红星路6号邕宁区信访局,邮政编码:530299,电话:4712777。
&&&&&&&&&&&&&&&&&&&&&&&&&&&&&&&&&&&&&&&&&&&&&&&&&&&&&&&&&&&&&&&&&&&&&&&&&&&&&&&&&&&&&&&&&&&&&&&&&&&&&&&&&&&&&&&&&& &&日关于康岭花城小区幼儿园的问题 来信人:黄万同 [] &&来信内容:尊敬的区长:
您好!我是康岭花城的一名业主,现在向您反映一个问题,希望得到您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先行谢过。
我们在买房时,购买合同中有一条款明确写有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现在幼儿园是建起来了,但是过了这么多年,康岭小区幼儿园都没有运营起来,放在那里就是一个摆设,如此浪费资源可惜了,而且这也使我们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据了解,我们康岭小区目前有业主近2000户(不含未交房的1000多... &&处理情况:黄万同先生/女士:
&&& &&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 &康岭花城小区配套幼儿园是2013年以前的建设项目,当时土地出让时没有明确幼儿园的产权归属。现经了解,本项目幼儿园权属属于南宁市房产局而不是邕宁区政府,目前幼儿园的确已经建设完毕。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要求,我城区政府正在与南宁市房产局协商,希望能把康岭幼儿园回购或将产权移交,如果回购成功或移交顺利,再根据实际情况将幼儿园办成普惠或者公办幼儿园。
&&&&&&&&&&&&&&&&&&&&&&&&&&&&&&&&&&&&&&&&&&&&&&&&&&&&&&&&&&&&&&&&&&&&&&&&&&&&&&&&&&&&&&&&&&&&&&&&&&&& &邕宁区教育局
&&&&&&&&&&&&&&&&&&&&&&&&&&&&&&&&&&&&&&&&&&&&&&&&&&&&&&&&&&&&&&&&&&&&&&&&&&&&&&&&&&&&&&&&&&&&&& && &日初中二年级学生转地段生 来信人:李生 [] &&来信内容:尊敬的区长:
您好,我儿子于2015年9月从乡镇来到南宁市第41中学就读,当时属非地段生。2017年5月我们在邕宁区购买的限价房即八尺路的滨江阳光水岸交房,听说南宁市第41中属该段的中学,请问现在我们能让儿子转成地段生吗?如可以请问如何办理手续?谢谢! &&处理情况:李生:
&&&&&&& 您好,南宁市四十一中属于南宁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您可以向南宁市教育局咨询了解。电话:。
&&&&&&&&&&&&&&&&&&&&&&&&&&&&&&&&&&&&&&&&&&&&&&&&&&&&&&&&&&&&&&&&&&&&&&&&&&&&&&&&&&&&&&&&&&&&&&&&&&&&&&&&&&&&&&&&&&&&&& 日想参加社保 来信人:利朝基 [] &&来信内容:我是钦州市农村户口
现在在南宁市邕宁区上学毕业后工作,居住在邕宁区蒲庙镇 有居住证 想参与社保 我能申请吗 要怎么申请 去哪里申请呢? &&处理情况:利朝基先生/女士:
&&&&&&& &您好,您可以向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邕宁管理部咨询,电话:4792351;地址:仙葫大道富兴路3号3楼(邕宁区人社局办公楼)。
&&&&&&&&&&&&&&&&&&&&&&&&&&&&&&&&&&&&&&&&&&&&&&&&&&&&&&&&&&&&&&&&&&&&&&&&&&&&&&&&&&&&&&&&&&&&&&&&&&&&&&&&&&&&&&&&&&&&&&&&&&& &&&&日&&&&关于农村宅基地办证 来信人:梁华 [] &&来信内容:由于以前父辈的办证意识不高,以前在荒地起的房子没有证。现在俩兄弟要分家拆除原来的旧房子建起了俩栋房子,现在可以办证吗?怎么办呢! &&处理情况:梁华先生/女士:
&&&&&& &您好,您可以向蒲庙镇城建站咨询了解(电话:12225)
&&&&&&&&&&&&&&&&&&&&&&&&&&&&&&&&&&&&&&&&&&&
&&&&&&&&&&&&&&&&&&&&&&&&&&&&&&&&&&&&&&&&&&&&&&&&&&&&&&&&&&&&&&&&&&&&&&&&&&&&&&&&&&&&&&&&&&&&&&&&&&&&&&&&&&&&&&&&&&&&&&&&&&&&&& &日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决算
作者:&&&来源:&&&时间:
表二:收入决算表
本年收入合计
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进修及培训
&&培训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民政管理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拥军优属
&&老龄事务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死亡抚恤
&&伤残抚恤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优抚事业单位支出
&&义务兵优待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其他优抚支出
&&退役士兵安置
&&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
&&儿童福利
&&老年福利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就业和扶贫
&&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临时救助支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
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其他生活救助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
农林水支出
&&其他农业支出
&&其他扶贫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表三:支出决算表
本年支出合计
上缴上级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进修及培训
&&培训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民政管理事务
&&行政运行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
&&拥军优属
&&老龄事务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
&&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事业单位离退休
&&死亡抚恤
&&伤残抚恤
&&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优抚事业单位支出
&&义务兵优待
&&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其他优抚支出
&&退役士兵安置
&&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
&&儿童福利
&&老年福利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福利支出
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就业和扶贫
&&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
&&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临时救助支出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
特困人员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其他生活救助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城乡医疗救助
农林水支出
&&其他农业支出
&&其他扶贫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公积金
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外交支出
三、教育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四、科学技术支出
五、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五、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六、农林水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八 住房保障支出
八、农林水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
本年收入合计
本年支出合计
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年末结转和结余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表五: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表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
经济分类科目编码
工资福利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
其他社会保障缴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维修(护)费
公务接待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
税金及附加费用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其他资本性支出
房屋建筑物购建
其他资本性支出
退职(役费)
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
企业政策性补贴
债务付息支出
国内债务付息
住房公积金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人员经费合计
公用经费合计
表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2016年度预算数
2016年度决算数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用车 购置费
公务用车 运行费
公务用车 购置费
公务用车 运行费
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
年初结转和结余
年末结转和结余
功能分类科目编码
基本支出 &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主要包括上级及其他部门拨入工作经费。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935.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5.23万元,项目支出5420.43万元。
(一)教育支出0.37万元,其中培训支出0.37万元,主要用于培训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206.39万元。其中:
1.行政运行支出254.72万元,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四、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全年运行费支出3.57万元。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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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政府公报2015年第二期
&&&&&&&县政府文件
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和2014年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5〕2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通知&&&&&&&&&&&&&&&&&&&&&&&&&&
