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费最多交多少为止?

年哈尔滨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地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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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知识,小编收集了《年哈尔滨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地点查询》的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因新政策尚未颁布,故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年哈尔滨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及缴费时间地点查询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相关工作的通知》(黑卫农发[号)和哈尔滨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市新农合补偿方案的通知》(哈卫基发[号)文件的要求,为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资金筹集。2016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严禁将2015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16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2016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  (一)受益周期为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  1.门诊家庭帐户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门诊统筹补偿  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16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  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四)住院补偿  1.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号)。  (六)优惠待遇  1.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13]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中医药补偿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13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15]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  (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  (一)门诊统筹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按本《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收据原件有冲突时,可使用带有商业保险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需有原件)予以报销,但应尽量使用原件。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以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十)转移接续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61号)的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果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执行。  相关资讯:  从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新农合大病保险是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  1、什么是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监会等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大病保险工作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部署和要求,于2014年1月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城市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确定哈尔滨市和绥化市为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试点城市,并要求通过招投标组织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9月1日,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工作正式启动。  2、什么是新农合大病保险?有什么意义?  新农合大病保险是由政府从新农合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合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补偿”。  开展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有利于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  3、哪些人可以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是什么?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本年度参加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居民。保障范围是参合居民一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及慢性病治疗),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  4、参合居民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  根据哈尔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2014年度哈尔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1.21万元。据此确定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减一次起付线。依据《哈尔滨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是先进行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年内可累计)去除起付线1.2万元后,由商业保险机构按50%比例予以二次补偿;年度内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  5、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和高额医疗费用?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按规定可计入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  高额医疗费用是指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参合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  6、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是多少?今后是否会继续提高标准?  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年20元。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和保障范围的提高,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可能做相应的调整提高,参合人员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水平也将会进一步提高。  7、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从什么时候算起?  根据《哈尔滨市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参合患者按年度享受大病保险待遇,2015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期为日至日。  8、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有时间限制。原则上与新农合基本医疗报销补偿时间保持一致,即次年3月底前仍未申请上年度新农合补偿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补偿待遇。因此,也提醒各位参合患者出院后应及时申请报销补偿,及时提交报销所需的各项材料,尽量避免发生因申报不及时不能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的情况。  9、参加新农合大病保险还需要再交钱吗?参合人员如何办理保险手续?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费从当年度筹集的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参合居民个人不需要再另行缴费。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基金筹集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新农合本年度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保费由新农合基金中划缴到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专户中集中使用,由市新农合办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实行一张保单保全辖,不需要参合人员单独办理保险手续。也就是说,参加了当年度新农合的人员,也就视为自动参加了大病保险。  10、哪些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哈尔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业务?  哈尔滨市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有2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承办9个区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9个县(市)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下设的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具体经办各地区参合患者的理赔业务。  11、如何计算大病保险补偿费用?  单次或累计住院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的计算: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新农合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费用-1.2万元)×50%。  如保险年度内已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后患者再次住院,大病保险起付线仅扣减一次,不再累计扣减,大病保险补偿费用的计算:新农合大病补偿费用=(患者再次住院医疗总费用-新农合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费用)×50%。  起付线以上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补偿,当次剩余的费用不重复参与补偿计算。  12、新农合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是怎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如何领取理赔款?  (1)在新农合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实行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补偿与大病保险理赔“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由医疗机构垫付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款和大病保险理赔款。  (2)在新农合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先由患者结算住院医疗费。出院后,带齐相关报销补偿资料,到当地新农合代办机构办理报销补偿手续。当地新农合与商业保险机构实行合署办公,通过审核网络信息、核实就医情况,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条件的患者给予二次补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农合大病保险的理赔工作,并将理赔款划入个人银行账户,使参合患者得到便捷、及时的理赔服务。  需提供的手续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医疗住院费用票据原件、诊断书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原件、患者本人户名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重特大疾病患者需提供转诊证明。  13、跨年度的住院费用如何报销补偿?  根据新农合参合缴费的有关规定,为了让参合居民合理享受到大病保险的待遇,跨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以12月31日为节点由医疗机构进行分割结算,分别享受上、下年度的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和大病保险政策待遇。  14、新农合大病保险与其他医保制度如何衔接?  大病保险实施后,参合人员住院(含门诊特殊和慢性病治疗)医疗费用应按照先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再大病保险理赔,后民政医疗救助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顺序进行补偿。  15、如参合患者在申请补偿期间去世,其家属能否领取补偿金?  大病保险补偿资金作为参合人员遗产时,继承人应同时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参合人员或其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应同时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督权的证明。  16、有关新农合大病保险问题如何咨询?对补偿金有异议怎么办?  参合患者关于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问题需要咨询的,可到各县(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咨询。如参合人员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时,可以在补偿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提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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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合交多少钱?2017新农合免交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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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农合交多少钱?2017新农合免交是真的吗? 新农合每个交费都在涨,与之相应的是,补贴比例也在涨,今年,有传闻称,2017年起新农合就要免交了,这是真的吗?新农合新政策怎么样呢?请看文件《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
新农合每个交费都在涨,与之相应的是,补贴比例也在涨,今年,有传闻称,2017年起新农合就要免交了,这是真的吗?新农合新政策怎么样呢?
请看文件《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06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供今后推广时借鉴。
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东部地区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的好做法,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如果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随着试点数量的增加和政府补助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定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同时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服务的试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加强规范管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助。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以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重疫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定向招生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要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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