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退休,86年参加工作是临时工,96年转为合同制就是临时工,问96年之前的10年算不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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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能否视同缴费年限&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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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存在着由计划体制用工向市场体制用工的转变,存在着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过程。那么,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之前,劳动者没有实际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怎么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与工作年限有什么关系?
王梅自1980年起到当地一家国营煤炭矿山企业工作,被招用为临时工。1994年企业改制后,王梅等100多名临时工先后被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后来国家在进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当地政府被纳入社会保险缴费试点区域,王梅所在的企业于1996年开始正式为所有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后,王梅一直在该企业继续工作。
2010年 《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由于王梅即将于2011年10月退休,因此对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问题格外关注。王梅在学习 《社会保险法》的过程中,又咨询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动者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达到1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如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越多,以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也会越高。
王梅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打印了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后,发现自己的实际缴费年限自1996年开始,到退休时自己的实际社保缴费年限应该是15年。但是王梅1996年以前在企业实际工作又没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是否可以计入自己以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呢?而且在咨询时,她听相关人士说自己以前的工作年限应该可以计入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到底是从1994年正式转为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计算,还是从1980年在企业工作担任临时工的时候开始计算?带着这样的问题,王梅向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提出咨询。
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到底怎么计算?在国家实行社会保险政策之前,没有实际参加社保缴费的年限怎么认定?王梅遇到的问题应当是广大即将面临退休的企业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在 《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更是如此。而且,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还存在着由计划体制用工向市场体制用工的转变,因此临时工的工龄能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待遇,自然也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 [1995]6号)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同时《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因此,本案中王梅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当包括其在该矿山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到底从哪一年起算呢?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号)的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所以,王梅在该矿山企业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实践中,社保经办部门在审核劳动者退休待遇时,往往会参照劳动者本人档案记载中的工作年限,核算劳动者的退休待遇。对于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部分特殊人员,国家也曾先后出台政策明确其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号)规定,对于转制的科研机构,从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又比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1]3号)规定,对于目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其职工自日起按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地方统筹。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统一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至2000年底之间,职工的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但职工在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连续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当然,实践中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的情况还有一些特殊的地方规定,劳动者在核实自己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以免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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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号2017年最新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临时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被录用或转正后,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与录用或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政策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73)计劳业字7号)  关于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的临时工工龄计算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劳社厅函〔号)  背景说明: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其中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对全民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退休养老费用。同时明确执行时间从日起开始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制度是对原有制度的重大改进,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式进入改革转型的标志之一。
一、企业对临时工的管理  1.&企业需用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其范围、数量、工资额度由企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领取《招用临时工通知单》。确需从农村招用的,报经省、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临时务工许可证》。  企业招用的临时工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  2.&企业招用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可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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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45&&&&作者:胡春妮 曾锦彦&&&&来源:
西江都市报讯(记者 胡春妮 通讯员 曾锦彦)记者昨天从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获悉,为了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政策的有关精神和广西的实际情况,临时工经批准招用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养老保险待遇连续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有新规定,梧州市也同步开始执行该政策。
据梧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因此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之前的临时工工作年限是不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今,临时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经批准招收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日前临时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日(含)后临时工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这里所指的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或有招工审批权力的机关按劳动用工计划批准招用的临时性用工的人员。
此外,日(含)后临时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没有按本通知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在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按现行自治区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不补缴,在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得再要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补缴了日前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个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按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劳动合同制工人,需重新核定其连续工龄和基本养老金的,按现行退休审批程序,由单位初步审核后(无单位的个人,由其本人负责申报),报原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条件和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的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其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之前的不予补发。对于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已退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已补缴了日前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发放。编辑:黄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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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 梧州日报社关于临时工退休算工龄问题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铜梁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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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铜梁区政府
来信内容:
关于临时工退休算工龄问题
你好,我母亲1983年进入铜梁区织布厂工作,于1986年转正,织布厂倒闭后,一直自己缴纳社保款直至退休,今年5月去社保局办理退休时,由区经信委出具证明,证明我母亲确在织布厂有三年临时工,应算入退休工龄。当时社保局也承认照此办理。今年6月时,我母亲拿到第一笔退休金,是算了临时工工龄的工资,我们全家都很高兴。但不久后,区社保局来电说我母亲提供证明不够,需要提供做临时工时的工资表,我们也去区档案局问了,因为已经三十几年,确实找不到。社保局现在一定要我们提供工资表才能给我们算三年工资,请问我们的事情该怎么办,织布厂还有很多我们这种情况的同志,还有可以问当时织布厂的老领导,老员工都知道我们家里的情况,但是仅仅是因为一张三十几年的工资表,却把我们卡在那里,请问社保局办事能不能灵活一些,我们的事情既是事实,不能从单一的一个证据来断定一个退休工人的待遇,请区政府来为我们做主,因为这个事情不单单牵扯到我们一家人,织布厂当年所有干过临时工的人都不能提供工资表!!!
办理单位:
铜梁区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经转区人社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来信人母亲于日向我区社会保险局提交退休申请,根据本人档案记载,1986年8月由原铜梁县劳动服务公司招为集体所有制工人,安排在原铜梁县织布厂工作,其1988年8月填写转正登记表中“本人经历”栏记载1983年4月-1986年8月在铜梁县织布厂做临时工,同时本人提供铜梁区经信委出具“罗锡芳工龄调查情况”辅证说明其1983年4月-1986年8月在原铜梁县织布厂做临时工。经办人员据此经过初审,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3年4月,并计算了养老待遇。后经过复审,发现其档案资料不齐,不能将其招录为正式职工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经人社局退休审批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原审批结果,将其参加工作时间由原来审批的1983年4月更改为1986年8月,根据会议决定对其参加工作时间进行了维护,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号)文件第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期间,经劳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本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之规定,因其个人档案记载从事临时工工作时间长达三年,且档案中没有其他资料进行佐证,无法证明其在招录前在该单位连续工作的基本事实,因此我区人社局不能据此文件对其临时工工龄进行认定,并以此作为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待遇。
  连续工龄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退休职工待遇高低的问题。因此,在认定临时工工龄问题时,我们原则上都是以职工原始档案中历来的个人简历、招工审批表、调资表等资料,并结合历年的工资表、考勤表、职工花名册等资料进行佐证认定。您母亲如需认定其1983年4月-1986年8月临时工工作时间,需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资料后,经我区人社局审议通过后方可认定办理。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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