桂政发〔2015〕5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工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桂政发〔2015〕6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承接下放、调整和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桂政发〔2015〕8号
&&&&&& 县政府办文件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3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4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5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城市绿化赔偿费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7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9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扶持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20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21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27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28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29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30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中型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34号
桂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3年冬和2014年春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省市驻桂有关单位:
2013年冬和2014年春,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309人,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有36人(转业士官16人,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2人,立二等功的1人,持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县属单位子弟15人,持非农优待安置证的省市驻桂单位子弟2人),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273人。为切实做好2013年冬和2014年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4〕31号)和市人民政府、市军分区《关于做好2013年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郴政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
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服义务兵役高校在校生优待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13〕1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地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1.安置原则: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给予自谋职业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助。
2.安置方法:县属单位的退役士兵在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统筹安置,省市驻桂单位的退役士兵一律安置到其父母所在单位。
县属单位退役士兵安置:(1)转业士官、日前入伍未选择自主就业的残疾军人、立二等功人员,连人带编由县政府统筹安置到县直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2)持有非农《优待安置证》等有效安置凭证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桂阳县2013年第9次党政联席会议关于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精神予以安排;(3)申请自谋职业的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其中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在部队未领取退役金),如本人自愿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由政府安置部门发放相当于其退役时可领取的退役金3倍以上(含3倍)的一次性经济补助。根据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号)第十条规定,退役金基本标准为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即对选择自谋职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四类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13500元的标准发放。其他对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以1.8万元为基数,每服役一年增发1000元。
省市驻桂单位的退役士兵的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以及自谋职业人员的一次性补助金,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原送兵单位参照市、县同类人员标准解决。
三、安置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在接到安置介绍信1个月以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单位3年内不得安排其裁员。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本单位同工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到安置就业为止。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不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落实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而发生重大问题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退役士兵在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县退役士兵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不予以调整安置和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
附件: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名单
&&&&&&&&&&&&&&&&&
&&&&&&&&&&&&&&&&&&&&&&&&&&&&& 桂阳县人民政府
&&&&&&&&&&&&&&&&&&&&&&&&&&&&&& 日
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名单
接 收 安 置 单 位 任务 安置人员名单
县人民医院 1 黄& 河
县妇幼保健院 1 欧阳道文
县中医医院 1 李朝勇
县宝山医院 1 蒋华明
舂陵江镇文化广电体育服务站 1 黄& 勇
方元镇文化广电体育服务站 1 邓桂成
洋市镇文化广电体育服务站 1 王红波
华山乡文化广电体育服务站 1 欧阳忠义
龙潭街道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李东阳
桥市乡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史纯刚
舂陵江镇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欧阳小军
黄沙坪街道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刘亚平
雷坪镇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欧阳雄
流峰镇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雷& 记
鹿峰街道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张阳平
太和镇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杨& 贵
正和镇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周建军
莲塘镇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服务站环境保护岗位 1 陈玉政
省市驻桂单位(2人) 县工商局 1 唐& 松
国网桂阳供电公司 1 蔡闻雷
桂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承接下放、调整和取消的行政
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桂政发〔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271号令和郴政发〔2015〕1号、郴政发〔2015〕10号文件要求,我县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6项,衔接新增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承接和调整事项及时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审批制度,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监督,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桂阳县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桂阳县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 3.桂阳县衔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桂阳县人民政府
桂阳县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类型 备注
1 权限内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县环保局 行政许可 2014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无此事项审批内容。
桂阳县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恢复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类别 备注
1 县文广新局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审批(县辖区,含有民族宗教内容的、印数超过3000册的、跨地区印刷的除外) 《印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行政许可 桂政办发〔2014〕37号暂停实施事项,现恢复实施
不列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9项)
