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学校骨折怎么赔偿在学校被学生推了骨折了先报保险还是先找老师处理

学校集体保单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怎么赔偿?,保单上注明了意外伤害为6千元,我孩子是骨折已用了1万多了,能赔多 保险金额为45万元
学校集体保单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怎么赔偿?,保单上注明了意外伤害为6千元,我孩子是骨折已用了1万多了,能赔多 保险金额为45万元
学校集体保单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怎么赔偿?,保单上注明了意外伤害为6千元,我孩子是骨折已用了1万多了,能赔多
一般会有一个免赔额(50元-100元),再是有一个赔付比例(这个每家公司的不一样的),还有赔付金额不超过保额也就是6000元
意外伤害是指因为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者残疾,意外医疗才是指因为意外事故受伤导致的治疗费用,你看一下保单上是否有意外医疗的相关金额呢?
一般意外医疗的理赔计算方式是社保用药范围内的用药减去免赔额(一般为50元或者100元),再乘以报销比例,具体比例要看保险合同上的约定。
祝你的孩子早日康复。
太平洋保险意外伤害险的理赔:
请注意条款中写的很清楚。 “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急诊门诊治疗”确定您取得医院二级以上就可以。 “治疗发...
老板交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单在他那,保险里有员工姓名,如何查到:
如果知道是哪家保险公司承保的,打保险公司电话可以查到,如果不知道,只能问老板了
你好,单位给我买了国寿绿洲团体意外险保额是四十四万的,现在保单在公司请问我要怎么样才能领到这份保险:
意外险保额是四十四万的,现在保单在公司请问我要怎么样才能领到这份保险...领取,而且我们赔偿的时候也...
学生的保险单没有了意外伤害可以赔偿吗?都需要什么手续:
可以,自己打保险人的电话,让他给你跑腿! 具体资料:医院证明、事故证明、学校证明、孩子身份证明、发票...
某保险公司经营某航空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每份保单保险费为20元,若出现意外,赔付金额45万元,而...:
∵若出现意外,赔付金额45万元,而出现意外的概率是10-6.∴每份保单赔付-6=0...
公司给员工买的意外险,是每个员工都有保险单吗?意外险一个月多少钱:
有保险单,每个月多少钱看你保额多少。
我是公司集体给投的商业保险,人事的不给看投保单,他只说是意外险之类的,这样子的话可以理赔吗?谢谢你!...:
看是什么保险了,有点公司盖章可以。
团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怎么填:
请问你是准备在哪里购买呢?按照投保单的各项明细来填就好啦。 一般需要填写:投保人、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学校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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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
文章来源:原创 加入时间: 18:54:00修改时间: 18:54:00 点击次数:16087次
学校安全教育目录
 班级活动的安全保障与事故预防&
 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以案说法 校园伤害,谁之过?
 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安全案例 &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防止校园伤害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上海市实验学校西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吴中路小学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郑增仪与班主任骨干班学员的交流
 基础司郑增仪副司长与两位嘉宾做客中国网
 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
 切实做好中小学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班级活动的安全保障与事故预防
一、 班级活动安全的重要性
(一)学校公共安全是关系教育事业稳定和发展
学校公共安全以实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为基本目标,是实现国家“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社会“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学校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和国家未来。重视和加强学校公共安全工作,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的角度,还是针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是事关重大的问题。
(二)学校公共安全事故现实问题严重令人担忧
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 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8万人,其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约 23人,是职业意外死亡率的 4-5倍,我国每年死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高达数千人。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国家领导和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校公共安全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强化学校公共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 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四)学校公共安全的实现需要提高教师的安全素质
为了实现公共安全教育功能和目标,首先要抓好对校长、教师和班主任的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再通过教师们去实现对学生们安全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
(五)保证学校公共安全班级活动安全是基础
教师、学生、班级、活动四个方面,是学校公共安全保障的四大要素:教师是安全之魂,学生是安全之本,班级是安全之实,活动是事故之源。
二、学校安全事故特点分析
(一)学校安全事故类型分析
1. 学校典型重大事故分析
2005年11月14日清晨,沁源县第二中学初三 121班的学生在学校附近的公路上跑步晨练,返校途中一辆大卡车突然飞驰而来,顷刻间惨祸发生,一名优秀的教师和 20名花季少年命丧黄泉;
2005年10月25日 晚上 8点,四川省巴中市某镇中心小学晚自习下课,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酿成踩踏事故,导致 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
2004年3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某高级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在返回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
1994年4月5日,浙江省某县一小学四年级学生春游船翻沉,造成54名师生落水,37名小学生死亡。
2004年8月4日,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一门卫精神病发作,持刀砍伤15名孩子和 3名教师,其中一名幼儿被砍死。
2. 学校典型重大事故类型
按形式分类:
校园火灾事故    楼道踩踏事故
山火事故      危房坍塌事故
校车交通事故    人为砍杀事件
春游交通及翻船事故 触电事故
食物中毒事件    游泳溺水事故
按性质分类:
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过失责任事故、故意责任事故;人为事故、非人为事故;
按根源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治安案件、卫生事件等;
3. 学生意外死伤的主要类型
致伤的主要类型:
车祸、火灾、溺水、窒息、中毒、烧(烫)伤、跌伤、撞伤和击伤、动物咬伤、异物卡入喉鼻、针刺、踩到铁钉、割伤、其他伤害等;
致死的主要类型:
