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创新型人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发展中年所得税应纳税是不是要超过2万元

江门市2017年度第二批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江门市2017年度第二批市级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一部分:科技金融项目
专题一:江门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备案
(联系人:高新科&程好群,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专题背景:为推动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帮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企业和科研成果转化,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推动政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协调发展,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关于江门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操作细则》(江科〔2015〕196号),开展江门市级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备案。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而使用的科技支行或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科技贷款,特别是为实现上述目的采用专利权(主指发明专利)质押而形成的科技贷款给予相应的利息补贴和专利评估费用资助。贴息扶持采取先进行项目立项备案,通过备案后再申请扶持资金结算的方式。
(三)支持方式、强度:
1、贷款贴息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当年发生贷款额(按年度计算)的3%标准进行贴息。对以专利权质押形成的科技贷款,按项目当年发生贷款额(按年度计算)的4%进行贴息。对同一企业当年发生的科技贷款仅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专利评估费用资助标准。对实现专利质押融资的企业,按项目当年发生贷款额的1%对其专利评估费用进行资助,单笔贷款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报条件:
企业须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注册或成立时间超过12个月,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认定为国家或市高新技术企业,且资格处于有效期内。
2、近5年内,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指取得发明专利权)的科技型企业。
3、近5年内,获国家、省或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扶持的企业。
4、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5、获得“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地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认定资格的企业。
6、获得“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7、近5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备注:鼓励以新研发项目申报,优先备案科技部门主办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优胜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已开展专利质押评估项目和2016年以来已获得贷款项目。
(五)申报资料:
1、《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
2、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财务报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
4、相关证明材料。按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在科技部门主办的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开展专利质押评估的协议及发票、2016以来已获得贷款的到账证明,以及科学技术奖、查新证明、拟质押评估的专利、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等。
备注:2016年首次备案并已获结算扶持资金的项目,仅需填写《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并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江门市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结算经费安排计划的通知》作为附件材料。
(六)报送要求
1、申报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点击“申报专项资金类项目”选择“江门市科技金融扶持资金贷款贴息项目备案”填报。(备案分常规贷款项目和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两个分类,可单选或双选。选择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时,需在《贷款项目贴息备案申请表》内填写申请专利质押情况。)
2、申报单位网上提交时间自5月12日至5月31日23:00止;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时间至6月5日17:00止;纸质材料(一式3份,列目录,按顺序装订,盖章)于6月9日前报送到市科技局高新科。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部分: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专题二: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资金项目
(联系人:高新科&陈健雄,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专题背景:为了促进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快速健康,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2015〕209号),开展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对已建成的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评审,对得分排名前若干名(具体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给予奖补扶持。
(三)支持方式、强度:第一名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二名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三名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余排名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条件:已获认定为建成,并较好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可申报本专题:
1、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2、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3、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4、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5、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五)申报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2、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3、场地证明及功能设施分布平面图。
4、服务团队名册、团队核心人员资质及聘用文件复印件。
5、服务清单及已提供服务证明材料。
6、在孵项目(企业)、毕业项目(企业)名录及突出案例说明、证明材料。
7、知识产权清单及发明专利申请或授权文件复印件。
8、上年度财务报表。
9、其它有关资料。
(六)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自6月15日至6月30日23:00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点击“专项资金类项目”选择“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扶持资金项目”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各级科技部门审核时间至7月7日17:00止;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整理成册,盖章,一式3份,7月12日前报所属辖区科技部门。
3、各市区科技部门将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盖章确认,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专题三: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2017年(第二批)认定及验收项目
(联系人:高新科&陈健雄,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项目背景:为了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和一批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的众创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的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2015〕209号),开展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2017年(第二批)认定及验收项目申报工作。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对建成或正在建设的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认定评审。对已获认定为在建的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建成;认为因客观原因影响而暂未符合条件者仅可申请一次延迟,最多延长一年;无故不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在建众创空间资格。
(三)申报条件:
1、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2、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能够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不少于50个工位的创业场所,正常运营后企业入驻率应达到50%以上。场所设置一般在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等区域。