1 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2 县卫生局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3 县卫生局 传染病菌(毒)种(三类)使用单位审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4 县城管局 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树木更新抚育采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474号)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5 县城管局 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场所核准(与环保部门联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6 县城管局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7 县水利局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8 县水利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行政许可 长期无办件量暂停实施
9 县环保局 环境保护拨款、贷款贴息项目竣工验收 《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 本级无权限,由省环保厅、财政厅组织验收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6项)
1 县发改局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 县卫生局 医疗机构组织义诊活动备案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计生委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一条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4 县城乡规划局 下达建设项目设计条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5 建筑设计方案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6 县住建局 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查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7 建筑企业资质审查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8 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审核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二条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9 县残联 开办盲人保健机构资格认定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调整为行政确认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0 县物价局 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垄断行业依据法律法规垄断经营、强制使用或指定配套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收费价格及标准审批或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湖南省定价目录》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1 县地税局 减免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2 县公安局 居住证核发 《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3 县国税局 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免税审批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4 县国税局 专用发票领购资格、专用发票用量调整和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5 县国税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调整为行政确认 原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16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调整审核转报类事项 原为行政许可事项本级无审批权限,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审批发证,调整为县级初审事项
桂阳县衔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衔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类型 备注
1 河道范围内采砂等生产作业相关许可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交通
运输局 行政许可 郴政发〔2015〕1号直接下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发放,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应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审批 《森林防火条例》 县林业局 行政许可 郴政发〔2015〕1号直接下放 
3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行政许可 郴政发〔2015〕1号直接下放
4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县公安局 其他行政权力 郴政发〔2015〕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下放,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5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城区内经营场所500平米以上且有仓库的酒类批发企业许可事项由市级审批)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县商务局 行政许可 郴政发〔2015〕10号部分下放
6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 原为省委托下放事项,现郴政发〔2015〕10号部分下放
7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县民政局 行政确认 郴政发〔2015〕10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下放,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
8 契税减免审批(并入减免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县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郴政发〔2015〕10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下放,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9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余额之和20%或者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并入减免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县地税局 其他行政权力 郴政发〔2015〕10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直接下放,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10 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并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县民族
宗教局 行政许可 湖南省政271号令直接下放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阳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
(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 《桂阳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桂阳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
教育强县战略实施以来,我县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了大批技术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为桂阳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受场地、设备、师资、市场和社会认知等因素的影响,我县中等职业教育整体办学基础仍然薄弱;教师队伍结构不够合理,“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服务能力亟待提升;总体规模占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偏低;设备设施落后,专业设置与区域产业对接不够紧密。为加快发展我县中等职业教育,有效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湖南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年)》(湘政办发〔2014〕60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导向,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推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攻坚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全力打造湘南一流职业学校”的总体目标,坚持“多形式、多层次、灵活开放”的办学格局,将县职业学校建设成为“校园环境优美、设备设施一流、办学特色鲜明、师资队伍雄厚、服务功能显著”的省示范性(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力争进入“湖南省卓越职业院校计划”和“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行列,努力创建“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
三、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调整优化县域内高中阶段教育布局。
科学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布局,合理制定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确保普职招生比和应届初中毕业生分流比大体相当。2016年中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500人。
创新普职分流措施,探索实行“2+4”模式,加大对口升学高考班的组建力度,缓解普高升学压力,努力提高我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和高考升学率。