车祸、淹溺、跌倒和高处坠落、噎塞、火灾、触电、物击、窒息、危房倒塌、自杀、他杀等。
(二)学校安全事故规律特点分析
1. 主要事故类型是交通事故、淹溺、跌倒和坠落;男生较女生事故比例高;中小学生年龄与事故成反比。
2. 农村是校园事故多发区。 2006年农村分别是城市的:事故起数 2.9倍;死亡数 3.9倍;伤人数 4.2倍。
3. 低年级学生更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比例是:4.5∶3.6∶1;死亡比例是:6.6∶4.8∶1;受伤比例是7.4∶4.7∶1。
4. 校园伤害事故增多:发生次数占全年25%。
5. 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发生次数占全年36%。
6. 白天发生比例较高:发生次数占全年36%。
7. 我国学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领域:各类活动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危房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学校春游等于野外活动的意外事故;学校群体中毒事故;劳动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8. 事故多发地点分析:2006年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公路和学校周边;学校占39%;江河水库和公路占24%;上下学路上占32%;家里占5%。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
我国中小发生的安全事故 2006年的主要原因特点是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比例分布是:
学生安全意识差占45%,学校管理占18%,社会交通、治安原因占27%;自然灾害等占10%
三、学校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一)学校公共安全基本规律和理论
1. 事故系统构成要素
称作“四 M”要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良,管理欠缺。
2. 安全系统构成要素
保障学校班组安全活动的基本要素是:人的安全素质,器械的安全状态,活动环境条件良好,活动程序有规范并得到执行。
3. 学校安全事故的致因规律
人-物轨迹交叉模型
事故连锁模型
 触电事故→二次或多次伤亡
 毒气中毒事故→二次或多次伤亡
 爆炸事故→火灾、坍塌
 火灾事故→坍塌
 落水淹溺事故→二次或多次伤亡
4. 学生事故心理分析
事故心理结构的测评
       A(十个事故心理要素 )
事故心理指数=—————————————
       S(二个安全心理要素)
A:侥幸+麻痹+偷懒+呈能+莽撞+心急+烦燥+ 粗心+自满+好奇
S:安全责任心+自律遵规的态度及精神
(二)学校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1. 三E对策体系
 教育对策 Education-提高人的素质;
 管理对策 Enforcement-提高社会的协调能力;
 工程技术对策 Engineering-提高物态的安全性。
2. 三 P对策体系
 先其未然 Prevention-事前预防
 发而止之 Pacification-事中应急
 行而责之 Preception-事后惩戒
3. 学生意外事故防范综合对策措施
(1) 社会、家庭应该有如下认识:
预防胜于治疗;对于成年人是安全的,对学生未必安全;提高随时、随地防范不测事件的意识;
(2)学生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建议 :
学校制定班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如:班级体育活动、竞赛活动、校外活动等安全制度;运动、娱乐设施、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校外、野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班级高危活动(如燃烟花爆竹、危险动物、吸毒、山火、游泳、登山等)禁止规定等。
(3)学生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建议 :
创造良好校园周边安全条件,如:建筑工地应建围墙和安全栏,严禁学生入内玩耍;在马路危险处应设立醒目的警告牌和护栏;在学校附近应增设安全标志,以引起司机的注意;市政建设和电力部门应及时更换校园周边残旧的电线、电缆。
四、班级活动事故预防措施
(一)班主任的安全职责
1. 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班级教育教学等设施设备负责。
2. 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 经常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应对本班学生进行校园公共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
5. 应对学生进行校外各类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校外各种场合下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 应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醒学生注意。
7. 应每日按时做好学生点名工作,了解学生出席情况。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
8. 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如班队主题会、社会实践、春秋游、卫生劳动等,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9. 对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
10. 如遇学生缺席或发生校内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
11. 应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协调好学科间的作业量,避免学生因作业量过重而造成的伤害。
12. 对本班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班级活动事故因素辨识
教室活动事故因素辨识: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窗台坠落、楼道踩踏、电梯事故;
宿舍活动事故因素辨识:火灾、坠落、触电、中毒、吸烟、酗酒;
学校周边活动事故因素辨识:交通、食物中毒、暴力事件、性侵犯、工地坍塌;
集体活动事故预防措施:挤压、踩踏、器械伤害、运动伤害、娱乐设施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辨识:淹溺、山火、毒物、毒蛇、滑坡、泥石流、冻伤等;
(三)班级活动安全管理
新生报到安全管理
日常活动安全管理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
校外活动安全管理
体育活动安全管理
集会、军训安全管理
教室宿舍安全管理
(四)班级活动安全措施方案
班级活动安全措施方案的基本要素是:
1. 结合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H”模式设计:
When : 什么时间或活动过程易于发生
Where : 什么地点和位置会出现
What : 危险因素是什么
How to :如何防范和控制危险和危害
(五)典型事故规律及预防措施
1. 火灾事故预防原则
决定命运的黄金时间;
火灾原理三要素;
燃气燃爆极限;
火源是防范火灾的最后防线;
窒息中毒是一次灾害;
掌握救命的氧气特性;
2. 交通事故预防原则
十次事故九次快、十次事故九次违章;
影响安全性的“人车路”三要素;
决定命运的车位、车速、车距三要素;
既要有主动安全措施,也要有被动安全措施;
坚持三不伤害原则;
争取主动紧张的原则;
注重道路环境条件;
时时做到“双保险”。
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
一、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目前我国大约有 42万多所中小学校, 9万个教学点,大约有 2亿多中小学生,每一个学生的平安健康,牵动着亿万家庭和家长的心。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的安全工作,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都马上作出批示,要求我们认真做好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青少年的安全,平安成长,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是高度关注的。我们在去年 6月 29号颁布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八章 63条,其中有四条专门谈到中小学生的安全问题:分别是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