3、良好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的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务机构自有或租期三年以上,并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0%。
4、便捷的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注册、培训、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有免费的互联网高带宽接入服务,可以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及教程,有相关具备合法资质的投融资机构,能够为创业企业项目孵化提供一站式服务。
5、有明确的可供考核的创新创业指标,如新增孵化科技企业数、区域拥有授权专利数和技术合同成交额等。
(四)申报资料:
1、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认定申报表。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财务报表。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建设布局图、场地照片等)。
4、服务团队名册及证明材料(核心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聘用合同等)。
5、所提供的在孵项目(企业)的服务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
6、近年培育的在孵项目(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创业者个人或团队简介、入孵合同等)。
7、近年引入风险投资的在孵项目(企业)名录及证明材料(包括合作协议、投资协议、验资报告等)。
8、其它有关资料。
(五)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自6月15日至6月30日23:00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点击“申报行政审批类项目”选择“江门市小微企业众创空间认定及验收项目”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各级科技部门审核时间至7月7日17:00止;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整理成册,盖章,一式3份,7月12日前报所属辖区科技部门。
3、各市区科技部门将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盖章确认,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专题四:2017年度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及孵化面积后补助项目
(联系人:高新科&陈健雄,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专题背景:为提升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水平,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科学发展,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科[号)和《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江科〔2015〕106号)的有关规定,开展2017年度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及面积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已获认定为建成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同时申报营运评价和孵化器面积后补助,经评审对申报单位的运营评价结果定为A、B、C三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的对其申报孵化器面积进行审核后给予补助。
(三)支持方式、强度:对新建的孵化器面积和通过改建、扩建而新增的孵化器面积进行补助。新建孵化器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人民币;改建、扩建的孵化器面积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条件:
1、已获认定为建成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认定管理办法(江科[号)第六条的“八有”条件即有孵化场地、有在孵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机制,及第十七条的八项服务即基本服务、政务代理服务、创业辅导服务、信息服务、人才和技术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加速服务,进行建设和开展孵化服务,并据实提供营运情况及证明材料参加营运评价。
2、已获认定为建成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对其新建的孵化器面积和通过改建、扩建而新增的孵化器面积申请补助。新建孵化器面积是指孵化器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面积,通过改建、扩建而新增的孵化器面积是指孵化器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面积。同时已经享受补助的孵化面积,不得重复申请补助。申报孵化面积后补助的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江门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积;
(3)有孵化服务团队和相应的孵化服务能力;
(4)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
(五)申报材料
1、基于上年度营运数据和实绩的《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信息表》。
2、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绩效自评报告。
3、申报单位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文件复印件。
4、依评定条件提供的佐证材料。
5、《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面积后补助申报表》。
6、《孵化器新增新建孵化场地情况表》及申请补助的孵化面积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合同、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以及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其它证明文件),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孵企业分布建筑平面图和租赁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分布建筑平面图及现场照片。之前已申报并获得补助的面积应作清晰的显示和区分。
7、《在孵企业(项目)一览表》及《毕业企业(项目)一览表》。
8、其它有关资料。
(六)申报流程及截点时间
1、申报单位自7月3日至7月20日23:00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点击“专项资金类项目”选择“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评价项目”及“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面积后补助项目”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各级科技部门审核时间至7月25日17:00止;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整理成册,盖章,一式3份,7月31日前报所属辖区科技部门,各所属辖区科技部门于8月3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专题五:2017年度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验收项目
(联系人:高新科&陈健雄,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项目背景:为引导我市各方面资源投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快速发展,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江科[号),开展2017年度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验收项目申报工作。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已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按照《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八有”条件进行建设的单位可申报认定为建成或在建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之前被认定为在建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可申报验收,通过验收的可认定为建成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申报条件:
1、根据《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第七条规定已具备“八有”条件的单位可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八有”条件包括:有孵化场地、有在孵企业(项目)、有孵化团队、有孵化政策、有孵化设施、有孵化服务、有孵化机制。
2、对符合第七条有关放宽条件的孵化器,即已基本具备第六条的“八有”条件,但因新建的原因未达到“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项目)应达15家以上”和“上年度毕业企业(项目)占在孵企业(项目)的5%以上”量化指标但该量化指标不为零的单位,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1)已设立300万元以上(含本数)孵化基金,并已投入本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项目)。
(2)已完成总额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专业技术公共技术平台,并已提供本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项目)使用。
3、对有意向按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进行建设但尚未完全达标的单位,可先申请认定为在建市级科技孵化器。
(五)申报材料:
1、《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表》。
2、孵化器法人资格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同一单位同时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必须对两者所使用的物理空间作清晰的区分和描述。
4、在孵企业一览表和毕业企业一览表,以及主要在孵企业基本信息表(并附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团队核心领导军人物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5、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管理人员清单及证明材料。