(二)着力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加快新职校建设步伐,确保2016年春投入使用。按照“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完善师生生活、体育运动、图书资料、实习实训设备和现代教育技术等公共教育教学设施。
建设装备先进的实训基地。重点建设2-3个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相适应、工位充足、功能齐全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出台制定《桂阳县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结合重点专业,利用新职校近10000平方米的实训楼和实训厂房,通过招商引资或引入民间资本,重点引进电子类、机械机电类(汽修)和服装类企业,把生产线直接引入校园作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办好“校中厂”“厂中校”。真正体现“教室当车间、作品当产品、学生当学徒”“招生就是招工、上课就是上岗、毕业就是就业”的理念。积极开展订单培养和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进校企共建专业、共育人才,切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在新职校建成网络全覆盖、硬件配置合理的校园网和交互式教育教学应用及管理平台。以电子商务专业建设为切入点,建设好高质量的网络中心及网络营销平台。
(三)加快建设对接县内优势产业的特色专业体系。
探索建设地方特色专业。结合桂阳“有色金属之乡、八宝之地、烤烟王国、湘昆发祥地”的地方特色,职业学校联姻宝山矿、黄沙坪矿等企业开设有色金属相关专业,制定《有色金属产业园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建设方案》。依托烟草、文化行业部门开设烟草、曲艺相关专业。力争2016年列入湖南省重点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建设项目。
对接域内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共建专业。近年来,我县抢抓国家出台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机遇,选择电子信息、新型材料、新型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关键产业为主攻方向,大力培育发展一批战略新兴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来势迅猛,电子加工贸易企业将近30家。将职业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纳入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提高企业积极性,县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共建的模式,重点建设好电子技术应用、机械机电专业群和电子商务专业群以及服装设计与制作等专业。
(四)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
严格落实职业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按照“编制到校、经费包干、自主聘用、动态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在核定编制内自主聘请兼职教师。依据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要求,3年内增编100个,每年面向社会招聘或从高校直招,充实职校专业教师队伍。
实施专业领军人才特聘计划,把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县域人才发展规划,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学校为每个特色专业设立1-2个特聘岗位,引进急需的专业领军人才。积极实施“农村中职学校专业教师免费定向培养计划”和“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特岗计划”,形成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长效机制。
加大职业学校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建立进退机制,实施从基础教育师资中通过转岗培养充实职业学校专业教学团队计划,建立职校对口升学班教师统筹调配或招聘机制。到2016年,按督导评估要求编制落实到位,“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80%。
(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加大职教中心统筹力度。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中心实施、群众受惠”的运行机制,依托县职业学校建好县级职教中心。成立由一名县级领导主抓,抽调部分主要单位人员,组建专门班子,在新职业学校培训大厦成立常设机构,制定章程和细则,专门负责县内培训项目管理。严格落实《桂阳县职教中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桂阳县职教中心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2016年底,职教中心统筹区域内职业培训项目和经费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健全职业培训网络。在全县实施“万千百十”培训工程:每年组织培训10000人次;培训覆盖1000个村组;开办培训班100个;精心组织培训项目10个。同时依托职教中心,加挂“桂阳县社区大学”牌子,推动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相融合,建立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将县职教中心建成县域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养和社会生活教育的开放性平台。到2016年,力争创建国家级社区教育示范区(实验区)1个,建设社区学校20所、完善乡镇(街道)农校26所,城乡社区培训机构覆盖率达80%,初步建成桂阳终身教育学习网。
(六)保障职业教育经费,确保职业教育优先发展。
保障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落实到位。以湖南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推进为契机,全面落实城市教育附加的30%用于职业教育和县域人口人平1元用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政策,建立中职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机制。
实施中职学生全面免费和补生活费政策。从2015年秋季起,在国家免学费的基础上,按物价审定标准进一步免除课本作业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加大对职业教育重点项目的扶持。把创建“全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先进县”、“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和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湖南省卓越职业院校”等项目,纳入桂阳县重点规划项目,设立专项经费,保障配套资金。把职业技能大赛和对口升学纳入桂阳县拔尖人才计划,鼓励师生技能创新,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扶持创客中心的创建和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桂阳县加快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围绕攻坚计划所涉及的学校基础条件改善、特色专业建设、校企合作机制、资源统筹等问题,出台扶持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对应相关目标任务牵头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制定工作进度表,落实相关责任,负责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攻坚计划”实施期间,县财政局按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要求单列“攻坚计划项目经费”。全面落实已有的职业教育政策性经费来源渠道。积极开拓其他经费渠道: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新增财政教育投入、教育费附加向职业教育倾斜;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提取的教育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攻坚计划。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严格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国家和省级职业教育建设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县财政予以重点保障。开设职业教育绿色通道,支持职业学校在招生宣传、实习实训、人员聘用、专业建设和成人学历教育、职教中心等方面的必要经费支出。
(三)机制保障。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改革问题;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产业协作长效机制,组建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龙头骨干企业和职业学校学校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联盟;建立完善校企合作激励补偿机制,落实学生实习、职工培训、实训设备购买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机制,推行“双证书制”;构建现代职业教育评价机制,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四)考核保障。建立项目考核机制,对攻坚任务与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由“攻坚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评价方案和考核办法,将职业教育工作和攻坚任务纳入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年度考核和单位一把手的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加强督导,定期通报。以辖区内就读职业学校的入学率为主要依据,广泛宣传职业教育,加大表彰力度,每年评选一次支持职业教育功臣和先进个人。
附件:桂阳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
桂阳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重点任务分工及
进 度 安 排 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一、调整优化县域内高中阶段教育布局
1 科学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布局,合理制定高中阶段招生计划,确保普职招生比和应届初中毕业生分流比大体相当。2016年中职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500人。 县教育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规划局 2015年6月前出台方案并持续实施。
2 创新普职分流模式和宣传模式,实行职校招生目标管理,加大对职业学校对口升学班的扶持力度,扩大职业学校在校生规模。 县教育局、县职业学校 2015年6月前出台具体措施并实施。
二、着力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3 加快新职校建设步伐,完善配套工程,购置好教学、生活、运动、实训等各类设备设施,达到湖南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确保2016年春投入使用。 县职业学校整体搬迁建设指挥部 2016年1月新职校竣工使用。