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提出的要求, 由教育部组织专家、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人员及十个部委的有关同志,历经近两年的时间讨论、起草和修改,经十部委会签,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是第一部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一)学校安全管理方针
从学校的安全管理来讲,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是十六个字,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1. 中小学的安全工作是预防,而且积极预防,科学预防,找出中小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律,事先做好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2. 中小学的安全要依法管理,现在有《义务教育法》,里面关于安全的条例有四条,我们颁布的《办法》也属于法规,所以要依法管理。
3. 中小学安全工作它不仅仅是学校的事,班主任的事,老师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包括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卫生等等部门,也包括社区,包括家长,做好这项工作光靠学校是不行的,必须全社会参与。
4. 《办法》里也规定了,各个部门在对中小学安全工作中,应该负什么责任,应该有哪些义务,应该做哪些工作,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这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这里边事故性的灾难占到 59%
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 59%;其中,溺水占 31.25%,交通事故占 19.64%,中毒占 2.68%,学生踩踏事故占 1.79%;
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住宅火灾)占 25%;其中斗殴占 10.71%,校园伤害占 14.29%;
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瀑雨、塌坊)占 10.71%。其中 ,房屋倒塌占 0.89%,自然灾害占 9.82%,
其他意外事故占 8.93%。
从健康、卫生方面来讲, 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 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 31%。
28% 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24% 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 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而导致),
9% 是化学性食物中毒,
39% 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从时间段来讲,节假日是事故的多发期。
寒暑假、节日和周末等时期是溺水、交通等事故的集中多发期,全年有 36%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寒暑假和节日 ;
全年有 89%的事故是发生在白天,主要有交通事故、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故和学生斗殴等;
有 11%的事故发生在晚上,主要是踩踏事故、山洪、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
少数是犯罪分子在学生上下学路上或侵入学生宿舍伤害学生。
从发生的地点来看,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是事故的多发地点。
2006 年各类中小学生事故中, 29%发生在江河水库,其中以溺水事故为主;
有 28%发生在学生上下学路上和公路上,其中以交通事故为主;
有 29%发生在学校里,其中以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为主;
10 %是自然灾害;
4% 发生在学生家中,包括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等事故。
另外一方面,从对 06年事故的分析和这几年对事故总体的一个分析来看,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比较多,
2006 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 27.68%发生在城市, 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 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 2.9倍、 3.9倍和 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分析这些事故里边发生学生的年龄,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 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 43.75%发生在小学, 34.82%发生在初中, 9.82%发生在高中。
2006 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 4.5:3.6:1,
死亡人数比为 6.6:4.8:1,
受伤人数比为 7.4:4.7:1。
从发生的这些事故的原因分析,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学生安全意识淡薄
2006 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 10%是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 10.84%;
90% 属其他各类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 89.16%,其中 :
44% 的事故系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发生 ;
19% 的事故系因学校管理问题而导致发生 ;
27% 的事故是由于社会交通、治安等原因导致发生。
2004 年 11月 25日晚,在某县第二中学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罪犯闫彦明(男, 21岁,农民),深夜 11: 30潜入该校男生宿舍,撞开一楼 101房间阳台进入房间,再进入一楼楼道,上到三楼,先后撞开 316、 318和 322三间宿舍(每个宿舍住 8人,上下铺),用刀或砍或刺,将下铺 12人当场杀死 6人,杀伤 6人(其中 2人抢救无效死亡)。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
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 事故发生以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管理重在落实
(一)做好内部安全的保卫工作
1.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2.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2006 年 1月 14日早 6点 35分,某乡村民李国盛闯入该乡中学初二 3班,将汽油瓶点燃投向正在上早自习的学生,导致 20名学生不同程度烧伤, 3名学生因恐慌跳楼致伤, 1名教师路过主动接学生导致受伤。
李国盛因对有关部门处理他与其他人矛盾不满,为发泄私愤,而报复社会。
学校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过早上早自习,班额过大,仅初二 3班就有学生 106人,事发时来不及躲避。
2006 年 5月 8日一名罪犯闯入某地一民办幼儿园大班教室,用汽油泼向师生,点燃后将教室门拉住,不让师生出教室,造成 3名儿童死亡, 1名教师、 11名儿童烧伤。
(二)注意房屋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义务教育法》第 24条
1.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2.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2006 年 6月 1日晚 23:00左右,某省某乡中心小学 14名学生因土房宿舍楼遭受洪水浸泡倒塌被压,,其中 8人平安、 3人轻伤、 3人重伤。 3位重伤人员虽经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三名死亡人员全部为该校六年级女生 .