6、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优惠服务政策。
7、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8、开展包括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和项目路演等方面服务的说明和证明材料。(活动图片及说明)
9、所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0、所设立的孵化基金的章程、验资证明、投资案例、投资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11、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包括遴选、毕业和淘汰机制。
12、申报认定为建成或在建的提交规划建设方案,申报验收的提交验收报告。
13、孵化成功的案例简介。
14、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不足一年按实际提供。
15、申报验收的提交认定为在建孵化器证明文件复印件。
16、其它证明材料。
(六)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自7月3日至7月20日23:00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分别点击“申报行政审批类项目”选择“江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验收项目”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各级科技部门审核时间至7月25日17:00止;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整理成册,盖章,一式3份,7月31日前报所属辖区科技部门,各所属辖区科技部门于8月3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专题六: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备案项目
(联系人:高新科&陈健雄,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项目背景:为鼓励社会创投和金融资源向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投放,保障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有序运作。根据《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5〕108号)的有关规定,以常年备案、集中处理的方式开展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备案申报工作。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
1、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投资于孵化器内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
2、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为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提供首次贷款的金融机构。
3、以上两类单位在相关业务发生后,应及时申报备案,在投资失败或确认坏账后按《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试行细则》(江科〔2015〕10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和补偿。
(三)支持方式、强度:
1、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市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省级财政创业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 3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
2、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的坏账项目,银行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10%分担损失,市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40%分担损失,省级财政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50%分担损失。
3、市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单个项目的风险补偿或本金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1、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在江门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2)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20%;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7)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5、申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项目备案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银监会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江门市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专为孵化器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
(2)申报时至少拥有5家以上存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
(3)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监管标准,无违规经营行为。
(五)申报材料:
1、《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投备案项目申报表》并附件以下材料:
(1)企业或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文件和私募基金的备案文件及编号。
(3)创业投资机构的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
(4)创业投资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5)创业投资机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投资机构与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8)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9)其他材料。
2、《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信贷备案项目申报表》并附件以下材料:
(1)金融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3)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相关文件(包括:授信审批操作办法、信贷业务操作办法)
(4)贷款企业的营业执照。
(5)贷款合同/借据。
(6)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7)企业首次贷款证明材料。
(8)获得服务的孵化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客户信息表。
(9)其他材料。
(六)报送要求:
1、本项目采取常年备案申报、集中处理的方式管理。
2、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点击“专项资金类项目”选择“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备案项目”或“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信贷项目备案项目”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第三部分:人才建设
专题七: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项目
(联系人:高新科&陈健雄,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专题背景: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引进海内外创新科研团队的工作力度,促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关于印发&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科〔2017〕66号),开展科研团队引进资助项目申报工作。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指自主组建或与我市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平台合作,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图,致力于重要科研项目或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团体。对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按评定等次分四档标准进行资助,优先支持与江门市及各市(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创业创新团队,以及部属高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创业创新团队。
(三)支持方式、强度:
1、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项目必须能够产业化并产生优良的经济效益,经评审程序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水平分为四类,依次为国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省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市内领先水平创新科研团队。
2、按创新科研团队的等次分四档标准进行资助,依次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3、对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创新科研团队,按国家首次资助额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人才特支计划”和“广东扬帆计划”等省级创新科研团队,按照省资助额1:0.5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
4、以上2、3资助对同一团队可同时执行。
(四)申报条件:创新科研团队由带头人1名和不少于4名核心人员组成,应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团队引进后需在我市连续工作时间3年以上。团队带头人每年在我市工作6个月以上,第一、二核心成员应全职在我市工作,其它核心成员平均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1、《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项目申报表》。