4 出台《桂阳县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招商联姻,引企入校,重点建设装备好电子类、机械机电类(汽修)和服装类先进的生产性校内实训基地。与区域内规模企业或龙头企业共建校外实训基地。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县职业学校 2015年8月前出台具体措施并确定合作企业
5 加速推进信息化建设,在新职校建成网络全覆盖、硬件配置合理的校园网和交互式教育教学应用及管理平台。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职业学校 2015年7月前制定建设方案并实施
三、加快建设对接县内优势产业的特色专业体系
6 探索建设地方特色专业。结合桂阳“有色金属之乡、八宝之地、烤烟王国、湘昆发祥地”的地方特色,开设有色金属相关专业,制定《有色金属产业园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建设方案》,依托行业部门开设烟草、曲艺相关专业。 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文广新局、县烟草局、县职业学校、相关企业 2015年7月前制定合作方案并实施
7 对接区域内支柱产业和龙头企业,建好电子技术应用、机械机电(含汽修)专业群和电子商务专业群以及服装设计与制作等专业。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育局、县职业学校 2015年7月前出台具体方案并实施。
四、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
8 建立完善职校教师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尽快协调省市,按《编制标准》落实到位,三年内实现增编100名。 县教育局、县编办 2015年6月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持续实施。
9 积极实施“农村中职学校专业教师免费定向培养计划”和“职业院校专业教师特岗计划”,每年安排指标5-10人。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2015年6月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持续实施。
10 加大“空岗聘任”力度,实施专业领军人才特聘计划,支持实施组建特色专业名师工作室。每年安排指标计划,面向社会招考和从高校直招,充实专业教师队伍。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2015年6月前制定具体方案并实施
11 加大转岗培训力度,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建立职校对口升学班文化课教师统筹调配或招聘机制。 县教育局、县职业学校 2015年6月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持续实施
五、改革资源配置方式,加大职教中心统筹力度
12 联合成立职教中心常设机构,制定章程和细则,专门负责县域内培训项目管理。 县编办、县教育局 2015年7月前成立机构
13 严格落实好《桂阳县职教中心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桂阳县职教中心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2〕26号)文件精神,确保财政资金培训项目全部由县职教中心平台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扶贫办等职教中心成员单位 持续实施
14 探索实施“万千百十”培训工程,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制定《桂阳县园区用工培训和准入制度实施细则》,成立社区大学,完善乡镇农校,城乡社区培训机构覆盖率达80%。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职教中心 2015年8月前出台具体方案
六、保障职业教育经费,确保职业教育优先发展。
15 切实落实城市教育附加的30%和县域人口人平1元用于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政策,明确拨付办法。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持续实施
16 制定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中职学生全面免费和补生活费政策。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2015年8月前出台具体方案
17 把创建“国家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和“湖南省卓越职业学校”项目纳入县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把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和对口升学纳入桂阳县拔尖人才培养计划。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职业学校 持续实施
七、完善保障措施
18 成立桂阳县中等职业教育攻坚计划领导小组,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对各乡镇(街道)及部门职业教育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县教育局、县职业学校 2015年7月以前出台实施办法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阳县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
行动计划(年)》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阳县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阳县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学前教育改革,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湖南省关于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 一、发展现状
通过落实第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我县学前教育飞速发展,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迅速提高,入园率得到极大提升,办园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按照国家、省、市幼儿教育工作要求,我县学前教育事业仍然存在办园总体水平不高、公办幼儿园占比较低、城乡发展不均衡、农村幼儿园存在小学化倾向以及公办幼儿教师数量少、幼儿教师业务素质有待提升等问题。
&&&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立足民生发展大局,全面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巩固一期成果,加快我县学前教育发展,进一步解决“入园难”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坚持把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比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着力破解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加强保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 三、发展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原则,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出发,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
(四)坚持科学育儿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 四、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左右,初步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60%左右,其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70%,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提高办园质量。
(二)年度目标
――2015年,全县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50%左右,其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60%。建好浩塘中心幼儿园、樟市中心幼儿园、团结中心幼儿园、樟木中心幼儿园、板桥中心幼儿园、塘市中心幼儿园、泗洲中心幼儿园、十字中心幼儿园。根据需求招聘、定向培养幼儿教师。
――2016年,全县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8%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55%左右,其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65%。建好燕塘中心幼儿园、青兰中心幼儿园、莲塘中心幼儿园、光明中心幼儿园、余田中心幼儿园。根据需求招聘、定向培养幼儿教师。
――2017年,全县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左右,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60%左右,其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70%。建好欧阳海中心幼儿园、白水中心幼儿园、华泉中心幼儿园、舂陵江中心幼儿园、杨柳中心幼儿园、华山中心幼儿园。根据需求招聘、定向培养幼儿教师,争取教师专业合格率达到85%以上,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 五、重点任务
(一)扩大总量。继续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农村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实际情况,重点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问题。
(二)调整机构。调整资源结构,扩大城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面。调整布局结构,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调整投入结构,在继续扩大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件保障的投入力度。
(三)健全机制。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幼儿园监管,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四)提升质量。认真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积极开展指南实验和学前教育教研活动,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努力克服幼儿园“小学化”倾向。提高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学前教育资源建设
