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哪些用地可以享受城镇商业用地土地使用税税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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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发布日期:来源:纳税服务科浏览次数: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财产和行为税司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货代和信息等产业的复合型服务业,是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和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 为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国务院多次发文明确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 二、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 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该项优惠政策的延续期限暂定为3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 四、享受税收优惠的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 五、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界定&&& 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六、下列用地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 物流企业储存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土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用地。&&& 七、物流企业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 &&& 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享受减税优惠, 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八、工作要求 &&& 1.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2.做好物流企业税收优惠的统计分析工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户数、减免税面积、减免税额,分析政策的作用和实施效果)。&&& 3.将统计分析结果报送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分享到:0&&版权所有:池州市地方税务局 & 维护单位:池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网站域名:www.ahcz-l- & 皖ICP备号 联系地址: 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 &邮编:247000 电子邮件: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 联系电话:1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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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至2019年编辑:梁旭 来源:大连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数据显示,截止到日,大连市地税局累计为符合条件的427户次物流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54亿元。
市地税局相关人员解释说,此前财税〔2015〕98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截止到日。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延长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的政策执行期限,符合通知中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财税〔2015〕98号文件相同,财税33号文件明确了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第一,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也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大连市土地等级分为一至十级,符合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可按照土地等级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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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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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 ...全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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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物流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推出27项实招,为物流降成本、增效率,为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该项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推行的“1+4+6”系列减税政策中的6项延续减税政策之一。
减轻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物流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收派以及物流信息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该税种的原意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保护土地资源,促进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由于经营模式所致,大宗商品物流用地面积大,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较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
本次减税政策的延续,作为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无疑是物流业的重大利好。对减轻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盈利能力将有积极作用。进而对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有明显促进作用,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减税对象、幅度及执行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本项减税优惠政策。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减税政策执行从日~日,为期3年。
由于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所规定减税政策的延续,而财税〔2015〕98号文件所规定的减税政策,其有效期至日止。因此,符合本项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在财税〔2017〕33号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其以后应缴税款中可以抵减或者退还。
享受减税优惠应符合的条件
一、享受此项减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限制:限于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仓储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是连接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属于营改增的物流辅助服务之一。货物运输,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特定范围:财税〔2017〕33号文件限定享受减税优惠的大宗商品是与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有关的大宗商品,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三、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是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另一要素。作为适用该项减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要求该块土地上的设施必须是主要用于前述特定大宗商品仓储的设施,同一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低于该标准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享受减税优惠用地适用范围
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税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可见,不仅只有库区内的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减税,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用地也可以享受。
但是,即使是符合本项减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物流企业,其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项减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另,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即使部分条件与前述条件相符,也不属于本项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备案手续及风险提示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以直接减征。
因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此项优惠不需税务机关审批,但是应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纳税人须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填报有关表证单书时,2017年起的“减免性质代码”栏目填写“”;“减免项目名称”栏目填写“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将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此特别提示:享受本项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应注意涉税风险。纳税人应对所报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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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管理咨询专家,中国民营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特约顾问,泉州市企业管理专家团高级专家。
理臣资深讲师、知名财税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前沿讲座》特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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