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夸大产品性能描述与操作不付怎么处理

对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六十六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第六十六条您现在的位置:&&&&&&
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的处罚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日
点击数:46
权种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单位:【农业局】
设定依据:1、《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和产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三)明知是国家禁用的植物保护技术或者产品而使用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2006年第63 号公布,2011年第4号修订)第八条第二款:&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和省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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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市场主体(当事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处罚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作出处罚决定日期备注CaseENTNAMEREGNOZZJGDMFDDBRMCPenDecNoIllegActTypePenTypepenbasisJudAuthPenDecIssDateremarks天津市三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天津市三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96卢玉成(津武)食药监械罚[2014]7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罚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主动履行,15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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