2006 年 7月 29日上午,某省某县第六中学学生考试时校舍顶棚坍塌 7人受伤。
该县六中高一新生为期六天的军训结束后,学校组织了文化考试,一部分学生被安排在临时考场学校大礼堂参加考试。 8: 50分礼堂靠东头第二格开始出现掉灰现象,监考老师立即组织学生离开,最后还是有 7名学生被掉下来的天花板(复合板)砸伤,经医院治疗, 7名学生均已出院。
(三)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1.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2.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1997 年 5月 23日凌晨 3时左右,某省某乡中学女生宿舍突然起火,并迅速酿成火灾,伤亡 24人,其中死亡 21人。
事故原因:经调查发现,火灾的原因是一女生在蚊账内点蜡烛看书,中途瞌睡,蜡烛燃尽,烧着床上的纸箱,引起大火。
(四) 做好学校住宿生安全管理工作
1.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2006 年 10月 27日 5 时 30分,某地某旗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三名女学生因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三名死亡学生侯娜 (女, 18岁,旗一中高三 12班学生 )、贾晓 (女, 18岁,旗一中高三 12班学生 )、秦小燕 (女, 16岁,旗一中高一 25班学生 )租住在一间南房。据房东讲,凌晨 5时,发现三名学生透信的南房厨房着火,三名女学生已人事不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6 年 12月 4日,某县一所农村寄宿制小学,因学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学校锅炉工、炊事员和值班教师三人在室内违规使用发电机,导致 6名小学生( 4女 2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该省在事故发生地立了“安全警示碑”,并将 12月 4日定为安全警示日。
&2.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 应与监护人经常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情况。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要及时知晓并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其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一方面从班主任的角度来讲,要把学生在校的一些信息,包括他身体、心理发生的一些情况要及时通知家长,另外一方面要跟家长沟通,让家长要主动地把学生的一些情况要告诉学校,告诉班主任,这样避免一些事故发生。
(五)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3.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4.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 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2005 年 3月 7日某县小神童幼儿园校车由于司机违章操作,引发汽车起火,五名幼童当场死亡,另七名幼童抢救无效死亡,共死亡 12名幼童,四名幼童和一名教师被烧伤。
2006 年 6月 10日(周六)上午 7: 20分,某中心学校初中年级学生晨会后放周末假。 9名学生在回家途中结伴搭乘一辆微型双排货车 ,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冲出公路外侧,翻下山坡。车上 9名学生, 7名死亡, 2名受伤,司机当场死亡。
2006 年 11月 21日,一辆拉载 50名学生和 1名搭乘人员的无证车在从某市周家镇东跃村苏家窝棚屯出发,前往周家镇中心小学途中,途经苏家窝棚屯小桥右转时,因超速超载车辆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冲出路基翻下桥,掉入河沟内,造成 8名小学生死亡, 39人受伤(其中重伤 7人)的惨痛事故。
(六)大型活动应该采取措施
1.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 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2007 年 4月 11日,某小学租用旅行社大客车开往南京春游途中,在高速公路上与大货车追尾,造成 4死 6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 3名死者为小学生。
2006 年 7月 11日下午,某市 57中教师赴青海考察途中在汽车路经火车道口时突然熄火,发生火车与汽车相撞,造成 12名教师死亡, 16人受伤。
(七)学校应安全组织体育活动
1.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2.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2005 年 11月 14日晨,某中学初中二、三年级 800多名学生,在 17名教师的组织带领下,在马路上出早操跑步,返校途中,一辆大货车撞入学生队伍中,酿成 21名师生死亡、 18名学生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八)防止拥挤踩踏事故
1.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无关人员代管。
2.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3.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2005 年 10月 25日晚,某省某中心小学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 8名学生死亡, 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 7人)。
2006 年 11月 18日晚,某地某中学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 6名学生死亡, 39名学生受伤。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义务教育法》第 16条
(九)学校场地不得出租
1.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2.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2005 年 5月 9日早 7时许,某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许悦,在学校门口被一辆从学校驶出的货车挤在校门门柱上,当场死亡。该校为创收,将学校操场夜间出租为停车场,肇事车辆为在学校院内停放的社会车辆。
2007 年 1月,某学院屏山制药厂厂房租用给某生物科技公司,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石油泄漏爆炸事故,造成 3名工人受伤, 1名路过的教师受伤。其中 2人重伤。
(十)严格审查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资格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法》第 24条
1.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被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2.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2004年8月4日某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伤害幼儿事件。犯罪人用菜刀当场杀死一名幼儿,砍伤 15名幼儿和 3名教师。后经查,犯罪人有神经病史。
2006 年 9月 20日某市一名教师。(有神经病史),将一名女生打伤,后又将该生从本班教室(四楼)后窗摔下,造成学生当场死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义务教育法第 24条
