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馆藏文物登记要买卖,一定要国家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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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条条的 发表于
有些无知的人挖到文物后怕惹上麻烦就毁掉了文物。
这也是我们文物保护法的另一个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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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博物馆藏的文物和属于国家所有的一二级文物不能买卖。博物馆收藏的物品属于国家,一般不会对外出售,所以博物馆的藏品如果出现在市场上,一定是来路不明的物件,肯定是通过盗窃等非法渠道流出来的。”
北京故宫博物院的文物,绝大部分继承自清宫的收藏,而清宫收藏的文物,在民国初年被溥仪或偷或偷梁换柱流散到民间不少,这些文物大多有清宫石渠宝笈的印记。这类东西现在还属于国家所有吗?收藏这类东西的人是犯了法吗?
&读帖学习得知:真古玩收藏有法侓风险,假古玩收藏有打眼吃药破财风险。感到古玩不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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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文物可以流通
& & 法庭上,博物馆申请了文物等级鉴定,并提交了《文物评审鉴定书》,初步申报意见“拟定一级”。那么,民间收藏的一级文物,能不能自由交易?天价索赔能否获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家单位为证明拍卖协议无效,向法庭提交了文物评审鉴定书,以证明该摆件属于一级文物,不能拍卖。但是,该文物属于民间收藏的一级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因此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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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与时俱进的新释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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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和任何有志研究中华古文化的网友互相交流学习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市文体局 - 权责清单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15〕23号)要求,枝江市编制了市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今后,市级权责清单一律在本次公布清单基础上,按照《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实施动态调整。公示期间,欢迎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就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22556WCF10000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枝江市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违规行为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1.没收违法所得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制定本系统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文物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进行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2-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紧急无法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物品、工具进行查封或者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并注明。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者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灭失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3-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3-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4-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第二十七条
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具体说明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综合执法机构报告并备案。
5-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文化市场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公告、鉴定、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1.《行政许可法》(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8-2.《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许可机关和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必要时可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第三十三条
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目装订,立卷归档。第三十四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执法监督。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
8-3.《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执法部门发现本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执法部门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下级执法部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其及时纠正。
一、责任分工
1.省级: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案件查处工作。
2.市级: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案件查处工作。
3.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内&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案件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管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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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南岗路50号文物事业管理局
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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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刘双舟艺术专栏
刘双舟:我们应该怎样完善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制度
11:42:39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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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采用“指定拍卖”形式,让一家文物收藏机构作为唯一的竞拍者,以2999万元的高价收购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研山铭》
在文物拍卖中,国家对珍贵文物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这一制度始终未得到应有的完善。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但是该次修订并未涉及到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问题。本文就如何完善这一制度,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供大家批评与讨论。
一、国家取得民间私有文物政策的演变
我国《文物保护法》是1982年制定实施的。在此之前,文物保护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61年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当时国家取得民间文物的政策是“国家主动调查搜集散存的文物”,同时鼓励民间向国家积极捐献,对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或人员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自1982年颁布实施至今,《文物保护法》已被先后修订了4次,分别是1991年、2002年、2007年和2015年。这30多年间,国家对民间私有文物的取得方式经历了由“指定单位收购”向“指定单位优先购买”的演变。这一演变的分界线是2002年。
1982年至2002年实行“指定单位收购”。1982年《文物保护法》第24条规定,“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1991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24条做了同样的规定。
2002年至今实行“指定单位优先购买”。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2007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58条维持了这一规定。
二、拍卖中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制度模式及利弊分析
自2002年至今,文物拍卖实践中,国家对拟拍卖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模式具体表现为“拍前协商”、“拍中定向”和“拍后先得”三种模式。
拍前协商模式由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确立。该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2007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再次重审这种模式。这一种模式的优势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劣势是文物收藏单位与文物委托人可能就价格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国家优先购买权事实上无法行使。
索靖书《出师颂》卷,纸本,章草书,纵21.2cm,横127.8cm
拍中定向模式由国家文物局2003年《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创设。该条规定,“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权、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定向拍卖,竞买人范围限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2002年,国家采用“指定拍卖”形式,让一家文物收藏机构作为唯一的竞拍者,以2999万元的高价收购北宋大书法家米芾的《研山铭》。业界不仅对此次政府有关部门成为拍卖过程中唯一的竞买人颇有争议,而且对收购价格也持不同意见,拍卖成了走过场。继收购米芾《研山铭》后,2003年北京故宫博物院行使优先购买权,以2200万元提前收购了晋索靖《出师颂》。这一举措也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缺乏竞争机制,影响文物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甚至有舆论指责此举有偷换“优先购买权”概念之嫌。正是因为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所确定的模式缺乏可操作性,才有了2003年这第二种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是明确了优先购买权在拍卖中行使,而不是在拍卖前行使;其劣势是由于采用定向拍卖,限制了竞买人的范围,竞价不够充分,甚至无法达到竞价条件,其结果可能违反拍卖法,同时对委托人权益保障力度不够。《研山铭》、《出师颂》的“私订终身”所引来的特别关注和争议,也给有关部门和文博机构出了难题。
拍后先得模式由“中国嘉德2009春季拍卖会古籍善本专场”第2833号拍品“陈独秀等致胡适信札”案例首创。按照该模式,拍卖前由文物行政部门决定拍卖成交后由国家文物收藏单位以拍卖成交价优先购买被拍卖的珍贵文物。2012年“过云楼拍卖”中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模式就属于“拍后先得模式”。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竞买人的范围不受限制,理论上可以提高竞价的效率。其劣势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剥夺了买受人再次竞价的资格,导致竞价不充分;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完善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几点建议
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珍贵文物”的标准不明确,认定的随意性较大;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不明确,秩序混乱,使拍卖企业无所适从;行使“指定权”的主体及权限不明确,可能导致多头行政;立法滞后,法律的修订落后于拍卖实践和文物拍卖市场的发展程度。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和《拍卖法》进行了修订,但是这次修订仅仅是为了配合国务院行政体制改革作出的“细微”调整,对包括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在内的文物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都为触及。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和国内非文物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模式,尽快全面《文物保护法》、《拍卖法》以及日起施行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国家文物优先购买权的形式程序和方式。
具体完善建议是:赋予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权;实行名册制度,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资质和名单由国家文物局定期审核并公布;拍卖前,由行使审核权的文物行政部门确定是否属于珍贵文物,拍卖企业在图录中予以标明;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自愿报名取得竞买人资格,报名条件与一般竞买人相同,并在拍卖中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企业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发放特殊号牌,拍卖中一律采用“跟价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最高竞价出现时,如有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依据拍卖公司公布的规则采用定向竞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优先购买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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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出版的拍卖著作有:《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拍卖经济学教程》、《拍卖基础教程》、《中国拍卖制度研究》、《拍卖法原理》、《企业经营法规解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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