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业绩责任书预算指标执行责任书确定后怎么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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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细则(试行)
六安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秘〔号)和《六安市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六政办〔2014〕2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挂钩。
第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按年度考核,考核指标年初下达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确定的指标为准。
第二章考核指标
第五条被考核企业分为投融资型企业、融资担保型企业、生产经营型企业、公益服务型企业。
第六条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各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分类确定,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1、投融资型企业。分类指标包括:融资额、投资额、融资成本率、投资收益率、管理费用。
2、融资担保型企业。分类指标包括:担保放大倍数、年度新增担保额、在保余额、担保代偿率、扶持小微企业数量、担保代偿资金回收率、管理费用。
3、生产经营型企业。分类指标包括: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
4、公益服务型企业。分类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管理费用、群众满意程度。
(三)评议指标是指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依据企业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情况,结合企业制度执行、社会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廉洁从业、廉政建设责任、重大事项报告及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等落实情况,对企业做出的综合评价指标。市国资委针对被考核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
上述指标为一般类型的市属国有企业考核指标,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适用上述部分指标设置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部分指标设置。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期限;
(二)目标责任人;
(三)考核目标;
(四)考核结果运用;
(五)甲乙双方的权责;
(六)附则。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将考核目标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坚持“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企业近三年经营业绩平均值、企业所处行业水平、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分类分企审核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与企业充分沟通,提出核定的考核目标值,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由市国资委同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依据经监事会委托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安排外派监事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意见。企业对考核评价意见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将考评意见报市政府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向企业公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计分办法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以下称年度总得分,满分100分)=基本指标得分(满分30分)+分类指标得分(满分60分)+评议指标得分(满分10分)。
(一)基本指标(满分30分)
分数分配:利润总额指标满分10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满分1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满分1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每项指标的基本分为6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二)分类指标(满分60分)
1、投融资型企业:
分数分配:融资额指标满分25分(其中:市工投公司满分15分)、投资额指标满分10分(其中:市工投公司满分20分)、融资成本率指标满分5分、投资收益率指标满分10分、管理费用指标满分1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融资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5分(市工投公司基本分为15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未达到目标值时,每低于目标值2%,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最低不低于零分。
投资额和投资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均为6分(市工投公司投资额指标基本分为12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融资成本率指标和管理费用指标的基本分分别为3分、6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数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数值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2、融资担保型企业:
分数分配:担保放大倍数指标满分5分、年度新增担保额指标满分10分、在保余额指标满分10分、担保代偿率指标满分10分、扶持小微企业数量指标满分5分、担保代偿资金回收率指标满分10分、管理费用指标满分1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担保放大倍数、年度新增担保额、在保余额、扶持小微企业数量和担保代偿资金回收率指标的基本分分别为3分、6分、6分、3分、6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担保代偿率、管理费用指标的基本分均为6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数值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数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3、生产经营型企业:
分数分配:销售收入指标满分25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满分15分,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满分2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分别为15分、9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基本分为12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数值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数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4、公益服务型企业:
分数分配: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满分20分,管理费用指标满分25分,群众满意度指标满分15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12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2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管理费用指标基本分为15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15分;数值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数值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群众满意指标基本分为9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9分;经核实,在六安市人民政府网百姓畅言上发现一起投诉帖扣1分,发现一起表扬帖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三)评议指标(满分10分)
指标完成情况计分:评议指标基本分为6分。达到目标值时,得基本分6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2%,在基本分基础上加1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2%,在基本分基础上扣1分。各单项指标得分最多不超过满分,最低不低于零分。
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资料不及时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每发生一次从年度总得分中扣0.5至1分。企业违反国有企业管理有关规定的,每发生一次从年度总得分中扣1分。
上述指标分数设置适用于一般类型的市属国有企业,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无法适用上述设置的,可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部分指标的分数设置。
第五章薪酬及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两者各占50%。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计算,由各市属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缴付金额及比例不得突破相关规定的上限。
第十三条各市属国有企业正职的年薪主要根据各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综合因素分别确定,企业负责人年薪方案需报市国资委批准。
市属国有企业副职的年薪为正职年薪系数的0.6-0.85(平均不超过0.7),由各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业绩确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企业中层以下职工(含中层)工资兑现方案,由企业自行制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年薪依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4〕27号)执行。
第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年薪的90%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10%延期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指标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得发放绩效年薪。
(二)考核指标综合得60分以上(含60分),全额兑现基本年薪;企业盈利情况下,在未分配利润额度内,可按相应比例发放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发放数=基本年薪×(综合得分-60)/40。
(三)对考核指标综合得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给予领导班子和部分员工通报表彰,并由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名额为年度考核得90分以上企业员工总数的15%(不含领导班子),具体表彰人员由企业提名。奖励标准参照市政府目标考核先进单位的奖励标准(具体金额由企业根据自身利润情况确定,当年利润不足的企业,不得发放)。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企业负责人年薪不纳入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以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十八条每年度各企业绩效年薪发放结束后,上缴当年净利润的20%作为国资经营收益,上缴比例将逐年提高,到2020年比例提高到30%。