&&& 1.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按照“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规划和建设,实行城乡统筹,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城区公办幼儿园以社区为区域规划和建设,农村乡镇、村形成公办幼儿园的网络体系。已改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的,明确其公益性质。严禁用财政性资金建设超标准、高收费的幼儿园。从我县实际出发,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可采取间接补偿为主、直接补偿为辅的方式进行。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直接补偿主要是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适当补贴保教费。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名单应向社会公告,挂牌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2.规范发展小区配套幼儿园。城区旧城改造和居住小区建设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与居住区建设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支持多种体制幼儿园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举办集体所有制幼儿园,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政府根据其服务范围大小和在园幼儿规模,给予经费和政策性支持。鼓励因地制宜举办各种形式的幼儿园。
4.实施优质幼儿园创建工程。充分发挥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和辐射作用,鼓励其通过举办分园、托管薄弱园等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探索交流互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合共建机制,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幼儿园提高办园水平。对新创建的省、市、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获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奖励2万元;获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奖励1万元;获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奖励5000元。
(二)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1.加大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重点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实施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支持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实施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各乡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切实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等公办园的建设力度。鼓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充分利用富余的教育资源兴办幼儿园,实现适龄幼儿就近入学,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办园视其办园规模与经费投入情况,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不断提高创建公办园的积极性。
2.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发展学前教育。根据学前教育规划,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收费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设施配备和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入园。
3.落实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惠政策。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标准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关于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4.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政府资助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的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有效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园问题。
(三)建设专业化幼儿教师队伍
1.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师队伍。
2.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全面实施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入口关。全面推行幼儿园新任教师在持有资格证人员中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制度。
3.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其他幼儿教师由幼儿园自行聘任,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
4.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实施农村幼儿园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加大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培训力度,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多种途径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制定幼儿园教师培训规划,健全培训体系,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种形式培训,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
5.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工资,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署聘用合同。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逐步达到同职级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在享受社会保障、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四)规范办园行为
1.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所有幼儿园均须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园许可。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定标准履行审批职责,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新设立的幼儿园招生前,应当取得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估报告。加大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的力度,不够条件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颁发办园许可证,仍未达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审批主管部门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超服务范围的要依法查处,确保规范运行。
2.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接送幼儿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幼儿园向保险机构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幼儿园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幼儿收取。提倡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幼儿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物价部门对社会办园成本进行经常性检测,公布社会平均办园成本,引导民办幼儿园依据相关规定和当地实际,确定收费标准。将公办、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查处乱收费。
4.配齐配好保教设施。所有幼儿园均应按国家基本标准建设,并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学前教育规律、保教活动需求配齐配好各类保教设施。建立保教设备公开招标采购制度,确保幼儿园保教设备质量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完善保教设备使用培训、检测维修制度,做到安全操作。
5.努力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幼儿园教育规范和标准。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育、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完善保教管理,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村镇)的合作,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帮助家长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育能力。
6.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时总结推广《指南》实验区试点经验。加强督导检查,纠正“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整治“小学化”教育环境。开展好全县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建立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实行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基本制度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1.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和教育部门牵头,制定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和学前教育需求等情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分年度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数量和新增学前教育学位。
2.落实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分类落实幼儿园建设标准和制定三年用地规划。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规划,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凡改作他用但产权仍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在有建园需求的地方,应依法收回举办幼儿园。村级公办幼儿园原则上利用富余教育资源或其他公共资源举办。