&抓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重点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 ,使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 ,学习安全知识 ,逐步提高自护应急的能力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定期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将安全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一)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三)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四)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六)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1996 年 7月 2日下午,北京京通快速路出京方向 6公里处,发生了一起因行人横穿快速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出事地点就在过街天桥的桥下。事隔 5年, 2001年 2月 7日晚,在同一个出事地点, 11岁的赵某又钻进了快速路,就在穿越机动车道的一刹那间,被由西向东的小客车撞倒,又被另一辆高速驶来的小客车,从身上压过,一个少年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2005 年 4月 3日 15 时 16分,某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左博平(小名小宝),骑着过生日时父母刚刚给买的崭新的自行车,高高兴兴地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结果被大货车剐倒,当场轧死。
事故原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未满十二岁不得骑自行车上路“。
2004 年 9月 24日,某县发生一起载人客车在通过漫水桥时,汽车翻入河中,造成 50几人死亡, 若干人失踪,其中有中学生 30多人。
(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2007 年 4月 2日 21 时 10分,某农场学校宿舍发生火灾, 2名小学生死亡(女)。当日该校共有住宿生 69人,刘小阳(女,三年级, 12岁)、刘小月(女,一年级, 9岁)姐妹二人因起火后躲在床板下,错过了救援时机而死亡,其余 67名学生被安全疏散。
(八)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2006 年 6月 7日下午,某省某小学 22名学生( 12名男生、 10名女生)一起到村不远的昌化江玩水。男生在下游游泳,女生在上游涉水到河中心沙洲玩耍。当她们手拉手从沙洲下游另一处涉水回来时,由于河水较深,水流较急, 10名女生在过河时被水冲走,两名获救, 8名不幸溺水死亡。
2007 年 5月 19日 16 时左右,某市某小学的 7名女生到驴溪河边玩耍, 6名学生下水游泳, 5人不慎游到深水区发生险情,未下水的女生见状立即向路过的山口中学男生杨彬求救,杨彬下水救人时也不慎溺水。这起事故共造成 6人遇难。
(九)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2005 年 6月 10日下午 2时半左右,沙兰镇沙兰河上游山区突降暴雨,瞬间形成洪峰,引发泥石流,最高洪峰水位达 2米左右,淹没了正在上课的沙兰镇中心小学,造成 105名学生遇难。村民死亡 12人。
2007 年 5月 23日下午 4时 30分左右,某市某小学校遭遇雷击事故,正在教室上课的该校四年级和六年级学生遭受雷击, 7人死亡, 19人重伤, 20人一般伤。
(十)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化解学生间的矛盾 ,防止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 .
2006 年 4月 29日某省某镇中七年级四班学生韩烈(男, 14岁)与同班许先伟(男, 15岁),于晚自习下课后,在寝室发生矛盾,许先伟用小刀刺中韩烈胸部,经医院抢救无效韩烈死亡。
2006 年 6月 15日晚,某中学组织学生看电影,期间,高三学生卢照松与高一学生周万军因口角纠纷撕打,周万军被打后,纠集 4名社会青年,持刀闯入学校进行报复,造成该校朱会文等 3名学生死亡,另有 4人受伤。
近几年学生之间斗殴伤害发生的事故发生得比较多。那么这些事情发生都是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小的矛盾。所以我们说一方面不能让学生把一些刀具带入学校,另外更主要措施,就是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生之间的一些矛盾,班主任、任课老师要及时了解,及时化解,不要把它酿成一个大祸。我们现在的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建设,关键是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让学生之间能够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这样的话减少矛盾,也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
另外应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2.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3.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新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扎扎实实地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把每一所学校建成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发生在学校内,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
学校常见传染病主要有两类:
呼吸道传染病:流感、腮腺炎、水痘、麻疹以及肺结核等 ;
肠道传染病:痢疾、伤寒、副伤寒、甲肝等。
在学校的传染病流行事件当中大概有四分之三都是呼吸道传染病,其次是消化道传染病,大概占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的五分之一左右。
学校常见的食物中毒大概有三类:
1. 细菌性的食物中毒
主要是指进食含有细菌,或者细菌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食物中毒里面最常见的,发病率非常高,病死率比较低,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发生在气候比较炎热的夏秋季节。
2. 化学性的食物中毒
主要是指误食有毒的化学物质(鼠药、农药、亚硝酸盐等),或食入被这些有毒的物质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
这种中毒的发病率和病死率都比较高。
3. 食用有毒的动植物中毒
通常指的是误食里有毒的动植物,或者食用了因加工烹调的方法不当,而没有除掉有毒成份的动植物食物引起的中毒。
比较常见的有四季豆中毒,生豆浆中毒,发芽的马铃薯中毒,河豚鱼中毒,以及有毒的蘑菇中毒等。这一种食物中毒的发病率也比较高,病死率一般因动植物种类而异,有一定的季节性。
目前我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形势严峻,根据卫生部应急办提供的一个资料表明 :
1.2006 年我们全国发生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共有 1944次,占了整个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的 70.33%。
2. 食物中毒或者传染病患者的人数总数一共有 111916人,占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总数的 77.60%。
3. 去年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 30人,占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总数的 6.86%。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构成比,农村乡小学和乡中学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共有 1324起,占整个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的 63.17%。
5.2006 年和 2005年相比,整个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件数上升了 135.92,病例数上升了 106.98,死亡人数下降了 1.05%。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预防
