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单位核定的社保年限表有日本义务教育年限先缴社保局审核吗?

方法有:1、你带上身份证和社保卡到所在区社保管理中心柜台查询;2、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电话查询;3、当地劳动保障网上,输入身份证号在线查询(有的地区数据稍滞后)。
下面以深圳为例:详情咨询12333
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1、登录深圳劳动保障网http://www.shenzhen./main/index.shtml,在首页,根据个人社保号查询个人社保账户基本情况及余额;也可以通过本地宝的社保查询网页,查个人社保账户&&看看查询结果样例
2、深圳劳动保障网首页,进入“办事大厅”,接着进入“劳动保障业务网上服务大厅”,即网址:http://e./NetHall/,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社保的每月缴交明细,缴费年限,什么单位,个人交了多少,单位交了多少,并且明细表可打印。注册要提供身份证号、社保电脑号、手机号。下面有详细图解。&&看看详细图解及查询结果样例
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http://www.,首页,全省个人养老保险查询,可以用身份证号查询社保的养老保险,不包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保,养老保险的数据没有深圳劳动保障网查的全,下面有详细图解。&&看看详细图解及查询结果样例
4、拨打96888,按2号键进入自助服务,根据语音提示可以查询到个人参保信息;&&社保热线电话96888怎么拨打
5、可持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社保机构打印个人缴费明细。&&看看打印结果样例
6、少儿医保可以在网上查询,登陆深圳社保局网站首页,进入查询页面,&&进入少儿医疗保险个人信息查询页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险属于社会保险,现在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是国家社保政策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都应该为员工投保。只要你与所在单位签署了正是劳动合同,它就应该为你投保。
但是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你的单位缴纳,而是由你本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养老保险主要是未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惨淡。 医疗保险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时,单位可以报销50%左右的费用,也很重要。工伤保险就更明白了。
还有五险一金,企业如何给员工上保险
关于五险一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 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 身份证复印件;
5、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
首先, 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 .比如原户口在北京, 而去深圳工作. 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 ,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 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 就很成问题! 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 ,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 就是说 ,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 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 .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 ,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 意思是这样, 比如对于养老保险. 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 ,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 ,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 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 ,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 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 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 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 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 ,还取不出来 .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 ,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 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 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 单位给你交1000 如果你跳槽了, 这些钱又不能转 ,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 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 ,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 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 ,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 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 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 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 .是这样的 ,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 ,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 ,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 .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 ,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 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 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 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 有很大猫腻 ,这个大家将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 ,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 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 ,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 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 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 ,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 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 ,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 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 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 .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 ,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 ,就取不出来的 .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 ,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 小心啊小心!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 表格填报说明: 1、 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但不得低于586元) 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表: 险 种 国有、集体企业 三资、私营企业 外来务工人员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单位缴纳 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 22% 7% 20% 7% 13% 7% 注: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新参保失业保险的公司应在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如做异动的单位需在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开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拿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保险管理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并盖上现管辖失业办的章,然后,再拿到原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盖章;最后,在拿到现单位所管辖的失业办办理此事。 一、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在失业办领取:失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月度缴费基数申报(异动)表及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4)财务报表及工资表; (5)软盘一张拷贝(做一份失业保险缴费职工花名册)拷贝到失业办作记录; 二、失业保险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3%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2%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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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问有答(2016年9月版)
广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问有答&&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哪些?&&&&答:1.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4.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二、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机关养老保险?&&&&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新的制度改革从日开始正式实施,参保需缴纳的大致费用各单位都作了暂扣。经办工作启动后,就会进行日到启动前这一段时间的参保补缴。&&&&三、什么单位可以参加机关养老保险?&&&&答: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2.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四、单位办理参保流程是怎样的?&&&&答:1.参保单位根据桂人社发﹝2015﹞78号文件的规定到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对参保资格进行确认;2.参保单位进行数据采集;3.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办理缴费基数申报、增减变动等手续。&&&&五、什么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答:机关、参公单位、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六、中央驻桂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能不能在广西参保?&&&&答:如果该单位没有在京参保的话,可以在广西参保。&&&&七、编制外的工作人员参加什么养老保险?&&&&答: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八、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参加何种养老保险?&&&&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九、对于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参加何种保险?&&&&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十、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如何参保?&&&&答: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及人员,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别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如何参保?&&&&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单位中原编制内退休人员,随本单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离休人员不列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原规定发给离休费,今后按国家有关政策调整相关待遇。&&&&十二、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应先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确认后,再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险。&&&&十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答:按自然年度一年一定。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具体细则如下:&&&&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自治区统一规范后的绩效工资。&&&&3.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十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为保证增值,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并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除按规定享有丧抚待遇外,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十六、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答:其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十七、视同缴费指数如何认定?&&&&答:以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所对应的全区统一规定的视同缴费指数予以确定。&&&&十八、这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中的&老人&、&新人&、&中人&具体是指哪些人呢?&&&&答:1.&老人&是指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退职)人员;2.&新人&是指日后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3.&中人&是指日前参加工作、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十九、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流动的,如何办理转移手续?&&&&答:1.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应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同时以其本人参保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总和的12%转移社会统筹基金,并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与转移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进行管理。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2.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之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灵活就业未选择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会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住地社保局进行管理,待其明确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二十、调动或辞职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缴费?&&&&答:日至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期间,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由最初负责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代扣代存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调到企业工作的,或辞职、辞退、开除、以其他方式灵活就业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二十一、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是什么?&&&&答: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经批准退休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十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答:1.&老人&纳入参保范围后其待遇标准不变,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的统筹项目包括:退休时按规定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及历年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退休费、生活性补贴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项目。&&&&2.&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3.&中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二十三、&中人&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答: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日至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日至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人认为,如果一个人在过渡期第一年就退休了,除退休当年要发放超出部分的10%外,到第二年就要发放超出部分的20%,直到2024年把新办法高出老办法的金额增加到位,这样的理解是不对的。养老待遇只按退休时对应的过渡期年度核定一次,退休后不再调整过渡期养老待遇,只按调整待遇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二十四、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怎么计算?&&&&答: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自2015年以来历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即: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15&(1+Gn-1)&&&&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Gn-1:参考第n-1年全区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日至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二十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如何计算?&&&&答: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按规定,计发月数与退休时的年龄直接相关,比如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规定为170个月;60岁退休的,则是139个月。&&&&二十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后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基本养老金何时发放?&&&&答:参保人员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参保地社保局申请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组织确定其退休的次月起发放。&&&&二十七、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如何处理?&&&&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再申请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经个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十八、参保人是曾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中,其待遇进行了哪些调整?&&&&答:日(含)前已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有关衔接处理办法另行制定。日后获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二十九、经批准延迟退休的参保人还需要继续缴费吗?&&&&答:经批准延迟退休的参保人未满70岁前还是需要继续缴费的。但如果满了70岁,经批准还继续工作的,就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样可以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三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今后如何调整?&&&&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三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如何管理?&&&&答: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其中中央驻桂、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统一由自治区社保局负责管理。&&&&三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三十三、各地原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处理?&&&&答:1.已参加各地试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从日起按其单位性质和个人身份确定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对于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划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采取实账方式划入,也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也可由各地一次性清退给其本人。&&&&已退休或死亡的人员,试行期间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清退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3.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本息可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十四、职业年金如何建立?&&&&答: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4%缴费,并全部记为每个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三十五、相关政策业务怎么咨询?&&&&答:1.自治区社保局咨询服务热线:966999;&&&&2.南宁市社保局咨询服务热线:12333;&&&&3.其他市县咨询服务热线请关注当地人社局、社保局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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