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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作者: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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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保障棚户区改造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夹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较大的集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居住区域。
征地房屋的搬迁,按照《夹江县搬迁安置暂行办法》(夹府发[2010]30号文件)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各方支持,成片改造、配套建设,统一搬迁、依法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规建局会同?城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须充分尊重被搬迁人意愿,由所在社区组织改造区域内的住户征求意见,经被搬迁户90%以上签字同意。
第五条 拓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业主,?城镇人民政府组织社区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补偿安置。
县规划和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建立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备选库,由被搬迁人代表确定中介机构,并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依法按政策对被搬迁人予以补偿安置,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搬迁人必须服从棚户区改造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不得拖延和阻挠。
第七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改造规划、年度改造实施计划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方案。棚户区改造项目方案应当包括用地现状、用地规划指标、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城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和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二章 搬迁补偿与安置
第八条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直管公房住户按期搬迁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用廉租住房进行安置。最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优先安置。
第九条 棚户区改造的搬迁补偿安置,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鼓励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搬迁房屋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乘以市场评估单价确定。
产权调换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等面积不补价差;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时,土地使用权统一明确为出让性质。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与安置房屋的价格评估,按《四川省城市房屋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执行。
第十一条 搬迁住宅房屋的,搬迁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以户为单位,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一)以户为单位,按被搬迁房屋权属证书认定,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为一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仍按一户确认。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个半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在过渡期限内由搬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实行产权调换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其过渡期的计算,自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搬迁交房之日起算,至搬迁人通知被搬迁人接收安置房之日截止,按过渡期限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被搬迁房屋属于框架、砖混结构的,按5元/平方米.月计发;属于砖木(木)结构的,按3元/平方米.月计发。每户每月享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最高不超过1000元。
(六)搬迁补助费由搬迁人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为: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按300元/户.次计发;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6元/平方米.户.次计发。
第十二条 搬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搬迁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被搬迁人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
(一)搬迁公告发布前已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非住宅的房屋,方可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搬迁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计算,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补偿费。
(三)实行产权调换,被搬迁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内,每户每月按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因搬迁人的责任使被搬迁人延长过渡期限,超过18个月的,每户每月按被搬迁非住宅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6.5&计发停产停业补偿费。过渡期的计算,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执行。
(四)被搬迁 非住宅房屋按12元/平方米.次计发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享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第十三条 搬迁出租的房屋,搬迁人只对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搬迁存在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属争议的房屋,搬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规划和建设局批准后实施证据保全搬迁。当事人不得因该权属争议妨碍房屋的搬迁。
房屋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申请有关单位调解、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搬迁人应当在争议解决后,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判文书按本办法规定对权利人给予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第十五条 被搬迁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能够恢复或迁移的,由搬迁人负责恢复或迁移;不能恢复或迁移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偿。
被搬迁房屋无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安置房交付时,被搬迁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搬迁人缴纳开户费。被搬迁房屋无水、电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搬迁人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偿。
被搬迁房屋有空调的,由搬迁人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补偿拆装费。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供水、供电、供气、光纤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出资配套建设;安置房水、电、气、光纤安装费的收取,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直接成本。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房屋搬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搬迁人、搬迁工作人员、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估价结果等事项,应当予以公布。
搬迁人应当加强搬迁政策的宣传,严格执行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搬迁补偿标准。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被搬迁人实际居住在被搬迁房屋且他处无住房,安置住房超过被搬迁面积的,超过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由被搬迁人按900元/平方米优惠价支付;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被搬迁人按市场价支付。
被搬迁户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居住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安置,被搬迁户不支付安置房差价款;安置住房超过50平方米不足60平方米的部分,被搬迁人按900元/平方米优惠价支付;安置住房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被搬迁人按市场价支付。