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当中,传染病的预防和食物中毒的预防是不一样的,我们接下来分别来讨论。
(一)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传播必须同时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条件。这三个基本条件可以说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1. 传染源:指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且能够将病原体排出体外的人或者动物。
2. 传播途径:病原体离开传染源之后,传染给其他人所经过的途径(病原体从病人到健康人)。
常见的传播途径有 5类,
( 1)接触传播:结膜炎、红眼病等。
( 2)空气或者飞沫传播: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感冒、肺结核等。是最常见的一种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 3)食物或水传播:霍乱、细菌性的痢疾、甲型肝炎等。
( 4)昆虫或动物媒介传播:疟疾、狂犬病、肠道的传染病等。
( 5)经血液或体液传播:乙型肝炎,艾滋病等。
2002 年 12月至 2003年的 5月,南方某县中学先后有 147名学生患有急性传染性的肝炎。经省疾控中心专家进行调查:该中学急性传染性肝炎爆发流行系以水源传染为主的这个传染性肝炎的传播。该学校的自备水井的水质检测结果显示:该水井被粪便污染,水中大肠杆菌严重超标,而甲型肝炎病毒绝大多数都隐藏在大便当中。
2003 年南方某县中学,因学校生活饮用水水井遭到污染而发生伤寒疫情,一共有 116名学生由于饮用被污染的水(喝生水习惯)先后感染这个伤寒,出现伤寒的症状。
这两个案例都是经水传播的典型的案例。
2004 年 9月,西部地区某中学由于食堂两名厨师、两名服务员都是伤寒杆菌的健康携带者,导致了 6名学生先后感染伤寒,引起伤寒的爆发流行。
这个例子是经食物传播的一个典型案例。
2006 年 3月,北方某县中学,先后有 28名学生感染了肺结核,造成肺结核的爆发流行。
2006 年 1月,西部某市五所中学先后有 26名学生,感染了流脑,其中两名学生死亡。
这两个案例,就是经空气飞沫传播的一个典型的案例。
3. 人群的易感性:人对某一种传染病没有免疫力。
这也是传染病传播与流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儿童青少年,他们的免疫功能发育还不完善,身体的抵抗力还非常的弱,卫生习惯也比较差,自我保护的能力也比较差。所以在青少年儿童当中,容易发生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因此给我们儿童少年,开展疫苗接种就是提高儿童的群体免疫水平的一个非常有力的措施。
(二)传染病控制的基本原则
预防传播病流行的关键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1. 管理和控制传染源(根本措施)
在控制传染病方面可以针对我们的传染源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比如说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他们进行隔离治疗,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对病人的家属进行严密的监控和检疫,就是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染源。
我们国家对养犬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对犬类强制性的打预防针,就是为了防止狂犬病的病毒在犬身上繁殖,从而达到消除和控制狂犬病的传染源。
2. 切断传播途径(关键措施)
即便我们有传染源,我们通过有效的切断它的传播途径,完全可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通过加强饮食卫生,搞好饮食卫生,可以减少经食物或者水传播的像痢疾、像伤寒这一类疾病的发生。经常的开窗、通风、避免和病人近距离的这种接触,可以有效地预防,经空气传播的这种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
3. 保护易感人群(重要措施)
即使有传染源存在,有适宜的传播途径,只要我们每一个人有特异性的免疫力,也不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注射疫苗是保护易感人群的最好的方法。
例如,我们健康人注射乙肝的疫苗后,身体里面就可以有抵抗乙肝侵袭的这种免疫能力,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的这种感染和传播。
(三)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基本要求
1.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
我们强调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要切实将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列入到学校的工作计划中,进行工作部署,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2. 要配备学校卫生人员,学校要有专(兼)职的人员负责学校的卫生工作
对于规模较大的学校(包括寄宿生的学校),要求必须具备专职的校医,对于规模较小的学校要求要配备兼职的卫生老师。
3. 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源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了一个 7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而且明确规定要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个学校应该按照中央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传染源。另外也要建立教师的健康体检制度。
4. 建立健全疫苗接种与接种证查验制度
适龄儿童一定要按时到当地的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疫苗接种,学校对于入学的新生,一定要查验他们是不是接种了疫苗,要查验他们预防和接种证。
5. 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这也是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疾病高发季节,我们学校应该建立巡检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以便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各方面的资源,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6. 加强学校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学校的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等形式对学生讲解卫生防病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卫生防病意识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季节性的传染病高发来临之前,集中地开展相应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活动。
7. 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清洁制度
要保持校园环境,包括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学习生活场所的清洁卫生,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另外要加强对学校生活用水,特别是学校的自备水井的管理。
(四)中小学生常见传染病
1. 呼吸道传染病:流感、肺结核、风疹等
呼吸道传染病它共同的症状主要它常常是伴有发热,因为是呼吸道这个传染病,它就经常有咳嗽的症状,另外还伴有一些皮疹等等,
2. 消化道传染病:痢疾、伤寒、副伤寒等
共同症状从发病来讲都在大多数都在夏秋季,从症状来讲,往往有食欲下降、恶心、呕吐,或者是有腹泻的症状。
3. 虫媒或动物性的传播疾病:乙型脑炎、疟疾等
共同的特征是一般的有季节性。比如乙型脑炎,应该在 7至 9月份这个季节比较多,疟疾是天气比较热的时候发生。
以案说法 校园伤害,谁之过?