3.制定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机构编制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公办教师配备的有关政策,尽快组织调研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标准,向上级汇报。
4.完善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评聘政策。
5.落实财政投入政策。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确保公办幼儿园建设、教师工资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尽快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6.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物价部门牵头,分类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7.健全安全管理办法。综治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公安部门牵头,制定园车管理办法;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制定幼儿园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8.完善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家庭教育实施办法,开展早期教育,特别是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指导。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第二期行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建立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责任,研究解决编制实施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
(二)注重整体设计。在总结第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和本地人口发展趋势,整合各类资源,落实工程项目,纳入县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予以保障。
(三)推进综合改革。着力解决本县学前教育的薄弱环节和瓶颈问题,统筹推进办园体制、投入机制和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抓住关键环节,加强统筹协调,制订政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四)落实经费投入。根据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优先落实资金安排,纳入财政预算。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的效益。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及时发现、纠正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桂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5〕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桂各单位:
《桂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桂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31号)和《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14〕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险费;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因土地被征收,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3亩(不含0.3亩);
(二)年满16周岁,户口在所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第三章& 保障对象确定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公安、国土和农经部门审核后,由县国土部门确定并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确定。经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站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
第四章& 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全县不再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社会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14〕43号)下发前(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10年)。
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不符合参加条件的,均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补助。
第九条& 一次性缴纳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被征地农民16周岁的时间,截至时间为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时间,缴纳年限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缴费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缴纳,并凭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一次性缴费不足10年的,其剩余缴费补贴额补贴其以后参加城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并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用人单位招聘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核算缴费补贴总额,并在其个人账户上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项目,记录缴费补贴情况。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逐年均等划入其个人账户(每年划入的金额=缴费补贴额÷缴费补贴年限)。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距离待遇领取年龄的年限小于缴费补贴年限的,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尚未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前的1个月内将剩余的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满缴费补贴年限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满补贴年限因户口迁出县外而将城乡居民基奉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县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原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但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其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上述规定将缴费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应按规定档次补缴从2011年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含没有个人账户人员,这类人员先补建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缴费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不同的年龄对应不同的计发月数)。
第十七条&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14〕43号)文件下发前,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已按桂政办发〔2009〕15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保障金的,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仍按桂政办发〔2009〕15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政策向其发放养老金。
《郴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郴政办发〔2014〕43号)下发后,新增55-60周岁年龄段的女性被征地农民,按新政策参保缴费,不再按桂政办发〔2009〕15号文件执行;年满60周岁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政策计发待遇。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按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原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被征地后也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如果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缴费年限大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将不再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按规定可享受的缴费补贴额用于补贴其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并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时缴费补贴额仍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发给本人。
其已参保缴费年限小于按上述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则按差额年限一次性缴费,缴费补贴用于补贴其一次性缴费后,仍有剩余的,可用于补贴其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并凭年度缴费凭证领取缴费补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时缴费补贴额仍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发给本人。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可将缴费补贴发给其本人,并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或缴费证明材料领取缴费补贴。
