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收费吗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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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依法审批的,对各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以及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组织、控制、引导和协调的行为。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发展历程
我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建国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建国后,我国社会经济的治理采用直接控制下达计划的方法,保证了从战争废墟中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当时,我国从规划理论到规划程序、方法及技术标准都全面学习苏联,也因此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受“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影响,1960年11月召开的全国计划工作会议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规划”,从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城市规划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规划许可制度。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指出:“凡在城市辖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且要有协议文件。”这可以说是规划许可制度的雏型。
《城市规划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规划许可制度做出规定。1980年10月,国家建委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会议上提出要“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这对后来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次会议以后,城市规划立法被正式摆上议事日程。日,国务院颁发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及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许可做出了规定。因而,可以说《》的颁布实行是我国规划许可制度建立和规划工作开始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实践证实,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划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构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这部号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在总结《城市规划条例》的经验基础上规定了“一书两证”的规划许可制度,确立了规划治理的实施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在该法颁布实行后十多年的时间里,建设部还先后制定了若干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城市规划企业资格许可、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登记许可等做了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规划许可制度体系。
日,国务院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日起正式施行;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正式颁发《》,自日正式施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适用范围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使各类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而对其进行的组织、控制、引导、协调等行政治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的形式做出的。
其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具体地说,这一范围包括对房屋建筑、人防、防洪、市政管线、铁路线路和站场、地下铁路、道路、公路的枢纽和站场、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路、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等工程和其它构筑物、城市雕塑、街头广告、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和改造等。
现行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共有部位的批准、对改变地形地貌的批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批准,这些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应属于行政许可。此类许可从总体上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践中不宜再作细化、予以单独分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 》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主体及权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2、设区的市所辖区级规划治理机构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3、城市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设立的规划治理机构均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4、县规划部门对设区的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该县管辖的区域不具备规划许可权
5、有关治理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可以采取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城市道路的挖掘及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需分别由工商、市容、规划、市政、公安等多个主管部门批准。鉴于这些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因而,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的试点。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存在问题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关于不予受理
规划部门对下列申请可以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的决定:①未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基础资料的;②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未纠正的;③未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条件的。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关于许可前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没有编制具体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具体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做出规划许可必须以编制城市规划,凡是具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为前提。当前,有些地方具体规划覆盖率低,有的至今未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规划编制前是不能对建设项目做出许可的,这一点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关于技术规范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建筑物相邻产生的日照、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解决。但现实中,这些行为往往是经过规划等职能部门许可的。国家依法颁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各类技术规范,对建筑的日照标准、建筑间距、防火间距等均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有关相邻关系规定的具体化,是判定相邻权是否受到侵犯的直接标准和依据。因而,规划许可的做出必须以此为依据。应当指出的是,建设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要求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当然是规划治理的重要依据。凡违反强制性条文做出的规划许可都是违法的。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关于前置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划许可的前置审批规定是必须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不违反上位法的情况下,对规划许可的前置审批规定也是必须执行的。实践中,有关前置审批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播电影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地震监测治理条例》等。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关于正副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是规划部门为强化建设工程批后管理采取的一项措施。实践证实,它对于约束被许可人按许可内容实施建设是卓有成效的。
正副本制度对于强化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是十分有效的。《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尽管该做法似有偏离“便民”“效率”原则之嫌,但通过地方立法对其做出规定还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关于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过去涉及规划许可的行政性收费主要有规划保证金、规划治理费等。这些收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目前涉及的收费主要有两个:一是技术服务类收费。在办理“一书两证”过程中,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勘察测绘单位和服务经营机构出具的地形图、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此类收费具有有偿服务性质,其主体为非行政机关,因而不属于许可事项收费。二是城建规费,包括配套费、人防费、白蚁防治费等。这些规费虽不属规划部门收取,但各地习惯于把核发规划许可证作为“卡子”,规定规划部门不得为未缴纳规费的建设单位核发“两证”。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关于许可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准予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后,建设部于日下发通知(建规[号),自日起启用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分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种。
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其中: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利益保护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经常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在现行法律体系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途径包括:
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公布这些信息的目的,在于提高建设许可的透明度,便于利害关系人尽快查证和检索,明确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利害关系人会立即与规划部门联系,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说明规划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理由。这样,规划部门就能够及时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该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均属于需要重点主动公开的信息。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规划方案侵害了自己的权利,或者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第三人申请撤销
对于错误或者不合理的规划许可,第三人还可以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9条,对于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不过,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
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违法的规划许可,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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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拆迁,11年办的农村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镇上说过期了不赔偿,当年花钱办的钱就扔了没说法了有什么办法吗?
家里,11年办的农村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镇上说过期了不赔偿,当年花钱办的钱就扔了没说法了?家里600个兔舍镇上说补偿5元一个,远不到成本啊?之前其他地方拆迁是30元一个赔的,有什么办法吗?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81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 人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叙述,当地制定的补偿非常不合理,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及时拍照保存证据材料,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情况,尽快带资料到律所咨询详细情况。 17:06地区:北京-东城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446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如有疑惑请来电做进一步解答。 14:53
无锡推荐律师4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三)《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四)《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年)》(2014年修订);
(五)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六)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规定。
5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6 承诺期限:
7 审批条件:
(一)在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二)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取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8 申请材料: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审批申请表;
建设单位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规划依据图;
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发改委投资备案批准;
安置用地附市国土局核实的安置指标;
受让地需原核发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单、用地红线资料及转让协议;
规划条件书;
拍卖地需有国土出让合同、国土测绘成果、用地红线图及电子数据(红线图电子资料须DWG格式文件);
相关会议纪要、领导批示或签报等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
(注:申请材料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9 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与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即时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规划局各审批处室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对行政许可核发的必备资料的完整性及法定程序是否履行负责,在内审表中应如实反映审批情况、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发证意见(拟同意或不同意);若不同意发证,应通过首席代表(局长授权)后以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3、时限:0.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规划局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确认签发,在许可文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
3、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送达)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整理,及时送达许可文书并在窗口公示,将许可资料归档。
(2)对不予许可的,退回的资料,及时转给申办人并告知原因,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即审即办
10 是否收费:
11 收费依据:
12 收费标准:
13 办理地点: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城乡规划局窗口
1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15 咨询电话:
16 投诉电话:
主办单位: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大道一段20号
市政务大厅咨询电话:81
邮编:410013
技术支持单位:湖南伟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市区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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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物价处 更新日期: 来源: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今日/总浏览:3/3700
&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为加快我市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农业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经市政府批准并按期实施集镇配套建设的,对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对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面积收取。&  二、集镇配套费标准为:住宅按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非住宅按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 & 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农民个人建房按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收取。 & 三、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核发《村镇规划许可证》时代征代收。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各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 四、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易乡镇平调使用。 &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属于集镇之间共享设施的建设项目的经费开支,由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商相关集镇解决。 & 五、各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 六、本通知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  湖州市建设局          湖州市农业局&&        &              二OO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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