【案例 1】
违规施工,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
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
【评析】 &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
【案例 2】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 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 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 90%的责任,学校承担 10%的责任。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案例 3】
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在谁?
李某(女, 15岁)与张某(男, 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 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问题是,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责任呢?
法院审理此案时,在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1.原告李某与被告之一的张某系已满 10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需要自始自终处于被监护状态。李某是在特定场所(学校)和特定时间(上晚自习之前)被张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的; 2.未成年学生一旦踏入学校大门,监护职责即由法定监护人全部自动地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即成为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原被告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而学校却未尽其职,造成被告张恶作剧用蛇将李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故学校应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即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1.《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学校,因此学校也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意见第 160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该条款尽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无过错为必要条件。本案中学校对原告李某受惊吓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学生张某带蛇进学校,学校并不知道,也无法察觉(不可能对每一位进校的学生都查验,如果这样做又有侵害学生隐私权之嫌了),也就无法制止。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
【案例 4】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 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1 .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 .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 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小学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小学负担。
3 .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过错责任相适当,小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原告:某某某,男, 7岁,莲湖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学。
原告某某某家长诉称, 2003年 12月 24日上学期间,原告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在学校操场的体育器械上玩耍不慎摔下,造成原告左大腿骨三分之一处骨折,后原告母亲将其送往红会医院治疗,住院 17天, 2004年 4月 26日再次住院 18天,出院后一直由母亲照顾,其母为此停止工作。因这次伤害事故在校园内发生,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对此有过错,且未对低龄学生建立相应的管理保护制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7582元,赔偿原告监护人误工费 5000元,赔偿护理费 4500元及营养费 1000元。
被告莲湖区某小学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是在下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滑梯底层支架上攀爬,由于自己不慎摔下,并非在教师指导的教学活动中受伤,另外校方也及时将原告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且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学生日常活动中,始终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不仅制定了学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设有学校安全机构和学生安全监督岗,教室有安全公约,活动器具有警示标志,体育器械无安全隐患,总之在此次伤害事件中学校无过错,工作无失误,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另原告通过被告在保险公司已获赔大部分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不足千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某于 2003年 12月 24日下午第一节课后,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滑滑梯上玩耍,当时骑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计医疗费 11231元,保险公司先后赔付 9925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方亦无有利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伤害事件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莲湖区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 733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提示】
1.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确保第一时间启动紧急安全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做到发生重大事故一小时内、轻微事故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有无责任。
3. 学校应与家长就事故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将结果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
2006 年 12月 10日,一名校外人员因事到学校找人,经门卫许可后,徒步进入校园。此人到校喝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无证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将下晚自习的一名学生撞成重伤。学校将学生送往医院积极救治,并与交通管理部门一道督促肇事者积极配合治疗。其间,学校对受害学生和家长在各方面给予了应有的关心。从目前情况看,总体疗效较好,但可能留下轻度听力障碍。家长认为,该子是在校园里被撞的,责任应由学校负,因此在学生治疗期间,家长任何事情只找学校,而对肇事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在这起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是否需要维权?若存在维权问题,学校该如何维权?
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对其责任认定,需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其一,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针对本案,确定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学校在此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而答案是显然的:第一,该肇事者是经过学校门卫管理人员许可徒步进入学校,不属于私自闯入学校,那么,对于外单位人员进入本校管理范围,学校应该负有管理责任;第二,该肇事者是在学校内喝的酒,显然与其共饮者应是学校的教职工,此时,是学生晚自习时间,对教职工的管理是有相应管理制度的,教职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责任应由学校先行承担;第三,该肇事者所骑摩托车应属学校教职工所有,因为该人是徒步进入学校,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以及在校园内骑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因此,对该肇事者在校园内撞伤学生事故,学校是有过错的。
其二,肇事者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是否具有过错。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在造成人身伤害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学校员工是否具有过错责任。学校员工的过错责任承担,主要分析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该员工存在过错,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员工进行追偿。
其四,建议学校在目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首先,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其次,积极配合对学生的治疗,同时与学生家长进行协商该事故的处理办法;第三,建议家长向法院针对肇事者和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家长因为经济问题不能垫付诉讼费,学校可代为垫付,在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确定诉讼费的承担;第四,如果家长故意不起诉,且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学校可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各方的争议。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生淹死河中,谁的错?