企业负责人对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负有主要责任,收益上缴完成情况与企业负责人下一年度绩效年薪兑付挂钩。
第十九条 在考核期内,因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承担市政府临时交办的各项事项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国资委适当调整考核目标值或考核结果;对市场变化、价格调整以及汇率变动等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公司应在生产经营中采取措施,考核结果不予调整。
市属国有企业当年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企业工资总额和其它人工成本费用超常规、不合理增长的,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国有企业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考核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日起施行。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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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淮安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淮安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市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考核与管理的对象,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同时纳入考核范围(所考核企业须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机构较为健全、人员到位)。第三条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第四条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特点不同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考核。(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四)坚持薪酬管理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合理化、规范化。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程序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过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考核内容及指标;(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利润总额、上交税金、销售(营业)收入等指标。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加减当期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加减当期客观因素后的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合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利润总额。年度利润总额因客观因素变化,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资委[2004]9号令)规定予以调整。3.年度上交税金是指企业年度实际上交国家的各项税费总和。4.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合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及承担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对社会贡献、经营管理成效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分类指标的具体内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下列程序确定:(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由企业按照市国资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状况及特点,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数),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上年指标完成值与指标增长率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目标值。(三)市国资委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7月底前将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对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向该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对上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结合企业年度总结报告和监事会等相关方面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一),初步认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反馈至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企业负责人如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反映。(三)市国资委确认考核结果,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予以公示,接受民主监督。第三章薪酬构成与确定第十一条实行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组成。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是指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以企业上年净资产、销售(营业)收入规模为依据确定。计算公式为:基本薪酬=按所有者权益划分应得部分+按销售(营业)收入划分应得部分(基本薪酬划分标准见附件二)第十三条绩效薪酬是指以基本薪酬为基数,依据企业当年目标责任书明确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的企业负责人应得的报酬。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基本薪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完成率(目标完成率按所得分值占考核指标总分值的比例确定)。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其绩效薪酬应低于上一年。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09,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6-08。第四章奖惩兑现与薪酬管理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政府备案。企业依据审定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实施兑现。第十六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当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当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要予以剔除。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本部、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及薪酬与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当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90分)以下时,企业工资总额不得调增;当考核得分在90分—100分(不含100分)之间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工资指导线下限调增;当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工资指导线上限调增。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薪酬费用列入企业当期成本。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20%延期到下一年经营业绩考核时兑现。延期兑现薪酬由市国资委专项管理,符合规定条件时予以支付。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包括兼职的)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况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一)企业发生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二)企业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三)企业未能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的。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和规章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社会稳定问题及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于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的,多提多领部分予以扣回,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延期兑现的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施行。附件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1.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的考核:(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4分(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4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2)利润总额:企业完成目标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每超过5%,加上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3分(每低于5%,扣1分)。(3)上交税金: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3分(每超过5%,加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3分(每低于5%,扣1分)。(4)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相应加分,最多加2分(每超过5%,加1分)。低于目标值相应扣分,最多扣2分(每低于5%,扣1分)。2.经营业绩分类指标的考核: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和特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大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等确定。具体分类指标在年初由市国资委与各监管企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明确,年终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完成情况采取评分的方式确定得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指标基本分的20%。3.经营业绩各项指标基本分值根据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分类指标基本分值不得高于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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