被搬迁户家庭有重度残疾成员或有&4050&下岗失业人员(凭相应证件认定),且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不足5000元的,安置住房超过被搬迁面积5平方米内的差价款,由搬迁人承担;超过5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被搬迁人按900元/平方米优惠价支付;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被搬迁人按市场价支付。
第十八条 被搬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予以奖励,搬迁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按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予以奖励;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按被搬迁房屋面积的15%予以奖励。
安置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县城区土地划分为四个级别,具体区域范围按《夹江县城区基准地价定级图》确定。被搬迁房屋用地属于较高土地级别安置房用地属于较低土地级别的,每低一个级别,按被搬迁房屋面积100元/平方米对实行异地还房安置的被搬迁人予以奖励。
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安置住房水、电、气、光纤的安装费用由搬迁人承担;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且被搬迁房屋没有水、电、气、光纤设施独立户头的,其安装费用由被搬迁人承担。
第十九条 拆除下列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作任何补偿安置。
(一)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层、超面积修建的房屋;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其他建(构)筑物。
县城管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定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对拒不自行无条件拆除的各类违法、违章(构)建筑物,由县城管局以及其他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搬迁人与被搬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县规划和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搬迁的执行。
搬迁人按照行政裁决对被搬迁人已作出货币补偿,或者已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房、周转用房,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搬迁人可以向县规划和建设局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按照《乐山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和诉讼期间,搬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搬迁过程中,被搬迁人、房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组织或参与闹事,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阻碍搬迁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阻挠工程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搬迁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搬迁补偿安置,不得克扣补偿费用、超标准超范围补偿安置。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或者参与、支持、唆使被搬迁人阻挠搬迁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搬迁公告并已实施搬迁、但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仍按已批准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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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能否公开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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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地市为了减少棚户区改造中的各方面矛盾,都在网上公开了本地区的改造补偿方案,伊春现在这方面的矛盾也比较突出,是否也公开一下改造的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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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已经公开了,楼主可能没找到伊春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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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产权调换的,还用不用缴纳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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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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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被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问题,保障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按本办法对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以棚户区广大群众为重的原则,政策优惠与适当照顾相结合,合理补偿与控制拆迁成本相结合,确保“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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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补偿 &&&&&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由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 土地补偿由拆迁人按土地使用证标注的土地使用面积,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 第七条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估价机构确定的房屋补偿总额中的10%付给房屋产权人,90%付给房屋承租人。 &&&&& 第八条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12个月以上、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但对用于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营业执照和纳税年限,可按以下标准调整房屋补偿价格: &&&&& (一)经营12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15%; &&&&& (二)经营24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0%; &&&&& (三)经营36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25%; &&&&& (四)经营48个月以上的,评估价格上浮30%。 &&&&& 上述房屋补偿价格上浮后,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房屋本身按非住宅标准评定的补偿价格。 &&&&& 住宅改为非住宅按上述标准上浮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上浮的优惠政策。 &&&&&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达成一致且于1998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平房住宅房屋,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其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 第十条 拆迁人应对符合下列标准自建或自建公助的无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原房屋重置价格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的50%比照有证房屋,并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安置: &&&&& (一)房屋是在2000年以前建造的; &&&&& (二)房屋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37厘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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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人具有与房屋座落位置相一致的独立的居民户口; &&&&& (四)居住人实际在此房居住,没有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 &&&&& (五)被拆迁房屋仅用于居住,没有从事经营活动的; &&&&& (六)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房的。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接的偏厦、门斗等附属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50元补偿。 &&&&& 第十二条 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的附属设施进行补偿: &&&&& (一)有线电视,每户300元; &&&&& (二)电话迁移费,每部100元; &&&&& (三)动力电,每千瓦270元; &&&&& (四)燃气设施,每户1500元;