1998 年 6月 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 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父亲)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刘双认为,刘晓年方 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极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 20000元,殡葬费 4500元,误工补贴 1800元,交通费 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60000元;合计 86100元。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 1998年 6月 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 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死无过错。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 1、驳回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 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担 200元。
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上诉法院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
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担有何联系?
本案中,原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因为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这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作标准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是否合理、规范,标准、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造成结果、结论的荒谬。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
1 、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
2 、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要求着装,请家长帮助把参赛的“铃铛”准备好;
3 、活动原定于 14:20分始, 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护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同意。从 15:20始到 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 16: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
4 、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所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明,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5 、事故发生之后,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校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常识,包括防水、防火、防雷电等方面知识和交通、饮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安全教育要常讲常新,决不能满足于以前曾做过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律依据: 《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体育课上两同学相撞,眼、脸受伤,谁之过?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 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 10级伤残程度。
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 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 46066.3元。
法院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部分障碍,伤后可酌情护理二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 300元、营养费 1380元、伤残补偿费 1432O元。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实际。因此,本案顾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学校给付顾人民币 16576元。二、杨给付顾人民币 5712元。案件受理费 3706元、鉴定费 700元,合计人民币 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 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 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 1320元。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和事故的性质问题。
1 .学校的责任问题
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由此可以确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伤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没有关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从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的义务,不能以其没有事先约定而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的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学校对学生应尽到保护、照顾、管理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列。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学校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人身份,不能成为法定的甚至是“推定的”监护人。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构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
2 .事故的性质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从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受伤害是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进行运动练习过程中,与第二被告发生相撞事故导致。就原告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反过来,就第二被告而言也是同理。因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观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要求他们完全预知授课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证其每次运动都不发生事故,我们又怎能苛求学生呢?那么,老师有无过错呢?应该讲也是没有的。因为该老师的授课,是按照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进行的,并无偏差或越轨之举;与此同时,整个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因此,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时,我们要避免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而是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认识与实践,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
法律依据: 《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学校安全案例
北京市曾经有一个小学,学校对安全教育抓得很紧,学生平时也进行过这样的逃生演练,恰好有一天这个学校的教学楼旁边煤气管道泄漏,一遇明火的话就很危险,或者爆炸,或者大火。校长很镇静,广播通知所有的班级;“我们现在马上进行一次安全逃生演练,请各班按照原来我们演习的步骤,路线,和方法带领学生迅速撤离教学楼”。
他没有把实情告诉这些老师和学生,他怕引起恐慌。老师和学生以为也是突然搞一次逃生演练,所以就按照同时的训练和安排,都领着班里同学很迅速静悄悄地撤离了教学楼。到了安全地带校长才跟他们说,确实出事了,这时候大家松了一口气,悬着的心也放下来了。
我们后来谈起这件事,如果当时校长把实情告诉这些老师和学生,恐怕有人就要慌了,一慌恐怕不会因为火灾或爆炸引起这个学生的伤亡,可能拥挤踩踏就够呛。所以我们在突发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冷静。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而且一定要演练。就是发生火灾了,各个班顺着什么楼道,什么楼梯怎么去疏散,要哈下腰,要条件的话,你要把湿毛巾捂住嘴等等。所以起码一个学期或者一年要进行一次这样的演练,这样才好。
2007 年 5月 17日晚 20时许,某省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间伤害案。该中学的曹某和朱某在教室上课时,因曹某脚踩到对方,引起争吵,被班主任制止。下课后,双方均纠集在校同乡同学共 20多人到该校教学楼天台,发生争执后引发群殴。嫌疑人曹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朱某,朱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几年学生之间斗殴伤害发生的事故发生得比较多。这些事情发生都是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小的矛盾。
一方面不能让学生把一些刀具带入学校。教育部去年和公安部联合发了一个通报,然后各省公安部门配合收缴刀具,从 23个省市的情况来看,共收缴管制刀具 54787把,水果刀和其他刀具 2765把,仿真枪和火药枪 384把,棍棒 2781根,就是学生一些危险的这些刀具包括水果刀最好不要让学生带到学校去,这样防止学生在一时冲动情况下,拔出刀来,这一方面要采取一些措施,
另外更主要措施,就是要及时了解学生一些思想动态,学生之间的一些矛盾,班主任、 任课老师要及时了解,及时化解,不要把它酿成一个大祸。我们现在的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建设,关键是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让学生之间能够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这样的话减少矛盾,也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 二 )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 三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二、主要内容
( 一 )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 二 )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1. 小学 1-3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1)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
(2)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3) 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2) 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 (柴火 )、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3)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
(4) 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 110、 119、 120电话。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2) 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2) 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2. 小学 4-6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2)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3)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4)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2)了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3)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4) 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3)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4)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5) 使学生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2)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3) 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2)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3) 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2)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3. 初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2)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3)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2)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3)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4)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5) 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3)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2) 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2) 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2)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3) 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4. 高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2)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3)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4)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5)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2)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3)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4)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5)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6)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2) 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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