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买方卖方死在有买卖合同的卖方工地卖方是要赔偿

&&&&&&&&&&&&&&&签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卖方违约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签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卖方违约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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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签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原告某建陶公司与被告某环保设备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十条载明了结算方式:30%,每到一台设备全部材料及配件五日内再付设备价款的 50%,安装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再付本设备款的10%,调试验收合格后五日内再付本设备价款的10%;第十一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设备性能达不到合同要求买受人有权退货,卖方退换买受人全部款项并支付全部款项30%的违约金,延期交货每天卖方支付买方违约 1 000元,买受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每天支付卖方1 000元违约金;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自定金到账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15。6万元的定金,但被告不仅逾期供货,而且到货设备及配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至起诉仍有两台套主设备未到货。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不仅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及货款26万元,赔偿损失4万元,并向被告返还不合格产品。争议焦点:卖方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对于因被告违约引起的赔偿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对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宜适用定金罚则,应根据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计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卖方违约如何计算赔偿数额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是原告有权拒绝被告履行要求。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定金15。6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已将选粉机及除尘器发给原告。经原告通过表面检查,被告提供的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被告虽然不认可其工程师在函的复印件上签字,但通过双方的来往函可以看出,被告的工程师确实来到原告处,工程师提出未发货的提升机、烘干机在某公司厂区验货等内容,与被告发送的函告内容相吻合,可以认定在函的复印件上的签字就是工程师所签,也可证实被告提供的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发送的设备配件不完全,系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合同第十条约定每到一台设备全部材料及配件五日内再付本设备价款的50%,这说明被告先履行发货义务,原告再履行付款义务,由于被告提供的设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二是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予解除。合同约定的四台设备组成一条生产线,由于其余两台设备未到位,被告已发送的两台设备无法进行安装,仍闲置在原告的厂区内。从被告发给原告的函可以看出,被告欲变更买卖合同的约定,对未发的设备让原告到被告厂区验货,否则对未发的设备作为原告自动放弃处理,被告将把这批设备发给别的厂家,但原告不同意变更原合同内容,原告要求严格按原合同履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原告提起本案的诉讼时,合同的履行期限已经超过,且双方当事人已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故买卖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交易目的已无法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三是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及货款、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该条的规定,定金罚则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只是履行的义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本案不宜适用定金罚则。不适用定金罚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不需承担责任,对于违约造成的相对方损失仍应予以赔偿。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设备性能达不到合同要求买受方有权退货,卖方退还买受人全部款项并支付30%的违约金。”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原告要求退回达不到合同标准的设备,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应予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15。6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双方应按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违约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的违约金,即4。69万元(15。6*30%),故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4。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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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买卖合同买方要注意什么?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买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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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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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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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过户对卖方构成实际损失,卖方可否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上海-虹口区&01-18 02:56&&悬赏 0&&发布者:ttpodi…… & 回答:(12)
二手房买卖,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过户。造成卖方购房时变成了二套房,需要多缴纳10多万的税费,合同中写明:未按照约定过户,逾期一日由违约方支付总房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十个工作日还未履行合同约定,卖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以及总房价的20%。请问如果卖方并不想解除合同,是否有没有权利要求买方赔偿自己多支付的10多万税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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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
129353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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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过户,由此给卖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上海-虹口区]
386731积分
回复时间:
1、你方可以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协商不成,你方有权起诉买方要求赔偿。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上海-徐汇区]
回复时间:
1、你方可以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协商不成,你方有权起诉买方要求赔偿。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重庆-江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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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
[上海-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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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赔偿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五,如果需要赔偿税费需要更充足的证据和庭审准备辩论有难度的
谢谢,需要打官司吗?一般周期多久?
如果他不支付,那只能打官司,一般三到六个月一审程序
[上海-徐汇区]
331079积分
回复时间:
要看具体情况了,事实上过户需要双方一起办理的,对方拖延你们是否进行了催告是否保留有相应证据?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买方承担责任。
[上海-徐汇区]
340823积分
回复时间:
要求直接赔偿多支付的10万税费没有权利,但有权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买方违约的话。
详细情况,建议来电联系预约当面详细咨询。
[上海-徐汇区]
回复时间:
1、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及时催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等。
2、若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订补充或补偿协议等对多支付税费问题等要求予以补偿。
3、如需帮助,可就具体情况来电沟通等。
[上海-闸北区]
回复时间:
有权利要求买方赔偿.
[上海-普陀区]
回复时间:
可以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四川-成都]
147812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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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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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876552购房后得知屋内曾有人自杀 卖方补偿买方6万元
来源:今晚报
  购得二手房后不久,买方即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内曾有人自杀。由于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买方遂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其损失。日前,在红桥区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对这起“房屋非质量瑕疵”案达成协议:“房屋置换合同”不撤销,卖方一次性补偿买方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位于本市红桥区某社区,曾是市民项某承租的公产房屋,由房管站管理。2011年,该房屋通过置换,由男子温某承租使用。2011年10月,妇女陆某通过一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网店得知这套房屋对外转让,于是找到该中心询问了相关情况。经中心工作人员介绍,陆某实地察看了房屋,对该房屋表示满意。数日后,陆某和温某以及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陆某通过置换方式购买了该房屋的使用权,价格为29.4万元。
  合同签订后,陆某与温某到置换公司办理了公有房屋的置换手续。之后,陆某又到房管站处办理了公有房屋承租手续,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承租权。但是,合同履行完毕后,陆某从邻居处得知,该房曾经的一居住人在房屋内自杀身亡。陆某无法接受这一事实,遂以温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公有房屋置换合同》,并由温某赔偿其相关损失。对此,被告温某辩称,其不知道该房屋内发生过有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并且认为该事件并不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由温某给付陆某经济补偿金6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诉争房屋内有无非正常死亡事件达成任何承诺,在所签的居间合同中未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也未规定非正常死亡事件信息属卖方应尽的告知义务。而将其简单地归入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显然不当。所以买房人购房后得知情况,请求赔偿的诉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却不容易得到支持。
  法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和对方约定如果有隐瞒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以及违约责任。这样合同签订后,如果卖房者隐瞒真实情况,买房者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赔偿的请求,理由就更加充分了,更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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