第二十一条& 已按桂政办发〔2009〕15号文件规定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养老生活保障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纳入养老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条件)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上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缴费补贴。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可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养老保险为主,条件许可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考虑其他社会保险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从发给其本人的征地补偿费中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具体包括: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并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原用地单位欠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按新标准重新计算并限期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60元/平方米一次性提取。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仍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63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清缴工作,清缴不到位的按“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文件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五)以上资金来源不足以支付缴费补贴的,由县政府予以解决。
第六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10%的征地补偿费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用地单位要在用地手续报批前,将国土资源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足额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予以返还。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结余、本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和支出计划,编制本级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确保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未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把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将初审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以及保障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金缴纳收款收据”、“银行进账单”、《桂阳县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和《桂阳县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第三十一条& 从集体补助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银行进账单”的进账时间为准)的次月起,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
第八章& 工作责任及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测算,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收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相关待遇,协同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农经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具体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定征地实际面积,牵头组织有关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具体人员;公安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人口及相关人员户籍;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定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和相关人员的承包经营权证;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各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经局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监察和检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行年度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5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1.桂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 2.桂阳县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
&&&&& 3.桂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审核表
&&&&& 4.桂阳县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认定花名册
桂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门(公章)
&&& 经审查,该项目已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万元。&&&&&&&&&&&&&&&&&&&&&&&&&&&&&&&&&&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 经审查,征地项目所涉的土地情况及所涉的被征地农民数据属实。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征地基本情况 征地项目 征地涉及的
集体经济组织 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涉及人数 征地面积(亩) 征地补偿总额(万元) 土地补偿费(万元) 安置补偿费(万元)
省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省或市州
国土资源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说明: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国土资源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签署审核意见。
桂阳县被征地农民村组参加社会保障资格认定审批表
填报单位:&&&&&&&&&&&&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盖章)
户& 数 总人数 被征地涉及人数 原有耕地面积 被征耕地面积 现有耕地面积 被征地后人平耕地面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审查,上述村组的土地基本情况及所涉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数据属实。
经办人签名: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县国土资源局意见:
&&& 该项目实际征地面积&&&&& 亩,涉及被征地农民&&&&& 人。
经办人签名: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意见:
&&& 该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是&&&&&&&&&
&&&&& 市(县、区)&&&& 乡镇(街道)&&&&&&&& 村&&&&& 组
经办人签名: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县农经局意见:
&&& 被征地村组征地后实有人均耕地面积&& 亩
经办人签名:
&&&&&&&&&&&
&&&&&&&&&&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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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县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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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所在村组 联系电话
个& 人&& 意&& 见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是否同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是否同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是否同意放弃参保□
(注:同意请在□中打“√”,不同意请在□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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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签字(手印):&&&&&&&
&&&&&&&&&&&&&&&&&&&&&&&&&&&&&&&&&&&&&&&&&&&&&&&&&&&& 年&&&& 月&&&&& 日&&
村委会或社区意见 &&
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申请办理社保手续。&&&&&
经办人签名:
&&&&&&&&&&
&&&&&&&&&& 年& 月& 日(公章) 乡镇(街道)意见 &&&
经审查,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公章)
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人员享有该项目所征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公章) 公安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人员户籍、年龄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
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公章)
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经审查,该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已公示,同意上报。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人力资源意见
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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