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暂行办法支持代购商品吗

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新网
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日 15:12 来源:  
&&&&资料图 中新社发 杨杰 摄&&
  1月11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该办法自日起施行。
  该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三章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
  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
  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四条 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条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
  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
  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与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明确双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网络商品销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对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定义务的行政指导。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同时将相关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第三十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编辑:殷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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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l Rights Reserved《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实施 7类商品不支持“无理由”
一鸣网3月3日消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购已经日益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因网购的特殊性,一般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并非所有产品都可支持,3月15日将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说明了有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据悉,根据办法,4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外,还包括3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同时,网络商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将依规对销售者予以处罚: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的;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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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近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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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开袋验货后能否退货?“海淘”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3月15日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规细化填补了不少监管空白,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合法权益。“下单容易退货难”的网购难题在新规实施后是否得到改善?相关电商平台执行情况如何?
  3月15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以及相关退货程序,并对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该办法规定,作出了明确的处罚细则。
  新规的落地实施情况怎样?目前消费者还有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负起什么责任?
  “开袋验货”少了后顾之忧
  大的电商平台调整退货流程,但也有平台未尽到显著提示义务
  “开袋验货”是否影响退货?在江苏省消协,此类的投诉不在少数。
  《办法》明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可以依照七日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进行退货。这项法律依据让消费者“开袋验货”少了一些后顾之忧。
  “新规给消费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购物更有底气了。”苏州姑娘小娟前不久才在网购平台“无理由”退了一件新买的外裤,退货过程十分顺利。采访中,不少消费者对网购退货的这一新规表示支持。
  江苏省工商局消保分局副局长赵荣霞介绍,目前大的平台都根据规定,修改了售后服务特别是“退货”条款,重新调整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目录”和平台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修改退货流程,用技术手段保证退货时限、退款时限的合法合规。但也有部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还没有在流程中进行“跳框确认”,而只是在网站或平台公告中予以说明或者在相关商品信息中进行标注,没有尽到显著提示义务。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告诉记者,过去投诉中出现较多的一种情况是,商家利用网页上的技术手段,消费者下单时如果选择“不同意放弃七天无理由退货”,则完成不了订单;而“同意放弃七天无理由退货”,则不能享受到权利。另一种的情况是,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退货一般是不需要买家承担运费的,而七天无理由退货则需要,有一些店铺要求买家因质量、缺件等问题造成退货时也按照七日无理由退货走。“随着新规的出台,这些问题正在逐渐缓解。”许明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同时,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这也令一些商家松了一口气。据悉,以往消协每年都会接到消费者购买保健内衣、手机耳机等产品要求退货的情况,商家表示该产品已被贴身试穿,已联网或被激活,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不能退换。双方各执一词、久拖不决。《办法》施行后有了细则,一些网店也提醒消费者,可以就近到实体店进行试听试用等,倡导理性消费以避免造成损失。
  “海淘”退货仍需“理由”
  应区别看待,代购商品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南京市民徐小姐前不久在天猫国际上的一家免税店的官方旗舰店下单,购买了一些美妆产品。收到货物当天,她觉得产品可能不适合自己年龄和风格,便联系客服人员申请退货。
  “客服告诉我这是台湾直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徐小姐坦言,这让她对海外购物多了几分顾虑。
  记者随后调查了几家知名海淘网站,发现“七天退换”在海外购物方面,大多还是需要“理由”的。
  例如,天猫国际在网页上明确,其产品分为海外直购和进口现货两类。进口现货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海外直购产品适用带有“七天放心退”标志的天猫国际商品,消费者与卖家协商一致后方可退款。客服介绍,跨境购买有特殊性,天猫国际的大部分店铺是不支持的;如遇质量问题,可以申请平台介入。
  “全球购周期长,而且经过海关出关等手续,因此自营的是不能退货的,第三方的可进行协商。”京东全球购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如由于商品质量问题、到货物流损缺件等原因,支持七天退换货。如果是个人原因导致的退换货,则不支持。
  苏宁易购的客服人员介绍,苏宁海外购参照国内新消法进行提升,目前海外购自营商品如美妆、母婴用品等部分品类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其他品类会陆续试行。针对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海外购会通过旗下其他渠道进行处理,不会再以新品销售。“这在技术上可以实现,但会增加平台的成本、流程管理的负担。”
  那么,网购中的海外购物到底是否要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佳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系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适用于国内外的所有购买或交易行为,并不因为“海外购”而有所特殊。该项法定义务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予以排除。
  网上代购是否要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呢?“消费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通过网上代购商购买商品,若在购买之前,代购商并没有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而是在消费者付款之后,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为其购买商品,这种方式与消费者定作有相似之处,应当排除在反悔权适用范围之外。”赵荣霞介绍。
  “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购买商品,也不适用。”赵荣霞表示,首先,代购人一般没有办理工商营业登记,且许多还是业余兼职,买卖双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其次,这是社交平台而不是网络交易平台;再次,“微信、QQ代购”商品的消费者大多指定了所购买产品的具体品牌、款式、花纹,代购商品的特指性符合“定作”的定义。
  更新技术监管卖家
  专家建议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针对平台的监督管理责任,《办法》做了特别规定。一方面,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平台上的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另一方面,平台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记者注意到,一些平台已经更新了售后条款,包括卖家义务及违规处理。例如,当淘宝判定卖家未履行其“七日无理由退货”服务,即视为卖家违规,淘宝有权给予卖家相应处罚;卖家需在收到买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款给买家,未按时退款的,淘宝有权直接操作退款给买家等。
  在平台技术监管方面,苏宁易购已确定在网页端口推出“无理由退货一对一确认”,即针对部分激活、拆封或试用后不支持退货的商品做出明确公示,并明确退换货规则。“新规以后,我们也曾发现经过举证调查确为第三方店铺违反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罚。”苏宁易购相关负责人说,遇到此类情况,首先对违规的店铺进行扣分及违规商品下架处理,如涉及商品较多或店铺违规情节严重,则对店铺进行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的屏蔽处理,并加重扣罚分值。
  好享购物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复称,对于短期内投诉较多的商品,系统将自动预警,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做出调整或下架,在服务上目前已升级为十五天无理由退货。
  “经营平台应当是第一责任人,应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并通过大数据管理,对自营或第三方店铺进行有效奖惩。”许明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引导平台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依法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发现经营者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将处罚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专家建议消费者,对一些标的较高的商品,在购买之前先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同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购物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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