21:22 回复&&60.14.30.* 3楼&&&&& (五)果树,以树干的中间直径为准,每1厘米25元。 &&&&& 第十三条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拆迁人拆除。 &&&&&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低于380元的,按380元计发。 &&&&& 第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可比照上述规定计发。 &&&&& 第十六条 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性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 拆迁已出租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从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止,按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 住宅房屋为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给房屋承租人。 &&&&& 第十八条 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 第十九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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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 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 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 &&&&&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 住宅改为非住宅,并在拆迁前从事商服或生产加工的,拆迁人可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非住宅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建设规划,在满足非住宅被拆迁人安置房源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第二十条 有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在评定货币补偿单价基础上给予上浮10%补偿款。 &&&&&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 第二十二条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21:22 回复&&60.14.30.* 4楼&&&&& 第三章 拆迁安置 &&&&& 第二十三条 私产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原房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原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新安置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超过原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应按新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 拆迁可享受房改政策而未参加房改的直管公产及单位产权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向拆迁人按原房屋评估价格的10%交纳投资款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办法进行安置。 &&&&& 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确定的无证房屋,被拆迁住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原房建筑面积按50%折算的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部分按本体工程造价交纳投资款;被拆迁住户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可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 &&&&&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标准户型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列办法提供标准安置用房: &&&&& (一)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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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折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 (三)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被拆迁人还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拆迁人可允许再上调到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 (四)原房屋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 &&&&& 上述上调一个户型,其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成本价交纳。被拆迁人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还要增加安置面积的,其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购买。 &&&&&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人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应按规划要求统一确定安置区域。 &&&&&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自选安置用房楼层的顺序号: &&&&& (一)被拆迁房屋是平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按各户人口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 (二)被拆迁房屋是楼房的,依据搬迁和交齐投资款时间排列顺序。顺序号相同的,再依据原房楼层确定顺序号,以中间楼层为界,每上升或下降一个楼层,下降一层在前,顶层排在最后。按本条规定方法排列后顺序仍相同的,按各户人口中年龄排列顺序,年龄大者,顺序号在前。 &&&&& 第三十条 重置价格、本体工程造价、成本价格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执行。 &&&&& 第四章 保障政策 &&&&&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具有城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拆迁人应确认为照顾对象:
21:22 回复&&60.14.30.* 5楼&&&&& (一)在拆迁公告前已获得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二)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 拆迁人确认照顾对象后应在拆迁地段张榜公布结果,广泛征求被拆迁人和住户的意见。 &&&&&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区分照顾对象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或安置: &&&&&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按房屋评估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对无证房屋住户按政府规定的无证房屋补偿价格,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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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来对比一下伊春的和齐齐哈尔的的棚户区改造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并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
一生只为你一次,高端婚礼策划,你就是婚礼中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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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的贪心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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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全公开,全公开了,领导们吃谁的?喝谁的?拿什么泡女人pp?玩小姐bb?弱智的东西,发这种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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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春不一定行得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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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的文件表面看做的非常好,比较具体、人性化,补偿的非常全面;伊春的补偿方案说的比较笼统、政策的伸缩性较强,“关系”好的人就能把标准提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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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伊春没发展,老百姓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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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无里可言/难呀
回复:9楼回复:11楼回复:4楼友好区当官的更黑,什么补偿都没有,就还40平方米,当官的楼房都有几套,天下“乌鸦”一样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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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沙区政府拆迁(雅玛里克山),拆迁办官员倒房卖房。老百姓写联名信至今未果。
为什么别的棚户区改造一平还一平,老百姓拿到拆迁款拆迁补偿款有快到五万元了有这一笔钱老百姓,不用自己再添钱了。有这样的政策。有谁不想搬迁呢、都是棚户区,伊春国家给的钱不是也有吗、老百姓的补偿款难道就是一平还一平剩下的自己买楼为什么庭院,菜窖水井围墙电话,闭录等都有补偿。伊春补偿在哪为什么补偿这不敢公开不透明。
金山屯更黑,拆了房子一平才给600元,跟本没有拆一还一,换个楼家家要添几万块钱,天杀的贪官,不等好死。。。
领导有领导的难处,你们就不要给领导填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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