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按年休假工龄如何计算应该是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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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应按照工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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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年末岁尾,准备跳槽的白领们也开始在寻找着下家,到法院打官司的开始多了起来。昨日,江北区法院发布职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职场人士支招,哪些方面维权胜算更大。
原标题:年休假应按照工龄算时值年末岁尾,准备跳槽的白领们也开始在寻找着下家,到法院打官司的开始多了起来。昨日,江北区法院发布职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职场人士支招,哪些方面维权胜算更大。
年休假该怎么算?
黄女士早在1996年10月就参加了工作,进入某乳业公司前就曾在多家单位工作过。2007年1月,黄女士进入某乳业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没有休年休假。2014年5月,公司将黄女士无故开除。黄女士为此索要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近日,江北区法院主张了黄女士的请求,判决公司要支付黄女士1.5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天数由累计工作时间决定,累计工作时间不仅包含新单位的工作时间,还包含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很多用人单位有误区,认为是在本企业任职年限算,其实是按几个单位工龄算。
法官支招称,劳动者可以通过和各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工伤保险、社保等来计算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
10万违约金该给不?
吴小姐于2013年3月入职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任职商品房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离开后不得在代理过的项目、楼盘、客户中工作,除非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支付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
吴小姐于2015年2月离职,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入职另外一个用人单位,继续在之前的楼盘项目从事销售工作。
用人单位遂告到法院向吴小姐索赔违约金1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劳动者辩称其属于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亦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合同应属无效,即使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低。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识到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双务合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一种关于任职限制的约定,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信息财富的保护,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同时设置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竞业限制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对等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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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工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年假的计算工龄是第一份工作开始吗?说说。_百度宝宝知道  小钱一直从事自由职业,但随着行业不景气,她想找一家用人单位工作。2015年3月,小钱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公司要求小钱提供她的社保缴费凭证,以根据她的工作年限来确定能享受多少时间的&带薪年休假&。这让小钱犯了难,因为她虽然一直在工作,却都是自由职业,所以只有零星地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为自己缴纳过社保。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根据小钱按&自由职业&缴费期限来作为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呢?首次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又该怎么来计算第一年的&带薪年休假&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做一个介绍: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职工的就业过程中,出现更换工作单位的情形是非常正常的。于是这里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置条件&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必须指本单位连续工龄呢?还是指包含了其他工作单位的工龄呢?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号,以下简称&《复函》&)中,对此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从事灵活就业期间,一般不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那么像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钱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可以作为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呢?笔者认为,一般来说,此类情况不属于计算的依据。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
  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还指出了:&&&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如果遇到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亦可以举证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新进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比例计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例如,小陆于日参加工作,在A公司工作至日,又于日起至B公司工作。那么小陆在B公司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应当计算为(117&365)&5=1.60天。按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所以小陆在B公司2013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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