2、团队带头人及主要核心成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奖励证书复印件,主要的学术成就、技术成果和突出成功案例等证明材料,来我市之前主要履职证明材料,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
3、团队自主组成的单位或团队合作的单位的简介,自组单位或项目合作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团队在我市实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预算、经济社会效益及项目可行性分析概述。
5、项目依托的主要成果(近三年的奖项、承担的项目、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6、项目先进性的第三方证明材料。
7、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创新科研团队以及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人才特支计划”和“广东扬帆计划”等省级创新科研团队提交入选证明文件复印。
8、其他材料。
(六)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自5月25日至6月20日23:00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分别点击“专项资金类项目”选择“人才项目”及“江门市创新科研团队引进资助项目”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各级科技部门审核时间至6月26日17:00止;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整理成册,盖章,一式3份,7月3日前报所属辖区科技部门。各所属辖区科技部门排序汇总,于7月7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专题八:江门市激励创新人才促进产业发展项目和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联系人:高新科&陈健雄,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专题背景:为鼓励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或到我市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回乡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外事侨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激励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和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江科〔2017〕67号)开展江门市激励创新人才促进产业发展项目和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项目。
(二)专题内容及申报对象:
1、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的适用对象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确定的高层次人才,且在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的企业中从事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个人在我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年以上,最近1年个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达20万元以上的人员。
2、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的适用对象为《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办法》确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留学归国人员的具体界定按市人社局制定的《关于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项目资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下同)、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本次申报对象为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5年内是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60个月以内)回乡所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企业,该创新型人才在该企业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为企业最大个人股东(占股比例不低于30%),且该企业已列入《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录》。
(三)支持方式、强度:
1、对当年度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的申请,经专家根据申请人推动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成效及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评审,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各等次奖励人数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外侨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根据当年资金预算等综合确定。
2、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的适用对象所创办或成功转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材料:
1、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申报材料如下:
(1)江门市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项目申请表。
(2)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近两年在我市的个人所得税应
纳税所得额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所在企业近两年在我市纳税总额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5)其它资料。
2、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申报资料如下:
(1)江门市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项目申请表。
(2)江门市高层次人才证明及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原籍江门的异地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交原户籍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创办或转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被认定为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截图。
(4)申请人作为所创办或转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占股比例不低于30%最大个人股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其它资料。
(五)报送要求:
1、申报单位自5月25日至6月20日23:00登陆江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pro.),在“科技项目申报”栏目中分别点击“专项资金类项目”选择“人才项目”及“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奖励项目”或“创新型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奖励项目”填报,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各级科技部门审核时间至6月26日17:00止;经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连同附件材料,整理成册,盖章,一式3份,7月3日前报所属辖区科技部门。各所属辖区科技部门排序汇总,于7月7日前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第四部分:科技能力建设
专题九:江门市科技能力建设项目
(联系人:计划科&叶欣&林惠明,电话:,地址:港口路68号科学馆)
(一)申报内容
项目申报内容需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支持基层科技部门改善科技工作的软硬件设施,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开展地方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支持基层科技部门组织围绕科技工作开展调研考察,组织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组织专题科技培训和交流学习,支持基层科技部门开展科技专项业务和实用技术培训,组织观摩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基层科技部门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项目负责人须是申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2、申报单位必须通过江门市科技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pro./)按时提交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等申请资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
1、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和下属单位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
2、项目经市科技局复审通过后,打印书面申报书一式3份(独立分装)统一送市科技局计划科。申报书中项目组主要成员必须亲笔签名,申报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合作单位必须同时在申报书规定的栏目加盖公章。
(四)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及提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17:00,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17:00,书面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9日17:00。
以上项目申报均不收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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